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房地产政策,江苏房地产政策最新消息

盐城房产 精选 2022-12-03 83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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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三城优化认房认贷、济南二套房首付下降

为激发当地房地产市场热度,又有多个城市加入了放松楼市调控政策的队伍,这些地方政策主要指向对二套房首付比例大幅松绑。

8月12日,济南宣布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二套房首付比例降至40%。

同日,江苏省三城也传出了将对二套房首付比例松绑的消息。其中,南京下调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二套房最低30%;无锡为名下有一套住房且贷款已结清,二套房首付最低30%;苏州则有消息称,二套房贷款方面,如贷款还清则可以施行3成首付,房贷未还清则可以6成首付。

业内人士对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表示,这些城市通过降低首付以及优化“认房认贷”政策释放调控放松的积极信号。

另一方面,当前房地产市场市场活跃度不足,二线城市在限购、限贷、限售政策方面或进一步优化,以稳定市场预期。政策持续优化调整后,热点一二线城市有望率先企稳恢复。

江苏三城优化“认房认贷”政策

8月12日,有消息称,江苏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自律机制秘书处发布《关于调整南京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决议》。据媒体从8月12日下午从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南京市营业网点处了解的情况显示,该政策属实,下周一(15日)开始执行。

文件显示,8月12日(含)起,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执行政策调整。

对南京市区(不含溧水区、高淳区)范围内,有购房贷款记录,但申请贷款购房时实际没有住房的居民家庭;有1套住房,但没有购房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或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

对南京市区(不含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范围内,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比调整为不低于60%。

这一新规相当于优化了南京过去“认房又认贷”。据了解,目前南京拥有1套住房且贷款已结清的购房者,再次买房时,执行首付比例最低50%;拥有一套房且未结清的,再次申请贷款首付比例为八成。

同日,同属于江苏省的苏州和无锡也纷纷传出了对二套房首付比例大幅松绑的消息。

12日,江苏省无锡市一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向媒体确认,近日该行已开始执行新的商品住房贷款政策,名下有一套住房但未结清贷款的购房者,购买二套商品住房的,最低首付50%;名下有一套住房且贷款已结清的购房者,购房第二套商品住房首付最低30%。

苏州也执行了相同的新规,下调了二套房的首付比例,首付比例从此前的5成降低至3成;贷款未结清的,首付比例也从此前的8成降低至6成。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认为,此次苏州等三城政策体现了非常明确的放松导向,政策都提及了首付降低、鼓励多贷。另一方面,这也说明近期房地产销售数据并不好,各地压力较大,从鼓励购房的角度出发,必然要进一步松绑。“此次江苏除了这三个城市,此前也有连云港和海门出台了放松政策,也说明江苏市场也还是有压力。此类经济强省的压力需要警惕,各地也要密切关注住宅销售市场。”

在中指研究院指数事业部市场研究总监陈文静看来,苏州、南京、无锡等均优化认房认贷政策,降低首付比例,贷款已结清首付均调降至3成,未结清调至5-6成,短期或将有更多城市跟进。

济南二套房首付比例降至40%

而山东济南也是放松了对二套贷款政策。

12日,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公告,为促进济南市房地产市场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保持商贷和公积金贷款二套房首付款比例政策相一致,现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如下:一、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60%调整至40%。二、政策的实施以房屋网签时间为准,自2022年8月15日起施行。

严跃进认为,此次调整进一步说明,各地公积金政策放松的空间依然较大。“此类政策进一步对后续房地产市场产生积极的影响。就近期看,7月份依然是各地积极出台政策的关键时期,政策放松的思路不变,各地政策放松的空间依然较大,这都是后续大家可以预期到的内容。”

整体来看,陈文静还认为,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整态势仍较为明显,市场活跃度不足,北京、上海、广州等一线城市优化调整政策,释放积极信号,具有风向标意义。政策趋势上,二线城市在限购、限贷、限售政策方面或进一步优化,更多三四线城市或全面取消行政性限制政策,以稳定房地产市场预期。政策持续优化调整后,热点一二线城市有望率先企稳恢复。

