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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房地产管理,保护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及国家主管部门的有关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市、县城、县属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一切公、私房屋和国有土地。第三条 市、县房地产管理局、处、所(简称房管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城镇房地产和组织住宅建设的职能部门。房管机关下设相应的专业机构,按行政、事业、企业分开的原则,明确责、权、利,实行责任制。第四条 单位自管房屋和私人房屋,都要服从房管机关的行政管理。自管房屋的单位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房地产管理的规定,在业务上接受房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并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第五条 凡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均应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拆迁房屋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准乱拆乱建。第二章 住宅建设与分配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住宅建设要有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以逐步提高人民的居住水平,改善人民的居住条件。第七条 住宅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讲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要配套建设、同步进行,做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第八条 住宅设计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贯彻“适用、经济、在可以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第九条 住宅建设要充分发挥国家、地方、单位和个人的积极性。省和地方专项投资新建的居民住宅,由当地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第十条 住宅分配要与投资渠道相一致,新房分配与旧房调整相结合,充分发挥现有房屋的作用。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住宅分配控制标准,杜绝分房中的不正之风,坚持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做到统筹兼顾,合情合理,对超标准的面积实行累进加租。第三章 房屋所有权登记第十二条 凡城镇范围内的一切公、私房屋,所有权人须到当地房管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经审查核实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第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应按下列要求提交证件:
1.新建、翻建和扩建的房屋,须提交当地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执照和竣工图纸;
2.购买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
3.受赠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
4.交换的房屋,双方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协议书;
5.继承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遗产继承证明材料;
6.分析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及分家析产单或分割单。第十四条 所有权登记后,房屋产权发生转移或变更时,应持有关证明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1.房屋发生买卖、赠与、交换、继承及固定资产转移等,应办理转移登记;
2.房屋结构局部改变,面积增加或减少及产权分析,应办理变更登记;
3.房屋倒塌、焚毁或拆除,就办理注销登记。第十五条 私有房屋的登记,所有权人应用房籍姓名,不得用化名。
共有房屋,应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共有人弃权的,应出具弃权书。
所有权不能亲自登记时,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登记。第十六条 所有权人办理房屋登记时,应按规定缴纳登记费。凡超过规定期限办理登记的,处以登记费一至五倍的逾期登记罚款。第十七条 城镇公、私房屋一律凭房屋所有权证确认其产权。没有房屋所有权证,城建、规划部门不得发给房屋翻修、改建、扩建施工执照,不得办理划拨用地手续,不得办理产权转移。第十八条 严禁涂改和伪造房屋所有权证。
所有权证遗失或毁坏,应及时向发证机关申报,并登报声明作废,经发证机关审查后补后。第十九条 由政府代管的房屋,委托房管机关代为登记。证件不全或产权不清的房屋,暂缓登记。第四章 房屋买卖第二十条 私人所有的房屋允许买卖。国家、地方、单位投投新建的住宅可以卖给私人,原有公房中适宜出售的住宅,亦可出售给私人。第二十一条 买卖房屋,双方应共同到当地房产交易机构办理手续,并别特提供有关证件。
1.卖方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和身份证明;
2.买方须持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购买房屋证明信和身份证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买卖房屋,严禁利用房屋买卖进行投机倒把活动,严禁承租人私自买卖或变相买卖承租的房屋。
8月27日,澎湃新闻()从江苏省政府网站获悉,《江苏省“十四五”城镇住房发展规划》正式发布。
《发展规划》显示,“十四五”时期江苏省城镇住房发展要实现以下主要目标:
一是住房保障能力显著增强。基本完成城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有效增加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供给,以新市民为重点进一步提高城镇常住人口保障性住房覆盖率,提升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效能。
二是房地产市场运行保持稳定。落实房地产长效机制,着力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实现住房市场供求基本平衡、产品结构基本合理,有效防范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
三是住房租赁市场规范发展。加快培育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有效增加租赁住房供应,完善长租房政策,多层次、多品种、多渠道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四是百姓居住水平持续提升。2000年底前建成的需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建成一批美丽宜居住区,住房绿色化、智能化水平和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显著提高。
