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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职职工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21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具体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执行。
2.各地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苏州市202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今年全市统一最高限额为31600元。职工本人缴存的月工资基数超过最高限额的按最高限额计算,不到最高限额的按实计算。
3.各单位调整后的职工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如职工实际工资确实低于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核准后进行调整,但最低不得低于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年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到期未调整,且缴存基数低于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的,由市公积金中心统一调整至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
4.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按以下标准执行:
(1)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工资基数应与本人当年度社保缴费基数一致。工资基数和缴存比例上下限按照缴存企业相关规定执行。
(2)自由职业者在本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内月缴存额最低为500元/月,每增加500元为一档,最高不超过5000元/月。
5.调整后的缴存基数自2022年7月起执行。对2022年7月至调整办理当月期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后应予以补缴。
6.新职工住房补贴的月工资基数同口径同时调整。
按照调整后的最高缴存基数为34500元;
而南京市的缴存比例为5%-12%,调整后的最高缴存基数为34500元,按照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为1:1计算,缴存职工的公积金账户每月的缴存金额上限可以达到8280元(34500元×12%×2),较2020年度增加了792元。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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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标准为28400元,月缴存基数下限标准为3800元。
根据2021年7月江苏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最新口径,园区社保和公积金缴费基数调整如,甲类综合保障计划:月缴费基数上限标准为28400元,月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为3800元。乙类综合保障计划:月缴费基数上限标准为20586元,月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为3800元。园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标准为28400元,月缴存基数下限标准为3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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