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业服务标准,江苏省住宅物业服务管理标准

盐城房产 精选 2022-12-06 5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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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淮安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物业服务标准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及有关各方江苏省物业服务标准的合法权益,促进江苏省物业服务标准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服[2004]383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淮安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物价局

淮安市房产管理局

二OO五年二月二日

淮安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主城区(清河、清浦和开发区)范围内符合国家物业管理资质要求的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政府提倡并引导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服务收费和代收代办费、特约服务费。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提供服务的内容、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普通住宅以及办公房、厂房、经营性用房等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服务收费(小区停车服务收费除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 市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公共服务收费,实行分项目收费基准价,具体服务内容、服务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详见《淮安市主城区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服务项目指导价标准》,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服务项目指导价标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作相应调整。

第九条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物业管理企业或建设单位在核定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应在前期物业管理协议或买卖(租赁)合同中与物业买受人预先约定收费标准,并同时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鼓励开发单位通过规范的招投标方式选择前期物业管理企业,以招投标方式确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投标过程及之后价格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和依法查处各种违规违法行为。

第十条 已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公共服务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在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一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未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买受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已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价格、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引导与规范,促进物业相关各方合理约定收费及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亏均由物业管理企业承担的物业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的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用构成因素为: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物业管理企业办公费用;

(七)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八)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

(十)合理利润;

(十一)法定税费。

其中,合理利润:普通住宅为6%。

第十四条 物业的电梯、水泵、中央空调等设施设备运行电费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纳入代收代交费月的,由物业管理企业单独列帐,合理、公开分摊,具体分摊办法在前期物业管理时,由物业管理企业或建设单位在前期物业管理协议或买卖(租赁)合同中与业主约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制定。

第十五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

物业出租或以其它方式交他人使用的,物业管理费由业主或使用人交纳,但业主负最终责任。

第十六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前期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给先期入住业主造成噪音、粉尘等环境污染的,业主交纳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用按规定标准的80%交纳,差额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补偿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应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委托,实施专人管理的机动停车服务收费,按不超过《淮安市市区车辆停放收费管理办法》(淮价服[2003]256号、淮公文[2003]294号)规定标准的80%执行,具体标准在前期物业管理时,由物业管理企业或建设单位在前期物业管理协议或买卖合同中与业主约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双方应当签订有偿服务合同,由物业管理企业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

第十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或调整本行政区域内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的总体水平时,应依法举行价格听证会,听取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意见。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向业主、使用人收取一年以上押金、保证金等费用。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部分专业服务事项转包给其它企业的,不得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服务地点醒目位置公布,每半年(或一年)向业主、使用人公布物业小区经营性设施营业收益和公共维修基金的支出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收支约束。实行物业公共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对实施管理的具体物业区域实行单独建帐,定期公布财务状况,接受监督。

实行物业公共服务费用酬金制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的服务费用,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物业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第二十五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市其他县区可参照执行本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淮安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5年2月10日起执行,以前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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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物业费收费标准2022新政策

