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江苏契税条例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江苏省契税政策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的规定:
一、首套房缴纳规定如下:
1、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为家庭唯一住房的,所购普通商品住宅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税按照1%执行;
2、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税率减半征收,即实际税率为1.5%;
3、所购住宅户型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税税率按照3%征收。
二、二套房缴纳规定如下:
购买非普通住房、二套及以上住房,以及商业投资性房产(商铺、办公写字楼、商务公寓等),均按照3%的税率征税。
1、按照国家规定购买第二套房、契税不享受优惠政策。国家规定:对首次购普通住房征收契税的标准:90平米内1%、大于90平米1.5%;二套房:面积小于等于90平米,契税税率1%;面积大于90平米,契税税率为2%;三套房及以上套数,非普通住房按3%缴纳。
2、个税是总房价1%或差额的20%(注:哪个少按哪个算),税5.6%,还有其他一些小费用几百块钱。注:如果买的房子满五年,且是房东名下唯一一套房产,不用交个人所得税;如果买的房子满二年了,不用交税。如果房东名下还有其他70年产权的商品房,那个税还是要交。
3、契税由买卖双方缴纳。契税是指以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
扩展资料:
契税起效时间:
为纳税人签订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纳税人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
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天。契税纳税环节是在签订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之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之前。
纳税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规定,我省契税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征收机关申报并缴纳契税。
计税依据
指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时的成交价格或市场价格(其中二手房交易必须先行评估,以评估价格作为计税价格)。对于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
或者所交换的房屋价格差额明显不合理且无正当理由的,以征收机关委托评估机构根据同一时点、同类地区、同类房屋市场价格评估的价格作为缴纳契税的计税依据。
税额计算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交换价格相等时,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等时,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交纳契税
4、房屋附属设施征收契税的依据:
(1)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2)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土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购房契税
网易新闻
江苏省契税适用税率按3%法定最低税率征收,现行优惠不变,有两种情况可减免契税~
2021-08-11 00:2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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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7月29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江苏省契税适用税率为3%,保持现行契税的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自9月1日起施行。
我们一起来看
这些重要知识点吧!
一、江苏省契税适用税率为3%
为进一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地方授权在3%至5%的幅度内决定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此次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定》明确,江苏省契税适用税率为3%,与江苏省现行契税税率保持一致,为法定税率范围内的最低税率。
本次立法暂不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二、现行优惠政策不变
关于公众普遍关注的个人购买住房契税优惠问题,现行的财税[2016]23号文件税收优惠政策仍然有效,符合条件的个人购买住房契税优惠政策保持不变。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
三、两种减免契税情形
关于土地房屋征收、征用的契税减免办法,《决定》明确:
一是因土地、房屋被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以货币补偿方式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成交价格未超出货币补偿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以产权调换方式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二是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四、税收优惠政策拓展
纳税申报简化
与契税暂行条例相比,新《契税法》适当拓展了税收优惠政策:为体现对公益事业的支持,增加对非营利性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免征契税等规定。申报缴税期限由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后10日内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期限内缴税,修改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税。
此外,还增加了退税规定。纳税人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因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构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退税。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规定江苏契税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江苏契税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江苏契税条例: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第四条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第五条 契税税率为4%。第六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即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按照规定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江苏契税条例他经济利益;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房地产转让者应当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支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第八条 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六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的,免征。其中:
用于办公的是指:办公室(楼)、附属的职工食堂、职工浴室、库房和其他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
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操场和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
用于医疗的是指:门诊部、住院部和其他直接用于的医疗的土地、房屋;
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试验场所、资料馆(室)和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
用于军事设施的是指:1.地上和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2.军用的机场、港口、码头;3.军用的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4.军用的通信、导航、观测台站;5.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出售的公有住房,且面积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以内的,免征;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三)因遭受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给予减征或免征;
(四)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免征;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部分,纳税确有困难的,给予减征或免征;
(五)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
(六)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上述享受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的具体审批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一步:交首付款(在签订合同的同时,要看到开发商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这样安全!!)
