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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近日江苏省住建厅发布重要文件!
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其中,文件明确要求: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要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实施意见》将于2021年12月10日正式实施。
简单划出重点:
1、
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在开工前按规定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等手续。
不得肢解发包、违规指定分包单位,不得直接发包预拌混凝土等专业分包工程,不得指定按照合同约定应由施工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装配式建筑构配件、建筑材料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按规定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原始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准确、齐全。
2、
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
因极端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停工的,应给予工期补偿。
科学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不得随意抬高或压低造价。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因人工、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价格变化及工期延误等其他原因引起合同价格变化时的调整方法。
落实优质优价,鼓励和支持工程相关参建单位争创优质工程,打造天津工程质量品牌。
3、
建设单位应有满足施工所需的资金安排,及时按合同约定足额向承包单位支付预付款。
积极推进施工过程结算。
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结算。
政府投资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并按时支付,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的理由。
4、
加强商品住房设计变更管理:已经预售的商品住房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变更设计的,除按照规定重新送审外,还应当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关于设计变更的约定,并及时告知购房人。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住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住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住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做好住宅工程的分户验收,未组织分户验收或者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严格履行质量保修责任,建立质量回访和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对于涉及房屋安全的质量问题,组织参建各方分析原因,明确维修方案,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文件、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专项处理。
原文如下:
《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2021年11月8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主要针对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实施意见》将于2021年12月10日正式实施。
一、出台《实施意见》的背景
工程质量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国民经济高质量发展和质量强国的重要内容,是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建筑业转型发展的重要抓手,是美丽宜居城市建设的重要保障。2020年,住房城乡建设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质量工作的决策部署,完善工程质量责任体系,制定并印发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以下简称住建部9号文),首次明确了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内容,依法界定了建设单位应当履行的质量责任,着力构建以建设单位首要责任为基础的工程质量责任体系。为推动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在江苏的落实,我厅在系统梳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深入开展调研、公开征求意见、充分交流沟通、认真总结修改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制定目的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的投资者、决策者和组织者,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中居主导地位、起支配作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其他各参建单位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对工程质量承担主体责任、履行相应义务。建设单位是向工程实际使用人提供合格“工程产品”的第一责任人,尤其对于住宅、市政基础设施、车站、商场、宾馆、饭店、集贸市场,以及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景区、养老、公共娱乐、宗教活动场所等各类人员密集的工程,其实际使用人往往是人民群众而非建设单位,在这些情形下,工程质量的好坏更加密切地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人民群众是工程质量最直接的利害相关者,建设单位作为“工程产品”提供人的第一责任更为重要,也更加凸显。制定《实施意见》,就是要进一步统一各方对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上承担“首要责任”这一定位的重要认识。
(二)推动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落实。
《实施意见》在全面贯彻住建部9号文各项要求的基础上,根据江苏实际,充分考虑实际可操作性和指导性,进一步增加和细化相关要求,以便让这项制度在江苏更好地落地执行,切实发挥对我省工程质量品质的提升作用。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加快夯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以及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等其他责任主体,通过各自与建设单位的合同关系参与工程建设活动,按照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主要包括六方面:一是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按规定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等手续,按照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办理各类专项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二是严格依法发包,严格执行工程发包承包法规制度,依法开展招标活动,不得肢解发包、违规指定分包单位,依法与有关单位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三是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严禁建设单位盲目压缩勘察设计周期、任意压低勘察设计费用,应当科学合理确定施工工期和工程造价,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因人工、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价格变化及工期延误等其他原因引起合同价格变化时的调整方法,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和范围,落实优质优价有关规定。四是保证建设资金到位和工程款支付,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的资金安排,按照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将人工费用直接拨付到施工总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专户,推进施工过程结算,严格执行发包人与承包人完成竣工结算核对并签字确认的时间,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结算,政府投资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并按时支付。五是全面履行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配备专职人员并明确其质量管理职责,对自行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质量负责,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禁止以“设计优化”等名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擅自变更图纸,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切实履行质量责任,及时组织处理建设过程中的质量问题,严格质量检测管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六是严格竣工验收,在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自觉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竣工验收过程中严禁弄虚作假、将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
