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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目前国家法律层面,没有明确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仅在苏州市、南宁市出台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中,明确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依法批准利用地上空间开发建设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并对该地上空间享有占有、使用、 收益的权利。
(一)国家层面法规
1、《物权法》的规定
根据《物权法》第13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可以看出,《物权法》对地表、地上或者地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做了原则性的规定。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3条规定,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城乡规划法》只对地下空间开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对地上空间开发没有做出任何规定。但是对于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提出一个重要的原则: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同样,我们认为地上空间开发和利用也需要遵守这条原则。
2008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明确要求:“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抓紧研究制订土地空间权利设定和登记的具体办法”。
根据物权法和规划法关于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的规定,由此我们可以推出以下结论:1、可以设立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但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2、地上空间开发和利用需要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二)地方层面法规
《物权法》出台后,各地对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出台了诸多规定,但是对于地上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只有个别地区苏州市、南宁市出台,但这仍不影响我们对地上空间的研究。
1、2011年江苏省苏州市出台了《苏州市地下(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利用与登记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规划利用空间界限,除设立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外,可分层设立地下、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第6条规定:“地下、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且应当充分考虑相邻空间的发展需要和相互衔接,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不动产物权。”
2、2014年南宁市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南宁市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与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该《办法》对地上地下空间及地上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审批程序、供地方式、出让金最低价格、验收和等级等做出了规定。
其中《办法》明确,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经依法批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对该地上地下空间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制度,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但依规定可以划拨的除外。出让年限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用途确定,但不得超过相同用途的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
《办法》强调,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与确权登记的具体审批程序和要求适用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的一般规定。对于同一主体结合地表建筑工程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上地下工程,应当连同地表工程一并规划和供地,独立开发的地上地下工程属于经营性项目,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地下、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抵押,但需遵循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合同范本关于地下或地上空间的约定
