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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省份规定的时间都有所不同,基本上大同小异,居民正常休息时间内操作算扰民。容许装修的时间集中在7时到12时,14时到19时。具体的可以参照本省的要求。
---中国家居家装360
江苏省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范住宅装饰装修市场秩序,保证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住宅装饰装修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住宅装饰装修,是指为了保护住宅建筑的主体结构,完善住宅的使用功能,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住宅内部表面和使用空间环境所进行的处理和美化过程。
本办法所指装修人是指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活动的住宅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住宅装饰装修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住宅建设单位统一对新建住宅进行装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九规定。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全省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省装饰装修发展中心具体负责住宅装饰装修活动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装修装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有装饰装修管理专门机构的省辖市、县(市、区),提倡建设、房产行政管理等部门将涉及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日常工作委托装饰装修管理机构集中管理,提高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效率。
未设装饰装修管理专门机构的省辖市、县(市、区),建设、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明确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具体办事机构,亦可委托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实施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房产管理、城乡规划、公安消防、环境卫生、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住宅装饰装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并受理住宅装饰装修咨询和投诉,协调住宅装饰装修纠纷。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影响公共利益的住宅装饰装修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安全隐患以及影响相邻业主、使用人正常工作、生活的住宅装饰装修活动,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举报、投诉;收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章 住宅装饰装修企业和从业人员管理
第七条 从事住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的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在其资质等级证书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第八条 持有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资质证书的省外装饰装修企业在我省承接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到省级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并到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级以上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住宅装饰装修活动。
第九条 住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以下简称装修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江苏省住宅装饰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接受装饰装修管理机构的市场监管。
第十条 从事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
从事住宅装饰装修的装饰镶贴工、装饰涂裱工、精细木工、管道工、防水工、油漆工等施工操作人员应当经过教育培训,并取得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合格证书。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电工、电焊工等特殊工种的施工技术人员还应当取得特种作业上岗证。 倡导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实行工程项目负责制,鼓励项目负责人依法申请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许可范围内从业。
第三章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
第十一条 装修人可以委托装修企业进行装饰装修,也可以自行进行住宅装修。自行装修的,施工操作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三款规定依法持有上岗证书,并由装修人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一、夜间施工
1、有关法律、法规
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²、《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³、《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4、《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5、《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¹²5²³-90)
6、《声环境质量标准》(GB³096-²008)
2、、相关要求
夜间建筑施工作业及申请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江苏省装修时间规定,除抢修、抢险作业外江苏省装修时间规定,夜间禁止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江苏省装修时间规定;因工艺要求或特殊需要需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的江苏省装修时间规定,或者因道路交通管制在夜间装载建筑材料、土石方和建筑废料的,应在施工前³天到辖区环保部门办理夜间施工审批手续,并在施工的²天前将施工作业情况公告附近居民。
二、中考、高考等特定时期施工作业及申请
在中考、高考等特定时期,县环保部门规定禁止施工作业的时间和区域。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申请须知
根据《噪声法》、《噪声例》以及政务公开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求,施工单位到环保部门申请办理夜间施工的,必须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江苏省装修时间规定:
¹)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一次性)
²) 工程施工合法性证明材料(一次性)
³)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及审批材料(一次性)
4)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简表(建设施工类)》(一次性)
5) 《防治建筑施工环境污染承诺书》(一次性)
6) 因生产工艺要求或特殊需要夜间连续作业的证明材料(由建工局根据施工单位计划开具证明,一次性)
7) 《夜间施工申请表》(及时)
夜间施工核准
(一)核准权限
依据法律规定,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夜间施工和中高考禁噪期间控制区域的施工,实行核准制度。
(二)可以申请夜间施工作业的情形
¹、因生产工艺要求,不能中止的昼夜连续施工作业;
²、因特殊需要,只能在夜间进行的施工作业;
³、因抢修、抢险作业需要,必须进行的夜间施工。
(三)对夜间施工申请的受理和审查
¹、受理
(¹)县环保监察部门负责受理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申请,并及时制作《夜间施工许可申请受理记录》,对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时间、事项及承办情况,进行登记。
