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江苏住房公积金异地,以及江苏省内异地公积金贷款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乡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在职职工缴存江苏住房公积金异地的长期住房储金。
因为公积金江苏住房公积金异地的使用范围在同一个城市江苏住房公积金异地,不可以异地使用。
住房公积金实行属地管辖江苏住房公积金异地,本市职工调到外省市工作的,住房公积金不能跨城市转移。如果户口已迁出本市行政区,可以支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并销户;如果在本市内调动,户口未迁出本市行政区,则应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把原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到新单位,在新单位继续缴存。
江苏省江苏住房公积金异地的住房公积金现在一般不可以在省内异地使用。
住房公积金江苏住房公积金异地,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江苏住房公积金异地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江苏住房公积金异地:
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不含在以下单位工作的外籍员工)
1、机关、事业单位;
2、国有企业江苏住房公积金异地,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
3、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4、外国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注:并不是每个社区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都允许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交纳住房公积金,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原则上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可以异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贷款流程:
职工在就业地(缴存地)缴存、在户籍所在地(贷款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凭缴存地公积金缴存证明向贷款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个人或租房贷款。
贷款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审批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时,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出具该职工及其配偶在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情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拓展资料:
办理公积金异地贷款所需资料有:
申请审批表(盖单位行政公章)(3份);
申请人家庭及社会关系调查表(3份);
购房合同复印件(3份)备案原件;
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3份)原件;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3份);
申请人提供一名常驻本行政区域内且在本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固定联系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号码(3份);
婚姻证明复印件(未婚、离异的,需提供借款人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证明)(3份)原件;
加盖借款人及配偶单位公章的月工资证明(月工资5000元以上的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近3个月工资明细表)(3份);
首付款收据复印件(3份);
个人征信业务授权书(临柜填写,夫妻各一份);
信用报告查询申请表(临柜填写,夫妻各一份)。
注意:异地贷款户购买二手房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评估报告(3份)。
住房公积金办理的时间限制: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如下: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不可以。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八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扩展资料: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法条: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的借款期限加实际年龄一般不得超出其法定退休年龄。对连续、足额缴存五年以上且具有稳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借款人,可以延长一年至五年。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生活特别困难的借款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时,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补贴。具体办法由管委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管委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可以异地公积金贷款。住建部明确规定公积金异地贷款应按以下流程办理:
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接受职工的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审核材料;
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的,应按规定时限履行贷款审核审批手续,并将结果反馈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
缴存职工在异地贷款还贷期间,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原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告知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在接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及时对异地贷款情况重新标识和记录;
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开展贷款催收等工作,根据贷款合同可扣划贷款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
申请公积金贷款需要提供的材料:
商品房买卖合同;
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和婚姻状况证明;
工作证明及银行流水;
首付款单据(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公积金缴存证明(或住房公积金卡);
所购房屋的评估报告书;
买卖双方签定的《购房合同》;
原卖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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