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棚户改造政策,江苏棚户改造政策文件

盐城房产 精选 2022-11-22 77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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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棚户区改造最新政策2022年

一、2022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一)货币补偿

补偿补助总款=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外迁补助费+其他补助费

(二)房屋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房屋

本项目产权调换房屋位于北辛安安置房小区。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临时安置期限为36个月。安置房a区房屋为普通商品房,安置房b区房屋为“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商品房。

2、补偿补助总款

补偿补助总款=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其他补助费

3、产权调换房屋面积

被征收人可选购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0.2倍+10建筑平方米,其中:

(1)如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0.2倍部分小于10平方米,则按10平方米计算;

(2)本项目征收范围内同一人或夫妻有两处及以上房屋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10建筑平方米只享有一次;

(3)当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0.2倍+10建筑平方米小于产权调换房屋最小户型面积,允许购买本项目产权调换房屋最小户型。

4、产权调换房屋购买价格

(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0.2倍和10建筑平方米部分,在签约期限内按照优惠价格4500元/建筑平方米购买,在签约期限届满后,按照7000元/建筑平方米购买;

(2)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本项目基准价格购买;

(3)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0.2倍+10建筑平方米的部分,按照本项目标准房地产价格购买。

5、选房顺序

本着“先签约先选房”的原则,被征收人可自愿选择安置房a区、b区产权调换房屋。

(三)被征收房屋价值、标准房地产价格、基准价格

1、被征收房屋价值

被征收房屋价值=[(基准价格×k+被征收房屋重置成新价)×因素修正系数]×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设备、装修及附属物价格

k为容积率修正系数。

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以本项目公开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标准房地产价格、基准价格

本项目标准房地产价格、基准价格由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时点评估确定。

本项目预评估标准房地产价格为44208元/平方米,基准价格为41877元/平方米。

(四)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外迁补助费

1、搬迁费

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标准为40元/平方米;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标准为80元/平方米。

2、临时安置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基数,一次性发放4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标准为90元/月/平方米。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自行周转。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房的,以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居室套型为基数,一次性发放40个月的临时安置费;签约期限后签约并搬迁交房的,临时安置费逐月核减。标准为:

一居室套型3560元/月

二居室套型4730元/月

三居室套型5520元/月

如临时安置期限届满,产权调换房屋不能交付的,按届时的房屋租赁市场价格重新核定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继续发放临时安置费,直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2)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且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本项目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为1800元/平方米。

4、外迁补助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外迁补助费,标准为4000元/平方米。

(五)其他补助费

1、平房补助费:补助标准为400元/平方米(仅限于未建地下室、地面二层及以上等建筑),计算基数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2、低保、残疾补助费:补助标准为20000元/证。

3、电话移机费:补助标准为235元/部。

4、空调移机费:补助标准为400元/台。

5、有线电视移机费:补助标准为300元/终端。

6、热水器移机费:补助标准为300元/台。

7、对选择安置房b区产权调换房屋的,以所选安置房b区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为基数给予补助费,标准为1500元/建筑平方米。

8、未经批准建设的地下室、地面二层及以上等建筑,不予补偿,只按照本项目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助费。

二、国家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是什么

1、建立绿色规划管理渠道。棚户区改造工程的控制调节调整,程序简单。在规划审批过程中,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项目容积率指标,实现项目收支的总体平衡。

2、如果砍伐树木,绿色空间,调整道路挖掘,公共厕所和垃圾站点,和电力、电信、广播和电视波兰人和线是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删除根据规划要求,补偿费用免征,项目业主单位应当重建或恢复项目根据规划需求。公厕、垃圾站拆除后,规划中没有改建、恢复要求的,仍按规定给予补偿。

3、配套商业设施用地红线内的棚户区改造工程,应当构建依照“谁管理,谁投资”的原则,和社区外的大型配套管网由邮政部门,同时构建电力、电信、广播电视、气体和水等。社区用电、用气、用水增加的费用只收取。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的企业,不得重复发生水电分离改造费用。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棚户区改造政策

