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州住宅,常州住宅与房产信息

盐城房产 精选 2022-11-24 48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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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最大的小区排名

龙湖双珑原著。龙湖双珑原著位于高端住宅云集的恐龙园板块,周边涵盖中华恐龙园、迪诺水镇商圈、世茂广场等城市资源,属于常州新北富人区的领军楼盘也是常州最大的小区。常州,简称“常”,别称龙城,江苏省辖地级市,长江三角洲中心区城市。

常州将取消二手房限售 前7月新房成交面积同比降65%

江苏又一城放宽限售政策。

据常州本地媒体报道,常州将对限售政策做出调整,自9月1日起常州市二手房将全面取消限售。

对此,常州市住建局相关人士8月24日向记者表示,此次调整仅针对二手房,购房者购买的新建商品房,再次上市交易时间维持现有政策不变。

在此之前,常州今年5月曾对限售政策进行过调整江苏常州住宅:商品住房由自取得不动产权证后满4年方可上市交易,调整为满2年可上市交易。

对于限购政策是否会放松,上述常州市住建局人士向记者表示,目前政策没有变化。

中指院苏州分院高级分析师金珂认为,常州此次取消二手房限售,与当地商品房成交量大幅下降有关。

“常州今年前7个月商品房交易量较去年同期明显下滑,购房者观望情绪较浓,迟迟不愿出手,房企销售压力大。”金珂表示。

中原地产高级研究经理卢文曦指出,常州取消二手房限售,意在盘活存量市场,通过加强市场流动性,间接拉动新房市场交易量。

“之前出台限售政策,是因为市场过热,通过设定较长限售时间为楼市降温。现在市场环境发生很大变化,交易量大幅下滑,市场缺乏流动性,限售政策有必要做出适当调整。常州取消二手房限售,有助于提振市场信心,尤其有利于释放部分改善需求。”卢文曦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据克而瑞监测数据,今年7月,常州新建商品住宅成交面积23万平方米,环比下降33%,同比下降70%;1-7月,常州新建商品住宅成交面积177万平方米,同比下降65%。

数据显示,常州7月新建商品住宅库存量568万平方米,消化周期21个月。去化率方面,常州7月新房开盘平均去化率只有19%。

为激活楼市,常州市5月份还降低江苏常州住宅了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最低首付比例由50%降至30%。此外,常州还提高了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中仅一人符合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借款申请人中有两人(含)以上符合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为90万元。

在金珂看来,常州取消二手房限售,短期内二手房挂牌量或将明显上涨,购房者选择面扩大,成交周期有所变长。

“长期来看,此举有利于稳定购房者信心,带动楼市企稳。随着各地持续优化政策,其它城市也可能采取类似措施。”金珂表示。

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非住宅物业和与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三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理工作体系,实施网格化管理,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和目标责任机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服务与管理水平。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对业主自治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第四条 市、辖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公安、民政、财政、规划、城乡建设、园林绿化、市场监督管理、消防、环保、价格、信用信息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并推广使用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平台,用于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物业管理相关信息公开和物业管理纠纷投诉处理等。市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应当纳入市人民政府的公共服务平台。

鼓励物业管理相关主体利用互联网等开展物业管理活动。第六条 市、辖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培训制度,定期对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自治组织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第七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等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法律、会计、工程监理、评估、咨询等第三方机构参与物业管理活动。

鼓励业主自治组织、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物业项目承接查验、物业服务标准和费用测算、物业服务质量评估等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活动。

第三方机构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相关技术规范和合同约定提供专业服务,出具的报告应当真实、客观、完整,并对出具的报告负责。第二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 业主大会第八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相应职责。

业主大会决定下列事项:

(一)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监事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监事会成员;

(四)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五)确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监事会工作经费,业主委员会委员工作补贴和标准;

(六)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七)选聘、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八)筹集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九)依法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方式和经营收益(以下统称公共收益)的分配和使用;

(十一)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九条 新建住宅小区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申请,并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资料。

十人以上业主公开联名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辖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申请。辖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收到申请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审核是否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已符合条件而建设单位尚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资料的,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报送;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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