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江苏土地,以及江苏土地市场网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管理。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依法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防止土地资产流失。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下同)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二章 土地登记发证第四条 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五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单位和个人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管理。第六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土地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依法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出租、抵押登记。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土地权利终止的,原土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土地登记:
(一)依法被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国有土地租赁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
(三)因自然灾害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
(四)土地使用权抵押、出租等土地他项权利终止的;
(五)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全部征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的;
(六)其他依法被终止土地权利的。第八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因工作失误导致登记不当的,应当予以更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冶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编制本辖区上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照法津、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批。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将士地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县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土地利用区应当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用地区、城市建设用地区、村庄集镇建设
用地区、土地开垦区和禁止开垦区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第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江河、湖泊、滩涂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交通建设规划等,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在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及蓄洪滞洪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符合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输水的要求。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严格执行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应当优先保证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建设用地。
节余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经核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合理利用农村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资源,是指城市以外的一切土地。
凡在本省境内进行农村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农村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按照乡村土地利用规划进行。第四条 乡村土地利用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乡村土地利用规划,不得随意修改。确须修改的,应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村镇建设规划应与乡村土地利用规划相协调。第五条 农村各项非农业用地,必须遵循“合理布局,适当集中,可以利用坡地、荒地的,不得使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使用好地”的原则。第六条 在乡村土地利用规划中,按照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对农产品的基本需求量,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第七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土地,除国家重点工程外,不得批准征用和占用。
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严禁建窑烧砖、挖沙取土,新建厂房住宅、开挖鱼塘等。第八条 国家建设、乡镇企业建设、农村公共设施等非农业建设项目需要征用、使用农村土地的,应按审批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批准用地:
(一)已突出年度用地计划的;
(二)未按乡村土地利用规划安排用地的;
(三)建筑占地面积超过定额比例标准的(农民住房和附着物的占地面积超过宅基地的70%,总面积超过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标准,企业内建筑占地系数低于25%的,厂前区用地超过总面积的5--6%)。第十条 凡征用村组土地,需办理撤组农转非的,用地单位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前申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征地前期准备工作。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砖瓦窑业用地,禁止占用耕地挖田取土,凡允许继续生产的砖瓦窑厂,取土用地均按临时用地处理,承担复垦任务或经费,用毕后交原村组使用。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农村建房用地:
(一)不符合分户条件而分户的;
(二)出租房屋的;
(三)全家户口已合法迁入,但原籍宅基地尚未退还集体的;
(四)新分户者,原宅基地面积已达到分户标准的;
(五)超计划生育的。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将耕地改为非耕地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农村地籍管理制度,实行年度土地资源动态监测。第十五条 农村土地(含国家、集体)所有者和建设用地使用者,应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证书。
前款中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变化的,应按登记程序办理变更手续,核发证书。
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者改变土地用途的,应报原批准用地机关批准。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者,须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与土地所有者签订用地合同后,领取《临时用地使用证》。使用期满并履行合同后,注销登记,收回《临时用地使用证》。
临时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第十七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除《江苏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施行细则》规定的收税范围以外的各类企业(包括个体户、联合体)用地和居民宅基地,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村民委员会、学校、幼儿园、医院及由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的生产用地;福利企业用地;铁路、公路、水利用地;军事设施用地(含测量标志用地),不列入有偿使用范围。第十九条 农村非农业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由县(区)、乡土地管理部门按照省土地、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凭《江苏省收费许可证》亮证收取。第二十条 农村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费,实行村有乡管,单独建帐、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土地的复垦、整治,也可部分用于村庄内的基础设施的公益事业建设。第二十一条 以下土地列为复垦管理:
(一)水利、交通等建设挖、压废地;
(二)工矿企业废弃地和煤矿用陷地;
(三)农村中废弃的沟渠、坑塘、宅基地;
(四)其他各类零星荒废地。
土地复垦计划每年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计划部门共同编制下达。
浙江省和江苏省是长江三角洲经济城市圈的两个重要组成省份和两翼,同时他们也都是我们国家最为发达的省份之一。人均收入及 社会 发展指数已经进入到了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
江苏省的陆地面积为10.72万平方公里,下辖13个地级市(含1个副省级城市),全省户籍人口数量达到了8051万。而浙江省的陆地面积为10.55万平方公里,下辖11个地级市(含2个副省级城市),全省户籍人口数量达到了5737万人。
由此可以看得出浙江省和江苏省的陆地面积大小十分接近。而且地理位置相邻的两个省份,自然气候环境也十分接近,都属于亚热带季风气候。但是两省之间的人口却相差了2300万之多。也就是说浙江省人口总量大约只占到了江苏省的71.26%。是什么原因导致了浙江省的人口比江苏省少这么多呢?