第二步:需要贷款者办理购房贷款,交纳相关费用
1.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的时候银行要交纳评估费、抵押登记费 、公证费 、保险费,按揭手续具体费用由各贷款银行确定。可参考评估费:房产价值的0.2%。
2.抵押登记费:每笔80元。
3.保险费:贷款额×保险率×贷款年限。
4.公证费:千分之一点五×贷款额,以上仅供您参考,各个银行在费用上可能并不相同,具体还需要咨询所办理按揭的银行。
第三步:办理入住需要交纳费用(以下是向开放商货物理公司拿钥匙的准备)
1、天然气安装费
2、IC卡表费 300元,智能报警器268元。(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收取,目前没有统一标准。)
3、如果有有线电视还要交收视费。
4、房屋暖气初装费共分三大部分,热源建设费、外管网建设费和室内设施安装费。
5、权属登记费就是办理房产证的费用。
6、装修押金:收取装修保证金是为了约束另寻装饰公司和自装的业主,在装修过程中损坏公共设施。
7、装修垃圾清理费。
8、预收物业费:物业费是购房者入住新房之前要向小区物业公司交纳的费用,预收最长三个月。
9、装修电梯费和管理费。
10、办理房产证时需要交纳的费用:登记费和房产契税。新政后部分地方已经涨价了。
第四步:办理房屋产权证
等到一切手续都办妥后,开发商会通知您房屋的公共维修基金也是您应该缴纳的费用。您在未来的居住生活中可能会遇到房屋的大型维修,如果不缴纳这笔费用,您正当的权益将得不到维护。即使您信不过开发商,也千万要认识到,这笔占到总房款2%的公共维修基金只是开发商替政府代收的,开发商根本无权动用。
最后,该办理房屋产权证了,购房者在这个阶段需要交纳的费用有:
1.契税:2002年7月1日以后,购买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按照总房价的1.5%交纳;购买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在交纳契税时,12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照3%的比例交纳,120平方米以下部分仍按照1. 5%的比例交纳。
2.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按照总房价的2%交纳;等到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后,由业主委员会管理。
3.房屋产权登记费:按照每套房屋80元的价格交纳;
4.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证每件4元;
5.印花贴税:每件5元。
这些就是您在购买一套商品房时需要交纳的费用,但是,买不同的房需要交纳的费用是不同的,因房而异。折合一下江苏契税条例你的实际情况,手里面除了首付,自己在预备个2万就行了
扩展资料:
购房契税,指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就当事人所订契约按房价的一定比例向新业主(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它是对房地产产权变动征收的一种专门税种。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相关规定
1.征收范围及纳税人。主要是对个人和私营单位购买、承典、承受赠与或交换的房屋征收契税。
2.税率。1997年4月23日,我国颁布了新的《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税率为3%~5%。具体契税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率范围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从1999年8月1日起,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契税暂时减半征收。
内容
契税是在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时,向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因此,契税应由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缴纳,且税率等政策对商品房、二手房“一视同仁”。
个人转移房屋所有权应缴纳契税的范围包括: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房屋买卖或房屋赠与征收契税:
(1)以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2)以房屋权属抵债;
(3)以获奖方式承受房屋权属;
(4)以预购方式或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房屋权属。
凡1997年10月1日以后签订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的,均属契税纳税人,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起效时间
为纳税人签订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江苏契税条例他具有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纳税人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天。
契税纳税环节是在签订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之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之前。
纳税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规定,我省契税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征收机关申报并缴纳契税。
计税依据
指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时的成交价格或市场价格(其中二手房交易必须先行评估,以评估价格作为计税价格)。
对于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或者所交换的房屋价格差额明显不合理且无正当理由的,以征收机关委托评估机构根据同一时点、同类地区、同类房屋市场价格评估的价格作为缴纳契税的计税依据。
税额计算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交换价格相等时,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等时,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交纳契税
4、房屋附属设施征收契税的依据:
(1)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2)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土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购房契税
写到这里,本文关于江苏契税条例和江苏省契税政策的介绍到此为止了,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如果你还想更加了解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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