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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云阳街道花园村规划具体时间及其措施
1.根据《江苏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现将《丹阳市长段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方案进行批前公示
2.公示时间为30天。利害关系人若有意见请于公示期间将书面材料送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发送邮件至
3.公示时间: 2019年12月24日~2020年01月23日
4.公示方式:丹阳市人民政府网、丹阳市规划展示馆
5.设计单位:丹阳市规划设计院
6.监制单位:丹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我是江苏滨海中学的一名教师,我反映的是江苏省滨海县规划局侵害他人权利的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事实非常清楚:我的房屋在前,开发商的房屋在后,滨海县规划局将规划用地东侧公用道路-坎南村小康路 3.59米(见被告提供的宗地图)、南侧3.1米违法核准给开发商季丽建造住宅楼,该规划不仅直接影响到我楼房的通风、采光、交通和消防安全,也影响我房屋的使用价值。于是我就通过法律渠道依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可一系列的事实说明法院并不是讲理的地方!说你有理你就有理,说你没理你就没理,这在滨海法院得到了充分的印证,滨海法院就这样被开发商牵着鼻子走。 从一审时法官认为我有理到判我败诉。一审庭审时,我的举证材料及其相关的法律依据,令被告哑口无言,法官当庭就批评规划部门:“现在普通百姓都在学法,你们规划部门也要好好学法,要依法办事”。可随着时间的推移,情况慢慢起了变化,最后竟偷偷判我败诉。 法官与我的代理律师合谋剥夺我的上诉权。一审法院判我败诉也罢,令人气愤的是作为法官不应该串通我的代理律师剥夺我的上诉权。因为此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院怕我不服,于是利用手中的权力,串通我的代理律师想方设法阻止我的上诉行为,于2007年8月4日偷偷地判我败诉,并刻意隐瞒已经判决的事实,不让我知道判决结果,直到过了上诉期限。在我再三询问催促下,2007年10月17日主审法官顾万文才告诉我说:此案早就判决了,判决书送给你的代理律师了,你已经过了上诉期。我不能理解:我一直打电话给主审法官和我的代理律师,并多次到法院询要判决结果,却没有一人告诉我此案已经判决了,对此我百思不得其解:作为一名法官,竟会为了开发商的利益而置法律于不顾,与律师合谋剥夺我的上诉权。因为此事影响比较大,法院被迫将主审法官调离岗位,代理律师退还所有的代理费用。 不服上访,法院自知理亏重新还我上诉权。针对法院这种见不得人的做法,我向县人大等有关单位和领导反映,法院却到处解释,四处游说,认为他们所做的一切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判决书是原告代理律师签收的,认定我无上诉权。同时劝我申诉不要上诉,企图剥夺我的上诉权。幸亏律师授权委托书上我的签名是律师代签的,我并没有授权。滨海县法院无奈重新还我上诉权。市中院经过审理,于2007年12月27日裁定撤消原判,发回重审。 法院为了故意拖延时间,延长审限,逼迫我在“庭外协调申请书”上签字,他们的目标就是继续支持保护规划局、开发商的违法行为。发回重审后,滨海法院不按时限判决,而是根据开发商串标案(此地块是开发商串标违法获得,被县公安局立案查处并责令停工)的处理情况,故意拖延,迟迟不判。为了找到合法借口又能延长审限,于是法院领导和主审法官王同楼在2008年7月29日将事先打印好、日期提前的、被告签过字的 “庭外协调申请书”(见附件)叫我签名,我不签,他们就恶语严辞相加,并威胁要找我单位处理我。对于超过审限一事,我多次找法院领导和主审法官王同楼,指出审结时限已经超过(规定3个月),要求尽快判决,但他们都说这是我们法院的事,与你无关。而按照规定:行政诉讼案件延长审限需报省高院批准,并告之当事人。而滨海法院始终不告诉我为何延长审限,直到拿到判决书才知道是“报经省高院批准延长了三个月”,但并没有看到批复。串标案在2008年10月中旬处理结束,法院的判决也在拖了10个月零4天后的08年10月16日终于作出(10月31日才让我签收),不难看出法院为何不惜违法延长审限,其目的就是根据开发商串标案的处理结果和何时处理结束再适时作出判决。