首先江苏省和浙江省的经济情况都十分优秀,各项经济指标和数据在全国都名列前茅。而且教育医疗卫生等领域的水平也位居全国前列。因此江苏省和浙江省之间人口数量的差距并非是由于经济和 社会 发展水平而导致的。
实际上研究人口数量之间的差异性还是要从两省之间的地理环境入手,尽管两省的陆地面积和自然气候十分接近,但是两个省的自然地形面貌则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江苏省是我们国家平均海拔最低的省份,同时也是我们国家平原地貌占比最高的省份之一。
江苏省境内主要处于淮河流域中下游和长江流域的下游平原地区。尤其是淮河流域河网密布,且地形十分平坦。因此江苏省是我们国家农业生产十分发达的省份,从唐宋时期以来就是国家的粮仓和赋税的重要来源地之一。
而浙江省除了北部的杭嘉湖平原以外,大部分地区属于山区丘陵地貌。这些山区丘陵在古代时期限制了农业的发展,尤其是粮食的生产,山区丘陵地貌根本不能满足水稻的生长所需,尤其是水稻生长过程中的灌溉、排水需求。
而且在古代 历史 时期,大量的山区丘陵阻隔了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同时也限制了人口的密集分布。人们散落的分布于群山丘陵之间。根本不可能像江苏省那样以村庄、城镇的方式聚集生活。
因此陆地面积相近的浙江省和江苏省,才形成了不同的人口规模。浙江省的人口密度才没有像江苏省那般密度之大。但是放眼全国,地处东部沿海的浙江省也是我们国家人口最为稠密的地区之一。
近些年浙江省和江苏省的经济发展有目共睹。伴随着长三角经济圈内新兴产业和金融服务业等第三产业的蓬勃发展,两省之间势必会产生更多的竞争和比较。尽管浙江省的经济总量比起来江苏省尚有不足。但是观之两省各项人均经济指数可以说不相上下。江苏省和浙江省也称得上是华东地区乃至于全国的的“双子星”!
不是感觉,而是事实,江苏的人口比浙江高出2000多万。以下是我国部分省份常住人口数据。2017年江苏常住人口8029万,位居全国第五,而浙江2017年常住人口5657万,只有江苏的70%左右。
至于陆地面积,两省确实相差不大,江苏的陆地面积10.72万平方公里,而浙江的陆地面积10.41万平方公里,那么为何两省的人口差距比较大?
首先,陆地面积越大人口并非就越大,还考虑环境因素。我国的西藏陆地面积大吧,但是它的人口也只有几百万。江苏和浙江的气候适宜,但江苏省境内70%都是平原,而浙江主要以山地丘陵居多,所以这是江苏人口比浙江高的其中一个原因之一。
其次,江苏自古以来都是我国的繁华之地,一直以来都是我国的人口大省,所以人口比浙江高也是正常的。当然了,浙江的浙北自古也很繁华。
经济也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我们现在看,我国发达的长三角、珠三角和京津冀都是我国人口密度最高的三个区域。广东在改革开放之后迅速发展成为全国经济最为发达的地区之一,而目前广东常住人口也跃居全国之首。至于江苏和浙江,都是我国经济最为发达的省份之一,人口吸引力比较强,所以经济因素对两省的人口规模对比影响不大吧。
浙江、江苏2个经济大省,地处东海沿海,都是富庶之地。
浙江总面积10.55万平方公里以丘陵为主,山地面积占70%,其中20%为平原面积。俗语说;浙江熟吃点粥,说明浙江不能单纯的依靠土地为生。所以改革开放前浙江社办企业发展很好,经济一直强于江苏。
改革开放后浙江经过走出去引进来,通过一系列的改革,除了利用好珍贵的土地资源外,把原来社办企业逐步做大,并发展了很多个体经济,同时大力发展港口经济和渔业生产。2019年人口达5800万,GDP已超10.76万亿,名例全国前茅,而且浙江特别擅长于经商。
同样是沿海地区,江苏10.72万平方公里土地,其中85%以上是平原。利用土地的优势,并引进了无数的外资企业,推动了经济的发展,解决了无数劳动力和就业,2019年人囗达8070万,GDP超12.36万亿,其实GDP早已超过浙江稳居全国前茅!
由于浙江土地稀少,当初计划生育的政策浙江也抓得紧,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这符合当初政策!
