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江苏省棚户区改造政策,以及江苏省棚户区改造政策文件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棚户区改造规定如下:
1、补助对象: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四”类重点对象以及其他贫困户;
2、补助标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政府补助标准暂定为:
(1)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重建房屋户均2万元;修缮加固房屋户均0.6万元;
(2)其他非四类重点对象的农村贫困户重建房屋户均1万元;修缮加固房屋户均0.4万元。如上级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标准执行。
3、申请程序:农户自愿申请、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村公示)、乡镇审核(公示)、县级审批(公示);
4、基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
5、资金管理:政府补助资金通过“一卡通”形式直接发放到户,禁止补助资金被挪用,严肃纪律,坚决杜绝只领补助不建房的现象;
6、建设标准:危房改造以农户自建为主,分为重建和修缮加固两种方式。重建房屋结构要具备一定的抗震能力,配备卫生厕所,实现人畜分离;房屋重建户要及时拆除原居住的危旧房屋;
改造后的农房面积可根据家庭人数调整,不准超面积建房。1人户建筑面积不低于20平方,2人户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3人以上农户的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
7、改造原则:应改尽改,主要解决经济最困难、住房最危险的农村贫困家庭的住房安全问题;
8、工作要求:危改农户提供的农户信息应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如有不实,将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对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的,将取消其补助资格。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江苏省棚户区改造政策的意见》
一、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江苏省棚户区改造政策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江苏省棚户区改造政策,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四、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五、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本通知所称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具体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
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或年度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房或通过改建、扩建、翻建等方式实施改造的住房。
七、本通知自2013年7月4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同时废止。2013年7月4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征税款,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扩展资料
规划布局
一、重点安排
1、资源枯竭型城市
2、独立工矿区
3、三线企业集中地区
4、将中国央企在内的国企棚户区纳入规划
二、完善安置住房选点布局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原地安置为主,优先考虑就近安置江苏省棚户区改造政策;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棚户区改造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安置住房布局。要统筹中心城区改造和新城新区建设,推动居住与商业、办公、生态空间、交通站点的空间融合及综合开发利用,提高城镇建设用地效率。
三、改进配套设施规划布局
配套设施应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应做好与棚户区改造规划的衔接,同步规划安置住房小区的城市道路以及公共交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安置住房小区商业、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具体配建项目和建设标准,应遵循《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并符合当地棚户区改造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的具体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棚户区改造
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一:以净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相关优惠政策;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二:以毛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三:以建经济适用住房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一、棚户区补偿分为两类江苏省棚户区改造政策:现金补偿和房屋置换。
二、房屋置换的补偿含三种。
1、规定一定比例的置换江苏省棚户区改造政策,如旧新按1:1.5的面积置换等;
2、将房屋重置成新价格江苏省棚户区改造政策,就是把你房屋折算成价格江苏省棚户区改造政策,这个和房屋的新旧、装修、结构都有关系;
3、其他的搬迁奖励。
三、关于面积认定。
当地的房屋征收办法,对这个一定有一个明确规定。一般是按照某一年的土地分配额定的,就是有个上限。因为棚户区形成已久,加上历史遗留问题多,还有分户多等原因,每家的居住面积都是不够,这样一来就自然形成一些院内建筑。这种情况,面积怎么算,那就必须根据当地的具体政策而定江苏省棚户区改造政策了。
四、补偿标准。
棚户区改造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实施。政府除了鼓励地方实行财政补贴、税费减免、土地出让收益返还等优惠政策外,还允许在改造项目里,配套建设一定比例商业服务设施和商品住房,支持让渡部分政府收益,吸引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既使得原棚户区居民能享受到更好的公共服务,还可以缓解政府筹资压力,提高改造效率。
扩展资料:
棚户区改造工作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 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6]82号)精神,鼓励各地干事创业、真抓实干,有效推进棚户区改造(以下简称棚改)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激励支持对象是指年度棚改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含兵团,下同)。
年度激励支持的省(区、市)数量在8个左右,并适当兼顾东中西部地区的差异。
第三条 每年1月,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上一年度棚改工作情况,会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提出拟予激励支持的建议名单,并报送国务院。
第四条 拟激励支持地方名单的提出,主要考虑棚改年度任务、工作进度、货币化安置情况、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开工和投资完成情况、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同时参考资金筹集、工作成效、日常管理、守法执规等情况,并结合国务院大督查、部门日常督查、相关专项督查、审计等情况综合评定。
在具体评定拟激励支持名单时,可根据上一年度实际情况,进一步听取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或核查有关地方的相关情况。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棚户区改造
各市、县财政局、建设局(房产局):
