江苏出租屋,江苏出租屋坐月子需要跟房东说声么

盐城房产 精选 2022-11-19 4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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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的租赁、治安、消防等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的结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宿舍和以标准租金租赁的公有房屋的居住安全管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以标准租金租赁的公有房屋的承租人转租房屋的,按照本条例规定执行。第三条 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遵循源头预防、部门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公安、消防、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电力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参加的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房屋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汇集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等基础信息,整合人口综合信息、房屋出租等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信息资源。

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区域内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出租房屋居住安全涉及的治安管理、居住登记等工作,并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有关信息录入房屋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

消防部门负责出租房屋居住安全涉及的消防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出租房屋居住安全涉及的租赁管理工作,并将住房租赁备案信息录入房屋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

规划、国土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电力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综合管理机制,负责采集出租房屋的租赁、治安、消防等安全信息和整治安全隐患等相关工作。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部门做好出租房屋居住安全信息采集、安全隐患整治等相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其管理区域内出租人、承租人存在违反本条例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并督促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并将有关信息录入房屋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第八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出租房屋居住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出租人、承租人居住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和政府网站等媒体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出租房屋居住安全公益宣传教育。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通过房屋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等渠道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处。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第二章 租赁和治安管理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经依法鉴定属于危险房屋不能用于居住的;

(四)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五)与生产、储存、经营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用于居住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出租人应当以一间设有外墙窗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以下统称居室)为最小出租单位。

卧室和使用面积不满十二平方米的起居室(厅)不得隔断出租。使用面积十二平方米以上的起居室(厅),可以隔断出一间居室出租;但是,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规定起居室(厅)不得隔断出租的除外。起居室(厅)允许隔断出租的,应当采用轻质不燃材料固定围护,隔断后应当具备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保障房屋整体结构安全,不得影响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救援。

厨房、卫生间、阳台、车库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江苏省租赁住房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租赁住房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租赁用于居住的房屋及相关人员实施信息登记、治安防范、法治宣传等治安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租赁住房治安管理工作遵循源头预防、部门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租赁住房治安管理工作,健全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经费和人员,组织实施租赁住房治安防范信息化建设和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维护租赁住房治安秩序。第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租赁住房治安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租赁住房居住信息登记工作,建设租赁住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采集、查核租赁住房居住信息;

(二)对租赁住房治安情况开展巡查、检查,通报租赁住房治安状况;

(三)接受并处理对租赁住房治安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四)指导出租人、承租人和相关主体做好治安防范措施,落实租赁住房治安管理要求;

(五)租赁住房治安管理的其他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税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租赁住房治安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租赁住房和流动人口综合管理服务机制,依托上级有关部门设在基层的办事机构和各类工作人员,组织实施租赁住房居住信息采集、安全隐患整治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租赁住房治安管理相关工作,组织制定本村、本社区租赁住房治安防范公约,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第七条 出租人应当依法遵守下列要求:

(一)查看承租人、经办人、实际居住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登记有关信息,并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租赁住房居住信息(以下简称申报登记信息);

(二)承租人是流动人口的,告知其按照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

(三)承租人变更或者停止租赁的,向公安机关申报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四)发现承租人、实际居住人利用租赁住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对租赁住房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对承租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承租人安全使用电气、燃气等设施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发现火灾等安全隐患的,及时消除或者通知承租人消除;

(六)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要求。第八条 承租人应当依法遵守下列要求:

(一)向出租人提供本人、经办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以及实际居住人的身份信息;

(二)属于流动人口的,按照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

(三)将承租住房转租、转借他人居住的,承担出租人治安责任,并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信息;

(四)留宿他人居住超过7天或者增加实际居住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信息;

(五)发现实际居住人利用租赁住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安全使用租赁住房,在其使用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接受出租人的消防安全指导,不得违规使用电气、燃气设施,发现火灾等安全隐患的,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七)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要求。第九条 出租人、承租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租赁住房应当符合房屋租赁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消防技术标准。第十条 出租住房集中供他人居住,出租居室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床位达到10个以上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安全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登记有关信息,落实治安责任。

单位承租住房作为集体宿舍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按照前款规定履行治安责任。第十一条 有租赁住房的住宅小区,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安全防范的约定,履行治安责任,协助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机关做好租赁住房治安管理相关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出租人、承租人和相关主体利用租赁住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江苏常熟一出租屋发生火灾有伤亡吗?

2017年7月16日凌晨,江苏常熟发生一起火灾。据常熟市委宣传部通报,截至今天上午10时45分,火灾现场清理结束,共发现22名死者,另有3人轻伤。

今天凌晨4时32分,该市虞山镇漕泾2区74幢发生火灾。江苏省、苏州市和常熟市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指挥处置工作。经初步了解,起火建筑为两层砖混结构民房。截至今天上午10:45,漕泾二区74幢的火灾现场清理结束,共发现22名死者,另有3人轻伤。火灾原因正在调查之中。

7月16日,记者从江苏省常熟市委宣传部获悉,16日凌晨4时30分左右,常熟市虞山镇漕泾2区74幢发生火灾,目前现场已发现死者22人。

经初步了解,起火建筑为两层砖混结构民房。目前,大火已经扑灭。据知情人士透露,起火民房出租给20多人居住,目前现场已发现死者22人,另有3人受轻伤。

当地有关部门正在进一步核实人员伤亡情况,火灾原因正在调查之中。

火灾现场。

现场图。

救援工作正在有序进行,保佑伤者都能脱离危险。

江苏出租房屋征税5%的综合征收率中,税种税率的构成是什么?

根据苏地税发[2006]252号《江苏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按综合征收率5%计征的税款,其中税种及比重拆分如下:营业税30%(即征收率为1.5%),个人所得税10%(即征收率为0.5%),房产税60%(即征收率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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