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承包土地,江苏省土地承包管理条例

盐城房产 精选 2022-12-07 38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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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是83年承包士地的吗

江苏省承包土地的。

农村第一轮土地承包从1983年前后开始到1997年止江苏省承包土地,承包期为15年。1997年国家出台江苏省承包土地了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江苏省承包土地的政策江苏省承包土地,要求在第一轮承包的基础上再延长承包期三十年不变,即从1998年开始到2027年止。第二轮土地承包从1997年开始,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2002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进一步明确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

具体到农村土地承包期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要看每个农户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订立的土地承包合同上如何规定的,包括承包期限等都要看合同规定。

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长期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进行。第四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本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业务指导和协调。

涉及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镇)人民政府林业管理机构负责本乡(镇)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业务指导和协调。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库,及时发布流转供求信息,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提供交易场所和由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无偿开展流转业务指导和咨询服务。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形市场。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有条件的地方,按照上述原则,鼓励农民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发展规模经营。第八条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流转给谁以及何时和以何种方式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主要是农户,也可以是境内农业企业、事业法人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也可以是境外农业生产、加工企业或者农业科研推广单位。第九条 承包方可以在承包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第十条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第十一条 承包方之间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第十二条 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第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本着实事求是、互惠互利、平等协商的原则确定,可以是现金,可以是以实物计价、货币兑现,也可以是粮食等农产品或者双方议定的其他物品,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应当采取保底分红的方式。对流转期限超过3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的确定,应当考虑价格变化因素和承包方的土地改造投入因素,分年段确定补偿标准。

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第十四条 除不超过1年的委托代耕外,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应当由流转方分别报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合同立卷归档工作。第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者将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承包经营权和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允许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发包方出具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的情况下,可以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第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未经承包农户同意,不得强制租赁农户的承包地再进行发包。

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法法律条文有哪些内容?

第二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的享有与确认 第九条 未开展土地二轮承包的地方江苏省承包土地,应当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土地二轮承包。 禁止以划分“口粮田”、“责任田”和村镇规划及其江苏省承包土地他建设需要等为由不落实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已开展土地二轮承包的地方江苏省承包土地,不得因本条例实施而重新组织发包。 第十条 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下列人员在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出生,且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二)因合法的婚姻、 收养 关系,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三)根据国家移民政策,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四)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并实际居住,在原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无稳定非农职业,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 (五)原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义务兵、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以及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在校学生; (六)原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刑人员; (七)依照法律、 法规 和国家、省的规定,有权承包土地的其他人员。 在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统一组织承包结束后,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承包方家庭增加的人口,以及符合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新增人口,有权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承包土地。 承包合同 期限为本轮 土地承包 剩余期限。 第十一条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即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包 合同生效 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负责人的变动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省 农村土地承包 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二条 发包方应当自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承包合同报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向县级人民政府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办理程序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发包方应当及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给承包方,不得代承包方保管,不得扣押。 第十三条 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及其相关文件档案的管理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承包合同登记及其他登记材料,由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管理。 承包方有权查阅、复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和其他登记材料。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便利,不得限制和阻挠,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不得调整承包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承包期内,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承包户自愿放弃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要求继续承包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在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中调整解决。 第十五条 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在承包期内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发包方不得强制收回其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中有成员户口迁出或者死亡、失踪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第十六条 承包期内,妇女 结婚 ,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 离婚 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家落户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七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分户的,由家庭内部自行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家庭内部就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达成协议的,发包方应当尊重其协议;达不成协议的,按照 承包合同纠纷 解决办法处理。 因离婚产生的分户,双方当事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 离婚协议 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处理。 当事人因分户要求分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方应当与其分别签订承包合同,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第十八条 承包方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强迫承包方种植指定的作物、经营指定的养殖项目或者使用指定的生产资料。 对干涉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承包方有权拒绝;给其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承包方有权依法请求赔偿。 第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发包给新增人口。 前款所列土地尚未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发包给新增人口的,由集体经济组织采取 招标 、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包,承包期不得超过三年。其经营、收益及收益使用情况,应当每年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一次。 第三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二十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承包方进行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土地承包法 》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自主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或者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由承包方与流入方签订。未经承包方书面委托,发包方和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代表承包方与流入方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连片承包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中流转的,应当切实保护承包户的流转自主权。 第二十二条 承包方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益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价款和支付方式,由流转当事人双方自主商定。发包方和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违背当事人意愿代为确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按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集中连片流转的收益由流入方与发包方统一结算的,发包方应当将流转收益如数分解发放给有关承包方。 第二十三条 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应当在订立流转合同前,采取公示等形式告知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受让人有两个以上时,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 土地流转 中介服务机构或者其他 代理 人,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事项。 土地流转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经纪业务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并向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备案。土地流转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与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事项。 第二十五条 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形市场,为流转双方提供交易场所,储备和发布流转信息,集中办理流转手续。 第二十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监督,纠正违法行为,维护流转各方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的第二张和第三章的全部的内容,主要介绍的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享有的资格以及确认,还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关的内容,里面对土地流转的注意事项以及土地流转中介服务机构等进行江苏省承包土地了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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