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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租赁于2022年5月18日接受7家机构调研。其中基金管理公司4家,证券公司2家,投资公司1家。
江苏银保监局的指导下,江苏租赁主动作为,充分发挥金融租赁优势,围绕货运物流不同的环节、不同主体在疫情之下的临时性、特殊性需求,以定制化金融服务,疏通物流企业资金渴的痛点堵点,支持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循环。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租赁(以下简称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以下称承租人)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租人)签订一定期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土地租赁地块的用途、期限和其他土地使用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五条 除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外,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土地租赁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进行。其中具有竞投(买)条件的项目用地,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第六条 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存量建设用地,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手续。第七条 土地租赁分为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短期租赁一般不超过5年,长期租赁不得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企业法人的土地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其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期限。第八条 土地租赁应当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土地租金保护价。第九条 土地租金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并按规定上缴财政。土地租赁业务费的使用管理参照土地出让业务费执行。第十条 土地租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其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租赁合同当事人;
(二)租赁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和面积(附宗地图);
(三)租赁地块的用途和其他土地使用条件;
(四)租赁期限;
(五)租赁地块的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或者征地补偿费用的支付;
(六)租金标准和租金调整的时间、幅度;
(七)租金的支付时间和方式;
(八)租赁地块交付的条件和时间;
(九)租赁合同终止时地上附着物的处置;
(十)违约责任;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十二)其他约定的事项。第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在土地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租赁地块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
在城市规划区内,按照本办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承租人应当依法先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第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土地租赁合同的约定进行土地开发利用。
在土地租赁期限内,承租人需改变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或者其他土地使用条件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后,由出租人与承租人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合同。第十三条 承租人依法可以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让、转租、抵押。
承租土地使用权转让、转租、抵押的,其地上附着物随之转让、转租、抵押;地上附着物转让、转租、抵押的,其使用范围内的承租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转租、抵押。第十四条 承租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承租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第十五条 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的,转租的期限不得超过该承租土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承租人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给第三人的,原土地租赁关系不变,第三人应当依法办理他项权利登记。第十六条 承租人已付清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或者征地补偿费用的,以及承租人自行拆迁的,其承租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抵押金额不得高于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或者征地补偿费用。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为租赁的,其承租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抵押金额不得高于该地块设定为出让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或者标定地价的60%。
前款规定以外的承租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抵押的期限不得超过承租土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承租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实现后,土地租赁合同由依法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继续履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江苏租赁新规的规划、建设、租赁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水平,供给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本办法所称新就业人员,是指自大中专院校毕业不满5年,在就业城市有稳定职业,并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就业城市有稳定职业,但不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第三条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和因地制宜的原则。第四条 建立和施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保障和退出等制度,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和管理公开、公平与公正。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金融管理、税务、审计、价格和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对市、县人民政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优惠政策执行,具体标准由省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实行计划单列、专地专供。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江苏租赁新规;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出让、租赁或者作价入股等有偿方式供地,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套型、建设标准和设施配套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性条件予以明确。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第三章 规划建设和房源筹集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房源筹集应当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者配建相结合的方式。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求,在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长期稳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筹措渠道。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主要包括:
(一)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保障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上级财政补助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商业银行贷款;
(七)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
(八)社会捐赠的资金;
(九)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第十四条 政府筹措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新建、改建、购买和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第十五条 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贷款筹措的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可以由同级财政从今后年度归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中列支偿还。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支出。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一)市、县人民政府投资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的住房;
(二)各类开发区、街道和镇投资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的住房;
(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投资新建、改建的住房;
(四)退出或者闲置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五)闲置的直管公房;
(六)其他可以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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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州公租房的申请对象
必须是市区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用人单位。也就是说,想要申请这类公租房,必须由用人单位出面,为员工统一申请、签订租赁合同、缴 纳相关费用,承租人员则由用人单位统一管理。这样做的目的,一是贯彻省里的要求,二是便于公租房的管理,毕竟单位对员工的情况比较熟悉。
2、常州公租房的申请条件
不论对单位和个人都没有收入等方面的门槛,但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必须与所在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养老保险,并且在常州市区还未享受过住房保障政策并且无房,才能具备资格。
3、常州公租房的租金
根据《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 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控制在同地段市场租金的70%左右。综合考虑常州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承受能力以及市场租金 水平等因素,常州市物价局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为每平米月租金6.5—9.5元。如果以一套40平米的公租房为例,按照最低6.5元/平方米算,一个月租金只需260元。
4、常州公租房的租赁期限
公租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为1-3年,有特殊需求的可延长至5年。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租赁这样的公租房,还需承担物业费和电梯运行费,同时为了保障出租安全,租赁每套房屋时还需交纳押金1000元,这个钱在退房时将会如数退回。
5、常州公租房的办理手续
凡符合条件并有需求的用人单位,可先向住保中心递交相关申请资料,经住保中心审核通过后,用人单位对申请人员在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用人单位将与住保中心签订租赁合同,并统一缴纳租金和押金。
凭常州市住房保障中心开具的《物业联系单》,用人单位可到租赁小区物业管理处办理入住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另外员工入住时,用人单位须办理水、电等托收手续。
6、常州公租房的房源
公共租赁住房扩面就是由政府筹集更多房源,租赁给市区用人单位,用于解决单位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问题。这些房源有政府集中建设的,也有住保中心通过多种渠道筹集的,通过前期的准备,目前中心已筹集到约1000套房源可供出租。
房源区域位置主要集中在中心城区,户型主要为一室户、一室半、二室户,面积在40平方米-60平方米,室内已按照《常州市市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户型面积 比例及基本设施装修标准的规定》和《关于新就业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生活设施配备的建议》相关要求进行了简装,能满足居住的基本功能。但床、家具、家电等, 可能要单位或者员工自己来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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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2、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由市、县人民政府统筹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3、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合同示范文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制订。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解读
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下面我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解读,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A关于小区停车
新规一:卖不掉的车位不能拒不出租
新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明确,小区内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要,至于出售、附赠还是出租,由当事双方约定。如果拟出售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有购买需求的业主户数时,应当通过抽签等公平方式确定,每户只能购买一个。
据一位参与条例修订工作的省住建厅相关人士介绍,对于有产权的可售车位,新条例并不禁止开发企业全部或大部分出售,只要符合双方约定。但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很多小区车位卖不掉,而开发商仍然拒不出租,导致了资源的大量闲置。因此,新条例做出了全新的规定,“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租金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拟出租车位少于要求承租的业主户数时,同样应采取抽签等公平方式决定,每户限租一个。
据了解,在条例修订最初的草案中,并没有针对此规定的罚则,但为了保证这条新规能落到实处,不至变为一纸空文,最终出台的新条例制定了处罚条款,“建设单位对业主要求承租的车位、车库只售不租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在满足业主购买和承租需求后还有多余车位的,可以出租给业主以外的使用人,但租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新规二:人防工程的车位最多租三年
