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土地,江苏省土地征用赔偿标准2022

盐城房产 盐城房产 2022-11-19 46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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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土地面积约11万什么

江苏省土地面积约11万平方公里。

江苏省陆地面积10.72万平方千米江苏省土地,占中国土地总面积的1.12%。江苏耕地面积6870万亩江苏省土地,人均占有耕地0.86亩。全省海域面积3.75万平方公里江苏省土地,共26个海岛。沿海未围滩涂面积5001.67平方公里江苏省土地,约占全国滩涂总面积的1/4,居全国首位。

江苏地形以平原为主,江苏陆地面积为103229.17平方千米,其中,平原面积占比86.89%,达89706.03平方千米,丘陵面积11916.16平方千米,山地面积1606.98平方千米,比例居中国各省首位,主要由苏北平原、黄淮平原、江淮平原、滨海平原、长江三角洲平原组成。

江苏是中国地势最低的一个省区,绝大部分地区在海拔50米以下,低山丘陵集中在西南部,占江苏省总面积的14.3%,主要有老山山脉、云台山脉、宁镇山脉、茅山山脉、宜溧山脉。连云港云台山玉女峰为江苏省最高峰,海拔625米。

江苏是中国古代文明的发祥地之一,拥有“吴”“金陵”“淮扬”“中原”四大多元文化及地域特征,自古经济繁荣,教育发达,文化昌盛。江苏跨江滨海,湖泊众多,地势平坦,地貌由平原、水域、低山丘陵构成;东临黄海,地跨长江、淮河两大水系。

江苏省土地征收补偿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1.土地补偿费 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3.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江苏省土地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确认和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土地登记行为,维护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江苏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登记是指依法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权利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及依据上述权利设定的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

土地权利人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以及土地他项权利者。

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以外的权利,包括抵押权、承租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转移,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直接转移和随着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移而发生的转移,以及由此引起的土地他项权利的转移。第四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土地登记。

申请土地登记,申请人可以授权委托代理人办理。第五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城乡的土地登记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土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工作。

土地登记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组织进行,省级、省属以上单位(除国家已有明文规定的部署单位外)的土地资产额须经省国土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予以登记。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七条 土地登记分为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

初始土地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的土地进行普遍登记。

变更土地登记,是指已经登记的土地权利因转移、分割、合并、增减、消灭以及土地用途等发生变更而进行的日常登记。第八条 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

所谓宗地,是指由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两个或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所共有,其间难以分清权属界线的地块也称为宗地。

一个土地权利人拥有或者使用两宗或两宗以上土地的,应分宗登记;两个或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应按宗分别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使用土地的,应分别在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行政区登记。第九条 土地登记的主要内容是:

(一)土地权利人的名称、地址、单位性质、上级主管部门;

(二)土地权属性质;

(三)土地权属来源;

(四)土地座落及四址;

(五)所在图幅号、地籍号;

(六)土地用途;

(七)土地面积;

(八)土地等级、地价及土地资产额;

(九)使用期限;

(十)他项权利;

(十一)登记日期;

(十二)其他。第十条 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土地登记申请;

(二)土地调查;

(三)权属审核;

(四)注册登记;

(五)发放或更改土地证书。第十一条 土地登记由下列土地权利人申请:

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依法享有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个人申请。

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依法享有该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无集体经济组织的,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委员会申请;属于村以下单位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属于乡(镇)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人民政府代为申请。

集体土地使用权,由依法享有该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个人申请。

土地他项权利,由依法享有该土地他项权利当事人申请。第十二条 申请土地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向国土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以下称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土地权属证明;

(五)房屋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权属证明;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土地税费交纳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委托他人代理土地登记申请的,代理人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

土地权利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土地登记费用。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江苏省土地了加强土地管理江苏省土地,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江苏省土地的可持续发展江苏省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管理。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江苏省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防止土地资产流失。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下同)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二章 土地登记发证第四条 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五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单位和个人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管理。第六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土地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依法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出租、抵押登记。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土地权利终止的,原土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土地登记:

(一)依法被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国有土地租赁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

(三)因自然灾害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

(四)土地使用权抵押、出租等土地他项权利终止的;

(五)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全部征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的;

(六)其他依法被终止土地权利的。第八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因工作失误导致登记不当的,应当予以更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冶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编制本辖区上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照法津、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批。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将士地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县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土地利用区应当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用地区、城市建设用地区、村庄集镇建设 

用地区、土地开垦区和禁止开垦区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第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江河、湖泊、滩涂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交通建设规划等,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在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及蓄洪滞洪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符合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输水的要求。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严格执行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应当优先保证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建设用地。

节余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经核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江苏面积多少万平方公里

江苏面积是10.72万平方千米。

江苏地处中国大陆东部沿海地区中部,长江、淮河下游,东濒黄海,北接山东,西连安徽,东南与上海、浙江接壤,是长江三角洲地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地跨东经116°18′~121°57′,北纬30°45′~35°20′。

陆域面积10.72万平方千米,占中国土地总面积的1.12%,高邮市周山镇志光村龙华组确定为江苏省陆域地理几何中心点。海域面积3.75万平方公里,共26个海岛。

气候类型

江苏位于亚洲大陆东岸中纬度地带,属东亚季风气候区,处在亚热带和暖温带的气候过渡地带。一般以淮河、苏北灌溉总渠一线为界,以北地区属暖温带湿润、半湿润季风气候;以南地区属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

江苏拥有1000多千米长的海岸线,海洋对江苏的气候有着显著的影响。在太阳辐射、大气环流以及江苏特定的地理位置、地貌特征的综合影响下,江苏基本气候特点是:气候温和、四季分明、季风显著、冬冷夏热、春温多变、秋高气爽、雨热同季、雨量充沛、降水集中、梅雨显著,光热充沛。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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