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跨省医保,江苏省医保跨省

盐城房产 精选 2022-12-04 14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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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江苏医保全省通用么

法律分析:可以。目前江苏省13省辖市已经和省就医结算平台互联互通达到省内通用。使用省卡市民还可实现异地就医、异地就业参保、异地领取养老金等多种功能。据介绍,今后人社业务将逐渐转向全面使用社保卡办理,全省乃至今后全国跨地区社保业务“一卡通用”,将为公众提供更加便捷的“一体化”服务。江苏省医保卡全省通用。但是未办理异地就医手续的,直接划卡个人垫支的就医费用需至参保地报销。 “省卡”也就是江苏省社会保障卡。由于跨省了,异地就医刷卡结算不能用南京市民卡,需办理江苏省社会保障卡。申办后,无论是在其他城市还是南京看病,都要刷省卡。公交、银行和银行功能还在南京市民卡中保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第二条 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江苏的医保卡在外省可以用吗?

不可以,江苏医保卡不可以跨省使用。

目前江苏省就医结算平台互联互通,泰州、宿迁、苏州、南通、盐城等在省辖市范围内实现了参保人员异地刷卡看病报销。社会保障卡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由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发行,用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项业务领域的集成电路(IC)卡。

目前江苏省13省辖市已经和省就医结算平台互联互通达到省内通用。使用省卡市民还可实现异地就医、异地就业参保、异地领取养老金等多种功能。

据介绍,今后人社业务将逐渐转向全面使用社保卡办理,全省乃至今后全国跨地区社保业务“一卡通用”,将为公众提供更加便捷的“一体化”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二条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异地就医备案办理人群

(一)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参保地设区市外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参保人员。

(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在参保地设区市外长期居住且不迁户籍的参保人员。

(三)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参保地设区市外长期工作的参保人员。

(四)异地转诊人员:指经具有转诊资质的医疗机构批准,需要到设区市外医疗机构继续就医的参保人员。

医保江苏省各地可以通用吗

江苏医保卡是可以全省通用的,但是未办理异地就医手续的,直接划卡个人垫支的就医费用需至参保地报销。

江苏省内异地参保人员可至参保地咨询办理省内异地就医手续,办理成功后可持社会保障卡(省统卡)至相应医院直接划卡结算就医费用。未办理直接划卡个人垫支的就医费用需至参保地报销。

沈阳出院后带着出院小结、费用清单、发票回锦州医保报销。

拓展资料:

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强制实施,由雇主和个人按一定比例缴纳保险费,建立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雇员医疗费用的一种医疗保险制度。

社会医疗保险指劳动者患病时,社会保险机构对其所需要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贴或报销,使劳动者恢复健康和劳动能力,尽快投入社会再生产过程。

社会医疗保险属于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由政府承办,政府会借助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强制实行以及进行组织管理。

账户建立

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一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本人身份证号码作为终身医疗保险号码。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归个人所有,定向用于医疗消费,超支不补,结余滚存,不得提取现金。职工死亡时,个人帐户予以注销,余额按规定继承。

结算发放

用人单位应当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为职工申办个人医疗帐户结算卡。新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自参保之日起30日内,由用人单位向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接到用人单位为职工建户申请后,应当认真审核有关资料,15日内为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并制发个人帐户结算卡。

及时将资金注入职工个人医疗帐户,并按有关规定计息。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可暂不发卡。

参保人员可持个人医疗帐户卡在本统筹地区任何一个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就医购药。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不足时,用现金支付。

转移继承

参保人员调离本地,个人医疗帐户资金随同转移,无法转移的可将个人帐户结存额退还本人,同时注销个人帐户。

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帐户余额可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挂失补发

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存个人帐户卡,发生损坏,需更换新卡的,成本费由个人承担。个人帐户卡丢失的,应及时持有关证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指定的单位挂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封存该帐户。30日内查找不到的,应自费办理新卡。

挂失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帐户部分由职工个人现金支付。在办理挂失手续之前,个人帐户卡被冒用的,损失由参保人自负。

参保人凭卡就医购药和结算医疗费用时,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服务人员应认真核验,发现伪造或冒用挂失卡的应立即扣留,并通知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不得拒收卡资金,不得为持卡人员兑换现金。

江苏医保可以在外省用吗

不可以。异地居住、因公出差及外出的参保人住院备案,由参保人从入院之日起,5日内告知单位经办人或直接电话与医保中心申报备案,即时办理。

转诊转院备案,批准转外地就医,凭三级以上医院的转院申报表,经中心领导批准后,即时办理。

江苏异地医保报销最新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住院医疗保险待遇,起付标准以上的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一)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按一级医疗机构85%、二级医疗机构75%、三级医疗机构65%的比例支付。

(二)其他城乡居民按一级医疗机构85%、二级医疗机构70%、三级医疗机构55%的比例支付。

二、门诊慢性病待遇,参保人员按规定就医发生的门诊指定慢性病门诊专科药费,统筹基金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70%、其他定点医疗机构50%的比例支付。统筹基金每人每病种当月最高支付50元,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支付。

三、门诊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按规定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药品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以下规定支付:

(一)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在基层选定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按80%比例支付;经基层选定医疗机构转诊后30日内在其他选定医疗机构和指定专科医疗机构就医按50%比例支付;未经基层选定医疗机构转诊直接到其他选定医疗机构和指定专科医疗机构就医按40%比例支付。

(二)其他居民在基层选定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按60%比例支付。

(三)参保人员在经卫生部门批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一般诊疗费按70%比例支付。

(四)统筹基金支付的普通门诊药费,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其他城乡居民每人每年不超过6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第二十八条 个人帐户用于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医疗费;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由本人自负。

第二十九条 严重疾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9%—11%。

(二)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5倍。

(三)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负担一定比例。对退休人员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严重疾病的范围,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标准,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的分担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条 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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