由于人防工程的停车位不得出售,只能出租,有些开发商为回笼资金,便硬性规定停车位租赁合同必须二十年一签,相当于“变相出售”。去年,常州一家小区就被曝出,开发商向业主一次性出租车位20年使用权,价格也因此高达13.2万-15万元一个,引发了业主的强烈不满。为防止开发商“逼”业主签长期租赁合同,新条例要求,人防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租赁期限超过三年,且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新规一:八成以上资金可存定期
让公共维修资金“钱生钱”也是新条例的一大亮点。据了解,江苏目前有专项维修资金近300亿元,因不少建筑尚在保修期之内,业主的使用率不到1%,大量的资金以活期形式沉淀在银行。针对百姓要求盘活资金的呼声,新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可以申请,将不低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百分之八十的款项转存为一年以上的定期存款,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有业内人士算过一笔账,定活利率相差9倍之多,转存定期之后,小区维修资金利息收益可增加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将为今后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更换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来源。
新规二:六种情形可应急提取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但目前国家规定,动用这笔钱,需要两个“三分之二”(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程序繁琐。如果发生紧急情况怎么办?省新条例明确,出现六种危及房屋安全情形之一可以应急提取,包括: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楼体单侧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以及危及房屋安全的其他情形。
C关于物业费
新规一:政府指导价每三年评估
对于小区物业收费的标准,新条例规定,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后,是否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业主大会决定。这意味着,业主大会可以决定随行就市,实行市场调节价,比如与物业公司协商,提高服务档次,增加服务内容,同时业主也将相应支付高一点的费用。而别墅等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新条例进一步明确,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价格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及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每三年内进行一次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并予以公布。
据了解,在条例修订过程中,有物管企业反映,有的地方物业费的政府指导价多年不变,不能及时客观地反映物业服务的成本变化和市场供求,而且由于长时间不调,一旦调整幅度较大,业主的抵触情绪就很大。因此新条例做出了三年一评估的规定。
新规二:不交物业费可能被公示
业主、物业使用人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费的,业主委员会、物管企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在小区内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管企业可以向法院起诉。这是新条例针对拖欠、拒交物业费现象出台的新规定。据了解,目前很多小区的物业费收缴率不高,欠费直接影响物管企业的服务质量,也侵害了诚信的交费业主的`利益。而今后,不交物业费的业主,可能会被公示,甚至被告上法庭。
D关于社区管理
新规:城管、公安等也将介入小区管理
有的小区里居民违规开饭店,有的居民将车辆乱停乱放,甚至堵住了消防通道,有的居民私搭乱建。但由于物业公司只能上门劝阻,没有执法权,管理起来难度很大。若都去打官司,成本又太高。让有执法权的相关政府部门也来介入小区管理,这是新物管条例的又一创新举措。“城市管理、公安、工商、环保、卫生、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治安消防、环境卫生、房屋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
E关于电梯
新规:开发商预交电梯更新费
近两年来,老小区电梯关人事件时常见诸报端,一些上世纪末建成的高层住宅电梯开始进入“大修期”,也让电梯安全成为关注的焦点。由于节能省地的要求,目前住宅项目小高层、高层渐成主流,今后电梯坏了怎么办?维修、更换的费用谁来出?业内人士告诉扬子晚报记者,公共维修资金应付一般的维修没问题,但如果是换电梯,根本不够用。新条例提出了一个新的筹资渠道,对于5月1日条例施行后出让的土地,配置电梯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交付使用前按照建筑安装总费用百分之一的比例交存资金,专项用于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的更新和改造。”据了解,目前南京住宅的建安成本约在每平方米两三千元,以三千元为例,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的中型社区,开发商将预交600万元的电梯、消防更新改造费。
此外,新条例还规定,住宅物业交付使用后,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费用由业主承担;其更新和改造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所需资金由业主承担,政府可以给予补贴。
其他重要规定
保障房配建物业经营用房
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应当按照不低于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增加配置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收益用于弥补物业服务费不足。
老楼配电梯须2/3业主同意
住宅物业需要使用共有部分增设电梯等进行二次开发、改造的,应当经本幢或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符合规划、土地、建设、环境保护、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并且依法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旧小区政府来改造
对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较差的旧住宅小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改造整治,并将整治规划和年度计划向社会公布。
旧住宅小区内的道路、照明、绿地及文化体育、安全防范、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的改造建设资金,由政府负责;业主专有部分的设施设备改造支出,由业主承担。
道路停车收益业主大会可处置
业主大会成立前,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在前期物业合同中约定。收益的百分之七十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可补贴物业费。
业主大会成立后,道路、场地停车收益,以及利用共有部分、共用设施从事广告等经营活动的,须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委会决定,收益如何使用也由其决定,或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没有决定或者约定的,按照前款规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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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调查显示南京六成小区不租车位
365地产家居网本月22日发布的一项停车位调查显示,车位租售矛盾较突出。有八成网友有租赁需求,但仅有四成小区有车位出租。半数受调查网友反映开发商宁愿将车位闲置,也不肯改售为租。
调查数据显示,在资金宽裕的前提下,有43%的网友选择购买车位,但其中有26%的网友选择先租后买,仅有16%的网友选择“一定要买车位”,另有58%的网友选择不买车位。加上先租后买的人群,租赁需求超过八成。但在被调查楼盘中,仅有四成小区有出租车位,其中刚需楼盘租售结合的较多。而改善型楼盘则比较牛气,不少楼盘只售不租。
即便是租售并举的小区,由于出租比例偏低,一般只有15%左右,也远不能满足业主的租赁需求。有近一半网友反映,所在小区的车位出售给业主,剩余车位未被利用。仅有三成网友认为小区内车位租售比例合理。
记者昨晚也在南京一家已交付四年的小区看到,地下车库空空荡荡,停放的车辆约占车位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而小区地面道路上停满车辆。据了解,该小区可租车位占比15%,已基本租完,而可售车位卖出的并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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