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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江苏闲置土地了加强开发区建设江苏闲置土地,规范开发区管理和服务,提升开发区发展质量和水平,发挥开发区功能优势和开放引领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区江苏闲置土地的规划建设、管理服务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开发区,包括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三条 开发区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改革创新、规划引领、集聚集约、特色发展的原则,把握高质量发展要求,加快向现代产业园区转型,成为践行新发展理念和培育发展新动能的引领区、高水平营商环境和便利创业创新的示范区、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集聚区、深化改革开放和体制机制创新的先行区。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开发区工作,将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开发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议事协调机制,解决开发区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落实目标责任制和奖惩制度,推动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开发区主管部门负责开发区的指导、服务、协调和管理工作,推动落实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开发区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省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明确开发区的数量、规模、产业布局和发展方向。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区经济基础、产业特点、资源和环境条件,组织编制本市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科学确定开发区的空间布局、产业定位和建设运营模式。
省、设区的市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应当符合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第六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省、设区的市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等有关规划,编制开发区产业发展等相关规划,明确战略目标、产业特色、空间布局、生态环保等内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开发区管理机构编制产业发展等相关规划的指导。
开发区应当科学规划功能布局,突出生产功能,统筹核心区与生活区、商务区和办公区等城市功能建设,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推进特色化、智慧化发展。第七条 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规划中统筹安排开发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第八条 开发区应当依法合理、节约集约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提升土地产出率。在开发区内可以通过收购储备、鼓励流转、协议置换、合作经营、自主开发等方式,对闲置土地、低效用地等存量建设用地进行再开发。
鼓励支持开发区建设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第九条 对开发区列入省级年度投资重大项目的产业项目,应当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建设用地。
优先保障开发区内重大基础设施、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项目的合理用地,对科技创新、民生和文化创意等新型产业用地给予倾斜支持。第十条 对利用现有工业用地新建厂房或者改造原有厂房、增加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
经批准后允许工业用地使用权人按照有关规定对土地进行重大产业项目再开发,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补办出让手续的,可以采取规定方式办理并按照市场价格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制度,评价结果纳入全省开发区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对发展较好、集约用地成效显著的开发区,给予用地方面倾斜支持。第十二条 开发区因开发建设需要征收、征用土地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开发区所在地国土资源、房屋征收等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开发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格建设项目产业政策、规划选址、环境评价、安全评价、用地标准等方面的条件,鼓励科技含量高、投资强度高、质量效益高、产业关联度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进入开发区。第十四条 开发区应当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在优化空间开发布局、推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推动产业升级转型中的作用,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严格资源节约和环境准入门槛,推动开发区循环化改造和资源循环利用,促进清洁生产,健全环境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引导产业结构向低碳、循环、集约方向发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提高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将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予以储存,以备向社会供应各类用地的行为。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工作。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本地区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会同城市规划等部门制定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五条 下列国有土地可以通过依法无偿收回或者依法补偿收回后纳入储备:
(一)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二)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三)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用地;
(四)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
(五)土地违法行为被查处后依法收回的土地;
(六)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土地;
(七)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
(八)其他依法收回的土地。第六条 下列国有土地可以通过收购纳入储备: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申报价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由政府优先购买的土地;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开发的土地;
(三)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收购的土地;
(四)政府为实施城市规划指令收购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收购的土地。第七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土地储备机构对拟收购储备的土地进行权属核查,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费用测算,提出收购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土地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收购协议。