而江苏土地宽裕又是产粮大省,当初的人口也是江苏多,计划生育政策也比较松弛。虽然两省的面积几乎相平,人口却一直相差很多,直至2019相差二仟一百多万人口。
但是浙江生活水平优于江苏,浙江富庶,人均收入排名于、上海、北京、浙江为全国第三名!
这也许是浙江在人口和经商所取得优势有关。
我祖藉是江苏人,求学在浙江。曾经会说一口流利的浙江杭州方言,么老老(很多的意思)、虎错站(火车站的意思)。可惜,少小离家老不回,一切都成了过眼云烟了。
浙江多山,这是事实。杭州灵隐寺就隐藏在山中间,龙井茶就产在龙井山龙井村一带。宁波奉化溪口的雪窦山,温州的雁荡山等等山,这些还都是名山,山不在高,有仙则名。山上住有神仙,凡人真的不好去打扰了。这样,人少一点,也情有可原。
江苏是平原,这是长江下游的冲积平原,绝对不是古代江苏人,用愚公移山的精神移出来的,这是自然形成的,没办法。省府南京有点小山,被搞成了中山陵。我们常州地区也有一座小山,起名就叫星期山。星期天去玩玩的地方,可见山也是山以稀为贵。平原地区容易盖房孑,所以人就多起来了,这也是不足为奇的事。人多力量大,比浙江的GDP多一点,也是正常的事。但江苏人均还没有浙江高呢,等我们的苏北老乡再加加油,向苏南地区多靠拢靠拢,估计人均就可以并驾齐驱了,岂不更好?
浙江省从计生角度上说是计划生育先进省,是从实行计生政策以来抓的很紧很严,任至采取世界最严的方式,达到了30 年0 增长。你不要看他现在有五千多万人口,但实际上是0 增长“还有一千八百万人是从全国各地迁进浙江省人口”。从另一个方面看对计生管的过分严是对浙江经济的约束,现在就知道工厂用工找不到人的严重性,目前真正是原浙江人?只有1972 年的三千五百万人,这是一点不假,可以从这 五千多万人口历年对照一下分析一下就知道浙江实行计生以来人口另增长,这是同江苏差距这么大!也是同全国其他省差距这么大大大大。
这个怎么能比人口呢。内蒙古西藏那么大了人口还那么少,江苏浙江比较发达,外来人口比较多,江苏 历史 底蕴厚点,城市规模还是江苏大点。
江苏地处长江经济带,下辖13个设区市,全部进入百强,是唯一所有地级市都跻身百强的省份 ,截至2017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85900.9亿元。人均生产总值107189元 ,常住人口8029.3万人。江苏人均GDP、综合竞争力、地区发展与民生指数(DLI)均居中国各省第一 ,成为中国综合发展水平最高的省份 ,已步入“中上等”发达国家水平 。
浙江是典型的山水江南、鱼米之乡,被称为“丝绸之府”、“鱼米之乡”。早在5万年前的旧石器时代,就有原始人类“建德人”活动,境内有距今7000年的河姆渡文化、距今6000年的马家浜文化和距今5000年的良渚文化等文化遗存。浙江是吴越文化、江南文化的发源地,中国古代文明的发祥地之一。
楼主的感觉是对的,江苏跟浙江的面积确实差不多!
江苏陆地面积10.7万平方公里。
浙江陆地面积10.6万平方公里。
两者的差距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但是两省的常住人口数量却差距不小。2019年,江苏常住人口8070万,浙江只有5850万,相处2200万有余,这已经相当于上海或者北京的人口总量。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两个;经济原因跟地理环境因素。
江苏一直都是我国富裕省份,建国后,江苏的GDP常年位居我国前三,尤其是江苏工业化比较早,工业基础雄厚,吸引了大批周边省份的人去江苏务工。第二产业是最能带动就业的产业,远超第一产业跟第三产业。
浙江是在80年代开始发家的,随着改革开放,大批浙江人开始外出务工或者做生意,从最初的小打小闹到如今的浙商强势崛起,浙江用了30年走完了江苏70年的路程。浙江现在经济极其发达,但是单论第二产业仍然比江苏弱势,浙江的强势在于第三产业跟其衍生产业。
再就是地理因素。
江苏是我国平原面积占比最大的省份了,除了南部地区有部分山脉,其余地区都是以平原为主,江苏也是凭借这些平原一直屹立粮食大省行列。
浙江跟江苏情况几乎相反,浙江山区占了绝大多数面积,其中只有嘉兴跟湖州地区属于平原丘陵地带。
这种地形在古代是致命的,因为古代都是以农业为主,工商业为辅,农业是所有 社会 活动的基础,没有农业自然就没有人口,哪怕之前浙江的人口多,随着粮食的不够吃,大规模的外逃也是情有可原的,江西至今流传着灾年的时候不少浙江人逃亡江西的说法。
其次就是江苏跟浙江接壤省份也有区别。江苏接壤的省份除了浙江有山东、安徽,临近省份有河南,这些都是人口大省,以江苏的人口吸引能力,在内地尚未发展起来之前,江苏的人口吸引力是极强的,也就是那些年,江苏的常住人口在快速增加。
浙江交界的省份除了江苏有安徽、江西、福建,其中福建跟江西本身人口就少,跟安徽交界的地方还是人口最少的皖南地区,流入人口自然会受限制。
不过现在这种情况正在发生明显改变,江苏现在的人口吸引力远不如浙江。
2019年浙江流入人口超过百万,仅次于广东,江苏流入人口不到20万。这表明江苏的人口吸引力正在下降,浙江的人口吸引力正在快速上升,尤其是杭州跟宁波两市。
未来,谁能有更多的新鲜血液注入,谁就会更有未来。
问的可笑至极!浙江省七山一水二分田,人多住到山上吃树叶,吃草根吗?江苏是长江中下游大平原,鱼米之乡,水陆交通方便,是宜居宜生活的好地方!这有什么可比。
浙江省丽水市为例,占地约17300平方公里,占浙江总面积六分之一,常住人口只有218万,六个县通高速公路还是近几年,九个县只有三个县有高铁。这大山能住人吗?
江苏的陆地面积10.72万平方公里,2019年人口 8029.3万; 而浙江10.41万平方公里,人口5657万,江苏比浙江多了大约2400万。
江苏与浙江两省相邻,同为沿海城市,两省又同区域怀抱我国最大城市上海,气候相近,纬度相差不大,又同属于长江下游区域, 为何两省的人口差距比较大呢?
影响人口分布及数量因素多多,一般来说,影响人口发展不外乎受自然环境、地理位置,以及经济、 科技 、政治、文化等方面,如果把这些因素综合在一起就是地理学上讲的区位优势。
区位优势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单项优势往往难以形成区位优势,同时区位优势也是一个发展的概念,随着有关条件的变化而变化。但对于江苏与浙江来说,这种单项优势不能不说起决定性的作用。
江苏与浙江很多区位条件基本相同,但唯一差别大 就是自然环境。上图,对于江苏来说,全省境内没有一座高山,最我国平均海拔最低的省份,地势平坦,土壤肥沃,长江、淮河、黄河三条河流把上游营养物质带到江苏这一带沉积,特别适合农耕生产,农业生产发展具有浙江没有的优势,适合人类生存,人口才有大发展的机会。
而浙江呢,全省近85%的区域都是低山、丘陵区,人口多集聚在山前冲积平原上,少数村落位于冲积扇上,这里取水方便,地势较为平坦,适合农耕,但这种地形面积狭小, 空间受到限制, 人口数量受到了很大影响。
由于自然环境差异,导致其它区位条件出现分化,江苏地势平坦,又有沿河港口,铁路、公路、海运、内河运输构成了四通入达的交通网络,交通区位优势显现。而浙江沿河港口只局限于北部钱塘江湾,沿海港口也局限于宁波、舟山等港口,山区交通闭塞、不便,影响着经济发展,进一步失去人口的拓展空间。
