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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万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2000-01-17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南京市秦淮区升州路289号。
江苏万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20104721708826N,企业法人叶小强,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江苏万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物业管理;物业管理策划、咨询、顾问;家电维修;室内外装饰设计服务;提供劳务服务;保洁服务;家政服务;房屋租赁;展览展示服务;家电安装;水电安装;机电设备安装;建材销售;废旧物资回收(不含危险品);绿化园林工程、建筑工程施工;餐饮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会务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江苏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2530949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1000-5000万和5000万以上规模的企业中,共903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江苏万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外投资1家公司,具有17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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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合法权益,营造良好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三条 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发挥社区党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领导作用。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会治理体系;制定扶持政策,引导老旧小区、保障性住房的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管理活动;建立完善部门联动管理体制,协调处理物业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提高物业服务和管理水平。第五条 市、县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价格、规划、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防空、燃气管理、供排水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物业投诉处理等制度,会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相关职责事项和联系方式,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建立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平台,用于电子投票、信息公开、招投标、纠纷投诉处理等。市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应当纳入市人民政府的公共服务平台。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运用互联网等新技术,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第七条 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建立完善行业诚信和自律机制,协助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做好信用信息管理,维护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第八条 建立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制度,业主自治组织、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物业项目交接和查验、物业服务标准和费用测算、物业服务质量评估等活动。具体办法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制定。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九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第十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第十一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十人以上业主公开联名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六十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筹备组由业主、建设单位、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等派员组成。筹备组中的业主成员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筹备组人数应当为五至十一人的单数,其中业主成员不少于百分之六十。
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二条 首次业主大会应当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的示范文本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三条 业主户数超过三百户的,可以成立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大会的职责。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有两幢以上房屋的,可以按幢、单元或者结合实际情况组成业主小组,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应当征集本小组业主的意见和建议,需要业主书面投票表决的,由业主本人签字确认。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模范履行业主义务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单数组成,每届任期三至五年。
鼓励和支持业主中的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其他社会知名人士参加业主委员会选举。
名义上是民间组织,实际上有政府职能部门背景的机构,是事业单位,是政府部门无法安排官员的避难所,行业协会会经常发布一些行业规范文件,物业公司入会发一铜牌交钱成为会员,一年开次会,组织职业培训考试,没有行政命令权力,对物业公司来说又多了一个管理部门。
简介江苏物业管理协会:南京慧韬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06年9月正式注册成立江苏物业管理协会,注册资金500万元。现为国家一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江苏物业管理协会,已全面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江苏物业管理协会,为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会员单位、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南京市“十大好管家”、南京市“金牌管家”、南京市“十大金牌物业服务企业”、建邺区精神文明建设“文明单位”、建邺区“三信三优单位”、建邺区沙洲街道城市综合管理“先进集体”、中国质量诚信企业协会会员单位、江苏省最具发展潜力优秀物业管理公司,获建邺区沙洲街道“民生工作支持”奖、白下区物业管理治安防范星级示范单位,专业从事大型综合写字楼、商业、中高档居住小区及工业园区的物业管理。截止目前,所托管项目面积达320余万㎡。
法定代表人江苏物业管理协会:林力功
成立时间:2006-09-29
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20105000068412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新安江街99号1515室
早上八点半到晚上五点半。金枫物业营业时间是早上八点半到晚上五点半,金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7年12月,为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会员单位,工作时间:8:30-17:30,上班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大道。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制定、落实扶持政策,减轻物业服务企业负担;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助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协调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培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对在物业服务中取得显著成绩或者获得省级以上物业管理荣誉称号的物业服务企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六条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促进诚信经营,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培训,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以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为原则,综合考虑规划条件、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业主人数、自然界限、社区布局、社区建设等因素确定。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听取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第八条 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
已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并实施物业管理但尚未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第九条 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
物业管理区域档案应当载明物业管理区域的地理位置、四至界限、建筑物总面积、专有部分数量、业主共有部分主要情况、建设单位以及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十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行使权利,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第十一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第十二条 业主户数超过三百户的,可以成立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大会的职责。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会议:
(一) 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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