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江苏,江苏 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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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土地面积有多大江苏面积多大?

江苏省陆域面积10.72万平方千米,占中国土地总面积土地江苏的1.12%。

截至2018年4月,江苏耕地面积6870万亩,人均占有耕地0.86亩。全省海域面积3.75万平方公里,共26个海岛。沿海未围滩涂面积5001.67平方公里,约占全国滩涂总面积土地江苏的1/4,居全国首位。

江苏地形以平原为主,江苏陆地面积为103229.17平方千米,其中,平原面积占比86.89%,达89706.03平方千米,丘陵面积11916.16平方千米,山地面积1606.98平方千米 ,比例居中国各省首位,主要由苏北平原、黄淮平原、江淮平原、滨海平原、长江三角洲平原组成。

江苏是中国地势最低土地江苏的一个省区,绝大部分地区在海拔50米以下,低山丘陵集中在西南部,占江苏省总面积的14.3%,主要有老山山脉、云台山脉、宁镇山脉、茅山山脉、宜溧山脉。连云港云台山玉女峰为江苏省最高峰,海拔625米。

扩展资料

一、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管理。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依法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防止土地资产流失。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江苏省土地资源

江苏湿地资源丰富,江苏湿地面积为282.19万公顷,其中自然湿地195.32万公顷,人工湿地86.87万公顷。湿地的分布,沿海以近海与海岸湿地为主,苏南以湖泊、河流、沼泽类型为主,里下河地区以河流湖泊为主,苏北以人工输水河与运河为主。

江苏地跨华北地台和扬子地台两大地质构造单元,有色金属类、建材类、膏盐类、特种非金属类矿产是江苏矿产资源的特色和优势。截至2018年4月,江苏发现的矿产品种有133种,探明资源储量的有68种,其中铌钽矿、含钾砂页岩、泥灰岩、凹凸棒石粘土、二氧化碳气等矿产查明资源储量居中国前列。

三、江苏省介绍

中文名称: 江苏

外文名称: Jiangsu

别 名 :苏

行政区类别 :省

所属地区 :中国华东

下辖地区 :13个地级市

政府驻地: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68号

电话区号: 025、0510-0527

邮政区码: 210000-226000

地理位置: 华东

面 积 :10.72万平方千米

人 口: 8029.3万人(2017年)

方 言: 江淮官话、吴语、中原官话

气候条件: 亚热带季风气候—温带季风气候

著名景点: 中山陵、云龙湖、三台山、花果山、太湖、苏州园林、瘦西湖等

机 场: 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徐州观音国际机场、苏南硕放国际机场等

火车站 :南京南站、徐州东站、苏州站、连云港站等

车牌代码: 苏A—苏N、苏U

历史名人 :刘邦、项羽、李煜、刘裕、孙权等

当代名人 :乔冠华、厉声教、华罗庚、范曾等

参考资料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走进江苏

参考资料来源:江苏省国土资源:政策法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江苏

10.26万平方千米

江苏的面积: 10.72万平方千米。占全国的1.06%,列全国第24位。其中,平原面积占69%,河湖面积占17%。

江苏省位于中国大陆东部沿海,东濒黄海,西邻安徽,北连山东,南接浙江、上海,是全国地势最低平的省(区)。介于东经116°18′~121°57′,北纬30°45′~35°20′之间。

江苏省辖13个地级市、54个市辖区、27个县级市、25个县。

2010年11月1日零时为标准时点的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江苏省全省常住人口为78659903人。

江苏的土地面积有多大:江苏省地处中国大陆沿海中部和长江、淮河下游,东濒黄海,北接山东、西连安徽,东南与上海、浙江接壤,是长江三角洲地区的重要组成部分,介于东经116°18′-121°57′,北纬30°45′-35°20′之间.海岸线长1000多千米.江苏,得名于清朝江宁府和苏州府二府之首字,简称“苏”.省会城市为南京.江苏傍江临海,是中国人口密度最高的省份之一,总面积10.67万平方公里----占全国总面积的1.11%的土地上,全省常住人口7600.1万人.连绵近1000公里的海岸线拥抱着约980万亩的黄金滩涂.江苏境内平原辽阔,土地肥沃,物产丰富,江河湖泊密布,五大淡水湖中的太湖、洪泽湖在此横卧,历史上素有“鱼米之乡”的美誉

江苏省国土面积多大 - : 江苏省10.26万平方公里

江苏省土地面积有多大?: 10.2600万平方公里

江苏省的领土有多大?江苏土面积少? : 江苏国土面积:10.72万平方公里

江苏省的面积是多大: 江苏傍江临海,是中国人口密度最高的省份之一,总面积10.67万平方公里----占全国总面积的1.11% 其中平原圩区面积7.1万km2,占全省总面积的69%,水面积1.66万km2,占全省总面积的16%,丘陵山区面积1.5万km2,占全省总面积的15%

江苏的面积多大 - : 原来的说法是全省面积10.26万平方公里 但由于微山湖边与山东省的边界未完全确定,近几年地图关于这个地方的未定省界画的跟早先的地图差距很大.而且江苏省连云港市的“前三岛”山东省说是他们日照市的. 按照实际控制面积来说,江苏省实际控制面积10.17万平方公里 剩下0.09万平方公里控制在山东人手里 来自百度 采纳哦

