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土地管理局,江苏土地管理局官网

盐城房产 精选 2022-12-02 36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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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国土局什么时候成立?

一、总述 靖江市国土资源局前身为靖江县农村土地管理办公室,成立于1986年。 二、单位概况 1986年元月8日,根据苏政发(1985)139号文件精神,县编委靖编(1986)1号文件批准成立“靖江县农村土地管理办公室”,二级局建制,归口农业局。 1987年8月10日,根据苏政发(1987)73号文件精神,县政府靖政发(1987)235号文件将“靖江县农村土地管理办公室”更名为“靖江县土地管理局”,二级局建制,直属县政府。局内设“综合”、“建设用地”两个股。 1988年9月29日,经县人大常委会靖人大(1988)34号文件批准,“靖江县土地管理局”由二级局建制上升为一级局建制,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序列。 1993年10月,因撤县设市,县土地管理局更名为市土地管理局。 1997年,靖编[1997]33号文批准,原“靖江市土地管理局”更名为“靖江市国土管理局”,内设机构由原来五个增加到七个,名称为:“办公室”、“财计科”、“地政地籍管理科”(挂“土地市场管理办公室”牌)、“建设用地管理科”、“土地利用规划科”、“法规监察科”(挂“土地监察大队”牌)、“人事科”。 2001年11月29日,靖发[2001]72号文《关于靖江市市镇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批准,靖江市国土管理局更名为靖江市国土资源局。 靖编[2006]27号《关于同意调整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下属机构的批复》撤销原13个国土资源所,建立靖江市国土资源局一、二、三、四、五分局,保留靖江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撤销江苏省土地市场靖江交易所,共职能并入靖江市土地储备中心;撤销靖江市土地测量事务所、土地评估作价事务所、地政地籍管理所,建立靖江市地籍测绘管理所;将土地管理事务所更名为靖江市土地整理中心;保留靖江市土地地质矿产办公室。 2007年7月6号靖编[2007]27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同意市国土资源局增设江阴-靖江工业园区分局及监察中队的批复》设立靖江市国土资源局江阴-靖江工业园区分局、靖江市国土资源监察江阴-靖江工业园区中队。 2008年8月,泰州市国土资源局泰国土资党委[2008]21号任命张仁德同志为靖江市国土资源局党委书记、局长。

苏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土地管理,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行政辖区内的国有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按本办法的规定在本市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第三条 依照本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它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条 土地开发、利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 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不属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范围。第六条 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以土地所有者代表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仅当由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同级人民政府与受让方签订出让合同。第八条 苏州土地管理局主管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县(市)土地管理局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计划、规划、建设、房产管理等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出让土地,按《江苏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征地审批权限执行。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由国家征用后,方可出让。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金融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相应方式确定。第十二条 协议出让,由有意受让方持企业法人或个人身份证明及其他证明文件,向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用地申请,并根据城市规划和有关有行要求,提出开发建设方案。经过协商,达成初步协议,由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协议书,并由受让方按出让金总额5%支付定金(不计息)。第十三条 土地基准地价,由市县(市)物价、土地管理、财政部门根据城镇土地分等级统一商定,由同级人民政府定期公布。第十四条 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权限,经审核批准后,正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十五条 招标出让,由出让方公布出让地块的投标要求,并向有意受让方提供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

有意受让方应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参加投标,并按所设标价的5%支付保证金(不计息)。保证金随标书投交,对未中标者的保证金予以退还。第十六条 招标出让,由评标委员会主持开标、评标、决标意见书后,由出让方向中标者发出中标证明书。中标书必须在于十日内持中标证明书与出让方签订出让合同,并按出让金的10%至15%支付定金(含5%的保证金,均不计息)。

中标者在规定期限内不与出让方签订出让合同,视为放弃中标,所支付保证金不予退还,中标者因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出让合同的,经出让方同意可以延期,但延期申请应于期满前十日内提出。延长期不得超过三十日。第十七条 拍卖出让,采用公开叫价应价的竞投方式进行,按“价高者得”的原则出让土地使用权。

在拍卖前三十日内,由出让方发布拍卖公告,确定出让地块和拍卖的时间,地点等事项。自公布发布之日起,有意参加竞投者应当持所需证明,按拍卖公告的有关规定报名登记。第十八条 拍卖出让时,必须由已经登记的个人或者法人代表(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凭证到场参加竞投。第十九条 拍卖出让的受让方应当场与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并支付出让金15%的定金(不计息)。

请问通州市土地管理局号码

通州市土地管理局地政管理所 单位地址: 江苏省通州市金沙镇大庆路 电话号码: 05132634273 经营范围: 地籍管理 分机号码: 暂无 企业性质: 国有企业 邮编: 265100行业: 房地产经纪与代理业 联系人: 曹晓见 单位名称: 通州市地产评估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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