苏州限购政策调整:外地户籍可直接在苏州六区买首套房

9月14日,市场消息传出,江苏省苏州市对限购政策做出调整,非苏州本地户籍居民无需提供社保缴纳证明可直接购买首套房。

按照新政,苏州六区(包括相城区、姑苏区、吴中区、吴江区、工业园区、高新区)对外地人购买首套房政策进行了调整,不再需要出示社保证明或个税证明。

按照此前政策,非苏州户籍居民家庭购房条件为3年内在苏州连续缴纳6个月社保。

对于上述消息,9月15日,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上述购房政策以各区政策为准。苏州市房地产市场和交易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则表示,以审核提交结果为准,具体咨询各区政策。

对此,吴江区房产交易中心相关业务科室工作人员表示,苏州大市范围内没有房,目前是可以的,具体可咨询中介,已线下操作。

姑苏区房产交易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外地户籍家庭,在苏州大市范围内无房,没有社保是可以买一套。

吴中区住建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没有收到具体的书面通知,但可以提交相关材料后试试。另有吴中区住建局负责资格审核的科室工作人员表示,可先看房后咨询中介或开发公司,如果材料符合政策,可提交。

高新区房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表示,“在高新区,购买二手房,外地户口的话,以家庭为单位可购入一套,必须以家庭为单位,名下没有房子的情况下才能来高新区申购二手房。新房相关政策可咨询住建部门或开发商。”

相城区房产交易管理所工作人员也表示,目前二手房限购要求为外地户籍限购一套,本地户籍限购三套。外地人在苏州大市范围内无房,不需要社保,可购首套房。

另有相城区一新房销售代理中介对澎湃新闻表示,新房和二手房目前政策一致。

苏州工业园区房产相关交易窗口工作人员回复,“和其他各区政策一样”。

另外,苏州各区多名中介向澎湃新闻表示,“政策属实”,但“没有官宣”。

其中,苏州工业园区一中介于9月14日晚表示,“园区今天才正式确认。”另有工业园区中介对澎湃新闻表示,目前官方没有公告通知,但是已经有实操案例,可以去房管局提交网签。

苏州此番放松限购,从下辖的县级市开始。按照政策,自8月17日起,昆山、太仓放宽限购政策,非本地户籍居民购首套房取消需要6个月社保的限制。

此外,可以看到的是,苏州今年以来已多次完善房地产政策。

今年4月,苏州调整过非户籍居民家庭购房条件以及二手房限售政策。4月11日,澎湃新闻从苏州市房地产市场和交易管理中心获悉,自4月11日起,苏州市限购政策有所调整,非户籍居民家庭在苏州市区、昆山市、太仓市范围内申请购买第1套住房时,社保年限要求从原来的3年内连续缴纳2年社保调整至累计24个月社保。

此外,苏州还调整了限售政策,自4月11日起,苏州市限售放松,二手房限售由5年改3年;新房转让年限不变,自取得不动产证起3年内不得转让。

随后,苏州市于5月9日进一步完善房地产政策,澎湃新闻再次从苏州市房地产市场和交易管理中心了解到,自5月9日起,非苏州户籍居民家庭购房条件从原来的3年内累计缴纳24个月社保调整为连续缴纳6个月社保。昆山、太仓等地也跟进政策。

同时,5月9日起,新房限制转让时间由3年调整为2年,二手房对限制转让时间由原来的3年调整为不再限制转让年限。同时,非限购区域(常熟、张家港)房产不再计入家庭限购套数。

苏州市房地产市场和交易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表示,在购房以后,家庭若有新出生人口(二孩及以上),那么出售新房时也不受转让年限制约。

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江苏房地产政策,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价格管理江苏房地产政策,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辖区内从事商品房管理、开发经营江苏房地产政策的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商品房是指具有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建设的商品房。它包括江苏房地产政策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和为特定销售对象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包括安居工程房、解危解困房、军转干部房、教师住房、合作建房等,下同)江苏房地产政策

二、普通住宅商品房;

三、高档住宅商品房和非住宅商品房。第四条 省对商品房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是全省商品房价格的主管部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全省商品房价格的有关政策、定价原则和管理规定,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全省商品房价格管理工作,负责审核省直及中央部属驻宁房地产开发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和普通住宅商品房价格。

