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州公积金,江苏扬州公积金官网

盐城房产 精选 2022-12-08 115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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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扬州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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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配偶及其家庭直系亲属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建房和修房的支出。扬州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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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之一的,可申请提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七)房租超出家庭收入20%以上比例的

(八)职工下岗或者失业,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

(九)职工户口迁出扬州的

(十)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非扬州户口职工离开扬州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二)其他相关文件明确规定的。

职工购买、自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而未办理住房贷款的,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符合本条第(一)、(五)、(七)项规定的,如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可提取同室居住的`家庭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但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发生此项住房消费行所支付的总价款或贷款本息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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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购房提取公积金审核受理地点在哪里

办理地点直属管理部:扬州市文昌中路1号运河城市广场B座6楼

广陵管理部:扬州市国庆路347号

邗江管理部:扬州市邗江中路星座国际大厦9楼

江都分中心:江都区东方红东路39号

仪征分中心:仪征市西园北路1号 高邮分中心:高邮市文化宫路14号 宝应分中心:南园中路199号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提取流程

1、职工携带规定的证明材料到中心指定的窗口申请

2、中心对职工提供的各类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复核后,签署审批意见。

3、职工凭《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和住房公积金卡到指定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部分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配偶及其家庭直系亲属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建房和修房的支出。拆迁后购买住房的,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配偶及其家庭直系亲属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

扬州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3

购买自住住房的,每户家庭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款总额。

因购买公有住房申请提取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购房支付金额。

因房屋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申请提取的,提取总额不超过拆迁补偿后实际购房支付金额。

所购住房产权人与非家庭同住成员共有的,每户家庭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与所占产权比例相对应的购房款金额。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建房批准文件或房屋安全鉴定文件发放之日起一年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一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金额。

补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及偿还住房贷款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对该住房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一)离休、退休的;

(二)出境定居的;

(三)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四)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在职期间被判刑的;

扬州公积金个人能贷款多少

法律分析:一、扬州公积金贷款上限最高50万。1、借款人夫妇双方都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35万调至50万、一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21万调至30万。二、扬州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在五年以下的年利率4.00%,贷款期限在五年以上的年利率为4.50%。职工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除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外,也可提取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下同)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及其配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办理使用住房公积金按月还贷或批量还贷(一年两次划扣)手续后,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可采用柜面转账方式,一年还贷一次。职工及其配偶申请组合贷款的,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可按照我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商业贷款手续。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扬州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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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多少江苏扬州公积金,同一单位执行同一个缴存比例。扬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范围包括以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等名义办理缴存登记江苏扬州公积金的个人缴存者。扬州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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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比例

1.企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范围江苏扬州公积金,为单位和职工各5-12%,同一单位执行同一个缴存比例。

2.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单位和职工各12%。

个人缴存者缴存比例为10-24%。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设立

单位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提供下列资料到所在辖区分支机构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江苏扬州公积金

1、《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登记表》和《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可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单位经办人的身份证;

4、机关、事业单位另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或者单位批准成立文件;

5、企业单位(含办理“多证合一”注册登记的企业)另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5、民办非企业单位另需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6、劳务派遣单位和人事代理机构另需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核发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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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有6个月(含)以上缴存余额,缴存状态为正常的职工。职工因工作调动或劳动就业关系变化,申请贷款时,近6个月内,账户欠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3个月。

个人账户设立

(一)单位应当自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提供下列资料到受委托银行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江苏扬州公积金

1、新设立的单位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登记表》、《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2、已开户缴存单位人员有变动的,提供《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二)单位新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转移手续。职工有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当办理账户合并。

(三)外籍及港澳台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提供下列资料到受委托银行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籍人员);

2、《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台居民);

3、《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四)个人缴存者持身份证、户口簿、房屋权属证书(或暂住证)和本地社会保险近一年缴纳明细材料到所在辖区分支机构申请个人缴存。审核通过后,填写《扬州市个人缴存者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申请(登记)表》,并签订《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

扬州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多少3

7月1日起,各缴存单位可申请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我市2022年度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限额为5530元,月缴存额的“保低”标准调整为166元。

据悉,此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核定年度为2022年度(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的月平均工资。

计算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以我国统计局发出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确定的内容为准。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其职工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到元,计算结果四舍五入。

此次调整继续实行“限高保低”方案。我市2022年度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为23042元,最高月缴存限额为5530元(单位和个人各2765元),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为1660元,月缴存额的“保低”标准为166元(单位和个人各83元)。

为方便缴存单位,提高办事效率,避免单位经办人奔波与排队等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议采用网上办理方式进行基数调整。

年度基数调整办理时间为7月1日至8月31日,超过时间系统将自动关闭年度基数调整功能。

扬州住房公积金怎么查询

扬州 住房公积金 可以使用本人身份证号或者公积金账号在网上查询住房公积金金额江苏扬州公积金;可以拨打12329查询;可以携带身份证、公积金卡前往当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江苏扬州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江苏扬州公积金,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江苏扬州公积金,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扬州公积金怎么提取出来

扬州公积金提取分为以下几个类型: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3、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

4、家庭成员发生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5、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6、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后未再就业;

7、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

8、离休、退休;

9、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务工农民返回原籍;

10、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11、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12、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支取死亡职工的公积金。

符合不同的条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一般情况下,只要符合条件、资料齐全,五个工作日内即可办好。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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