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产权,江苏省产权交易市场官网

盐城房产 精选 2022-11-21 113 0

本篇文章主要给网友们分享江苏省产权的知识,其中更加会对江苏省产权交易市场官网进行更多的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记得关注本站!

本文目录一览:

江苏省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如何进行个人注册

江苏省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进行个人注册江苏省产权的方法为江苏省产权

1、首先打开江苏省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网址江苏省产权

2、然后在登录界面选择注册选项江苏省产权

3、最后按照步骤输入个人信息即可。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江苏省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发展产权市场,规范国有产权转让行为,促进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产权转让,是指有偿出让国有产权或者购买国有产权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国有产权,是指政府及其授权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法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拥有的财产权利以及企业、事业单位依法用国有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而拥有的财产权利。

本规定所称国有产权转让,是指有偿出让或者受让国有产权的行为。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兼并、拍卖、出售等多种形式。第三条 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全省国有产权转让活动实施行政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国有产权转让的规章制度;

(二)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和批准国有产权转让机构的设立和终止,并对其进行业务指导;

(三)审查和批准省属企业、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转让的申请;

(四)依法处理国有产权转让中的争议和违法、违纪行为。第四条 省经济综合部门、体制改革部门和有关经济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法定职责,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培育建设和监督管理产权市场。第五条 国有产权转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和保值增值。第六条 产权转让机构由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县(市)不设产权转让机构。

省政府授权从事公物拍卖的机构,可以承担部分国有产权转让中的拍卖业务。第七条 设立产权转让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二)有与从事产权转让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三)有10名以上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专职专业人员;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先例上述条件的机构,由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产权转让机构资格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法人登记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第八条 产权转让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有关产权转让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审查转让双方资格;

(三)为产权转让双方提供转让场所;

(四)发布和传递产权的转让信息;

(五)保守转让双方的商业秘密;

(六)协调转让双方的关系。为转让双方提供中介服务;

(七)做好产权转让过程的组织工作;

(八)向有关部门提供有效的产权转让文书;

(九)定期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国有产权转让的状况和存在的问题。第九条 产权转让机构可以根据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省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向转让双方收取一定的服务费或者佣金。第十条 国有产权的出让方必须是直接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的政府及其授权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因出资而对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拥有产权的企业、事业单位,被出让的企业、事业单位本身不得作为产权出让方。

国有产权的受让方应当是具有购买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和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也可以作为受让方。第十一条 国有产权转让的标的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的整体国有产权,也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的部分国有产权(含不上市的股权)。第十二条 成批出让国有企业以及出让大型、特大型国有企业产权,必须由省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报国务院审批;出让属于地方管理但有中央投资的国有企业产权,应当事先征得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同意。第十三条 有权代表政府直接行使国有产权的部门或者机构出让单个企业、事业单位国有产权的,其评估确认值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按其隶属关系由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后,向产权转让机构申请转让;其评估确认值在200万元以上(不含200万元)的,按其隶属关系由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产权转让机构申请转让。企业、事业单位拥有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国有产权的,在出让其国有产权时,由该企业、事业单位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后,向产权转让机构申请转让。

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江苏省产权了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江苏省产权,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江苏省产权的专有权利:

(一)作品江苏省产权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江苏省产权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第三条 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遵循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优化服务的要求。

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滥用知识产权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将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知识产权议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具体工作由同级知识产权部门承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稳定长效的知识产权发展投入保障机制,将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省知识产权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第五条 版权部门依法负责著作权促进和保护工作。知识产权部门依法负责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促进和保护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商业秘密促进和保护工作。农业农村、林业部门依法负责植物新品种、农产品地理标志促进和保护工作。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著作权、植物新品种等领域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本款规定的部门统称为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

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卫生健康、金融监督管理、海关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

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与其他有关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紧密配合,牵头建立信息通报、要情会商等工作机制。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弘扬知识产权文化,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营造崇尚创新、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鼓励社会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知识产权奖项。第七条 促进长江三角洲区域知识产权一体化发展,加强知识产权发展规划、保护、公共服务等领域合作,推动建立健全案件线索通报、移送、协助调查、协助执行等工作机制,推进知识产权信息互通、经验互鉴。

加强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流协作。第八条 拓宽知识产权对外交流合作渠道,加强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推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协作。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等依法依规开展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与交流。第二章 促进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产业、科技、人才等政策措施,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服相结合的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与运用机制。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和个人加强自主创新,提升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能力,促进知识产权高效益运用。第十条 鼓励作品创作和传播,引导著作权人依法进行著作权登记,支持版权交易平台建设,推动著作权交易和产业转化。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专利信息资源利用和专利分析,推动其在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的应用,在关键技术、核心技术领域培育高价值专利。

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在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材料等重点领域加强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推动创新成果及时转化为高价值专利。

省人民政府对获得中国专利奖的本省专利权人给予奖励,并设立江苏专利奖,对在本省实施产生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优秀专利项目或者本省优秀发明人、优秀设计人给予奖励。鼓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开展优秀专利项目或者优秀发明人、优秀设计人的评选。

江苏省产权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江苏省产权交易市场官网、江苏省产权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