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落户的条件,江苏迁户口条件

盐城房产 精选 2022-12-01 70 0

今天给各位分享江苏落户的条件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江苏迁户口条件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南京落户条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户口迁入南京市城镇地区:

(一)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45周岁以下本科学历毕业生(含同等学历的留学归国人员、非全日制研究生);

(二)正在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已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40周岁以下大专学历毕业生;

(三)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四)具有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类)人员。

申请积分落户,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持有本市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正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累计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不少于24个月;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随迁应按照先家庭户后单位集体户再人才集体户的顺序落户,落户家庭户和单位集体户的,需家庭户户主或单位集体户管理单位出具同意书。随迁未婚子女、配偶的,需同时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未婚子女应当同时提交本人未婚承诺书,所持户口簿上婚姻状态应当为未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十八条 省内户口迁移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并办理迁出、迁入登记。其中,跨县(市)或跨设区市市区范围的省内户口迁移应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

第三十九条 省外户口迁入本省,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后,签发户口准迁证。申请人凭户口准迁证向省外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出登记,凭省外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签发的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登记。

江苏省迁户口条件

(一)父母、配偶、子女相互投靠

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核实下列材料,报分、县(市)局核准并签发《户口准迁证》。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结婚证、居民身份证。

3、迁入人户籍证明。

4、合法固定住所证件证明;

5、申请人或迁入人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证明。

6、父母、配偶迁入的,出具退休证或《再就业优惠证》或居住地居(村)委会证明。

7、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8、《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

(二)购房人员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

对在我市购买商品房,且房屋产权人在市内有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的公民,可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申请迁入落户地派出所受理并审核下列相关材料,报分、县(市)局核准并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随迁人居民身份证。

3、随迁配偶子女的,附结婚证。

4、迁入人户籍证明。

5、合法固定住所证件证明。

6、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证件证明。

7、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居(村)委会证明。

8、《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

(三)各类人才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

对具有国家重点院校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各类专家、留学回国人员、各学科领域的带头人以及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其他各类人才,不受有无固定住所的限制,可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

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核实下列材料,报分、县(市)局核准并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随迁人居民身份证。

3、随迁配偶子女的,附结婚证。

4、迁入人原籍户籍证明。

5、所在工作单位证明或录(聘)用证明。

6、相关学历、职称证书、护照等证件。

7、《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

(四)全日制普通高校及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落户

1、通过省、市“毕分办”派遣到我市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地派出所凭:

(1)就业派遣报到证。

(2)接收单位证明。

(3)相关学历证书。

(4)《户口迁移证》。

(5)居民身份证。

户口在生源地的,凭生源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及以上证件证明,填写《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由落户地派出所受理,报分、县(市)局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证》。

2、对在本市就读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且户口已迁入学校,毕业后在同一城市(镇)就业的,毕业生凭:

(1)集体户口页、居民身份证。

(2)学历证书。

(3)接收单位证明。

(4)落户亲朋家庭户口簿。

由落户地派出所核实上述证明材料,在接收单位证明上签署“同意落户”意见后,直接回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3、通过各级人才市场代理部门就业和通过各级人才市场引进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凭:

(1)省、市“毕分办”就业报到证。

(2)接收单位证明。

(3)相关学历证书。

(4)《户口迁移证》。

将户口落入人才交流中心,登记为集体户口。

(五)大中专院校招收新生户口迁移及落户

经教育部批准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招收新生落户,本着自愿的原则,办理户口迁移。

新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凭印(或盖)有“本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字样的新生录取通知书为新生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1、普通高等学校新生户口迁入

所需材料:

(1)新生《户口迁移证》。

(2)居民身份证。

(3)盖有学校公章的录取通知书。

统一办理集体户口迁入登记。

2、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新生户口迁入

所需材料:

(1)市发改委招生计划。

(2)《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新生落户表》(一式三份)。

(3)《户口迁移证》。

(4)居民身份证。

(5)录取通知书。

(6)《新生花名册》(一式三份)。

逐级报分局、市局核准后,统一办理集体户口登记。

3、技工学校新生户口迁入

所需材料:

(1)市发改委招生计划。

(2)《技工学校招收新生落户表》(一式两份)。

(3)《户口迁移证》。

(4)居民身份证。

(5)录取通知书。

(6)《新生花名册》(一式两份)。

逐级报分局、市局核准后,统一办理集体户口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苏州户口迁入条件

为进一步抢抓长三角区域一体化、江苏自贸区苏州片区等国家战略叠加机遇,加快构筑人才竞争发展新优势,奋力推动苏州高质量发展走在最前列,苏州市政府决定对人才落户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具体迁入条件参考《苏州关于调整人才落户政策的通知》。

法条依据:

《苏州关于调整人才落户政策的通知》:

一、有来苏就业意愿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一)在国(境)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取得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人员;