除了以上法律法规、地方规章等, 2008年4月29日,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明确指出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平面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并要求“出让宗地的平面界限按宗地的界址点坐标填写;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可以按照1985年国家高程系统为起算基点填写,也可以按照各地高程系统为起算基点填写。高差是垂直方向从起算面到终止面的距离。如: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标高+60米(1985年国家高程系统)为上界限,以标高-10米(1985年国家高程系统)为下界限,高差为7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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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平时开发利用江苏地下空间,加强监督管理江苏地下空间,发挥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江苏地下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江苏地下空间,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以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称防空地下室)。第三条 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贯彻应建必建、质量至上、平战结合、合理利用的原则,实行谁使用、谁维护的管理制度。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工作的领导,将人防工程建设要求纳入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将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纳入城市管理体系和公共安全管理体系。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人民防空行政管理职能的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做好本区域人防工程建设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机关事务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建设使用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六条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医疗卫生规划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经上级人防主管部门评审,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详细规划时,应当会同人防主管部门落实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内容,明确人民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的建设位置、规模等要求。第八条 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考虑与地下交通干线、地下疏散通道、地下商业设施等地下建筑的连通。人防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连通计划并实施,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第九条 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交通干线和交通综合枢纽等地下工程,其关键部位和重点设施应当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初步设计审查。第十条 城市和依法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镇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不含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总建筑面积5%至9%的比例建设防空地下室。负责组建群众防空组织的部门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组织建设人民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
防空地下室的战时功能、防护级别、建设规模、布局方案由人防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第十一条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进行易地修建和管理:
(一)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二)因暗河、流砂、基岩埋深较浅等地质、地形或者建筑结构条件限制不适宜修建防空地下室;
(三)因建设场地周边建筑物或者地下管道设施等密集,人防工程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四)按照规定标准应建人防工程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
(五)满足详细规划要求或者国家和省其他人防规划控制指标。第十二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统一管理。用于易地建设人防工程的专项经费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调整由省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批准。第十三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项目优惠政策。第十四条 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设计、施工、验收。
分期建设项目不能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承诺防空地下室与整个建设项目同步竣工;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承诺的,记入相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失信记录。第十五条 人防工程建设以及选用专用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人防工程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专用设备的生产、安装和检测,应当由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资格等级的单位和人员承担。
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
全省矿业要通过对资源空间要素和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实行分区管理,促进资源优势向产业优势的转变;以市场为导向,以产品为切入点,以产业升级为核心,依靠科技进步,推进资源开发规模化和集约高效利用;要按照控制开采总量、减少矿山数量、遵守矿山准入、提高利用水平的要求,合理开发与有效保护矿产资源。
一、矿业区域布局
构建矿业新格局
