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江苏城市发展规划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江苏省城乡规划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江苏未来重点发展的是两个特大城市。
《江苏省城镇体系规划(2015-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经国务院同意江苏城市发展规划,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复。至2030年江苏城市发展规划,江苏省城镇化水平将达到80%左右,城镇人口约7200万人。而至2030年时,江苏省将形成两个特大城市,15个大城市、12个中等城市、28个小城市和540个镇的城市等级规模体系。
2个特大城市将是南京和苏州;
15个大城市是无锡、常州、徐州、南通、连云港、淮安、盐城、扬州、镇江、泰州、宿迁、江阴、昆山、常熟和张家港。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结合苏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城市规划区包括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第四条 苏州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苏州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的城市规划管理由市规划局的派出机构负责实施。
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具体负责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
(三)参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国土、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各项专业规划的编制;
(四)参与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可行性研究;
(五)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
(六)查处城市规划违法案件。
市、县(市)人民政府对依法行使城市规划管理职责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检查督促。市、县(市)建设(城建)部门对实施城市规划管理必须加强计划安排和组织协调。第六条 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本条例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第七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本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第八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根据既推进现代化建设,又保护历史文化名城(镇)的要求,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应当着重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有价值的自然景观。第九条 市、县(市)的城市规划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建制镇的城市规划按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编制。第十条 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通过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转报国务院审批。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总体规划及省指定的重要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苏州市人民政府同意,转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局备案。第十一条 分区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二条 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三条 总体规划的各项专业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各专业主管部门共同编制,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四条 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订或者布局变更,须经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通过,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转报国务院审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进行修订或者局部调整,报苏州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备案;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的修订或者调整,涉及城市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实施;涉及各项专业规划调整的,须经各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协调后按原程序报批。
县(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进行修订或者局部调整,按原程序报批。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都不准对审批后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任意变更。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江苏城市发展规划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江苏城市发展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城市规划区包括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在设市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制镇(含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不再另行划定城市规划区。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城市规划应坚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具体负责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参与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可行性研究;查处城市规划违法案件。
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第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第六条 城市规划的制定,必须贯彻科学化、民主化的原则,加强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
城市规划一般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大、中城市在总体规划基础上应编制分区规划。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包括市、县(市)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第八条 城市分区规划应包括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的规划安排。第九条 城市详细规划应以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或直接对建设项目作出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全省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全省城市规划的制定。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设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镇的详细规划,由所属县人民政府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负责组织编制。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会城市、城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国务院指定的其江苏城市发展规划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前款规定以外的设市城市及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的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以及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镇的总体规划,报所属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属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各项专业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县(市)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城市分区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的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镇的详细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的编制工作。第十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具备勘察、测量、地质与环境评价及其他必要的基础资料。编制城市规划时,有关单位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基础资料,并配合编制各项专业规划。第十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同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凡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江苏盐城在江苏江苏城市发展规划的地位
盐城东临黄海江苏城市发展规划,南与南通接壤江苏城市发展规划,西南与扬州、泰州为邻,西北与淮安相连,北隔灌河和连云港市相望。全市地势平坦,河渠纵横,物产富饶,素有“鱼米之乡”的美称。盐城是江苏沿海地区新的工商业城市,也是长江三角洲重要的区域性中心城市。
发展规划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是江苏省省级高新技术园区、全省唯一的韩资工业园、江苏省汽车及零部件特色产业基地和新能源汽车产业基地、工信部国家物联网产业发展基地,是盐城经济发展的重要基地和对外开放的示范窗口。