法律分析:棚户区改造,是中国政府提议并组织实施制定《棚户区征收标准》,各地政府严格按照《棚户区征收标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针对于城镇中,历史遗留的集中成片危旧住房、破房烂院,户距拥挤不堪,公共设施无法配套,消防出行、生产生活存在明显公共安全隐患的旧村旧城,本着解决群众出行、住房安全、生产宽敞、生活便利、公共安全能够应急保障和环境卫生能够保洁等城市农村历史顽疾,消除公共安全隐患、优化生产生活环境,解决一大批困难家庭住房与社会发展不适应等问题,是一项民心工程,完善棚户区项目周边道路、广场、教育、商业等基础配套设施,提升居住环境中的人气指数,在改造棚户区的同时带动了城市整体环境的改善,促进了生产生活、就业、养老等社会问题的解决,产生了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的综合效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组织编制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第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二十三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

第二十四条 新建铁路编组站、铁路货运干线、过境公路、机场和重要军事设施等应当避开市区。

第四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设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棚户区改造最新政策2021年

2021年棚户区改造计划如下:

一、计划开工项目:我县2021年计划新开工棚户区改造项目2个,分别是高河城东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900套,高河E-3地块(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800套,共计新开工1700套棚改房。

二、计划基本建成项目:2021年计划基本建成棚户区改造项目5个,分别是石牌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1000套,高河镇城东城中村改造项目444套,高河老街城中村改造项目300套,高河镇高岭路城中村改造项目400套,月山镇老城棚户区改造项目20套,共计基本建成2164套棚改房。

扩展资料:

为加快推进我区城镇棚户区改造和公租房建设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21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和公租房建设计划下达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各地市和相关单位要根据下达的城镇棚户区改造和公租房建设计划任务,加快前期工作进度,履行项目审批程序,待资金落实到位后,抓紧开工建设。2021年4月底前,新建项目要完成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初设及概算批复、招投标等各项前期准备工作;续建项目要全部复工。2021年6月底前,所有资金落实到位的新建项目要全部开工;配建、购买(或长期租赁)商品房作为公租房的,要完成协议签订或房屋交易手续工作。

二、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各地市要明确项目建设法人,严格落实责任,地市直项目由地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为项目法人;县(区)项目由县(区)人民政府作为项目法人。新建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同级审批”的原则,优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

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终身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备案制,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各地市和相关单位要及时将2021年新建项目录入国家重大项目建设库,并按照发改部门的要求及时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调度。

三、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城镇棚户区改造按照“以奖代补”的方式由中央和自治区给予补助;公租房建设补助资金按照2020年补助标准测算补助额度,具体补助标准以实际下达为准。各地市、县(区)要积极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严禁新增政府隐性债务。

要严格执行基建项目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实行财政分账核算,专款专用,避免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长期闲置,坚决防止拖欠农牧民工工资情况发生。

四、强化督促指导工作。地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发改、财政部门加大项目建设督促指导力度,认真做好城镇棚户区改造和公租房建设项目信息统计及情况报告工作,密切跟踪计划执行情况,认真落实月报制度,每月25日前上报本地市城镇棚户区改造和公租房建设项目进展情况。

对项目建设进度缓慢的地市,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进行专项督办,对未能按时完成年度建设任务的,将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

参考资料来源:怀宁县人民政府-2021年棚户区改造计划

参考资料来源: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21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和 公租房建设计划的通知

2019年江苏省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各市、县财政局、建设局(房产局):

根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60号通知印发)和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情况的通知》(财办综[2013]92号)要求,结合江苏实际,现就做好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审核程序和审核依据

(一)各市、县财政局、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组织本地申请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的项目单位认真如实填报《2013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财政补助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2013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情况汇总表》(式样见附件7)。项目单位应及时将填制的附件1、附件7,以及其他相关申报资料签章后报当地财政局、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

(二)各市、县财政局、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根据各市、县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度改造计划,2013年度各市、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计划,2013年度各市、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2013年度各市、县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各市、县有关部门核发的征收决定书(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中村属集体土地的需提供项目拆迁许可文件)等必要文件和资料,对各相关项目单位填报的《2013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财政补助申请表》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式样见附件2),并对经审核确认符合申请补助条件的项目,按项目名称汇总填报《2013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计划和完成情况表》(式样见附件3)、《2013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情况汇总表》(式样见附件7),同时,填报《2013年度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式样见附件4)。

