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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 第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江苏省93号文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江苏省93号文征地,但应当将不少于70%江苏省93号文征地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 安置补助费用于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江苏省93号文征地的生活补助和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
江苏省人民政府在2013年09月24日发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新征地文件——“93号政府令(即《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就是好江苏省93号文征地!这是江苏人民生活中的值得庆贺的大喜事!是江苏农民的福音!!!!!!
文件突出表现了人民政府为人民,体现了人民政府“以民为本”的立国之本!拆迁征地应该为民争利!绝不能够与民争利!文件具体体现在以下诸点江苏省93号文征地:
“第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
有,但应当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经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
第三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经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从预存款账户中将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费足额支付给本人,
将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一次性划入保障资金专户。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到账后10个工作日内,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江苏省93号文征地:
(一)将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记入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中的个人分账户,用于逐月发放养老补助金;(二)将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记入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中的个人分账户,用于逐期代缴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
第三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参照社会保障基金有关规定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实现保值增值。
第三十三条 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部分土地补偿费,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应当按期交地。 ”
文件作为政府令发出,刚性规定:
1,土地资金完全归农民所有;
2,被征地农民要100%进入社保予以社会保障;
3,对于违背群众利益的掠夺式征地拆迁农民群众可以说“不!”
4,用法律来保护农民群众利益,从而制止“与民争利”的伪城镇化的非法拆迁。文件最后第五章 规定的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在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中,有关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未能及时足额到位的;
(二)出具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的虚假凭证的;
(三)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提供虚假审核意见的;
(四)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
第三十五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相信,有这么多的保障措施,“93号政府令”一定能够成功实施!
省政府93号令12月1日正式实施
一是全面接轨现行养老保险制度。26号令其重点突出被征地农民江苏省93号文征地的基本生活保障。随着《社会保险法》江苏省93号文征地的实施,江苏省93号文征地我国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 体系逐步建立完善。所以,93号令率先在全国对被征地农民确立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并将被征地农民分为未成年年龄段、劳动年龄 段、养老年龄段三个年龄段,规定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或者新型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直接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按月领取补助养老金,该年龄段人员已经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或者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同时享受省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
二是统筹当前生活和长远生计,让被征地农民应保尽保。由于26号令制定时,还没有强制进保的法律依据,因此,设置江苏省93号文征地了参保、货币补偿 等多种补偿方式供被征地农民选择。实践中,由于不少被征地农民顾及眼前利益,往往选择货币补偿,影响了长远生计的有效保障。93号令依据《社会保险法》确 立了应保尽保的原则,除16周岁以下的被征地农民不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外,所有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都纳入相应的城乡社会保障 体系,刚性进保,不再给予其江苏省93号文征地他补偿选择权,充分保障其长远生计。
三是加大了政府责任。93号令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包括安置补助费和市、县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优先安排 的保障费用,并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不足的,由市、县政府托底解决。同时,93号令还确立了征地补偿标准和保障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要求各市、县政 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对征地补偿标准适时作出调整,保证被征地农民能及时分享到土地增值的收益。
四是强化管理措施,确保征地补偿和保障费用落实。93号令规定,在征地报批前,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和土地有偿使用收 益中安排的社会保障费用存入市 、县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征地报批时,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出具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的相关凭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前,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93号令对有关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出具征地补偿费用和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虚假凭证、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提供虚假审核意见、有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等行为 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十三号令是指《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93号),发文日期:2013年09月25日。
该文件于2013年9月4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其具体细则请查阅江苏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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