交通、自然环境的区位差异,又会影响经济发展。2019年全国31省自治区GDP江苏排名第二位,接近10万亿,而浙江6万亿多,两省份都是我们国家经济发展牛省,但两省差别还是不小,江苏经济占有绝对的优势,经济活跃了,容纳更多的就业岗位,吸引了更多人参与竞争,人口向江苏集聚。
浙江区位优势表现在对自然灾害应对上,要比江苏好些,江苏处于淮河、黄河、长江三条河流影范围之内, 历史 上常常出现洪水灾害,特别是黄河夺淮、台风等自然灾害往往给江苏造成巨大损失,而浙江境内低山丘陵区,抵抗自然灾害较强,除每年台风给造成损失之外,其它影响不是很大,而自然灾害对人口的集聚有很大影响, 历史 上 江苏 人口也经历曲曲折折的变化。
但是近些年来,由于加大对黄河、淮河、长江的治理,河流干流上修建了大型水利工程枢纽,下游洪水灾害得到很好的治理,江苏的区位劣势迅速转化为优势,而浙江却没有什么变化 ,这也是江苏经济发展有后劲儿的原因,人口也随着经济发展和自然环境的改善逐渐增多。
江苏与浙江的人口差别,主要是由于自然环境来决定的,江苏凭借先天的优势,导致人口数量急剧上升,人才的集中与区位优势结合,又会使得经济、文化、教育等综合实力得到长足的发展。
江苏苏北计划生育不行,家家基本三四个 尤其徐州连云港宿迁一带,三地人口就近2000万。很多百万人口大县,比如沭阳192万,邳州160万 东海125万 家里孩子多 比较接近山东文化圈重男轻女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科学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实施保护、开发、利用和整治等活动所作的总体安排,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宏观调控、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的依据。第四条 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统筹城乡用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的具体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乡规划以及能源、交通、水利、海洋等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修改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二章 规划编制第二章 规划编制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国家和省发布的标准、规程、技术规范,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当符合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第九条 本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四级。
农场、盐场、林场等相对独立区域应当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单独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项规划控制指标纳入所在地的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
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编制区域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功能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功能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所涉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第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限一般为15年,目标年应当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一致。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出一般为5年的近期土地利用安排。第十一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前,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开展基础调查、专题研究等前期工作。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编制前期工作的基础上,以真实、准确、合法的土地调查基础数据为依据,组织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第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报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机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审查通过的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拟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
经审查通过的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可以作为修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第十五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二)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五)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第十六条 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落实国家土地利用任务,明确各区域土地利用主要方向,调控设区的市土地利用规模和结构,安排土地利用重大专项等。
设区的市、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结合城乡规划,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中心城区或者城镇村建设用地区的范围,并根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和本行政区域土地资源特点,分解落实各类用地控制指标。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按照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将各类用地控制指标、规模和布局等落实到地块。