各市、县财政局、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经审核责任人、相关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的书面审核意见、附件3、附件4、附件7,连同其他相关资料于2月25日前上报省财政厅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三)省财政厅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各市、县财政局、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上报的申报资料进行复审,汇总填列《2013年度江苏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和完成情况表》(式样见附件5)、《2013年度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式样见附件6)后,连同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全省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及上年度和本年度改造任务分解计划,各市、县城市棚户区改造申报材料,省财政厅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各市、县申报材料审核情况的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按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情况的通知》(财办综[2013]92号)规定的时间提交财政部江苏专员办审核。

(四)财政部江苏专员办对省财政厅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根据审核情况组织抽查不少于3个地级市(含直管县),按财政部规定时间出具审核意见上报财政部。

二、相关申报表和审核表填报口径

附件1、附件3、附件4、附件5、附件6中具体栏目的填报口径为:

(一)“2013年度征收(收购)计划完成情况”栏下“征收(收购)户数计划”填列2013年《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下达2013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5号)中分解下达给各市、县(市)及有关区人民政府的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

(二)“2012年度征收(收购)计划完成情况”栏下的“征收(收购)户数、征收(收购)面积”是指2012年全年实际完成的城市棚户区征收户数和征收面积,以征收人和被征收人签订的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为依据,填列永久安置住房户数(包括实物安置住房户数和货币补偿户数)、住房和非住房征收建筑面积。

(三)“度征收(收购)计划”栏下的“征收(收购)户数、征收(收购)面积”是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的通知》中分解下达给各市、县(市、区)的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

三、监督检查

财政部江苏专员办在收到省财政厅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交的复审汇总资料后,除实地抽查审核不少于3个市、县外,还将对以前年度申请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弄虚作假、虚报、多报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不按规定分配使用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等问题,一经查实,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回已安排的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市、县,将停止安排相关专项支出补助资金。

四、联系单位及电话

财政部江苏专员办二处

联系人:顾奋英联系电话:025-51816283

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联系人:何小青联系电话:025-83633710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处

联系人:黄清联系电话:025-51868552

本通知及相关附件的电子版本,可登录江苏专员办门户网站查询下载(网址为:)。

附件:1.2013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财政补助申请表(项目单位填制)

2.书面审核意见(模板)(市、县财政、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填制)

3.2013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计划和完成情况表(市、县财政、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填制)

4.2013年度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市、县财政、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填制)

5.2013年度江苏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计划和完成情况表(省财政、住建部门填制)

6.2013年度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省财政、住建部门填制)

7.2013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况汇总表

财政部江苏专员办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月13日

国家棚改最新政策是什么?

征收补偿1、实物安置2、货币补偿各地区要按照中国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依法实施征收,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棚户区改造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要按照中国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各地区可以探索采取共有产权的办法,做好经济困难棚户区居民的住房安置工作。行政审批建立快速审批通道:中国各地市、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共同建立棚户区改造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服务方式,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限期完成项目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确保建设用地供应中国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共同商定棚户区改造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中国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棚户区改造规划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计划,结合改造用地需求、具备供应条件地块的具体情况和实际拆迁进度,编制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要共同商定棚户区改造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并根据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将棚户区改造和配套设施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市、县规划部门应及时会同国土资源部门,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棚户区改造区域全部拟供应宗地的开发强度、套型建筑面积等规划条件,涉及配套养老设施、科教文卫设施的,还应明确配建的设施种类、比例、面积、设施条件,以及建成后交付政府或政府收购的条件等要求,作为土地供应的条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棚户区改造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供地时序、宗地规划条件和土地使用要求,接受社会监督。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对市、县棚户区改造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用地落实到位。

棚改政策新政2021

棚户区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城市危房、城中村纳入城镇棚户区范围。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或年度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房或通过改建、扩建、翻建等方式实施改造的住房。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棚户区改造要符合以下要求:困难住户的住房得到妥善解决;住房质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明显改善;困难家庭的负担控制在合理水平。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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