(二)切实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
对于商品住房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与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求最直接相关的住宅工程,建设单位还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一是加强商品住房设计变更管理,已经预售的商品住房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变更设计的,除按照规定重新送审外,还应当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关于设计变更的约定,并及时告知购房人。二是做好住宅工程的分户验收,未组织分户验收或者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三是做好质量信息公开,开工前建设单位要公开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工程结构形式、设计使用年限、主要建筑材料、参建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信息,成品住宅鼓励使用《江苏省商品房(成品住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JSF-2020-010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住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住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住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四是严格履行质量保修责任,建立质量回访和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对于涉及房屋安全的质量问题,组织参建各方分析原因,明确维修方案,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文件、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专项处理。维修完毕后,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鼓励建设单位按照我省推行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有关规定购买保险,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投保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申请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提供质量保修责任承接说明材料。
(三)全面加强对建设单位履行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监督管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单位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监管机制,切实激发建设单位主动改进质量的内生动力,确保建设单位首要责任落到实处。一是加大监管力度,建立日常巡查和差别化监管制度,对质量责任落实不到位、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单位以及压缩工期超过定额工期30%以上、按质论价费未按规定计取、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低于60%的建设项目,加大对相应建设项目的检查频次和力度。二是强化信用管理,加强对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信用信息归集,强化建设单位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结果信息的公开。三是强化责任追究,对建设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四是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监管,完善政府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商品住房工程质量与房屋预售联动机制,探索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工程质量状况与土地竞买的联动机制,以及在试点基础上全面推进提升住宅工程渗漏问题综合治理水平等工作。五是积极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政府监管对建设单位履行质量首要责任的约束作用,稳步推进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按套(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等改革试点,尽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2月24日,江苏省南通海门市官方微信公众号“海门发布”消息,为支持房地产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应对疫情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帮助企业共渡难关,保障城乡有序建设,发布《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保障城乡有序建设的政策意见》(简称《意见》),《意见》共计14条,包括积极提供金融信贷支持;延期申报和减免相关税款;购买装修成品房契税优惠奖励;允许视情终止或中止网上挂牌交易;延长成交地块合同签订和出让金缴纳时限;适当调整交地和开竣工期限;放宽房屋预售许可条件;合理安排施工工期;不得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引导线上看房、线上选房和线上交易;给予物业服务企业财政补助;合理调整工程价款;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项目采购;提高项目审批效率。
在提供提供金融信贷支持方面,《意见》指出,引导在海银行等金融机构保持房地产和建筑施工企业信贷合理适度增长,鼓励其支持相关企业对承接政府类建设项目开展应收账款质押等方式融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缓解企业资金流动性困难。采取有力措施帮助房地产和建筑施工企业渡过防疫困难期,保障我市实施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措施期间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序投放。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或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还款困难的个人客户,经个人申请,银行机构合理延后还款期限,不纳入征信记录。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可予以展期,对2020年6月30日前到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贷款落实无还本续贷,并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对于购买装修成品房,海门市给予契税优惠,《意见》显示,自海门市启动疫情防控一级响应至一级响应措施解除后三个月内,购买装修成品房、完成房产主管部门商品房合同网签且在交房后两个月内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购房户,市财政按购房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的装修标准计算的契税额度给予奖励。
在缓解房地产企业资金压力方面,《意见》明确延长成交地块合同签订和出让金缴纳时限,同时放宽房屋预售许可条件。
《意见》显示,对于已网上成交的地块,按规定进行成交公示,可根据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适当延迟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延长最长不超过30天。对延迟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地块,企业延迟复工或员工居家隔离的,土地出让金交纳的时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最长不超过30天。