根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60号通知印发)和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情况的通知》(财办综[2013]92号)要求,结合江苏实际,现就做好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审核程序和审核依据
(一)各市、县财政局、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组织本地申请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的项目单位认真如实填报《2013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财政补助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2013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情况汇总表》(式样见附件7)。项目单位应及时将填制的附件1、附件7,以及其他相关申报资料签章后报当地财政局、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
(二)各市、县财政局、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根据各市、县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度改造计划,2013年度各市、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计划,2013年度各市、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2013年度各市、县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各市、县有关部门核发的征收决定书(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中村属集体土地的需提供项目拆迁许可文件)等必要文件和资料,对各相关项目单位填报的《2013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财政补助申请表》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式样见附件2),并对经审核确认符合申请补助条件的项目,按项目名称汇总填报《2013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计划和完成情况表》(式样见附件3)、《2013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情况汇总表》(式样见附件7),同时,填报《2013年度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式样见附件4)。
各市、县财政局、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经审核责任人、相关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的书面审核意见、附件3、附件4、附件7,连同其他相关资料于2月25日前上报省财政厅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三)省财政厅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各市、县财政局、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上报的申报资料进行复审,汇总填列《2013年度江苏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和完成情况表》(式样见附件5)、《2013年度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式样见附件6)后,连同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全省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及上年度和本年度改造任务分解计划,各市、县城市棚户区改造申报材料,省财政厅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各市、县申报材料审核情况的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按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情况的通知》(财办综[2013]92号)规定的时间提交财政部江苏专员办审核。
(四)财政部江苏专员办对省财政厅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根据审核情况组织抽查不少于3个地级市(含直管县),按财政部规定时间出具审核意见上报财政部。
二、相关申报表和审核表填报口径
附件1、附件3、附件4、附件5、附件6中具体栏目的填报口径为:
(一)“2013年度征收(收购)计划完成情况”栏下“征收(收购)户数计划”填列2013年《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下达2013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5号)中分解下达给各市、县(市)及有关区人民政府的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
(二)“2012年度征收(收购)计划完成情况”栏下的“征收(收购)户数、征收(收购)面积”是指2012年全年实际完成的城市棚户区征收户数和征收面积,以征收人和被征收人签订的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为依据,填列永久安置住房户数(包括实物安置住房户数和货币补偿户数)、住房和非住房征收建筑面积。
(三)“度征收(收购)计划”栏下的“征收(收购)户数、征收(收购)面积”是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的通知》中分解下达给各市、县(市、区)的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
三、监督检查
财政部江苏专员办在收到省财政厅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交的复审汇总资料后,除实地抽查审核不少于3个市、县外,还将对以前年度申请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弄虚作假、虚报、多报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不按规定分配使用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等问题,一经查实,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回已安排的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市、县,将停止安排相关专项支出补助资金。
四、联系单位及电话
财政部江苏专员办二处
联系人:顾奋英联系电话:025-51816283
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联系人:何小青联系电话:025-83633710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处
联系人:黄清联系电话:025-51868552
本通知及相关附件的电子版本,可登录江苏专员办门户网站查询下载(网址为:)。
附件:1.2013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财政补助申请表(项目单位填制)
2.书面审核意见(模板)(市、县财政、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填制)
3.2013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计划和完成情况表(市、县财政、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填制)
4.2013年度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市、县财政、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填制)
5.2013年度江苏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计划和完成情况表(省财政、住建部门填制)
6.2013年度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省财政、住建部门填制)
7.2013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况汇总表
财政部江苏专员办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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