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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普通住房的标准是在这个文件里有规定:
江苏省政府批转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普通住房的标准是:
【章名】 附表一:职工购房补贴面积标准
一般干部职工:75平方米
科级干部:90平方米
处级干部:110平方米
厅局级干部:135平方米注:以上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章名】 附表二:现住房购房面积标准
一般干部职工:65-85平方米
科级干部:75-100平方米
处级干部:90-120平方米
厅局级干部:130-150平方米注:以上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按照江苏省江苏省住宅标准的规定江苏省住宅标准,江苏省农村 房屋拆迁补偿 标准有江苏省住宅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不分地区,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 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 (二)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农村房屋补偿房屋结构不同价格不同 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 农村宅基地 和林地后的面积为准 农村宅基地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补偿的具体标准需要等待政府的最新公告。
江苏省农村宅基地面积规定的标准是根据区划来确定的,城市郊区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下的县,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三十五平方米;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县,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农村村民一户在农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宅基地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城市郊区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下的县,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三十五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县,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不同地区宅基地面积的标准,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可以作出具体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鼓励建造公寓式住宅,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经批准后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宅基地,应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利用。
扩展资料: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被征用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征地农民同意后,统一安排使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云龙区党建网——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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