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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2022维修基金标准规定如下维修基金缴纳标准江苏:
按照《民法典》和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维修基金缴纳标准江苏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维修基金缴纳标准江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由全体业主缴纳的维修基金缴纳标准江苏,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一般情况下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监督设立,由物业管理公司或管理单位申请支取使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业主户数和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以将维修资金划转到业委会,由业委会行使管理权利。
根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物业维修基金的收集和规范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维修、更新,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含开发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住房、集资建房)和出售的公有住房(含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物业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的收集、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个以上物业产权人的,应当建立维修基金。维修基金应当存入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财政部门)在指定银行内设立的财政专户,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管部门)按幢核算、按户建账,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因自然损坏或不可抗力原因毁损而实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和相关设备设施,按规定应当由市政、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环卫、绿化等部门维修养护的,原有职责和养护方式不变。相关部门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为维修养护的,应当支付维修养护费用。第四条 市房管部门负责本市维修基金收集、使用审核和代管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维修基金的使用。第五条 维修基金按照下列标准缴纳:
(一)购买多层商品房(七层以下,含七层)的,购房人按照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缴纳;购买高层商品房(七层以上,不含七层)或设有电梯的多层商品房的,购房人按照建筑面积45元/平方米缴纳。
(二)购买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房售房款的20%、高层住房或设有电梯的多层住房售房款的30%缴纳;购房人按照购房敖1%缴纳。
(三)非单一产权整幢建筑中未出售的公有住房,其租金的20%缴作维修基金。
(四)产权属政府或业主的住宅区内依法设置的经营性设施的收益,在扣除物业管理企业代办费用后,可以将不低于收益的30%纳入维修基金。第六条 维修基金按照下列程序收集:
(一)购买商品房的,购房人、售房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分别约定维修基金与购房孰的缴纳数额和责任,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前一次性缴存财政专户。
(二)公有住房购买人应当和售房单位在合同中约定维修基金与购房款的缴纳数额和责任。
购房人向售房单位缴纳维修基金,售房单位应当连同本单位提取的维修基金一并缴存财政专户。
(三)末出售的公有住房提取的维修基金,由产权单位按季度缴存财政专户。
(四)经营性设施收益提取的维修基金,由物业管理单位或经营者按季度缴存财政专户。第七条 购房人以及自用、出租商品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当同时提供缴纳维修基金的有效票据。
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办理售房审批手续时,应当同时提供缴纳维修基金的有效票据。第八条 维修基金由房营部门代管,接受财政部门和业主委员会检查、监督。维修基金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代管费用按照所代管的维修基金增值额的2%计提。第九条 维修基金的收集应当使用江苏省财政厅监制的票据。存入财政专户的维修基金由房管部门按照售房单位、住宅小区、单幢住宅产权人登记总账和明细账,并加强会计核算。第十条 维修基金自存入财政专户之日起按照规定计息,维修基金利息净收益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第十一条 维修基金闲置时,可以用于购买国倚、国有银行的金融债券、办理国有银行的定期储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严禁挪作他用。第十二条 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报市房管部门核定。市房管部门应在报核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定并拨付。来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售房单位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市房管部门审核后使用。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榜时向房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和季度用款计划,接受房管部门、财政部门对维修计划和资金使用情况的审查。第十四条 使用维修基金应先在增值部分中列支,维修基金增值部分可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统筹使用。维修基金不足使用的缺领部分,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房管部门批准,按照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占有住房建筑面积比 例进行续筹。
对于公共维修基金很多朋友们不太维修基金缴纳标准江苏了解维修基金缴纳标准江苏,公共维修基金的交纳是为维修基金缴纳标准江苏了更好的维修、和改造一些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缴纳标准江苏,对于人们生活条件的改善有一定的作用维修基金缴纳标准江苏,一定要注意及时交纳。那么盐城公共维修基金怎么收取?收费标准是什么?我们来看看我的相关介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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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公共维修基金怎么收取
1、根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盐城 商品住房 在销售时, 购房 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
2、按照盐城建设部、财政部1998年联合出台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公共维修金是由全体业主缴纳的,属全体业主共同拥有。一般情况下由 房地产 主管机关来代管, 业主委员会 成立之后,公共维修金就会划转到业委会,由业委会行使管理权利。
3、 房屋 公共维修基金又称之为专项维修基金,它是指 小区 住宅楼 房之中的公共区域与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之用的专用基金,是用于维修与养护公共部分与施、设备,其包括: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门厅、 楼梯间 、通道、户外墙面等等。
盐城公共维修基金收费标准是什么
1、在2008年2月1日,盐城有关部门对于公共维修基金则执行了一项新的标准办法,以前按照总房款的2%~3%交纳的公共维修基金,更新为: 多层住宅 以每平米100元交纳其公共维修基金; 高层 全现浇结构则每平米150元交纳;高层 框剪结构 200元;根据不同的住宅建筑安装成本其公共维修基金也就有所不同。
2、购房者应当按照购房款的2%-5.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盐城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拥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确定。
如果要交纳公共维修基金,可以先咨询一下有关部门,按照交纳的标准和收费准则来进行,保证自己房屋的顺利买卖和交易。以上就是我关于盐城公共维修基金怎么收取?收费标准是什么?的相关介绍,希望对于盐城朋友们交纳公共维修基金有一定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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