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是指各类土地的比例结构、相互关系以及分布情况。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涉及土壤污染防治、林业管理等内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属及其登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 土地管理应当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依法实行土地有偿使用,维护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合法权益;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推动绿色发展。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科学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推动节约集约用地,提升用地效率,制止非法占用土地和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国家土地督察工作,不得拒绝、阻碍自然资源督察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第八条 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第九条 国土空间规划是对一定区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在空间和时间上作出的安排,是各类保护、开发、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第十条 本省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国土空间规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下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当服从上级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应当服从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应当相互协同,符合总体规划并与详细规划相衔接。第十一条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推动绿色、可持续发展,细化落实国家和省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质量和效率。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明确对土壤、水等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和相应的预防措施。第十二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包括规划目标、范围期限、空间格局、空间分区和用途管制、近期规划和实施措施等内容。
省、设区的市、县(市)编制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批准后,由本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第十三条 详细规划是对具体地块用途、开发建设强度等作出的实施性安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等的法定依据。
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由设区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规划作为详细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按照规定报批。第十四条 相关专项规划是在特定区域或者领域,为体现特定功能对空间开发保护作出的专门安排,是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支持按照特定功能要求,组织编制跨行政区域或者流域的国土空间规划。
海岸带、自然保护地、城市综合交通、轨道交通线网、地下空间等专项规划,以及跨行政区域或者流域的国土空间规划,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涉及空间利用的交通、能源、水利、农业等领域专项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林业草原等专项规划,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因国家重大战略调整、重大项目建设或者行政区划调整等确需修改规划的,须先经规划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
江苏省土地面积约11万平方公里。
江苏省陆地面积10.72万平方千米,占中国土地总面积的1.12%。江苏耕地面积6870万亩,人均占有耕地0.86亩。全省海域面积3.75万平方公里,共26个海岛。沿海未围滩涂面积5001.67平方公里,约占全国滩涂总面积的1/4,居全国首位。
江苏地形以平原为主,江苏陆地面积为103229.17平方千米,其中,平原面积占比86.89%,达89706.03平方千米,丘陵面积11916.16平方千米,山地面积1606.98平方千米,比例居中国各省首位,主要由苏北平原、黄淮平原、江淮平原、滨海平原、长江三角洲平原组成。
江苏是中国地势最低的一个省区,绝大部分地区在海拔50米以下,低山丘陵集中在西南部,占江苏省总面积的14.3%,主要有老山山脉、云台山脉、宁镇山脉、茅山山脉、宜溧山脉。连云港云台山玉女峰为江苏省最高峰,海拔625米。
江苏是中国古代文明的发祥地之一,拥有“吴”“金陵”“淮扬”“中原”四大多元文化及地域特征,自古经济繁荣,教育发达,文化昌盛。江苏跨江滨海,湖泊众多,地势平坦,地貌由平原、水域、低山丘陵构成;东临黄海,地跨长江、淮河两大水系。
关于江苏土地和江苏土地市场网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