物业费是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对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等项目进行日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开始实施,遵循“尊重业主意愿、自愿委托、服务有偿”的原则,在价格管理范围,车位、车库停车收费规定的细化,物业服务过程中用水用电价格执行标准,物业服务收费行为规范等方面进行了较大调整。据了解,目前淮安新楼盘中,一般多层物业费在0.6元平方米·月左右,小高层物业费1.2元平方米·月左右,高层物业费定价普遍在1.2元平方米·月1.5元平方米·月。在淮安物业费超过1.5元平方米·月的住宅类楼盘屈指可数:弘辉首馥物业费1.78元平方米·月,邦德云鼎1.68元平方米·月,福晟钱隆城1.8元平方米·月,维科格兰公馆小高层物业费1.55元平方米·月,宝岛花园1.63元平米·月,中天优诗美地1.58元平方米·月,不过生态新城的楼盘物业费普遍比其他版块贵,星雨华府2.18元平方米·月、福晟钱隆城1.8元平方米·月物业费,中南两盘、中天翡丽湾、九华学府的物业费都达到了1.5元平米·月,板块内住宅物业收费标准远高于淮安其他版块,包括水渡口。收费标准:一级收费标准1.00元平方米·月(已包含税、费)基础条件小区封闭;有不少于小区住宅总建筑面积3‰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绿化率35以上(包括水面);绿化、休闲活动中心、场地1500平方米以上;固定活动馆所300平方米以上;专用固定停车泊位1个3户;具备楼宇可视对讲系统、监控系统、电子巡更系统或其他三项以上安全防范设施;固定体育活动场馆不少于二项设施。公共秩序维护:1、门岗室美观整洁,人员统一着装,设专人24小时值勤,其中主出入口不少于12小时立岗值勤。对本区机动车出入验证;对外来机动车登记换证。2、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进行24小时不间断巡逻,不少于12次,对小区重点部位每小时巡查一次,并做好巡查记录。巡逻过程中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发现火警或治安隐患、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3、小区内公共娱乐设施、水池等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4、对出入小区的机动车辆进行引导,行驶有序并停放在指定位置。非机动车辆停放整齐。5、设有中央监控室的实施24小时安全监控并记录及时。6、看管公共财产,包括楼内的门、窗、消防器材及小区的表井盖、雨篦子、小品、花、草、树木等。7、对火灾、水浸等突发事件有应急处理预案。8、定期对服务人员进行消防培训,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消防器材可随时启用。保洁服务1、小区内公共区域(硬化地面、主次干道)每天清扫2次,干净整洁;室外标识、宣传栏、信报箱等每周擦拭2次。2、公共区域日常设专人保洁,保持公共区域干净整洁无杂物。3、公共楼道每天清扫2次;扶手每天擦洗2次,保持干净整洁。4、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合理布设垃圾桶、果皮箱,垃圾袋装。5、按楼栋口、楼层收集垃圾,每天2次。6、垃圾清运日产日清,无垃圾桶、果皮箱满溢现象。7、垃圾设施每天清洁2次,无异味。8、公共区域玻璃每周擦洗1次。9、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烟花炮屑及时进行清扫。10、进行保洁巡查,楼道内无乱悬挂、乱贴乱画、乱堆放等现象。11、建立消杀工作管理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消杀工作,适时投放消杀药物,有效控制鼠、蟑、蚊、蝇等害虫孳生。12、饲养宠物符合有关规定,对违反者进行劝告,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二级收费标准0.75元平方米·月(已包含税、费)基础条件小区封闭;有不少于小区住宅总建筑面积3‰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绿化率30以上(包括水面);绿化、休闲活动中心、场地1000平方米以上;固定活动馆所200平方米以上;具备楼宇可视对讲系统、监控系统、电子巡更系统或其他一项以上安全防范设施;体育活动场地不少于一项设施。公共秩序维护1、门岗室整洁,人员统一着装。设专人24小时值勤,其中主出入口不少于10小时立岗值勤。对本区机动车出入验证;对外来机动车登记换证。2、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进行24小时不间断巡逻,不少于8次,对小区重点部位每2小时巡查一次,并做好巡查记录。巡逻过程中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发现火警或治安隐患、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3、小区内公共娱乐设施、水池等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4、对出入小区的机动车辆进行引导,行驶有序并停放在指定位置。