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城市规划2030,江苏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11

盐城房产 精选 2022-12-05 55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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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城市发展规划?

南通市城市综合交通规划(2008-2030)》纲要论证会,省建设厅副厅长张泉、副市长朱晋等领导出席了会议。专家组听取了规划编制单位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院的介绍,审阅了规划文本和图件,在认真讨论的基础上,形成论证意见。

南通市城市总体规划(1994-2010)于1994年编制完成,并于1996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2001年进行了局部调整。随着我市区域交通条件的改善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南通承接上海辐射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城市发展的内部、外部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原总体规划已难以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2005年6月,市政府专题向省建设厅请示,要求进行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得到了省建设厅的同意和支持。2006年初我市委托清华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进行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修编工作,2007年7月份通过省建设厅组织的纲要论证。随即又委托江苏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开展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与此同时,为使城市交通与城市发展、城市用地相互反馈、相互衔接,进一步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和用地布局,实现交通与城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我市又委托省规院编制南通市综合交通规划。省规院对这两项重大规划编制工作极为重视,由院领导领衔组成精干的工作团队,多次驻通现场踏勘,召集相关部门召开数十次协调会,搜集整理了详实齐备的一手资料。经过近两年的努力,终于在2008年10月份完成了南通市总体规划讨论成果。在此基础上,我局专程赴省建设厅汇报《南通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06-2020)》成果,得到省建设厅的基本肯定,随后按照建设厅的要求,从解决建设用地发展需求和供给矛盾出发,将规划年限由2006-2020调整为2008-2030,通过组织规划编制单位开展深化研究,形成了提交论证的规划成果。

南通城市总体规划成果专家组由南京大学教授崔功豪教授任组长,由来自中国城市规划研究院、东南大学、上海市规划局、苏州市规划局、南京交通研究所,以及省国土厅、文物局、社科院、交通厅、铁路办等单位的13位专家组成。专家组认为,《南通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成果在纲要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进行了深化研究,充实完善了有关内容,提交论证的规划成果指导思想明确,思路清晰,内容较为全面,达到了国家和省对城市总体规划成果编制的要求。总规成果对市域和规划区的各项设施布局和生态环境建设进行了统筹安排,重视中心城市和周边城镇的协调,有利于区域和城乡统筹发展。提出的城市发展目标、中心城区发展规模、总体布局、发展方向和基础设施布局等基本恰当。专家组同时对规划成果进一步完善提出六点意见:一是进一步论证城市经济发展目标,合理引导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强化现代服务业的空间布局,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交通等各项设施的配置,适应城市未来发展的需要。二要按照集聚集约发展的要求,结合城市化态势和空间特点,合理确定市域城镇等级规模和空间资源的保护利用,并加强对县(市)城镇总体规划的统筹。进一步强化对沿江、沿海岸线优化利用的引导及生态岸线的保护。三要进一步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和工业用地的布局,合理增加城市生活岸线,充实城市高度控制和整体风貌的规划内容,优化绿地布局,加强公共开敞空间布点及控制。四是完善机场、港口、铁路、水运及城市综合集疏运系统,加强城市综合枢纽布局规划内容,南通铁路东站宜确定为客货运综合站;完善交通分区划分及其政策,充实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内容,优化城际、城市轨道交通线网布局,理顺城市组团间的交通联系。五是完善市域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体系、充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内容,合理划定历史街区保护范围、确定历史城区建设高度限制,补充对历史文化资源利用的规划引导。六是充实近期建设规划和2020年规划内容,加强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做好与交通、水利、环保等有关专业规划的协调。

《南通市城市综合交通规划(2008-2030)》纲要论证组由南京交通研究所杨涛所长任组长,有八位专家组成。专家组认为南通具有通江达海的交通区位优势,正处于城市战略地位提升期和加速发展阶段,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修编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对完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推进城市现代化建设、发挥南通区域服务功能具有重要意义,规划编制是必要的、及时的。《综合交通规划纲要》指导思想明确,理念先进,资料翔实,内容丰富,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纲要阶段的编制要求。《规划纲要》在全面分析了南通城市现状交通需求与供给特征的基础上,对现状城市交通存在问题的诊断是正确的,对未来城市交通面临的挑战与发展态势的判断符合南通发展特点,提出的城市交通发展目标与战略符合南通的城市发展目标要求。为了更好地开展规划成果编制工作,专家组提出五条建议:一是进一步加强与上海、苏南交通关系的分析,明确与上海、苏南联系通道数量和预控要求。结合市域空间布局规划,整合铁路、公路等交通资源,优化干线公路网布局。二是优化岸线资源分配和利用,适当增加城区段生活岸线。进一步深化对港口集疏运输特征、集疏运方式、集疏运通道布局、港口陆域用地规模及布局和关键交通结点的研究。三是明确2020年等重要时段城市综合交通发展需求和交通设施布局的引导。进一步加强与城市发展方向、用地功能布局的衔接,南通铁路东站宜确定为客货运综合站,优化铁路客运枢纽功能并提出周边用地功能调整的建议。四是完善交通分区划分及其政策,落实公交优先的路网、枢纽、用地布局等措施,进一步优化城市轨道线网布局方案。五是深化老城区交通组织与实施策略,加强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的交通措施。