(²)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场受理。
(³)对依法不需要许可或不属于职责范围内受理的,应当即时发给申请人《环保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告知书》;对需补齐补正有关材料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用书面形式(加盖本机关印章),发给申请人《夜间施工许可补正材料告知书》,同时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归回;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告知申请人应履行的义务。告知申请人:必须对所提供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必须依法承担污染防治的责任;必须承担污染侵权的民事责任。
(5)告知申请人相关权利(有依法享有申请听证、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利)和投诉渠道。
²、审查
(¹)采取书面审查和询问了解的方式,对申请夜间施工的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申请人的合法性及材料是否齐全、真实。
(²)必要时审批人员要采取现场察看、向有关技术部门咨询、走访周围居民等方式,对施工单位申请夜间施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
(³)审查违纪记录和群众对施工环境污染投诉情况。主要审查是否依法缴纳排污费,是否有未结环境违法案件以及环境污染投诉情况。
³、控制标准
(¹)对未履行《防治建筑施工环境污染承诺书》承诺(如未缴纳噪声超标排污费、有未结环境违法案件、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周围居民和环境的影响等),不得核准其夜间施工作业。
(²)混凝土灌注施工,其一次连续施工的时间一般不得多于48小时(简称“开二”)。在白天禁止运输车辆通行的建筑施工工地,夜间进行土石方及建筑材料运输等作业,一次批准施工时间不得超过²个夜晚。钻孔灌注桩施工,一次批准其昼夜连续施工时间一般不得超过96小时(简称“开四”)。上述施工作业,在批准下一次昼夜连续(或夜间)施工至少间隔³个夜间(简称“停三”)。对于“开二”或“开四”不能满足一次连续施工或特殊作业需求的,可以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按照实际需要,核准其一次昼夜连续或夜间作业的时间。当一次昼夜连续(或夜间)作业超过“开二”、“开四”时限时,其两次夜间施工的间隔时间应相应延长;同理,对于不需要“开二”或“开四”的连续施工,也应准其夜间施工时间,同时夜间停工时间亦可相应缩短。
(³)一个建筑施工场地(包括间隔少于²00米的几个工地)数个施工单位夜间施工的审批,时间相对集中,同一场地,每周批准的夜间施工累计时间不得超过4天。
(4)施工的总量控制,应采取先按施工阶段核定每个施工阶段夜间施工总时间,再按次核间施工具体时间的方式审批夜间施工作业。每个施工阶段累计核准的夜间施工作业时间,不得超过阶段核定的总时间。每个施工阶段核定的夜间施工作业总量,一般不得追加,也不得从下一阶段调
(5)除法定节日(元旦、春节、五一、国庆)和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外,禁止审核批准次日施工作业。禁止批准当天的夜间施工。
(6)当申请人对夜间施工核准有异议、受噪声影响居民对核准有意见或协调未达成协议的,负责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²²号《环境保护许可证暂行办法》组织听证。
(四)对夜间施工申请的核准
¹、核准单位:县环保局。
²、核准内容:对施工单位申请夜间施工作业的总量及每次夜间施工的时间、地点、使用机具。数量进行核准。
³、核准方式。采取先按施工阶段核定每个施工阶段夜间施工总时间,再以此为基础按次核准夜间施工具体时间的方式审批夜间施工作业。
公告及公示
经核准的夜间或者中考、高考等特定时期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的两天前将施工工作情况公告附近居民。
县环保部门对县内施工审批单位、项目地址、作业内容、施工机具、施工单位联系人及电话予以公示。
污染防治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防治污染的规定进行施工,应有专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对施工中产生的污水、废气、扬尘、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关的防治措施:
(¹)向环境排放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²)合理布局和使用施工机械,妥善安排作业时间。尽可能使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和其他辅助施工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生噪声污染的落后施工机械设备,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周边居民和环境的影响。建成区范围内夜间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禁止使用风镐、柴油发电机、电钻、电锯、电刨、切割机等高噪声设备。
(³)单位进行装修活动,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噪声污染,午间和夜间不得施工电钻、电锯、店刨等产生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工具进行装修作业。
法律责任
违反上述规定,环保部门可以依据违法行为及其情节对违法单位作出限期缴纳超标排污费,责令改正,给与警告,处以罚款的处罚。
管理规定
(¹)、对建筑施工的建设和施工单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日常监督检查,由环保部门负责。
(²)对违法施工噪声扰民行为进行查处。
三、夏季施工
限高令
建筑工地最高气温超过35℃,中午11时至15时期间不得安排工人在阳光直射的环境下从事施工,气温达到38度及以上时,原则上要停工……
非法定时间装修可以拨打110报警,公安派出所不依法处理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公安部门反映情况。
例如《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室内装修、制作家具及室外修缮等,十二时至十四时、十九时至次日七时期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在其他时间进行作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违反装修时间规定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施工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禁止作业的期间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居民在家庭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娱乐、体育锻炼及其他活动时排放的噪声超过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居住区及其附近街道、广场、公园等区域进行集会、体育锻炼、娱乐、促销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或者在禁止期间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的体育锻炼、娱乐等活动的。
扩展资料:
减小装修噪音的措施:
1、安装隔音门
门窗是家中传入噪音的主要来源,所以做好这两个地方的噪音处理,相当于隔绝了室内一大半的噪音,先来看看隔音门的选择,主要是看门内的填充物,如果填充物是蜂窝状的纸基,那么隔音效果较一般,而内芯为刨花板的门隔音效果却很不错。
2、安装隔音窗
隔音玻璃窗一般都是由经过多道密封材料和多层中空隔音玻璃组成。在现在的家庭装修中,双层中空玻璃窗的使用率会比较高,因为它的制作工艺在不断提高,而且价格也不是太贵。就窗体的材质来说,用塑钢的会比用铝合金的隔音效果好一些。
3、贴隔音膜
很多人都会质疑隔音膜的隔音效果,但隔音膜的效果确实被认可,因为隔音膜是多层结构,一般由隔音树脂和聚乙烯醇缩丁醛等材料制作而成,均匀的分布了具有隔热效果的微粒子,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降低噪音的作用,另外它也不会影响光照和透气性。
4、厚实窗帘
很多家庭都要求高质量的睡眠,高安全度的隐秘性,一般都会选择安装双层窗帘,或者会挑选相对厚实的窗帘,事实上窗帘也是有一定的隔音效果的。
参考资料来源:江苏人大网-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法定节假日不可以装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这一规定,明确指出:“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及工作日12时到14时、18时到次日8时,禁止住宅楼内进行有噪声的装修等扰民作业。在其他时间段内作业的,应当减少噪声控制,减轻对四周居民的干扰。”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内进行装修作业,产生噪声打扰四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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