江苏土地面积多少 - : 中文名称: 江苏 外文名称: JiangSu Province 别名: “苏” 行政区类别: 省 所属地区: 中国华东 下辖地区: 南京,无锡,苏州等13个省辖市 政府驻地: 南京 面积: 10.26万平方千米 人口: 7676.5万(2008年) 方言: 江淮官话,吴语 气候条件: 气候温和,雨量适中,四季分明 著名景点: 苏州园林,中山陵,明孝陵,瘦西湖,鼋头渚,花果山 简称: 苏 人文特色: 汉风吴韵 吴风汉韵

江苏的面积多大: 全省面积10.26万平方公里,占全国的1.06%,列全国第24位

江苏省的面积多大?: 江苏省总面积为10万多平方公里,

江苏省的面积有多大?: 江苏傍江临海,是中国人口密度最高的省份之一,总面积10.67万平方公里----占全国总面积的1.11%的土地上

江苏省农村土地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合理利用农村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资源,是指城市以外的一切土地。

凡在本省境内进行农村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农村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按照乡村土地利用规划进行。第四条 乡村土地利用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乡村土地利用规划,不得随意修改。确须修改的,应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村镇建设规划应与乡村土地利用规划相协调。第五条 农村各项非农业用地,必须遵循“合理布局,适当集中,可以利用坡地、荒地的,不得使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使用好地”的原则。第六条 在乡村土地利用规划中,按照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对农产品的基本需求量,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第七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土地,除国家重点工程外,不得批准征用和占用。

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严禁建窑烧砖、挖沙取土,新建厂房住宅、开挖鱼塘等。第八条 国家建设、乡镇企业建设、农村公共设施等非农业建设项目需要征用、使用农村土地的,应按审批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批准用地:

(一)已突出年度用地计划的;

(二)未按乡村土地利用规划安排用地的;

(三)建筑占地面积超过定额比例标准的(农民住房和附着物的占地面积超过宅基地的70%,总面积超过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标准,企业内建筑占地系数低于25%的,厂前区用地超过总面积的5--6%)。第十条 凡征用村组土地,需办理撤组农转非的,用地单位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前申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征地前期准备工作。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砖瓦窑业用地,禁止占用耕地挖田取土,凡允许继续生产的砖瓦窑厂,取土用地均按临时用地处理,承担复垦任务或经费,用毕后交原村组使用。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农村建房用地:

(一)不符合分户条件而分户的;

(二)出租房屋的;

(三)全家户口已合法迁入,但原籍宅基地尚未退还集体的;

(四)新分户者,原宅基地面积已达到分户标准的;

(五)超计划生育的。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将耕地改为非耕地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农村地籍管理制度,实行年度土地资源动态监测。第十五条 农村土地(含国家、集体)所有者和建设用地使用者,应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证书。

前款中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变化的,应按登记程序办理变更手续,核发证书。

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者改变土地用途的,应报原批准用地机关批准。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者,须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与土地所有者签订用地合同后,领取《临时用地使用证》。使用期满并履行合同后,注销登记,收回《临时用地使用证》。

临时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第十七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除《江苏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施行细则》规定的收税范围以外的各类企业(包括个体户、联合体)用地和居民宅基地,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村民委员会、学校、幼儿园、医院及由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的生产用地;福利企业用地;铁路、公路、水利用地;军事设施用地(含测量标志用地),不列入有偿使用范围。第十九条 农村非农业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由县(区)、乡土地管理部门按照省土地、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凭《江苏省收费许可证》亮证收取。第二十条 农村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费,实行村有乡管,单独建帐、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土地的复垦、整治,也可部分用于村庄内的基础设施的公益事业建设。第二十一条 以下土地列为复垦管理:

(一)水利、交通等建设挖、压废地;

(二)工矿企业废弃地和煤矿用陷地;

(三)农村中废弃的沟渠、坑塘、宅基地;

(四)其他各类零星荒废地。

土地复垦计划每年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计划部门共同编制下达。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21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土地江苏了加强土地管理土地江苏,促进经济和社会土地江苏的可持续发展土地江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涉及土壤污染防治、林业管理等内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属及其登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 土地管理应当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依法实行土地有偿使用,维护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合法权益;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推动绿色发展。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科学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推动节约集约用地,提升用地效率,制止非法占用土地和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国家土地督察工作,不得拒绝、阻碍自然资源督察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第八条 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第九条 国土空间规划是对一定区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在空间和时间上作出的安排,是各类保护、开发、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第十条 本省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国土空间规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下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当服从上级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应当服从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应当相互协同,符合总体规划并与详细规划相衔接。第十一条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推动绿色、可持续发展,细化落实国家和省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质量和效率。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明确对土壤、水等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和相应的预防措施。第十二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包括规划目标、范围期限、空间格局、空间分区和用途管制、近期规划和实施措施等内容。

省、设区的市、县(市)编制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批准后,由本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第十三条 详细规划是对具体地块用途、开发建设强度等作出的实施性安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等的法定依据。

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由设区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规划作为详细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按照规定报批。第十四条 相关专项规划是在特定区域或者领域,为体现特定功能对空间开发保护作出的专门安排,是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支持按照特定功能要求,组织编制跨行政区域或者流域的国土空间规划。

海岸带、自然保护地、城市综合交通、轨道交通线网、地下空间等专项规划,以及跨行政区域或者流域的国土空间规划,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涉及空间利用的交通、能源、水利、农业等领域专项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林业草原等专项规划,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因国家重大战略调整、重大项目建设或者行政区划调整等确需修改规划的,须先经规划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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