非机动车辆停放整齐。5、设有中央监控室的实施24小时安全监控并记录及时。6、看管公共财产,包括楼内的门、窗、消防器材及小区的表井盖、雨篦子、小品、花、草、树木等。7、对火灾、水浸等突发事件有应急处理预案。8、定期对服务人员进行消防培训,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消防器材可随时启用。保洁服务1、小区内公共区域(硬化地面、主次干道)每天清扫1次,干净整洁;室外标识、宣传栏、信报箱等每周擦拭1次。2、公共区域日常设专人保洁,保持公共区域干净整洁无杂物。3、公共楼道每天清扫1次;扶手每天擦洗1次,保持干净整洁。4、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合理布设垃圾桶、果皮箱,垃圾袋装。5、按楼栋口收集垃圾,每天2次。6、垃圾清运日产日清,无垃圾桶、果皮箱满溢现象。7、垃圾设施每天清洁1次,无异味。8、公共区域玻璃每月擦洗2次。9、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烟花炮屑及时进行清扫。10、进行保洁巡查,楼道内无乱悬挂、乱贴乱画、乱堆放等现象。11、建立消杀工作管理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消杀工作,适时投放消杀药物,有效控制鼠、蟑、蚊、蝇等害虫孳生。12、饲养宠物符合有关规定,对违反者进行劝告,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三级收费标准0.45元平方米·月(已包含税、费)基础条件小区封闭;有固定管理服务用房;绿化率25以上;绿化、休闲活动中心、场地500平方米以上;固定活动馆所100平方米以上;有简单的体育活动器械、设施。公共秩序维护1、门岗室整洁,人员统一着装。设专人24小时值勤,其中主出入口不少于8小时立岗值勤。对本区机动车出入验证;对外来机动车登记换证。2、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巡逻,其中夜间巡逻不少于5次,每次巡逻不少于1小时,并做好巡查记录。巡逻过程中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发现火警或治安隐患、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3、小区内公共娱乐设施、水池等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4、对出入小区的机动车辆进行引导,行驶有序并停放在指定位置。非机动车辆停放整齐。5、看管公共财产,包括楼内的门、窗、消防器材及小区的表井盖、雨篦子、小品、花、草、树木等。6、消防通道畅通,消防器材可随时启用。保洁服务1、小区内公共区域(硬化地面、主次干道)每天清扫1次,干净整洁;室外标识、宣传栏、信报箱等每半个月擦拭1次。2、公共楼道每天清扫1次;扶手每周擦洗2次,保持干净整洁。3、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合理布设垃圾桶、果皮箱,垃圾袋装。4、按楼栋口收集垃圾,每天1次。5、垃圾清运日产日清,无垃圾桶、果皮箱满溢现象。6、垃圾设施每周清洁2次,无异味。7、公共区域玻璃每月擦洗1次。8、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烟花炮屑及时进行清扫。9、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消杀工作,适时投放消杀药物,有效控制鼠、蟑、蚊、蝇等害虫孳生。10、饲养宠物符合有关规定,对违反者进行劝告,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四级收费标准0.35元平方米·月(已包含税、费)基础条件小区基本封闭;有固定管理服务用房;有简单的绿地、树木、植物。公共秩序维护1、配备门岗室,设专人24小时值勤。对本区机动车出入验证;对外来机动车登记换证。2、小区内公共娱乐设施、水池等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3、消防通道畅通,消防器材可随时启用。保洁服务1、小区内公共区域(硬化地面、主次干道)每天清扫1次,干净整洁。2、公共楼道每天清扫1次;扶手每周擦洗1次,保持干净整洁。3、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合理布设垃圾桶、果皮箱。4、按楼栋口收集垃圾,每天1次。5、垃圾清运日产日清,无垃圾桶、果皮箱满溢现象。6、垃圾设施每周清洁1次,无异味。7、公共区域玻璃每2个月擦洗1次。8、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烟花炮屑及时进行清扫。9、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消杀工作,适时投放消杀药物,有效控制鼠、蟑、蚊、蝇等害虫孳生。10、饲养宠物符合有关规定,对违反者进行劝告,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在四级收费标准中,除基础条件、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必须达到相应的标准外,《办法》中对房屋管理、设施维修养护、绿化养护管理和综合管理服务也列出了相应的规定,物业部门需符合所有条件,方能收取相应的费用。

