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公积金提取新政,江苏公积金提取政策

盐城房产 精选 2022-11-26 15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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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住房公积金个人怎么提取

法律分析江苏公积金提取新政:1、单位经办人到银行服务网点领购《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现金(转账)支票、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单位核实后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现金(转账)支票,并加盖预留印鉴,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户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业务大厅或区县分中心管理部柜台申请、职工按照规定携带《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到银行服务网点(区县分中心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人员审核职工提供的资料合格后,为职工办理提取审核,打印《受理回执》交职工确认,将《受理回执》的一联和证明材料原件交给员工;5、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江苏公积金提取新政,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江苏公积金提取新政,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江苏公积金提取新政,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江苏南通公积金怎么提取

法律分析江苏公积金提取新政:1、身份证件原件(居民身份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2、《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

3、契税完税证明原件(有效期一年);

4、如购房人不是提取职工本人江苏公积金提取新政,提取职工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

5、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银行卡(如尚未办理关联或需要变更银行卡,需提供苏州大市范围内工、建、农、中、交、苏州任一一家银行发出的本人借记卡)。

总体流程:职工带齐材料至办理场所进行提取申请工作人员进行审核符合提取条件,把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实时划转至职工关联的银行借记卡中。具体如下:

1、提取前可以查看一下自己的住房公积金的余额避免太少了还去取,等于也拜忙活了。住房公积金很多地方都是可以网上查询的。网上查询默认密码是123456.先查查自己有多少!

2、如果是因为辞职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以去公司的财务去领取申请表。如果辞职很久了,可以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拿一份申请表。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江苏省公积金提取细则

江苏省公积金提取细则

?、江苏省公积?怎么提取出来

1、实名注册江苏政务服务APP,在省级站点进?服务集群频道。

2、“本地服务”下?点击查询更多,在“公积?”主题中能快速找到“江苏省直公积?提取”应?。

3、进?应?,根据需求选择办事事项,也可以通过“我的待办”??查询办事进度。

4、根据要求填写提取申请表单,并拍照上传所需的材料,就能完成审批了。

?、江苏省公积?提取情形

1、购买、建造、翻建、?修?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并与单位终?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资收?的10%的;在校研究?住在学校宿舍;

7、与单位终?劳动关系,且户?迁出本市或户?不在本市的;

8、国务院《住房公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重?疾病;

10、享受居民最低?活保障;

11、40、50计划;

12、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活特别困难的;

13、死亡支取;

14、国务院《住房公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管理条例》(2019年3?24?《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江苏公积金怎么提取现金

【法律分析】:江苏公积金提取现金需要先去公积金管理中心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申请通过后即可在银行服务网点预留的账户提前现金。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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