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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交易的管理,规范城市的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交易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第三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第四条 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财政、税务、物价、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与房地产交易有关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应当公开条件,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方便当事人。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在本市、县(市)行政区域内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法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尚未确定由一个部门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在一个场所统一受理房地产交易登记申请,并发放房地产权属证书。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建设、土地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房地产交易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对国家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继续收取或者改变名称变相收取。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房产、土地等部门不得自行设定房地产交易管理收费项目。对房地产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应当按宗收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在受理房地产交易登记申请的场所予以公示。房地产交易当事人有权拒绝不合法的收费。第八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简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收费,鼓励和支持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第九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主要是指:
(一)房地产交换;
(二)以房地产抵债;
(三)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四)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的。第十条 转让房地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转让合同签订后,持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契税完税凭证、当事人合法证明、转让合同,向房产管理部门提出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
(三)房产管理部门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对符合前项规定的,予以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五)房地产受让人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收件后十个工作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第十一条 建筑设计为独立成套的房屋不得分割转让,配套使用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共用部位不得单独分割转让。第十二条 现售商品房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具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
(六)拆迁安置方案已经落实;
(七)供水、供电、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八)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级资质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 以营业执照、验资报告为准,其中实收资本不得少于3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从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之日起到申报二级资质计算满3年(以资质证书中批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时间和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中心接收申请时间为准)。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1)晋升二级资质的,近3年以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中心接收申请时间为准,按年度计算,往前推3年,具体到月份。如申请时间为2008年8月8日,近三年即为2005年8月-2008年7月;延续二级资质的,近3年以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时间为准,按年度计算,往前推3年,具体到月份。如证书有效期到期时间为2008年9月30日,近三年即为2005年10月-2008年9月。 2)累计竣工总量以开发主管部门提供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载明的面积为准,未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的,可以当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载明的面积为准。竣工日期以竣工验收备案表载明的竣工验收日期为准,竣工验收日期与备案日期相差半年以上的,以备案日期为准。 3)晋升二级资质的,近3年累计竣工总量必须达到规定标准,不折抵投资额;延续二级资质的,近3年累计竣工总量必须达到规定标准的80%,其余20%可用投资额折抵(如储备土地使用权证),或市开发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该企业符合二级条件的资信评价、发展前景等书面证明。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100%,优良品率60%以上。 以当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及相关证明为准。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1)晋升二级资质的,上1年以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中心接收申请时间为准,按年度计算,往前推1年,具体到月份。如申请时间为2008年8月8日,上1年即为2007年8月-2008年7月;延续二级资质的,上1年以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时间为准,按年度计算,往前推1年,具体到月份。如证书有效期到期时间为2008年9月30日,上1年即为2007年10月-2008年9月。 2)施工面积以建设部门核发的施工许可证和开发主管部门核发的开发经营权证明载明的面积为准。 3)晋升二级资质的,上1年施工面积必须达到规定标准,不折抵投资额;延续二级资质的,上1年施工面积须达到规定标准的80%,其余20%可用投资额折抵(如储备土地使用权证),或市开发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该企业符合二级条件的资信评价、发展前景等书面证明。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15人(高级职称的6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14人(建筑、结构、房地产5人;会计3人;企业经理、项目和销售经理5人、统计1人)。 1)建筑、结构类主要是指以工民建、建筑规划、建筑施工、工程结构等专业为主的专业类型;财务主要是会计专业;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主要是房地产管理、经济、审计、统计等专业。 高级职称6人,其中:建筑、结构类4人,财务类1人,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1人;中级职称9人,其中:建筑、结构类6人,财务类2人,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1人。 高级职称证书须由省人事厅组织评审、发证。 退休、下岗、离岗人员可计入有职称专业人员数,但需提供退休、下岗、离岗证书,且年龄均不得超过70岁。 2)凡高级职称证书中工作单位不是本公司的,均需提供原单位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市劳动主管部门出具的与原单位的解聘合同证明。 3)对职称证书借用、空挂、兼职、伪造等行为,一经查出,即作不予许可处理。 4)实行岗位资格证书制度后,企业专业技术人员需持有岗位资格证书。 7、工程技术、销售、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查对任职文件及职称证件。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质量投诉率3%以下,质量投诉处结用户满意率100%。 1)质量保证体系一般是指ISO9000认证,提倡企业都要做质量认证,但在资质审查中暂不作为硬性指标。 2)“两书”:开发项目中有住宅项目的必须要有“两书”,要用标准统一文本,企业可以增加附页,但内容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 3)质量投诉的信息由开发主管部门出具,应包括建筑质量、销售、配套、清欠、拆迁等内容。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补充: 申报材料 1、新设立企业需的报材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及申报软件; 2)、 企业营业执照 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核通知书; 3)、企业发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 身份证 复印件; 4)、开发项目的土地证书或拟购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合同; 5)、企业 验资报告 (会计师 审计师 事务所出具); 6)、经营场所证明书; 7)、 企业章程 ; 8)、企业法人证明(董事会决议); 9)、企业人员 花名册 ;劳动合同 10)、企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经营管理制度 、 财务管理制度 ; 11)、有技术职称人员资格证明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12)、申报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报告。 13)、开发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14)、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现场 考核表 和同意升级的报告 2、资质升级需报的材料 1) 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及申报软件; 2) 房地产开发企业 资质证 书(正、副本); 3) 企业资产 负债表 和验资报告、 审计报告 ; 4) 企业法 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5) 已开发经营项目的工程质量、业绩证明材料; 6) 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 《住宅质量保证书》 、 《住宅使用说明书》 执行情况报告; 7) 企业建立信用档案的证明材料; 8) 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考核表和同意升级的报告。
一、删去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二、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江苏省房地产资质,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并在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接业务。
“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应当依法经过资格认证,取得执业资格。”三、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未取得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江苏省房地产资质;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被吊销资质证书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四、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而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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