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我整理的细则全文,欢迎阅读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费,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管理机构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

第四条 尊重业主对物业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提倡并引导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鼓励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主要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公开、合理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含吴江区,下同)、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管理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业基本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七条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物业公共服务平均成本、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以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依据本地区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标准或分类分项分级标准,制定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苏州市区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各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基准价与浮动幅度。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每三年内对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标准或分类分项分级标准以及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

第八条 新建普通住宅物业销售之前,建设单位应当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依法通过招投标或协议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约定物业公共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通过政府网站等形式公示。

前期物业公共服务具体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超出政府指导价最高标准。少数物业项目因提供政府指导价未涵盖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确需超出政府指导价最高标准的,可在发布招标公告前20个工作日向市、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单独核定收费标准的申请。经核定的收费标准,同时作为该项目前期物业招投标的最高收费标准。

新建普通住宅物业销售时,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约定的物业公共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等内容。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未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物业买受人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约定的内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第九条 新建普通住宅物业交付使用之后,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成立前,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因服务成本变化需要调整,或因政府指导价标准变化需要提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与监督下,公开真实、完整、有效的物业服务成本信息,向业主征询意见,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形成业主共同决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实施调整并约定执行。

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与物业服务企业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条 各类别墅、高级公寓、装修商品住房、容积率等于或低于1.0的住宅小区等非普通住宅和办公用房、厂房、经营性用房等非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合同约定执行。

住宅经批准改变用途用于经营的,其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合同约定执行。

业主采取自行管理或业主自行管理与委托专业机构相结合管理的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约定执行。

保障性住房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按照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物业公共服务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计费方式。具体方式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在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亏均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二条 物业公共服务费一般由下列因素构成: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保养费用;

(3)清洁卫生费用;

(4)绿化养护费用;

(5)秩序维护费用;

(6)物业服务企业办公费用;

(7)物业服务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管理费分摊(酬金制不含此项);

(10)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费用;

(11)法定税费以及合理利润(或酬金)。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的,不得重复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内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保洁、绿化等物业服务过程中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的标准执行,但洗车、餐饮等经营性用水、用电、用气除外。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消防设施、楼道照明、路灯、道路、绿化、水泵、非经营性车场车库、监控安防设施、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非经营性车场车库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车位、车库。

第十四条 物业公共服务费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车库除外);尚未登记的,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未计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面积不作为计费面积。

第十五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完成交付手续的次月起,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交纳。

物业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交他人使用的,物业服务费用可以由物业使用人交纳,但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十六条 新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并事先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的,在不超过24个月的时期内,物业公共服务费按70%交纳,优惠期超过24个月的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后,优惠措施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的优惠措施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预收物业公共服务费,但预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三章 汽车停放收费管理

第十八条 汽车停放费是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对车位、车库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护、管理所收取的费用。汽车停放费一般由下列因素构成:

(1)管理服务人员费用;

(2)车位、车库的公共设施设备运行能耗及维护保养费用;

(3)清洁卫生费用;

(4)秩序维护费用;

(5)法定税费等。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汽车停放费还应当包括合理收益部分,用于对占用公共资源进行适当补偿。

车位租金是车位所有权人或管理者将车位采取租赁方式,出租给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十九条 住宅小区内的汽车停放费和车位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汽车停放管理服务平均成本,车位、车库建设成本等因素,制定公布汽车停放费、车位租金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适时调整。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苏州市区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各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专有、专用的车位、车库,应当区别车位、车库的专有权益、管理服务成本等因素收取汽车停放费和租金。

同一车辆停放区域内的汽车停放收费标准应保持一致,地下与地面的汽车停放费标准应当保持合理比价。

第二十一条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业主大会成立前,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根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二条 汽车停放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租金由车位专有人或管理者根据合同约定收取,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分别核算。住宅小区内的汽车停放费和车位租金具体收费标准应当符合政府指导价的规定。

为提高车位使用效率,鼓励探索对业主的车辆实行不固定车位、先到先停等其他有效的管理方式。采取其他管理方式的住宅小区,汽车停放费和车位租金月度累计收费金额应当符合政府指导价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其汽车停放费、租金的具体收费标准在规定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

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收取的汽车停放费、租金收入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用于该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其管理办法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在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前提下,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可设立临时停车位,供访客等临时停车使用。临时停车实行收费的,应当提供不少于2小时的免费停车,业主大会成立后,免费停车时间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临时停车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业主共同决定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应当符合政府指导价的规定。

对进入住宅小区内进行军警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救护、市政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期间的车辆,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搬家等服务的临时停放车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其他服务收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特约服务费,是指应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特约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特约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双方根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协商确定。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代办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提供代办服务,向委托人收取的费用。

代办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根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协商确定。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可以根据约定向委托单位收取代办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最终用户是指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服务的最终分户业主或者实际使用人。

