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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五险一金缴费比例是多少?
养老保险缴纳比例:单位比例20%,比例8%
医疗保险缴纳比例:单位比例9%,个人比例2%+10元(注:“+10”为大病统筹。)
失业保险缴纳比例:单位比例2%,个人比例1%
工伤保险缴纳比例:单位比例0.5%,个人不承担缴费
生育保险缴纳比例:单位比例0.8%,个人不承担缴费
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单位比例8%,个人比例8%
【举例】
2013年度(2013年7月至6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将从原来的1973元/月上调到2200元/月,这意味着,个人社保费支出要增加,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待遇也将随之“水涨船高”。另外,南京2013年度的社保缴费基数被“限高”,继续执行2012年度的上限标准,即13678元/月。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式发布《关于调整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的》。新的市区公积金缴存基数标准下限为1480元、上限为15200元,新标准于今年7月1日起执行。
以一位按最低标准缴存公积金的职工的来算,2013年7月份以后,他每月个人缴纳公积金金额为:1480×8%=118.4元,单位每月缴纳118.4元。
按社保最低缴费基数2200元计算,养老保险每月缴纳616元,失业保险每月66元,生育保险每月17.6元,工伤保险每月11元,医疗保险每月252元,合计每月缴纳社保962.6元,其中,个人每月缴纳252元,单位每月缴纳710.6元。
专家,按照以上的五险一金政策标准,可以得出2013年度南京五险一金最低标准是个人社保每月缴纳252元,个人公积金每月缴纳118.4元。
最后,专家提醒,五险一金缴费标准每年6、7月份都有一次调整,以上五险一金缴费说明,适用于2013年7月至6月,更多社保与公积金缴费政策,请咨询于当地社保局。
一、江苏社保缴纳比例及基数
1、社保缴纳比例
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
医疗保险:单位9%,个人2%+大病保险10元
失业保险:从8月1日至12月31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统一从3%下降为2%,其中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从2%下降为1.5%,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从1%下降为0.5%。
工伤保险:单位0.5%,个人不缴费
生育保险:单位0.8%,个人不缴费
2、社保缴费基数
南京参保企业和职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工资下限从2200元提高到2400元,上限从13678元提高到16200元。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的上下限
(一)我市(除溧水、高淳区,下同)参保企业和职工(含个体工商户,下同)以及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工资下限为2400元,上限为16200元。
(二)溧水、高淳区参保企业和职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工资下限为2160元,上限为16200元。
二、江苏公积金缴存比例及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核定调整。度缴存基数为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南京市在岗职工月人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低于南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待有关部门公布后另行通知)。职工工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资总额组成和本市的工资总额规定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江苏盐城2022公积金月存额如下
公积金是按工资的12%进行缴纳,个人与单位各承担12%,也就是说您如果工资是1W块钱,每个月自己缴纳1200元公积金,由单位扣除,除此之外,单位再给您缴纳1200元,相当于10000块钱工资,每个月的公积金是2400元。
住房公积金基本缴存比例为:单位12%,个人9%,且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最高不得超过12%;各缴存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最低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
法律分析江苏省公积金缴纳:江苏公积金缴存比例江苏省公积金缴纳: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为5%-20%江苏省公积金缴纳,具体缴存比例由单位和个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江苏省公积金缴纳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中由企业和事业单位缴纳部分,不属于工资总额属性,属于企业成本费用性质的开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负担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江苏省公积金缴纳;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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