两规划将按照专家组意见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并按程序上报省政府审批。副市长朱晋在论证会开始时致辞,他简要介绍了南通的市情和两个规划的编制过程,希望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在总体规划成果和综合交通规划纲要论证过程中多多献计献策、指导把关,进一步增强本轮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为南通经济社会及城市发展提供可靠依据。朱晋说,各位领导和专家所提出的论证意见为我们下一步总规成果的修改和城市总体综合交通规划的编制进一步指明了方向,为南通今后进一步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下一步我市将着力做好三件事情。一是对专家所提的论证意见及各位专家发言中所提出的意见,抓紧梳理和研究,有些问题要做专门的会商。二是请省规划设计院很好地消化各位领导和专家所提出的意见,能够比较好地把握所提意见的关键和实质。尽快地对总规成果进行修改,尽快地搞好两个规划之间的衔接,抓紧对城市的综合交通规划进行编制。三是恳请各位领导和专家对南通一如既往地给予关心和支持,及时提出有利于南通发展的好的建议,使我们少走弯路,更好地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体现以人为本的要求,促进南通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

江苏为什么能被评为第一线城市?

对于江苏我们大家都是非常熟悉的,这可是一个整体富裕城市,即使经济在江苏处于末尾,与别的城市相比照样能够位列前茅。比如江苏的南京和苏州都是新一线城市,为何他们会成为一线城市呢?

首先就是南京,南京全市预计完成地区生产总值9720.77亿元,比上年增长9.3%,名义增速10.2%,是前15名城市中增速最快的。

南京作为中国四大古都之一,有数不清的名胜古迹,其中中山陵风景区、夫子庙风景区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大报恩寺琉璃宝塔,是世界“七大奇观“之一。2015年全市接待旅游者总数达1.02亿人次,首次突破亿人次大关!

南京美食各类小吃、江海湖鲜应有尽有。鸭血粉丝、鸡汁汤包、小馄饨、牛肉锅贴、小龙虾……让人欲罢不能。

南京定位为特大城市!

国务院明确了城市规模划分标准,将城区常住人口1000万以上的列为超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的列为特大城市。《江苏省城镇体系规划(2015-2030年)》中,将南京定位为江苏仅有的两个特大城市之一!

其次就是苏州,苏州政府发布公报显示,初步核算,2017年全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7万亿元,按可比价计算比上年增长7%。从居民生活水平来看,苏州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350元,比上年增长8.1%。

苏州可以在全国地级市的格局中实现一枝独秀,还应该要感谢其管辖的县城等区域。一个城市如果要想成为第一的位置,那么自己管辖的郊县绝对是一个需要重点照护的对象。如果郊县地区的经济无法发发展起来,那这座城市永远做不到一枝独秀的成绩。

正是由于上面的原因,南京和苏州成为一线城市,也为了江苏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让江苏的布局更加的完善。

江苏未来重点发展的四个特大城市是哪几个?

江苏未来重点发展江苏城市规划2030的是两个特大城市。

《江苏省城镇体系规划(2015-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经国务院同意江苏城市规划2030,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复。至2030年,江苏省城镇化水平将达到80%左右,城镇人口约7200万人。而至2030年时,江苏省将形成两个特大城市,15个大城市、12个中等城市、28个小城市和540个镇的城市等级规模体系。

2个特大城市将是南京和苏州江苏城市规划2030

15个大城市是无锡、常州、徐州、南通、连云港、淮安、盐城、扬州、镇江、泰州、宿迁、江阴、昆山、常熟和张家港。

江苏省城市规划法全文是怎样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江苏城市规划2030,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江苏城市规划2030的制定、修改、实施,在规划区内的建设,以及对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的保护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内城乡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和特定地区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特定地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特定地区,是指经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开发区、产业园区以及其他成片开发地区。 第三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体现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 各类专项规划,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 第四条鼓励开展城市设计工作。城市设计应当注重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的保护,体现岭南文化和地方特色。 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辖区、特定地区设立的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应当服从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镇人民政府办事机构承担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职责。 第六条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特定地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省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议事规则等有关事项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城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议事规则等有关事项由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预算中安排。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技术规范,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制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实施性技术规定,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九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城乡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条省、城市和有条件的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共享。 城市、县和有条件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规划建设档案馆的建设和管理,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城乡规划建设档案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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