(二)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以上人员;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以上人员中博士研究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55周岁,硕士研究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50周岁,本科学历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二、在苏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以下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一)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及以上(含留学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一级条件之一的人员;

(二)具有本科学历(含留学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条件之一的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以上人员如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可按该条件申请办理落户。

三、具有大专学历或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三级,年龄不超过35周岁,在苏稳定就业并在申报单位连续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四、申请及办理

符合第一条规定的人员,由本人到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迁入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人才集体户,由本人到人才集体户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符合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人员由申报单位到单位注册地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除本人户口准迁外,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失业未婚子女随迁到合法稳定住所。

对拟落户的对象实行公示制度。

五、符合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人员所持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应符合最新施行的苏州市高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要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根据需要,组织研究建立职业技能水平评价机制。

六、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诚信备案机制,凡发现违背诚信承诺或提供虚假信息、材料等失信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按规定予以惩戒。在人才落户过程中,发现单位或个人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处理。

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七、本通知适用于苏州市行政区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订具体操作细则并组织实施。

八、本通知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市政府之前发布的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江苏省迁户口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江苏省迁户口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公民户口迁移,以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条件,遵循先家庭户后集体户的原则办理户口迁移。以下我为大家整理了江苏省迁户口需要满足的条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迁移市农村地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向农村地区迁移户口:

(一)投靠配偶,户口迁入的房屋为配偶或者其父母、子女所有;

(二)现役军人的配偶在本市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合法稳定就业,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投靠现役军人父母的;

(三)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户口迁入的房屋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所有;

(四)父母在本市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合法稳定就业,均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投靠成年子女,且子女在农村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

(五)户口登记在学生集体户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在校和毕业学生,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的;

(六)本人在农村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和承包土地,在现户口所在地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合法稳定就业的;

(七)设区的市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市内迁移

1、公民申请将户口迁移至本人其他合法稳定住所的,按立户办理。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被投靠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经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的,公民可以申请投靠迁移:

(一)父母与子女(包括女婿和儿媳)之间相互投靠的;

(二)投靠配偶的;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相互投靠的;

(四)设区的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上述第(二)项情形,被投靠人无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的,被投靠人户口所在的合法稳定住所应为其直系亲属所有。

符合上述投靠情形的,投靠人可以在被投靠人户口登记地的合法稳定住所落户,也可以在被投靠人其他合法稳定住所落户,不受被投靠人户口登记地限制。

2、单位录(聘)用人员,本市无合法稳定住所(不含农村地区),无直系亲属投靠的,经单位同意可以将户口迁入单位集体户(含挂靠在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的集体户和社区集体户);

3、家庭户口、集体户口(不包括学生集体户口)的迁移的,在市内有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或投靠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

三、市外迁入

公民因投靠亲属、工作调动、人才引进、公务员录用、购房(租房)落户、投资纳税、创业就业等原因申报市外迁入的,应当符合迁入地户口准入条件。

1、公民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被投靠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经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可以申请投靠户口迁移:

(一)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

(二)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

(三)投靠配偶的;

(四)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的;

(五)父母双亡的成年子女,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投靠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六)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另一方和未成年子女投靠现役军人父母的;

(七)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其父母投靠另一方的;

(八)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军人未成年子女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军人父母投靠军人成年子女的;

(九)设区的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上述第(二)项情形的,父母有一方年龄应当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属上述第(三)项情形,被投靠人无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的,被投靠人户口登记地的合法稳定住所应为其直系亲属所有。

2、因获得设区的市以上党委政府、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流动人口工作领导小组表彰、嘉奖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的优秀农民工,以及认定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申请落户。

3、现役军人因家属随军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迁移的。

4、军队女士官的未成年子女,可以将户口迁至女士官驻地落户。

四、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

1、考取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的学生,在校期间可以办理一次户口从原籍迁入学生集体户和户口从学生集体户迁出。

2、户口登记在学生集体户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可以向原籍、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3、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时已确定工作单位的,可以向录(聘)用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4、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时未确定工作单位或者就业报到单位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录(聘)用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集体户口迁入登记。

5、具有中国国籍在国(境)外留学,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归国人员,被省内单位录(聘)用的,可以向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6、自主创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技工学校学生、国(境)外留学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归国人员,取得营业执照、依法纳税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可以在企业注册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各地落户政策不一致,可参考各地相关《xxx常驻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等相关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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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落户的条件是什么

1、军队干部转业安置本市的江苏落户的条件

2、被江苏省聘为大学生村官并在本市工作的江苏落户的条件

3、属于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特支计划(万人计划)专家、本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

4、持有《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或者《南京市人才居住证》B证,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

5、博士后出站人员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

6、在国(境)外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留学归国人员,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

7、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研究生学历的毕业生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

8、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职业院校)本科、专科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毕业生,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本科学历毕业生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专科学历毕业生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不受缴纳社会保险时间的限制;

9、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

10、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一、二级,或者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

11、经省、市政府批准引进的其江苏落户的条件他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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