按照本办法第五条(六)、(七)项规定收回土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照前款规定委托土地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偿协议。第八条 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对储备土地进行土地平整和基础设施配套等前期开发。第九条 储备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可以临时出租,经依法批准后也可以临时改变用途使用。
储备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抵押。第十条 对纳入储备的土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具体地块的规划条件;同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储备土地的用途和使用条件,并优先列入供地计划。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储备土地的供应。第十二条 储备土地供应后,其有偿使用收益应当全额上缴财政。
储备土地开发成本应当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清算,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支付给土地储备机构。
土地储备机构的工作经费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拨付。第十三条 土地储备资金可以通过财政拨款、银行贷款、储备土地收益或者其他方式筹措。
同级财政部门每年应当将不少于20%的储备土地有偿使用收益充作土地储备资金。
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封闭运作,专户存储,独立核算,专项用于土地储备。第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土地储备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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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叶菜:红叶菜是蓼科植物,是利用水蓼培育筛选出可食用的品种。其芽苗营养丰富,是风靡东南亚等国的独特蔬菜。其茎秆可作药用,应用范围广泛,红叶菜主要功能有祛风利湿、散瘀止痛、解毒消肿、杀虫止痒,用于痢疾、胃肠炎、腹泻、风湿关节痛等。是深受东南亚国家人民喜爱的食疗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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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油草莓:一颗草莓最大能长到80克,售价达到3元,堪比500克鸡蛋的价格。近日,在江苏省兴化市临城镇三王草莓种植基地,记者见到了这种名为“奶油草莓”的优良品种。奶油草莓是日本研发的新品种,三年前被引进到了国内。三王草莓基地负责人池建平介绍说,奶油草莓采摘期较长,从11月份可持续到来年的5月份。与普通草莓相比,这种草莓每颗可以长到30~80克,不仅个头大,甜度也大大超过普通草莓。
经济效益:池建平一共种植了8个大棚约五六亩地的奶油草莓,可以一直采摘到每年5月,估计亩均产量达到1000多公斤,以每公斤平均售价15元计算,亩收益可达到1.5万元,是种植普通草莓的三倍左右。
蘑菇:农村种植以蘑菇为主的食用菌生产是姚庄农业的主导产业,是嘉善“白色”产业带的主导区。种植历史开始于20世纪中期,农村种植1968年,胜丰(窑浜斗)、展丰等村15个生产队开始种植18620平方尺。农村种植1983年起,开始推广家庭种菇。1985年起,引进上海市嘉定县先进技术,把原来泥土栽培改为河泥栽培。农村种植1998年,发展大田高棚蘑菇、高温蘑菇,全镇种植蘑菇面积达400万平方尺。截至2007年底,全镇农村种植面积2200多万平方尺,农村种植总产量达到2000多万公斤,总收入超过1亿元,已成为浙北最大的蘑菇生产基地。
中药种植:中药种植项目是相当赚的的项目,药材的利润相当的大,投资商们您肯定看到了最有发展的商机。蛹虫草种植具有催眠镇静、益肝肾、补虚损、防癌、抗癌、止血、化痰等多种功效,与人参、鹿茸并称为中药宝库中的三大补药。在《本草从新》中记载有“甘平保肺、益肾、补精髓、止血化痰”等疗效中药种植。因为虫草入肺肾二经,既能补肺阴,又能补肾阳,是唯一能同时平衡和调节阴阳的中药种植。野生蛹虫草种植主要的化学成分药理、药效与野生冬虫夏草极为相似,经权威部门的检测表明,野生蛹虫草种植的一些主要营养及药物成份如虫草素、虫草多糖、蛋白质等还要高于冬虫夏草。
徐 欣 许硕明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江苏闲置土地的加快江苏闲置土地,各地面临很大江苏闲置土地的用地缺口江苏闲置土地,目前,地方政府的工作重心从以往的粗放型用地向集约型转变。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要求提高现有土地利用率,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理力度,广州、江苏等地已纷纷出台闲置土地处置的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可对闲置土地征收闲置费。然而,对闲置土地征收闲置费到底是一种什么行为,适用何种程序,是否属于行政处罚,法律上并未明确,实际中争议也比较大。 大多数人认为征收土地闲置费属于一种行政处罚。一种观点认为,闲置土地的使用者违反江苏闲置土地了政府的审批条件。政府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一般规定获得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两年内进行建设,否则该批准书失效。用地者闲置土地就是漠视政府审批行为,应接受处罚;另一种观点则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对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的,由政府无偿收回的规定,认为既然无偿收回土地属于行政处罚种类,则征收闲置费也同样属于行政处罚;还有一种观点较普遍,认为用地者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只有通过行政处罚才能达到惩治目的,故以此断定征收闲置费行为属于行政处罚。 笔者认为,征收土地闲置费并非行政处罚,而是负担行政行为之一的行政强制行为。 行政行为因有关公民的法律效果不同,可以分为授益行政行为和负担行政行为。授益行政行为设定或证明权利,确认法律关系。如设定土地权利的土地登记行为,批准用地的许可行为;负担行政行为则表现为侵害权利、设定义务。如不予许可,作出处罚等。负担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各种对公民不利的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是有区别的。一般来说,行政处罚最典型的特征在于它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非以实现义务为目的。处罚是对违法相对人在不履行法定义务时的一种制裁,通过法的这种作用促使其不再重犯。这也是《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体现。 而行政强制方式主要有三种,即代履行、执行罚和直接强制执行。代履行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做出排除妨碍、强制拆除、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其他组织代为履行”。可见,代履行针对的是可由他人代替履行的作为义务的强制方式。其适用是有条件和局限性的,对于不可替代性的以及不作为义务,不能适用代履行的强制方式,而只能采取其他方式实现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内容。直接强制是在无法采取上述强制方式或者采取后仍不能达到执行目的时,行政机关直接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采取强制手段,以达到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 从上述概念上看,征收土地闲置费属于执行罚的一种。征收的目的不在于惩戒,而是促使土地使用权人在法定期限内有效利用土地。闲置一旦达到两年,经批准后政府将无偿收回土地,收回是对闲置土地者的制裁,是一种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在第八条第(七)项中设定了兜底条款,将其他行政处罚种类交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规定了部分行政处罚种类,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而其他处理手段,如责令限期拆除(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责令缴纳复垦费、责令交还土地等是否属于行政处罚,法律并未明确,业界争议也较大。为此,笔者建议通过修订《行政处罚法》时增加行政处罚种类的列举,或者在《行政强制法》中增加行政强制方式的具体列举,明确《土地管理法》相关法律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理的性质。在上述法律修订时间表未确定情形下,国土资源部可以通过制定规章或下发规范性文件的方式明确各种处理的法律性质。(作者单位: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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