在沪宁沿线优化开发区域,加大限制开山采石力度,建设生态示范矿区。禁采区内严禁开山采石,科学布局规划开采区或集中开采区,压缩露采范围,减少露采矿山数量,控制开采规模,坚决制止分散零星开采。新建和延续开采的开山采石矿山规模必须达到中型以上。在重点开采区内,积极引导企业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水平。设立徐州铜山、贾汪、南京芝山和溧阳宜兴水泥用灰岩重点开采区,为国家重点支持的大型水泥企业提供资源保障。设立金坛石盐重点开采区,合理开发石盐,发展盐化工,支持国家储气储油工程建设。设立南京梅山铁矿和栖霞山铅锌矿为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重点开采区,稳定铁矿和铅锌的开采规模,保障供给。
在沿运河、沿东陇海线等重点开发区域,加强优势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深度加工,将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合理开发利用淮安石盐、芒硝和凹凸棒石粘土资源,大力发展矿产品深加工业,开发系列中高档产品,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发挥徐州煤炭生产基地和转运通道的优势,科学合理利用徐州的煤、石盐、石膏和水泥用灰岩资源,保障矿业的可持续发展,促进资源枯竭城市的产业升级;扶持连云港磷矿资源的开发,延长矿山服务年限。
在禁止开发区和生态功能保护重点区域,禁止或严格限制对环境有影响的矿产资源开采活动。
建设矿业经济区
全省设立7个矿业经济区,围绕重点开采区矿产资源开发,发展支柱产业,建设结构优化、布局合理、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的环境友好型生态矿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在徐州矿业经济区,壮大矿业经济规模,发展矿业循环经济。鼓励发展煤电一体化产业、石膏开采与深加工业、铁矿开采与加工业、盐化工产业、石膏开采与深加工业、水泥灰岩开采加工业。
在连云港磷化工矿业经济区,充分利用磷矿资源,发展磷化工产业。
在淮安石盐芒硝化工矿业经济区,实现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和产业优势的转变,发展盐化工产业,逐步成为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国家级盐化工产业基地。
在淮安盱眙凹凸棒石粘土矿业经济区,发展凹凸棒石加工产业,促进盱眙县的凹凸棒石粘土产业尽快跻身于世界先进之列,同时成为支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载体。
在南京矿业经济区,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发展矿业循环经济。通过科技创新,发挥技术优势,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在金坛盐盆盐化工矿业经济区,科学利用矿产资源和地下空间资源,发展盐化工产业,建设油气储备基地。
在溧阳宜兴水泥矿业经济区,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现代化管理手段,建设全国一流的水泥生产基地。
培育要素市场,开拓省际和国际矿业市场
大力发展矿产品流通市场,壮大矿产品交易市场等有形矿产品市场,探索建立矿产品期货市场等要素市场。
利用连云港港口、长江沿岸、徐州市交通枢纽的有利条件,加快建设煤炭、铁矿石等省内紧缺和短缺资源的贸易市场和贸易基地。在宜溧地区,培育以建材矿产品为主的交易市场。鼓励发展南京矿产品物流业、建材交易市场、矿产品期货市场。
实施“走出去”战略,建立以政府为指导的省际、国际合作,充分利用省外和国外资源。通过投资、合资等方式,在省外尤其是西部地区的资源富集区建立能源等矿产的供应、开发基地。鼓励和支持企业“走出去”,力求在境外资源勘查和开发方面取得新的突破。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区
禁止开采区
1、开山采石禁采区
全省划定开山采石禁采区81个,禁采带33条。在禁采区(带)内,不得新设开山采石矿山。
2、其他矿产禁采区
在全省19个生态环境保护功能区、资源保护功能区和重要城镇及基础设施保护功能区内禁止开采矿产资源。
在苏锡常地下水超采区,对深层地下水继续实行禁采。对特殊行业必须开采地下水的活动,应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实行严格的审批和限量开采控制。
苏南、苏中煤炭资源分布区在规划期内不得采用传统方法开采。开采砖瓦用粘土资源不得占用破坏耕地。
限制开采区
1、开山采石限采区
开山采石禁采区外的区域划定为限采区。开山采石限采区内的开山采石活动要科学规划,控制总量,集中开采。以南京市为试点,在宜兴、溧阳、金坛、句容、溧水、高淳、江宁、六合、盱眙、铜山、东海、赣榆等县(市、区)规划设定12个建筑石料集中开采区。在集中开采区内的建筑石料采矿权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实行总量控制,严格矿山准入,按照生态矿山要求建设开发。
2、地下水限采区
徐州市七里沟水源地、盐城市区、大丰和沛县县城、大屯等地下水严重超采区,为地下水限采区。地下水限采区内严禁新增开采井,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量和水位埋深。
保护矿区
列入省矿产资源储量表中的目前还不能比较经济地开发利用的大中型及重要小型、低品位或难选冶的34个矿区,划定为保护矿区。在矿产资源利用水平达到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之前,不得破坏性开采保护矿区的矿产资源。建设项目不得压覆规划保护矿区。
重点开采区
划定徐州地区煤炭重点开采区、丰县盐化工重点开采区、铜山水泥用灰岩重点开采区、贾汪区水泥用灰岩岩开采区、邳州石膏重点开采区、连云港地区磷矿重点开采加工区、淮安盐硝化工重点开采区、淮安盱眙凹土重点开采区、南京栖霞山铅锌矿重点开采区、南京梅山铁矿重点开采区、溧水芝山水泥用灰岩重点开采区、镇江-常州金坛盐盆岩盐重点开采区、溧阳周城—平桥水泥用灰岩重点开采区、溧阳上黄水泥用灰岩重点开采区和宜兴新芳水泥用灰岩重点开采区等15个重点开采区,鼓励和引导投资人按规划要求投资开采重点开采区内的矿产资源。
以金坛盐盆为示范,积极推进开发利用功能区划,优化矿产资源和矿山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按照规划功能合理安排勘查开采活动,促进重点开采区资源利用效益最大化。
三、开采规划区块
对煤、铁、铅锌、金矿、锶矿、熔剂用灰岩、冶金用白云岩、熔剂用蛇纹岩、硫铁矿、芒硝、盐矿、磷矿、石膏、水泥用灰岩、高岭土、凹凸棒石粘土等开采矿种,在重点开采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重点地区、重点矿区、大中型矿产地划定开采规划区块。开采规划区块是矿业权设置和整合的重要依据,一个开采规划区块原则上配置一个开采主体,新设置的采矿权原则上应位于规划确定的开采规划区块内。
全省共划分开采规划区块65个。
四、矿山准入条件
新建、改扩建和延续开采矿山除按规定应具备资质条件、提交包括有水土保持方案的开发利用方案外,还必须符合以下准入条件。
环境保护准入
新建矿山必须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制度,单独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作为采矿权审批的必备要件;对开采活动将造成重大环境影响且难以恢复治理的,实行一票否决。生产矿山的矿山生态恢复治理书面承诺和保证金缴纳列入年检的必备内容。