真可谓用心良苦。 法院只判决滨海县规划局行政行为违法,却无任何具体结论,名义上判的是胜诉,实际上就是败诉。此案中被告滨海县规划局违法的事实十分清楚,其行政许可行为的依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又是硬性的规定,故法院无法不判规划局败诉。但此时开发商的串标案刚刚处理结束,其开发的房屋才砌到二层,于是法院就在判决结果上动脑筋,避重就轻地只判“规划局行政行为违法”而无下文,并且还认定“该规划客观上不影响原告楼的通风采光”。这种判决结果简直是天大的笑话:既然规划距离不足违反了法律规定,怎么能说不影响相邻楼的通风采光呢?同时采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作为判决依据,明显适用法律不当。一是本案中原告从第三人开始动工就向法院起诉被告的行政行为违法;二是尽管再审法院借故拖延时间、延长审限,直到判决书下达一个月后的2008年11月16日,第三人的在建楼也才砌到二层多(见判决书及08年11月16日的现场照片),怎么说“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呢?这样判决的目的只有一个:保障开发商有时间继续将违章建筑建成,使这种违法行为变成客观事实,造成我有冤无处申。 对我反映的问题不但置之不理,反而多方施压,阻止我继续上诉。针对上述判决结果,我不服表示继续上诉,法院主要领导多次找我,要我不要上诉,他们说即使上诉也是维持,因为这种判决结果是请示市中院同意的并有批复。见我不听劝阻,他们就通过行政手段对我施加压力,扬言如继续上诉就将我调出滨中。我不知错在哪里:我讲情讲理,依法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仅得不到代表公正化身的法院支持,反而落得如此下场!服到审判员间,不惜违法我不禁要问:法治离现实究竟有多远,到什么地方才能讨回公道? 开发商有了规划局和法院作后台,更是肆无忌惮、为所欲为。第三人的楼规划四层,楼高13.79米,现在竟然砌了五层,楼高16.49米,超过规划2.7米(附规划许可证及现场照片);按规定东边应退让3.59米,现在不但不退让,而且将公共道路规划给开发商开发,导致无法交通行走。现在房子已经砌成,对我来说真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虽然不断信访,但却无人过问。象滨海法院这样枉法裁判,肆意践踏公民权利的事,难道就没有法治了吗? 要求依法追究滨海县法院枉法裁判、规划局弄权渎职的责任。此案是 07年6月18日向县法院起诉的,那时开发商刚刚动工,如果滨海法院能依法审理,公正判决,及时制止纠正规划局、开发商的违法行为,就不会导致对我利益侵害的客观事实,更不可能导致开发商在经历了17个月的行政诉讼后一意孤行,继续开工建设侵害我的利益。对此要求依法追究滨海法院和规划局及有关关责任人的责任,负责赔偿我的损失。 我的经历在别人身上也许经历过,象我这样的遭遇虽然是少数,但却具有典型意义,我希望我的诉求能引起舆论、媒体、领导的重视,恳请各位领导能伸出援助之手,将公平还之于民,使公平、和谐成为社会的主旋律。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高家酒馆15号
南京市规划局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高家酒馆15号
是江苏规划局的。
根据相关资料显示南通规划局属于南通公务员。
南通市规划局是南通市政府机构。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江苏规划局的通知》(苏委〔2010〕19号)和《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江苏规划局的通知》(通委〔2010〕19号)江苏规划局,设立市规划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2019年1月,南通市规划局不再保留。
可从昆山市政府等网站查询。
昆山市控规图可以从昆山市政府网站,国土资源局网站或规划局网站查询。
控规图是代表政府对某个区域的详细规划和功能性规划。
昆山,江苏省辖县级市,由苏州市代管,自秦代置县以来已有2200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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