市、县价格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价格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价格管理实施办法,审核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县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和普通住宅商品房价格,并报省备案。第五条 商品房价格管理的原则是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相结合。为保证正当竞争,禁止垄断价格,对不同类型的商品房价格实行相应的价格管理形式。

列入国家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建设计划、享受优惠政策的经济适用房,以及通过集资等方式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其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普通住宅商品房实行政府指导价;高档住宅商品房和非住宅商品房实行市场调节价。

制定经济适用房和普通住宅商品房价格时,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规定办理。第六条 经济适用房和普通住宅商品房,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按价格部门核定的价格或在规定的基准价格3%浮动幅度内执行预、销售价格。第七条 高档住宅商品房和非住宅商品房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在商品房预、销售后报价格部门备案。第八条 经济适用房和普通住宅商品房预、销售价格未经价格部门审核,建设或房产部门不予核发《预(销)售许可证》。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可按价格部门审核的经济适用房和普通住宅商品房预售价格向购房者收取购房预付款,购房人所支付的预付款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抵算购房款。第十条 经济适用房和普通住宅商品房竣工并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与购房人应按实际面积和价格部门审核的销售价格及时进行结算,多退少补。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房和普通住宅商品房交付期超过预售时合同约定的期限时,购房人有权提出退房要求,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必须按预售款加银行同等存款利息退还购房人。第十二条 商品房价格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商品房标价表(签)内容包括:(1)商品房使用面积单价和建筑面积单价;(2)整套建筑面积(含比例分摊公用面积)和使用面积;(3)座落位置,房型简图;(4)楼层、朝向价格增减系数;(5)商品房价格外代收代付的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标价表(签)由价格部门统一监制。第十三条 商品房价格制定的原则是:以合理成本为基础,市场供求为导向,兼顾国家、企业、消费者三者利益并考虑楼层、朝向、质量等因素,实行差别作价。第十四条 价格的构成

一、成本构成

(一)土地征用(出让)及拆迁补偿费: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征用土地及拆迁的补偿、补助、安置等费用。拆迁旧建筑物回收的残值和安置中的差价收益应冲减成本,受让土地按实际支出的土地出让费计入成本。

(二)前期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实施前期工程发生的费用,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水文、地质的勘察、测绘、通电、通水、通路、土地平整等费用。

(三)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列入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图预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费用,一般包括住宅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电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材料价格的处理办法由各市价格、建设部门按省物价局、省建委联合发布的工程建设材料预算价格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列入建筑安装施工图预算项目,与主体房屋相配套的非营业性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

(五)公共基础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直接为商品房配套建设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照明、绿化、环卫等公共基础设施费用。

(六)管理费用:指开发经营单位为组织开发经营活动所必需发生的费用,以本款前五项之和为基数的1-3%计算,具体标准由各市制定。

(七)销售费用:指开发经营单位为销售商品房而发生的费用,以本款前五项之和为基数的1-2%计算,具体标准由各市制定。

(八)财务费用:指开发经营单位为开发项目筹措建设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支出、汇兑损益及手续费。利息支出的计算基数不超过本款前五项之和的30%,计算时间为:多层住宅不超过24个月,高层住宅不超过36个月。利率按国家规定执行。

(九)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本款1-9项所列费用,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实际发生的项目执行。未经省价格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

二、利润

指商品房开发经营单位按规定计提的利润。利润的提取基数为本条第一款成本构成中的1-5项之和。

(一)经济适用房的利润率最高不得超过3%;

(二)普通标准商品住宅的平均利润率最高不得超过8%;

(三)高档住宅商品房和非住宅商品房的利润率由开发商根据市场供求自主确定。

三、税金

按国家税法规定执行。

四、住宅差价

(一)楼层、朝向差价: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各地具体情况确定,但增减差价总额的代数和应当等于零。

(二)质量差价: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县以上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确认的优良工程在最高不超过商品房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1-1.5%的幅度内确定。

五、不得计入住宅商品房价格的费用

(一)开发小区(片)内的营业性用房和设施的建设费用,均执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不得变要通过收费形式无偿占用或平调投资者的资金。

(二)按规定不能计入成本的其他费用。列入住宅商品房价格的收费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另行公布。

江苏昆山、太仓调整限购政策,外地户籍可直接买房,是否利好楼市?