安全生产准入
新建、扩建和延续开采矿山必须符合矿山安全生产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并具有相应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必须与采矿主体工程做到“三同时”。
开采空间区域准入
除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外,不得进入规划划定的禁止开采区进行采矿活动,不得在禁止开采区内新建矿山。规划禁采区内的已有矿山企业必须在限定时间内予以关闭。在规划开采区内的矿山进行集约化、规模化的采矿活动。
矿山规模年限准入
新建矿山开采规模必须与矿山占用储量规模相适应,限定矿山最小开采规模和矿山服务年限。服务年限大型矿山一般不低于20年,中型矿山一般不低于10年,小型矿山不低于2~3年。不得大矿小开、一矿多开。
资源利用准入
新建、扩建和延续开采矿山必须满足和达到批准的矿山设计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率、废弃物回收利用的要求。生产矿山要限期达到规定的资源利用率水平。
矿山开采方式必须符合相应的规范要求和批准的矿山设计方案。露采矿山,应采用台阶式开采方式,禁止采用落后的、破坏和浪费资源的开采方法。
资质准入
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要求,根据其《分类目录》进行采矿权的出让。保护正当合法竞争,参与采矿权交易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具有相应资质并符合投标要求。对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3年内不得参与交易活动。
五、矿业结构调整
调整矿山规模结构
按照集约高效的原则整合各类矿山,鼓励和引导矿山企业规模化开采,提高大中型矿山企业在全省矿山中的比重,压缩矿山数量,对小矿山加大改造整合力度,淘汰技术落后的矿山,关停资源浪费严重、矿区环境问题突出、安全无保障矿山。
全省矿山平均规模2010年达到10.6万吨,2015年达到11.9万吨,2020年达到13.2万吨。全省大中型矿山比例2010年达到22%,2015年达到25%,2020年进一步提高;其中非砖瓦用粘土矿山大中型矿山比例2010年达到50%,2015年达到60%,2020年达到70%。
省内18种主要矿产新建矿山必须达到规划确定的矿山最低开采规模要求,其他矿产新建矿山必须达到《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的相关要求。
改进矿产品结构
控制原煤生产规模,鼓励实施煤电一体化工程,着力发展坑口电厂和煤矸石发电等煤电联营和综合利用项目。
形成合理的“铁矿石采选冶→炼钢→钢材”产业链,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
鼓励发展精深加工业,控制膨润土、凹凸棒石粘土初级产品加工;严格控制在全省范围内新上水泥生产线和扩大水泥生产能力,控制发展低强度等级水泥,积极发展高强度等级水泥和特种水泥产品;严格控制砖瓦用粘土开采量,加快“禁实限粘”进程,鼓励以非粘土资源或以工、矿固体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生产新墙材产品。
提升矿山生产技术结构
积极推广先进适用的矿山采选技术和工艺,提高矿产品产量和质量。鼓励矿山企业通过科技攻关、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努力降低能耗,减轻对环境的污染或破坏。
重点发展煤层气开采技术、保水开采技术,鼓励发展煤炭洗、选项、加工和配煤、水煤浆等技术,加快推动洁净煤技术产业化;鼓励发展矿区固体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技术,积极研发共伴生矿和低品位、复杂难处理矿的选矿与综合利用技术。鼓励砖瓦用粘土企业发展烧结粉煤灰砖、煤矸石砖、江(河)湖泊淤泥砖及泥质尾矿砖,开发模数空心砖、微孔砖等生产技术,引导空心砖生产向自保温、大型化发展。
倡导边开采边治理、湿法开采等生产工艺,落实水土保护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因采矿引发的环境污染或破坏。发展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的建筑材料生产技术,鼓励和扶持节能、环保型建筑材料的生产。推广矿山无尾矿生产技术,促进矿业循环经济的规模化发展。
调整矿山企业组织结构
培育、扶植矿产品加工基地和龙头企业。鼓励发展大型矿业集团,构建和完善以大企业为主导、大中小企业专业化分工、产业化协作的产业组织体系。对矿山企业依法开采的矿产资源及矿山企业的生产要素进行重组,高效利用矿产资源,逐步形成以大型矿业集团为主体,大中小型矿山协调发展的矿产开发新格局,实现矿山企业规模得到进一步扩大,效益进一步提高,数量进一步下降,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向生态矿业发展,增强矿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实施省政府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对整合对象的生产要素进行重组,合理布局开采矿山,高效利用矿产资源,逐步形成以大型矿业集团为主体,大中小型矿山协调发展的矿产开发新格局。
六、开采总量控制
为实现开采总量调控目标,规划期间,全省重点控制煤、铁、熔剂用灰岩、冶金用白云岩、芒硝、盐矿、石膏、凹凸棒石粘土、水泥灰岩、建筑石料、砖瓦用粘土矿产的开采规模。“十一五”期间,建筑石料开采量配置向连云港市适度倾斜,以满足港口建设需要。
七、砖瓦用粘土开发利用
加强指导,编制专项规划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做好市县级砖瓦用粘土资源合理利用专项规划,严格市场准入,保护耕地,科学布局,注重整合,优化产品结构,推广节地、节能、利废、环保方法和技术,做到“边开采、边复垦”。
强化开发利用管理,加大监管力度
对粘土砖生产企业的取土范围和规模进行严格控制,严禁占用耕地建窑或擅自在耕地上取土。按照规划确定的开采区域,对取土范围实施“一勘六定”制度,即现场勘察与定界址、定取土时间、定取土深度、定取土数量、定复垦计划、定补偿标准,保证粘土资源管理到位。除保留生产复古材料的小土窑外,对小土窑、小立窑和无土源的18门以下轮窑实行平毁复垦。
加快“禁实限粘”进程,大力发展新墙材产品
继续推进“禁实限粘”,大力发展新墙材,基本淘汰粘土实心砖,进一步压缩以粘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空心粘土制品。
南京、苏州、无锡、常州、南通、盐城6个省辖市,以非粘土或以利废为主要原料的新墙材生产比例达55%以上,乡镇以上实现“禁实”目标,禁止生产或基本淘汰实心粘土砖,禁止或限制生产实心粘土砖。
其他地区以非粘土或以利废为主要原料的新墙材生产比例达50%以上,80%的乡镇实现“禁实”目标,大部分地区禁止生产或基本淘汰实心粘土砖,限制生产实心粘土砖。
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推广节地、节能、利废环保技术
因地制宜,推广泰州和扬州市废地开发取土、南通市江河淤泥空心烧结砖、苏州和无锡工业污泥制砖、徐州市煤矸石和粉煤灰制砖及隧道窑烧制、宿迁坯场绿化、常州金坛边开采边绿化等资源利用方法、产品生产技术和环境保护措施。
八、主要矿产资源综合利用