第二十九条 代收代交费用,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由全体或部分业主承担且费用不能直接计入单个业主的电梯、水泵、中央空调、集中供热、监控机房等设备运行电费及电梯年检维保、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代收代交的费用。已经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的,不得重复计收。

代收代交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单独列账,按实际支出和约定方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合理分摊。分摊办法应当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业主(含空置房屋的业主)应当按照分摊数额按时交纳代收代交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规定向业主预收一定数额的费用,预收费用与实际分摊费用的差额实行多退少补,多余部分也可自动转为预付费。

第三十条 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一般不得在房价外加收价款,必不可少的附随商品也不得另行收费。物业交付使用后,物业管理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共用设施设备的,建设及运行费用的承担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物业服务企业为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的需要,向业主发放证照、门卡等所产生的制作费用,应当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计入相应的服务成本;业主另有需求申请办理或因保管不善造成遗失损坏等要求补办的,可按照补偿成本的原则向申领人收取工本费。

新建住宅小区实行门禁出入证(卡)管理的,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在房价和物业服务费之外向业主另行收取门禁系统建设费用和日常维护费用,并应当为每户业主、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不少于4张出入证(含IC卡等)。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场实行门禁出入证(卡)管理的,应当免费为车主配置1张出入证(卡)。

物业服务企业对临时来访人员实行持证管理的,可按照制作成本收取出入证(卡)押金,证件完好退还后,应如数退回押金,证件丢失、损坏的,可收取不高于押金数额的工本费。

第三十一条 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从事经营的,所得收益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使用;没有决定或者约定的,70%纳入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补贴物业公共服务费。

第五章 行为规范

第三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加强价格自律,规范服务行为,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并接受业主监督。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部分专业服务事项转包给其他企业的,不得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提高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监督履行和最终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的,业主可以请求业主委员会监督履行,或者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着位置公示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服务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企业、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接受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新建住宅物业销售时,建设单位应将上述物业服务收费的有关情况,作为房地产销售明码标价的内容,在销售场所的显着位置公示。

第三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成本约束机制。同一物业服务企业同时服务于多个物业管理区域的,服务成本和收支应当按物业管理区域分别核算。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汽车停放费、经营设施收益、代收代交费用等单独列账,独立核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着位置,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公示汽车停放费、经营设施收益收支情况、代收代交费用分摊等情况,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查询和监督,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

实行包干制计费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实施管理和服务的具体物业区域实行单独建账,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公布财务收支状况,接受监督。

实行酬金制计费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的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核查。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大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费年度预决算和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的承担,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依法追缴。

物业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结清物业服务和代收代交等费用。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服务的保证金、押金应当符合规定,严禁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装修押金或保证金。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装修活动提供基本服务以外的额外服务需要收费的,可根据实际成本向市、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核准收费标准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收取相应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成本监审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和完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标准,加强对物业服务行为的监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招投标价格行为及履行合同的监督管理,及时处理物业服务投诉。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促进诚信经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第三十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监督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

(二)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三)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五)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有关费用时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的;

(六)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七)未按法定要求公示或失实公示物业服务费用、经营设施收支、代收代交费用分摊等情况的;

(八)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县级市可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其他管理人的物业服务收费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服务双方在本细则实施前已经依法通过协议、合同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等事项的,继续按原约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物价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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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江苏省物业服务标准,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江苏省物业服务标准,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江苏省物业服务标准,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制定、落实扶持政策,减轻物业服务企业负担;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助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协调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培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对在物业服务中取得显著成绩或者获得省级以上物业管理荣誉称号的物业服务企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六条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促进诚信经营,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培训,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以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为原则,综合考虑规划条件、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业主人数、自然界限、社区布局、社区建设等因素确定。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听取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第八条 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

已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并实施物业管理但尚未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第九条 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

物业管理区域档案应当载明物业管理区域的地理位置、四至界限、建筑物总面积、专有部分数量、业主共有部分主要情况、建设单位以及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十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行使权利,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第十一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第十二条 业主户数超过三百户的,可以成立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大会的职责。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会议:

(一) 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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