这个措施确实会利好当地江苏房地产政策的楼市江苏房地产政策,但我们也不需要对当地的楼市是太高的期待。

以我个人来看,当江苏的昆山和太仓调整限购措施以后,这基本上意味着当地的房地产行情已经非常差了,所以当地需要通过这种方式来消化楼市的库存。对于普通购房者来说,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是否购买当地的房子,因为当地的房子已经不再受到户籍的限制,任何地区户籍的人都可以在当地买房,这个措施也会稳定当地的房地产行情。

江苏的昆山和太仓调整了限购措施。

因为江苏昆山和太仓的房地产交易量非常少,很多房地产开发商的日子也不太好过,为了进一步稳定当地的房地产行情,这两个城市已经调整了限购措施。在这个措施推出以后,购房者将不会受到地区户籍的限制,同时也不需要缴纳相应的社保,购房者可以直接通过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方式在当地买房。

这个措施会利好当地的楼市。

之所以会这样说,主要是因为这个措施会直接提高当地的房地产交易量,同时也会稳定当地的房地产行业使用。不管是对于这两个城市来讲,还是对于其他地区来说,当一个城市能够全面放开限购措施的时候,这基本上意味着当地的房地产措施已经没有了任何约束,当地也会通过各种方式来鼓励大家积极买房。如果当地买房的人的数量越来越多的话,当地的楼市行情自然会因此而变得越来越火爆。

以我个人来看,这个措施虽然有利于当地的楼市,但当地的楼市前景可能并不会回复到往日的程度。特别是在很多居民的购买能力被进一步透支的情况下,包括昆山和太仓在内的很多城市的房价永远也回不到最高点了。

江苏大丰八项政策促楼市:发放购房补贴,延长土地出让金缴纳期限

9月13日,澎湃新闻从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官网获悉,日前,区住建局、财政局、人社局、资规局、卫健委、税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联合出台《关于有效应对疫情影响促进全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八项政策》。新政进一步支持居民刚需和改善型住房需求,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进一步纾解房地产企业困难,提振市场信心,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和良性循环。

对购房者而言,一是对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给予补贴。新政显示,在丰来丰大专及以上学历人才和2016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生育二孩的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所缴纳契税80%的一次性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2021年5月31日后生育二孩的家庭(及二孩以上,符合现行生育政策),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给予所缴纳契税100%的一次性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6万元,需在购房者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后统一核发。

二是对刚需和改善型人群购房给予补贴。新政提出,在本政策实施期内,个人或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购房合同总额1.5%的购房补贴。所有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需在购房者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后统一核发。

三是对农民进城入镇购房给予补贴。农民退宅进城入镇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在执行大办发〔2019〕163号文件标准的基础上,满足以上购房补贴政策中任意一条的,可同时享受。

四是对被征收人购房给予补贴。新政指出,选择结算凭证安置方式的国有土地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在执行大政规发〔2020〕2号文件的基础上,满足以上购房补贴政策中任意一条的,可同时享受。但选择结算凭证安置方式的国有土地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购买二手住房的除外。

对房企而言,新政显示,延长土地出让金缴纳期限。2022年1月1日以后已成交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新出让宗地土地出让金缴款期限可适当延长,一个月内缴纳总价款的50%,余款可在合同签订后12个月内缴清。

同时,支持分步解除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在金融机构认可的情况下,已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量化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或者以在建建筑物抵押置换,将拟办理预告登记商品房对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份额从抵押范围中解除;已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的,支持企业按批次按套解除抵押,方便办理预告登记,及时回款,缓解资金压力。

此外,放宽房地产项目预售许可条件。进一步纾解房地产企业困难,提振市场信心,加快市场供应。办理新建商品房预售许可应达到的形象进度分别为:多层2层结构封顶、小高层4层结构封顶、高层6层结构封顶。