坚持“一转二有三综合四循环五节约”的原则,加大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的研发力度和应用广度,加强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大力提高资源回收率和共伴生元素综合利用率,推进全省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发展矿业循环经济。
到2010年,全省煤、铁、铅、锌、锶、硫、磷、石盐、芒硝和高岭土等主要开采矿种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继续保持在全国先进水平,到2015年基本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接近发达国家平均水平。
对重大采选技术、矿产综合利用技术、循环利用技术等进行先导性和示范性研究与开发,积极开展新能源、新材料矿产等非传统矿产资源利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因技术不成熟,尚不能综合利用的多金属共生的采、选固体废弃物等,可暂不利用,并妥善保护,防止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以政府投资为引导、以企业投资为主体、以技术创新为核心、以资源综合利用为目标,在全省18个具有较好开采条件的重要资源矿区(田)中,推行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矿山和工程建设,树立矿业循环经济先进典型,全面推进矿产资源综合利用。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与防灾、救灾和处置突发事件相兼容的原则,坚持防空防灾一体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保护人民防空指挥通信、警报、掩蔽、疏散等工程和设施不受侵害。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省军区领导本省的人民防空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受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其职责和任务,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共同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等部门各司其职,做好相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中央和省属企业事业单位人民防空工作,受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领导,以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领导为主。
市区街道、镇应当指定机构或者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人民防空工作。第六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按国家人民防空分类防护确定的城市,是省组织人民防空的重点。
省人民政府、省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确定省人民防空重点市、镇。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要求,分类规定本级重点防护目标,并将防护措施列入规划。
前款所称重点防护目标,是指城市党政机关,广播电视系统,交通、通信枢纽,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桥梁、江河湖泊堤坝、水库、仓库、电站和供水、供电、供气工程,以及其他空袭次生灾害源等目标。
重点防护目标单位应当建立防护组织,制定防护方案,建设防护设施,落实防护措施,组织防护演练。企业所需防护经费列入企业成本。电台、电视台等公益性组织的防护经费由政府承担。
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防护目标单位的防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重要经济目标中涉及人民防空要求的重要工程布局和重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核准前,应当征求人防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级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按照有关规定报上级批准,并组织演练。
编制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所涉及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指定专人完成有关编制任务。第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人防等部门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开发区(高新区)、保税区、工业园区和高教园区等应当依法落实人民防空建设要求。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征求人防主管部门的意见,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审查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时,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要求。第十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等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与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城市的地铁等地下交通干线、交通综合枢纽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关键部位和重点设施,必须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其防护设计的审查应当有人防主管部门参加。人民防空疏散干道和连接通道,应当尽可能与城市地下交通等设施相连通。第十一条 人民防空指挥和通信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
人民防空专业队工程由人防专业队组建单位负责建设。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在新建医用建设工程时,结合修建医疗救护工程。鼓励其他组织建设人民防空专业队工程和医疗救护工程。
重要通信企业应当加强地下通信设施建设,增强抗毁和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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