对于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因疫情影响施工建设的,至海门市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措施解除后两个月内,申请预售时原形象进度要求调整为预售部分完成主体结构的25%以上即可(装配式建筑及低层建筑的形象进度要求不变)。每一批次申请销售规模原则上商品住房不少于 1万平方米。
以下为政策全文: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海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的十二条意见》(海政发〔2020〕4号)精神,支持房地产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应对疫情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帮助企业共渡难关,保障城乡有序建设,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积极提供金融信贷支持
引导在海银行等金融机构保持房地产和建筑施工企业信贷合理适度增长,鼓励其支持相关企业对承接政府类建设项目开展应收账款质押等方式融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缓解企业资金流动性困难。采取有力措施帮助房地产和建筑施工企业渡过防疫困难期,保障我市实施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措施期间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序投放。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或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还款困难的个人客户,经个人申请,银行机构合理延后还款期限,不纳入征信记录。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可予以展期,对2020年6月30日前到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贷款落实无还本续贷,并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二、延期申报和减免相关税款
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房地产企业、建筑业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
对受疫情影响确有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企业申请,可以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办理困难减免。
三、购买装修成品房契税优惠奖励
自我市启动疫情防控一级响应,至一级响应措施解除后三个月内,购买装修成品房、完成房产主管部门商品房合同网签且在交房后两个月内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购房户,市财政按购房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的装修标准计算的契税额度给予奖励。
四、允许视情终止或中止网上挂牌交易
对正在挂牌出让的地块,各区镇报市政府批准后,可终止或中止网上交易,待疫情消除后再按相关规定重新挂牌或继续挂牌。适当延后资料上报时限。中止出让、延期成交、未按期履约交地、开工、竣工等各类批准、证明材料,可在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结束后上报备案。
五、延长成交地块合同签订和出让金缴纳时限
对于已网上成交的地块,按规定进行成交公示,可根据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适当延迟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延长最长不超过30天。对延迟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地块,企业延迟复工或员工居家隔离的,土地出让金交纳的时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最长不超过30天。
六、适当调整交地和开竣工期限
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地、开工、竣工的,疫情持续期间不计入违约期,交地、开工、竣工可相应顺延。
七、放宽房屋预售许可条件
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因疫情影响施工建设的,至我市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措施解除后两个月内,申请预售时原形象进度要求调整为预售部分完成主体结构的25%以上即可(装配式建筑及低层建筑的形象进度要求不变)。每一批次申请销售规模原则上商品住房不少于 1万平方米。
八、合理安排施工工期
除施工单位故意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外,各建设单位不得以抢工期、按原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或违约扣款等为由要求施工单位加快工程进度,由此所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无法按照原施工周期完工的,应重新合理确定施工周期。
九、不得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
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工程竣工验收前,工程款应根据期中计量结果,按照工程交付时间节点进行支付。
十、引导线上看房、线上选房和线上交易
我市实施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措施期间,大力引导各楼盘采取线上看房、线上选房和线上交易。同时,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靠前服务、优化流程,积极帮助房地产企业促成交易。
十一、给予物业服务企业财政补助
积极发挥在海物业服务企业疫情防控一线力量作用,有效配合基层社区公共卫生供给和应急管理。对在海物业服务企业的疫情防控服务,按在管面积每平方米0.2元的标准给予两个月财政补助。
十二、合理调整工程价款
积极有序推进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复工,引导工程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风险,稳定建筑市场秩序,化解工程结算纠纷,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因疫情防控造成的损失和增加的费用,适用合同不可抗力相关条款,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20〕20号)执行。
十三、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项目采购
对于疫情防控急需的应急设施等建设项目,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由业主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或者在招标时酌情缩短有关时限要求。对于疫情防控急需的政府采购项目,符合《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按《海门市财政局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海财发〔2020〕6号)执行,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十四、提高项目审批效率
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当为保障我市城乡有序建设提高项目审批效率,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全面推行“不见面”审批,实行备案制项目“即报即批”。通过“告知承诺制”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方式,加快手续办理。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2日
说好的“精装”,变“惊装”;
说好精装标准2600元/㎡,结果交付后一看也就几百块;
说好的大牌装修,到手却是低端品牌......
在购房过程中,很多购房者踩过装修的雷。现在好了,官方正式发文维护购房者的权益,倒逼开发商注重装修品质。
7月20日,江苏高院官号发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全装修商品房买卖合同装修质量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该指南中对于装修质量有了明确判定:样板间装修材料、施工质量可作为维权依据;有重大影响的楼盘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可视为合同内容;严重影响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买房可以解除合同等等。
我特梳理了一下重点内容:
①、对装修标准的相关认定:
1、交付商品房的装修质量应当与样板房的装修质量相当;样板房装修的部品材料、施工质量和品质档次,应当作为认定装修质量要求的依据。
2、开发商在销售广告、宣传资料中装修质量要求的说明和允诺,应当视为商品房合同内容,合同中不可排除广告因素;
3、开发商要对提交的备案装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是装修质量要求约定不明确等,备案装修材料可以视为装修质量要求的依据。