新政还提到,提高房地产项目预售资金拨付比例。开发企业各节点资金使用额度,提高拨付限额标准:取得预售许可后一个月累计可拨付比例调整至60%;结构封顶累计可拨付调整至70%;主体验收累计可拨付调整至85%;交付备案累计可拨付调整至95%;现房备案可解除资金监管,并将余额全部拨付。

据悉,以上购房补贴政策实施时间自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在此期间内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并完成网签备案的,享受本政策。以上八项政策中的购房补贴不重复享受。政策适用范围为大中街道、丰华街道、开发区、斗龙港生态组团所辖区域,适用产品为新建商品住房,不含经济适用房、农民公寓、拆迁安置房等。

江苏省城镇房地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房地产管理,保护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及国家主管部门的有关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市、县城、县属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一切公、私房屋和国有土地。第三条 市、县房地产管理局、处、所(简称房管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城镇房地产和组织住宅建设的职能部门。房管机关下设相应的专业机构,按行政、事业、企业分开的原则,明确责、权、利,实行责任制。第四条 单位自管房屋和私人房屋,都要服从房管机关的行政管理。自管房屋的单位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房地产管理的规定,在业务上接受房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并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第五条 凡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均应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拆迁房屋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准乱拆乱建。第二章 住宅建设与分配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住宅建设要有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以逐步提高人民的居住水平,改善人民的居住条件。第七条 住宅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讲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要配套建设、同步进行,做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第八条 住宅设计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贯彻“适用、经济、在可以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第九条 住宅建设要充分发挥国家、地方、单位和个人的积极性。省和地方专项投资新建的居民住宅,由当地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第十条 住宅分配要与投资渠道相一致,新房分配与旧房调整相结合,充分发挥现有房屋的作用。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住宅分配控制标准,杜绝分房中的不正之风,坚持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做到统筹兼顾,合情合理,对超标准的面积实行累进加租。第三章 房屋所有权登记第十二条 凡城镇范围内的一切公、私房屋,所有权人须到当地房管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经审查核实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第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应按下列要求提交证件:

1.新建、翻建和扩建的房屋,须提交当地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执照和竣工图纸;

2.购买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

3.受赠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

4.交换的房屋,双方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协议书;

5.继承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遗产继承证明材料;

6.分析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及分家析产单或分割单。第十四条 所有权登记后,房屋产权发生转移或变更时,应持有关证明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1.房屋发生买卖、赠与、交换、继承及固定资产转移等,应办理转移登记;

2.房屋结构局部改变,面积增加或减少及产权分析,应办理变更登记;

3.房屋倒塌、焚毁或拆除,就办理注销登记。第十五条 私有房屋的登记,所有权人应用房籍姓名,不得用化名。

共有房屋,应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共有人弃权的,应出具弃权书。

所有权不能亲自登记时,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登记。第十六条 所有权人办理房屋登记时,应按规定缴纳登记费。凡超过规定期限办理登记的,处以登记费一至五倍的逾期登记罚款。第十七条 城镇公、私房屋一律凭房屋所有权证确认其产权。没有房屋所有权证,城建、规划部门不得发给房屋翻修、改建、扩建施工执照,不得办理划拨用地手续,不得办理产权转移。第十八条 严禁涂改和伪造房屋所有权证。

所有权证遗失或毁坏,应及时向发证机关申报,并登报声明作废,经发证机关审查后补后。第十九条 由政府代管的房屋,委托房管机关代为登记。证件不全或产权不清的房屋,暂缓登记。第四章 房屋买卖第二十条 私人所有的房屋允许买卖。国家、地方、单位投投新建的住宅可以卖给私人,原有公房中适宜出售的住宅,亦可出售给私人。第二十一条 买卖房屋,双方应共同到当地房产交易机构办理手续,并别特提供有关证件。

1.卖方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和身份证明;

2.买方须持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购买房屋证明信和身份证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买卖房屋,严禁利用房屋买卖进行投机倒把活动,严禁承租人私自买卖或变相买卖承租的房屋。

写到这里,本文关于江苏房地产政策和江苏房地产政策最新消息的介绍到此为止了,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如果你还想更加了解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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