开发区总体目标定位是江苏城市发展规划:“跻身全省前十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
具体分“四步走”:一年发展速度领跑苏北,二年进位争先赶超南通,三年奋力跻身全省十强,四年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发展水平达到省定基本现代化目标值,把开发区建成全市新特产业的集聚区、创新开放的试验区、生态宜居的新城区、现代化的示范区。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发展,协调各县级市(区)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阳澄湖保护区的规划管理,《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市城乡规划应当以历史文化名城、高新产业基地、宜居城市、江南水乡为城市发展目标,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适应特色产业要求,并符合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四条 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城乡规划管理的需要,健全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并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市和县级市人民政府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审议、协调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为同级人民政府规划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组成形式和议事制度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市和县级市人民政府建立城乡规划专家咨询制度。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专家意见。第六条 市和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各区的城乡规划管理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实施。
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市和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在有条件的镇设立派出机构。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农业、国土、环保、卫生、公安、民防、园林绿化、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创新规划方法和管理手段,提高城乡规划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市城市总体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照法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查、报国务院审批。
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级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纳入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不再单独编制。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或者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的总体规划,由市或者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第九条 市和县级市、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第十条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报市或者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第十一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县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或者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或者县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二条 市和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开展城市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或者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特别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市或者县级市人民政府在审批前,应当报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交由市或者县级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重要地块和特别重要地块的范围由市或者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8月27日,澎湃新闻()从江苏省政府网站获悉,《江苏省“十四五”城镇住房发展规划》正式发布。
《发展规划》显示,“十四五”时期江苏省城镇住房发展要实现以下主要目标:
一是住房保障能力显著增强。基本完成城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有效增加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供给,以新市民为重点进一步提高城镇常住人口保障性住房覆盖率,提升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效能。
二是房地产市场运行保持稳定。落实房地产长效机制,着力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实现住房市场供求基本平衡、产品结构基本合理,有效防范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
三是住房租赁市场规范发展。加快培育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有效增加租赁住房供应,完善长租房政策,多层次、多品种、多渠道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四是百姓居住水平持续提升。2000年底前建成的需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建成一批美丽宜居住区,住房绿色化、智能化水平和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显著提高。
从江苏省“十四五”城镇住房发展主要指标看,到2025年,城镇商品住宅新开工面积6亿平方米;城镇住房用地供应量3万公顷;城镇常住人口保障性住房覆盖率28%;城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覆盖率98%;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户数60万户;新增公租房保障户数50万户;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套数20万套(间);新增住房公积金新增开户人数500万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个数5000个;新开工绿色建筑占新建住房比例100%。
“十四五”期间,江苏省住房发展的主要任务则包括: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培育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以及促进住房品质提升和可持续发展。
对房地产市场来说,《发展规划》要求,城市人民政府对本地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负主体责任,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规模和结构变化、住房供求关系等因素,稳妥制定并实施“一城一策”工作方案,因地制宜、多策并举,稳定地价、房价和预期。坚持以居住为主,促进住房健康消费,完善住房市场体系,支持合理自住需求,遏制投资投机性需求,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坚决不将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增长的工具和手段。健全城市群、都市圈住房供应体系,加强城市之间住房政策联动和统筹协调。科学编制“十四五”时期城镇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合理安排住房建设规模和结构。
同时,构建“房地”联动发展机制。建立以住房需求为导向的住宅用地供应机制,促进住房市场供需长期平衡。完善人地挂钩政策,将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向人口流入多的城市倾斜,允许都市圈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地区调剂。按照“十四五”城镇住房发展目标合理安排住宅用地供应规模、结构和布局,住房供求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大的城市适时增加住宅用地供应规模,去库存任务重的城市减少以至暂停住宅用地供应。建立房价和地价联动机制,灵活确定住宅用地竞买方式,严防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加强土地出让后跟踪管理,及时掌握已供住宅用地的开发进度。
推动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方面,要求建立健全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对房地产市场过热的城市,强化房地产贷款规模管控,防范房地产贷款过度集中带来的潜在系统性金融风险。落实重点房地产企业资金监测和融资管理规则,增强房企融资的市场化、规则化和透明度,合理约束高杠杆企业负债行为,引导企业加快开发,减少企业囤房囤地、非理性拿地,推动企业稳妥有序逐步降低杠杆水平。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购房人首付资金来源、债务收入比加大核查力度,严防消费贷款、经营性用途贷款等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
此外,加大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加强商品房开发全过程监管,建立健全房地产领域风险防控机制,防范化解住房领域矛盾纠纷。持续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规范房地产开发、交易、租赁、物业服务等行为,净化市场环境。推进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开展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根据信用评价情况对房地产企业实施差别化管理。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完善房地产监测预警机制,常态化开展月度监测、季度评价、年度考核工作。及时发布房地产市场形势和政策信息,积极释放正面信号,引导市场理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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