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土地交易,江苏土地交易网官网

盐城房产 精选 2022-11-18 35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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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长期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进行。第四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本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业务指导和协调。

涉及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镇)人民政府林业管理机构负责本乡(镇)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业务指导和协调。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库,及时发布流转供求信息,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提供交易场所和由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无偿开展流转业务指导和咨询服务。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形市场。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有条件的地方,按照上述原则,鼓励农民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发展规模经营。第八条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流转给谁以及何时和以何种方式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主要是农户,也可以是境内农业企业、事业法人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也可以是境外农业生产、加工企业或者农业科研推广单位。第九条 承包方可以在承包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第十条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第十一条 承包方之间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第十二条 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第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本着实事求是、互惠互利、平等协商的原则确定,可以是现金,可以是以实物计价、货币兑现,也可以是粮食等农产品或者双方议定的其他物品,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应当采取保底分红的方式。对流转期限超过3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的确定,应当考虑价格变化因素和承包方的土地改造投入因素,分年段确定补偿标准。

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第十四条 除不超过1年的委托代耕外,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应当由流转方分别报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合同立卷归档工作。第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者将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承包经营权和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允许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发包方出具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的情况下,可以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第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未经承包农户同意,不得强制租赁农户的承包地再进行发包。

江苏省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份证书同土地买卖有关吗

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有关。农村股权证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给组织成员发放的集体资产股份权利证明书。股权证可以确定组织成员所占的股份份额,组织成员凭借此证可参与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表决,并按股份获得相应的收益分红。因此江苏省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份证书同土地买卖是有关的。

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江苏土地交易了加强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江苏土地交易,规范城市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江苏土地交易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交易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第三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第四条 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财政、税务、物价、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与房地产交易有关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应当公开条件,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方便当事人。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在本市、县(市)行政区域内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法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尚未确定由一个部门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在一个场所统一受理房地产交易登记申请,并发放房地产权属证书。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建设、土地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房地产交易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对国家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继续收取或者改变名称变相收取。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房产、土地等部门不得自行设定房地产交易管理收费项目。对房地产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应当按宗收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在受理房地产交易登记申请的场所予以公示。房地产交易当事人有权拒绝不合法的收费。第八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简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收费,鼓励和支持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第九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主要是指江苏土地交易

(一)房地产交换;

(二)以房地产抵债;

(三)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四)企业被收购、兼并或者合并,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的。第十条 转让房地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江苏土地交易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转让合同签订后,持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契税完税凭证、当事人合法证明、转让合同,向房产管理部门提出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

(三)房产管理部门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对符合前项规定的,予以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四)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五)房地产受让人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收件后十个工作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第十一条 建筑设计为独立成套的房屋不得分割转让,配套使用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共用部位不得单独分割转让。第十二条 现售商品房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具有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

(六)拆迁安置方案已经落实;

(七)供水、供电、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八)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无锡二批次集中出让16幅宅地揽金200亿元,一地块经56轮竞拍成交

8月1日,江苏省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布无锡第二批次集中供地出让结果。此次共出让地块16幅居住用地,出让总面积1016722.9平方米(含地下空间面积),起始总价1979167万元(含地下空间价格),成交价为2006642万元,总溢价27475万元。

16幅地块底价成交13幅,摇号1幅。无锡二批次集中供地依旧采用了“限地价 摇号”的竞价规则,同时,保留了预申请人可以“现金 银行保函”的方式补足地块剩余竞买保证金的政策。

地块周边交通便利,邻近地铁1号线、2号线,多条公交线路环绕,距离谈渡桥地铁站仅700米。

溢价成交的3幅地块中,梁溪区的热门地块XDG-2022-34号地块(锡国土(经)2022-10)位于迎龙路与清扬路交叉口西南侧,经过56轮的角逐最终以28.45亿元的成交价、21017元/平方米的成交楼面价、10.52%的溢价率进入摇号阶段。最终由南京仁恒江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锡市安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市城南置业有限公司竞得。

图片来源:中指研究院

另外两幅溢价成交地块均位于惠山区天一新城板块。

XDG-2022-9号地块(锡国土(经)2022-16)以103609万元的成交价、12023元/平方米的成交楼面价、0.19%的溢价率由无锡城建发展集团竞得。

XDG-2022-10号地块(锡国土(经)2022-17)以77921万元的成交价、12030元/平方米的成交楼面价、0.26%的溢价率由无锡城建发展集团竞得。

中指院指出,从无锡近三个批次来看,相较于其他区县,梁溪区依旧为企业拿地重点,今年首批次时便是唯一出现溢价成交地块的区域,该区平均溢价率3.68%。本次,梁溪区依旧以6.12%的平均溢价率保持领先。

具体看,XDG-2022-27号地块位于梁溪区天鹏西路与通沙路交叉口东北侧,由无锡益广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常州和文置业有限公司竞得,成交价46930万元。

XDG-2022-38号地块位于梁溪区江海路与北兴塘河交叉口东北侧,由无锡益广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常州和文置业有限公司竞得,成交价103810万元。

XDG-2022-42号地块位于梁溪区广惠路与洋溪河交叉口西北侧,由江西春丰实业有限公司竞得,成交价34030万元。

此外,XDG-2022-35号地块位于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锡虞路南、春笋西路东,由无锡红豆置业有限公司、江苏省锡山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无锡和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竞得,成交价309983万元。

XDG-2022-48号地块位于锡东新城商务区东翔路与规划道路交叉口西北侧,由无锡红豆置业有限公司、无锡恒聚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竞得,成交价200970万元。

XDG-2022-8号地块位于堰桥街道天丰路与西元路交叉口西南侧,由无锡市广鑫置业有限公司、无锡广盛置业有限公司竞得,成交价69725万元。

此次民企竞得6幅地块,中指院认为,本次无锡土拍的国央企关注度相对较低,相对的,民企迎来了较好的窗口期,“现金 银行保函”的保证金缴纳政策为期望参与无锡房地产市场但同时资金有限的企业减轻了不小的压力,尤其是对于资金规模较小、融资成本较高的民营企业而言,更是释出了足够多的善意。此次土拍,出现了多家企业竞得2幅以上地块的情况,可见该项政策对于土地供应有积极作用。

7月29日,无锡发布了第三批次集中供地公告,11幅宅地总出让面积539300平方米,总起始价约120亿元。此次涉及惠山区(1幅)、新吴区(3幅)、梁溪区(2幅)、经开区(2幅)、滨湖区(2幅)以及锡东新城(1幅)。

本次起价最高地块来自于新吴区新光路与春富路交叉口西北侧的XDG-2022-59号地块,起始价格约18.6亿元,推出楼面价12800元/平方米。

本次推出楼面价最高地块来自于经开区周新路与兴梁道交叉口西南侧的XDG-2022-55号地块,起始价格约12亿元,推出楼面价为1800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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