从江苏省“十四五”城镇住房发展主要指标看,到2025年,城镇商品住宅新开工面积6亿平方米;城镇住房用地供应量3万公顷;城镇常住人口保障性住房覆盖率28%;城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覆盖率98%;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户数60万户;新增公租房保障户数50万户;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套数20万套(间);新增住房公积金新增开户人数500万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个数5000个;新开工绿色建筑占新建住房比例100%。
“十四五”期间,江苏省住房发展的主要任务则包括: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培育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以及促进住房品质提升和可持续发展。
对房地产市场来说,《发展规划》要求,城市人民政府对本地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负主体责任,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规模和结构变化、住房供求关系等因素,稳妥制定并实施“一城一策”工作方案,因地制宜、多策并举,稳定地价、房价和预期。坚持以居住为主,促进住房健康消费,完善住房市场体系,支持合理自住需求,遏制投资投机性需求,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坚决不将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增长的工具和手段。健全城市群、都市圈住房供应体系,加强城市之间住房政策联动和统筹协调。科学编制“十四五”时期城镇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合理安排住房建设规模和结构。
同时,构建“房地”联动发展机制。建立以住房需求为导向的住宅用地供应机制,促进住房市场供需长期平衡。完善人地挂钩政策,将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向人口流入多的城市倾斜,允许都市圈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地区调剂。按照“十四五”城镇住房发展目标合理安排住宅用地供应规模、结构和布局,住房供求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大的城市适时增加住宅用地供应规模,去库存任务重的城市减少以至暂停住宅用地供应。建立房价和地价联动机制,灵活确定住宅用地竞买方式,严防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加强土地出让后跟踪管理,及时掌握已供住宅用地的开发进度。
推动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方面,要求建立健全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对房地产市场过热的城市,强化房地产贷款规模管控,防范房地产贷款过度集中带来的潜在系统性金融风险。落实重点房地产企业资金监测和融资管理规则,增强房企融资的市场化、规则化和透明度,合理约束高杠杆企业负债行为,引导企业加快开发,减少企业囤房囤地、非理性拿地,推动企业稳妥有序逐步降低杠杆水平。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购房人首付资金来源、债务收入比加大核查力度,严防消费贷款、经营性用途贷款等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
此外,加大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加强商品房开发全过程监管,建立健全房地产领域风险防控机制,防范化解住房领域矛盾纠纷。持续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规范房地产开发、交易、租赁、物业服务等行为,净化市场环境。推进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开展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根据信用评价情况对房地产企业实施差别化管理。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完善房地产监测预警机制,常态化开展月度监测、季度评价、年度考核工作。及时发布房地产市场形势和政策信息,积极释放正面信号,引导市场理性发展。
5月24日,江苏省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息,镇江调整三项购房政策,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
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方面,新政提及,降低普通住房商业贷款首付比例,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最低首付比例为25%;各地可向下浮动5个百分点。镇江市将首次购买普通住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确定为20%。
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镇江首套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确定为30%。
公积金政策方面,降低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对已结清首次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调整为40%。
商品住房购房契税补贴政策方面,镇江市住建局、发改委、财政局、人行镇江中心支行、镇江银保监分局于4月29日联合签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通知》,支持房地产市场更好地满足购房者的合理住房需求。
《通知》明确,三年内,个人在市区(丹徒区、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镇江高新区)范围购买首套商品住房(含二手商品住房),给予契税缴纳份额80%的一次性购房契税补贴。
镇江市住建局等四部门于5月20日联合发布《关于印发镇江市区商品住房购房契税补贴操作细则的通知》,进一步落实4月底出台的镇江市区购房给予80%契税补贴政策。其中规定,申请人所购房屋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首套商品住房(含二手商品住房),其认定标准为“购置用于申请购房补贴的商品住房(以合同网签时间为准)时,在市区范围内购房人(购房补贴申请人)名下无单独拥有产权的住房;已缴纳契税并办理不动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在2022年4月29日(含当日)至2025年4月28日(含当日);房屋位于市区范围(包括丹徒区、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和镇江高新区);《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中须有申请人。
同时,《操作细则》明确,此项购房契税补贴政策一人只能享受一次,不得与《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关于房地产去库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镇政发〔2016〕15号)、《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人才安居政策的意见(试行)》(镇政办发〔2014〕152号)、《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的通知》(镇政发〔2017〕14号)、《关于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来镇就业创业若干政策的意见》(镇办发〔2018〕59号)、《关于实施人才“镇兴”行动建设人才集聚福地的若干意见》(镇发〔2021〕13号)等其他文件中有关购房契税补贴政策重复享受。申请人应在不动产权证首次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交购房契税补贴申请。超过规定期限的,视同放弃补贴申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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