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筑设计规范,江苏省设计规范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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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4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和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后,参与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活动的各方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材料和相关设备采购等业务的发包、承包以及中介服务的交易行为和场所。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培育建筑市场,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设有建筑管理部门,并将本条例规定的有关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部分职责确定由该部门行使的,从其确定。第五条 县级以上水利、交通、电力、邮政、电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的国家建设项目,国家对建设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工商、计划、经贸、财政、物价、审计、劳动、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建筑市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和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竞争,不得以任何方式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第七条 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以及国家和省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对工程质量实行相关行政领导责任人和各参与单位法定代表人终身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第二章 工程发包第八条 依法应当实行招标发包的工程项目,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依照本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规、规章执行。

依法可以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人应当具有与发包工程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将工程项目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发包人不具有与发包工程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人员的单位代理。第九条 工程项目发包时,发包人应当有相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发包人发包时应当提供开户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出具的担保证明。第十条 工程项目发包,应当按照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在省、设区的市、县(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材料和相关设备采购等业务的发包,需要划分若干部分或者标段的,应当合理划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发包人不得将其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设计业务的发包,除专项工程设计外,以工程项目的单项工程为允许划分的最小发包单位。发包人将设计业务分别发包给几个设计承包人的,必须选定一个设计承包人作为主承包人,负责整个工程项目设计的总体协调。

施工或者监理业务的发包,以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或者标段为允许划分的最小发包单位。第十二条 发包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强令承包人、中介服务机构从事损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或者违反工程建设程序和标准、规范、规程的活动;

(二)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证书或者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人;

(三)要求承包人以低于发包工程成本的价格承包工程或者要求承包人以垫资、变相垫资或者其他不合理条件承包工程;

(四)将应当招标发包的工程直接发包,或者与承包人串通,进行虚假招标;

(五)泄漏标底或者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等有关资料提供给其他投标人;

(六)强令总承包人实施分包,或者限定总承包人将工程发包给指定的分包人;

(七)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查合格进行施工招标;

(八)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开工建设;

(九)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图纸;

(十)强行要求承包人购买其指定的生产厂、供应商的产品;

(十一)拖欠工程款项;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江苏省公共建筑设计节能执行什么标准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告

第75号

关于发布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公共建筑节能

设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为江苏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号为DGJ32/J 96—2010,自2010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3.1(2)、3.3.2、3.3.3、3.4.1、4.1.2、4.4.2(1、2、4、5)、4.4.3、4.4.6、4.4.11、4.4.13、5.2.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该标准由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组织出版、发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江苏省的建筑面积是怎么计算的~~~求完整的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 50353-2005

3 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3.0.1 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2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0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3.0.2 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3 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4 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

3.0.5 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人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6 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1/2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

3.0.7 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8 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3.0.9 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0 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1 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3.0.12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13 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4 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5 建筑物内的室内楼梯间、电梯井、观光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垃圾道、附墙烟囱应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

3.0.16 雨篷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2.10m者,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17 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应按建筑物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18 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19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20 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应以高跨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其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3.0.21 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3.0.22 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隔热层的,应按保温隔热层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3.0.23 建筑物内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面积内计算。

3.0.24 下列项目不应计算面积:

1 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

2 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

3 建筑物内分隔的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 屋顶水箱、花架、凉棚、露台、露天游泳池。

5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 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调室外机搁板(箱)、飘窗、构件、配件、宽度在2.10m及以内的雨篷以及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装饰性阳台、挑廊。

7 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

8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9 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

商业建筑有哪些设计规范呢?

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以苏建科(2008)118号文联合发布的江苏省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GJ32/J 67—2008将于2008年11月15日公开发行。

《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GJ32/J 67—2008由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防火部主编,南京市公安消防局、南京市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等9家单位参编。本规范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参考了香港地区、上海市、重庆市的商业防火规范编制。主要内容有:总则,商业建筑规模分类和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防火防烟分区,安全疏散,建筑构造,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防烟、排烟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电气等十一章。这是国内迄今已发行商业建筑防火规范方面的最新版本。

本规范32开本,定价50元,由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

公共建筑节能要求, 建筑通则 地方性的规范要求.

住宅建筑的走廊通道的尺寸

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m;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过道在拐弯处的尺寸应便于搬运家俱。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高度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措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

扩展资料

走廊通道设计要求

灯光:明亮的光线可以让空间显得宽敞,也可以缓解狭长过道所产生的紧张感。过道常用多个筒灯、射灯、壁灯营造光环境。

顶面:过道上方一般有梁,所以要吊顶处理,吊顶宜简洁流畅,图案以能体现韵律和节奏的线性为主,横向为佳。吊顶要和灯光的设计协调。顶面尽量用清浅的颜色,不要造成凌乱和压抑之感。

地面:地面最好用耐磨易清洁的材料,地转的花纹或者木地板的花纹最好横向排布。地面的颜色可比顶面稍深,也可以区别于相邻空间,但是也不宜太深。

墙面:一般不要做过多装饰和造型,以占用空间。增加一些具有导向性的装饰品即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住宅建筑规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走廊

全国装配式建筑规范有哪些

各省不同,如图:

由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称为装配式建筑。按预制构件的形式和施工方法分为砌块建筑、板材建筑、盒式建筑、骨架板材建筑及升板升层建筑等五种类型。由于装配式建筑的建造速度快,而且生产成本较低,迅速在世界各地推广开来。

扩展资料:

全国已有30多个省市出台了装配式建筑专门的指导意见和相关配套措施,不少地方更是对装配式建筑的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越多越多的市场主体开始加入到装配式建筑的建设大军中。在各方共同推动下,2015年全国新开工的装配式建筑面积达到3500万平方米—4500万平方米,近3年新建预制构件厂数量达到100个左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装配式建筑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知网—一批装配式建筑国家标准图集面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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