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宝应售房,江苏宝应二手房

盐城房产 精选 2022-11-18 47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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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应世纪园房子和润扬花园哪个好

世纪园。世纪园社区位于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安宜镇,东至淮江路,南至泰山路,西至邗沟路,北至北河路,辖区面积0.76平方公里。基本概况世纪园社区现居住3780户,人口11718人。直属党员97人,驻区党员959人,下设四个党支部。社区由世纪园小区、新加坡花园、国泰华苑小区、花庄小区、华阳路小区、华运别墅等小区组成,共有住宅楼117幢,单门独院住宅1008户。润扬花园小区周边无公共交通工具,出行便利程度一般,比较适合在附近工作或自驾一族的置业者关注。小区周边学校较少,家中有孩子上学的购房者置业需要慎重考虑。比较适合单身和过度型置业者关注。

宝应现代城是安置房吗

是。

宝应现代城项目位于疏港路北侧、城中路西侧,南临吾悦广场、北靠宝应县新人民医院,由江苏省宝应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投资建设。楼盘位于淮江大道东侧,宝射河南侧,附近的交通较为便利。

现代城的价格合适,整体小区周边安全性很高。

2015苏民诉申字8号裁定书唐爱民,王勤与卞永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过了再审期限的案件江苏宝应售房,只能申诉,申诉的裁定,现在还没公开,请去法院询问或委托律师调取。附本案二审的裁定。

唐爱民、王勤与二审民事裁定书

日期江苏宝应售房: 2014-09-01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扬民诉终字第0005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唐爱民。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勤。

上诉人唐爱民、王勤不服宝应县人民法院(2014)宝民诉初字第00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查查明,起诉人唐爱民、王勤与被起诉人卞永芬之间因宝应县苏中装饰城1幢305室房屋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已经过法院一审、二审审判及再审审查,均裁判双方于2011年6月17日签订的《购售房协议书》合法有效。

原审法院审查认为,起诉人唐爱民、王勤与被起诉人卞永芬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经一、二审审判及再审审查,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讼争的法律关系、合同效力及民事责任均作出明确认定和裁判。现起诉人基于同一当事人、同一法律关系,再次主张双方所签订的《购售房协议书》无效,该行为属于重复诉讼,故对起诉人唐爱民、王勤提起的诉讼不应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对起诉人唐爱民、王勤的起诉不予受理。

唐爱民、王勤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的起诉与卞永芬的起诉,并非基于同一事实和同一法律关系。上诉人起诉的理由,不仅是卞永芬无权出售房屋,更重要的是卞永芬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上诉人的利益,从而导致合同无效。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此案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交由一审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审理查明,2011年6月17日,卞永芬与唐爱民、王勤签订《购售房协议书》壹份,约定由卞永芬将宝应县苏中装饰城1幢305室出售给唐爱民、王勤,面积约105平方米,价款376000元,付款方式为:协议签订时由唐爱民、王勤给付卞永芬定金20000元。2011年7月30日前首付176000元,卞永芬收款后,及时为唐爱民、王勤办理房产证、土地证,办证一切费用由卞永芬负担。证办好后,余款由唐爱民、王勤无条件配合卞永芬办理抵押贷款,数额为180000元。贷款成功后,卞永芬向唐爱民、王勤交付房屋。

协议签订后,唐爱民、王勤按约给付了定金和首付款。卞永芬为唐爱民、王勤办理了房产证和土地证,并于2011年8月将房屋交付给唐爱民、王勤使用。2011年10月26日,唐爱民向卞永芬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

在办理房屋贷款过程中,卞永芬只能为唐爱民、王勤办理五年期的贷款,唐爱民、王勤要求办理十年期的贷款,双方发生分歧,交涉未果。2012年4月23日,卞永芬诉至宝应县人民法院,要求唐爱民、王勤立即给付购房款18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宝应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了(2012)宝民初字第6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唐爱民、王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卞永芬购房款180000元等。后唐爱民、王勤不服宝应县人民法院(2012)宝民初字第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唐爱民、王勤与被上诉人卞永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期间,宝应县苏北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壹份,内容为:2010年10月份,卞永芬与公司就苏中装饰城1幢305室签订房屋购买合同,于2011年8月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后该房转售给唐爱民,由卞永芬办理合同撤销,并于2011年10月26日带领唐爱民到苏中装饰城就1幢305室公司签订房屋购买合同,有关本房屋所有的付款、交付、房产证件的办理等手续均有卞永芬办理。经审理,本院作出了(2012)扬民终字第07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唐爱民、王勤的上诉,维持原判决。后唐爱民、王勤又不服本院(2012)扬民终字第0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再审审查,作出了(2013)扬民申字第0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唐爱民、王勤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唐爱民、王勤本次提起的民事诉讼,是要求确认2011年6月17日双方间签订的《购售房协议书》无效,并退还已付购房款196000元等。对此,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已经作出认定,故一审法院认定唐爱民、王勤本次起诉属于重复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唐爱民、王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顾国先

审判员杨庆生

审判员叶露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韩菲

宝应金源华府有几个门

4个。金源华府住宅小区项目,位于宝应县经济开发区七里安置小区东侧,由宝应金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拥有4个门,宝应县,隶属江苏省扬州市,地处江苏省中部、长江三角洲北翼、里下河平原西北部,扬州市北缘,属宁镇扬同城化外围圈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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