②、赔偿、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1、因装修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或者存在依法不得交付使用情形,买受人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主张损失赔偿的,应予支持。
2、商品房装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材料冒充合格材料,买受人以受欺诈为由请求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买受人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不予支持。
3、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为全装修商品房,因严重装修质量问题,买受人请求单独撤销或者解除装修合同的,不予支持;请求撤销或者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予支持。
4、装修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或者装修质量问题符合不得交付使用法定情形,买房人拒绝拿房,并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和装修质量修复责任的,应予支持。
5、装修质量不符合约定或法定要求,或者出卖人欺诈、装修实际价值过分低于约定装修价格,当事人对此未约定违约责任或者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减少房屋装修部分价款的,应予支持;
③、与第三方签约装修,开发商拒不负责的情况
1、装修质量构成违约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经出卖人指示,买受人与第三方装修企业另行签订装修合同的,装修质量违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影响出卖人违约责任的承担;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合同约定之外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
2、当事人没有约定装修质量违约责任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相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根据装修质量问题的性质以及所受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买受人选择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应当释明,买受人经释明拒不变更的,驳回相应诉讼请求。
3、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多种违约责任,未超出出卖人违约造成其损失的,应予支持。
原文如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全装修商品房买卖合同装修质量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随着住宅产业现代化快速发展,商品房逐渐由毛坯房转变为全装修成品房,商品房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愈加集中在装修质量环节。为平等维护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正确、及时审理全装修商品房买卖合同装修质量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全省审判实践,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制定本指南。
1.全装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概念。本指南所称的全装修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经装饰装修已具备基本居住使用功能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向买受人转移房屋所有权,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全装修商品房,相对于毛坯商品房而言,俗称“精装修房”,原建设部建住房〔2002〕190号《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导则》称为“全装修住宅”、“全装修成品房”,在房屋交付时已具备基本居住使用功能。全装修商品房的基本居住使用功能,包括但不限于房屋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必要功能空间如卫生间、厨房的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完成。
2.全装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界定。全装修商品房买卖合同装修部分的表现形式主要有:(1)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装修条款;(2)出卖人与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外另行签订装修合同;(3)经出卖人指示,买受人与第三方装修企业签订装修合同,或者出卖人、买受人与第三方装修企业签订装修合同等。
装修部分的合同内容,法律性质是否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结合商品房买卖合同、装修条款约定和履行,或装修合同的订立、约定与履行等情况综合判定。交付标的物为全装修商品房的,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处理;交付标的物为毛坯商品房,毛坯商品房交付后进行装修的,按照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处理。
3.装修质量要求认定的一般规则。交付全装修商品房的装修质量,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应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当事人的约定。
装修质量要求,出卖人与买受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确定。
法律、法规有相关强制性规定的,适用强制性规定。商品房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商品房装修质量约定和履行要求的管理性规范,以有利于合同目的实现及合同全面适当履行为原则,在裁判说理中叙明。
4.约定装修质量要求认定的考量因素。对当事人约定装修质量要求的认定,一般应当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装修合同、装饰装修标准确认书、补充协议等书面合同内容予以确定。不能确定的,结合商品房销售资料(如广告宣传情况、样板房样貌)和房屋装修施工资料(如装修材料清单、装修材料价格)等载明的内容综合认定。样板房装修实际用材不能确定的,样板房装修合同、施工图纸、材料采购合同等装修施工资料,可以作为认定约定装修质量要求的依据。
5.销售广告、宣传资料的适用与排除。出卖人的销售广告、宣传资料对装修质量要求所作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和价格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出卖人设置样板房的,交付商品房的装修质量应当与样板房的装修质量相当。样板房装修的部品材料、施工质量和品质档次,应当作为认定装修质量要求的依据。
商品房买卖合同概括性排除广告宣传、样板房对装修质量要求约定的,不予支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对所交付商品房的装修与销售广告、宣传资料、样板房等不一致之处有明确具体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未对买受人进行提示或者说明的除外。
6.备案装修资料的适用。出卖人应当对向有关职能部门提交的备案装修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合同对装修质量要求有明确约定,或者合同虽无明确约定,但能够通过商品房销售资料、商品房装修施工资料等予以认定的,买受人主张以备案装修资料作为确定装修质量要求依据的,不予支持。装修质量要求约定不明确,且因出卖人原因拒绝履行相应举证责任导致不能综合认定的,备案装修资料可以视为装修质量要求的依据。
7.装修价格与装修质量要求。当事人对装修设计、装修施工、装修材料等据以估计装修基本价值的内容有约定的,装修质量要求的认定应当从其约定。买受人主张以约定装修价格、宣传装修价格或者备案装修价格作为装修质量要求依据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对装修质量要求没有明确约定,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买受人主张以装修价格作为装修质量要求的,应予支持。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装修价格的,以约定装修价格为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装修价格的,以广告宣传装修价格为依据,没有广告宣传价格的,以备案装修价格为依据。
交付商品房的装修质量与样板房存在明显差异,或者交付商品房的装修质量问题难以修复,严重影响房屋整体装修价值的,买受人主张参照前款规定以装修价格作为装修质量要求的,应予支持。
8.证明责任的负担与转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买受人主张装修质量不符合约定或者装修质量不合格的,适用举证责任一般规则,承担相应举证证明责任。买受人应当就权利行使的期限、装修质量的约定以及存在的质量问题等基本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买受人已初步证明存在装修质量问题的,出卖人对装修质量符合约定或装修质量合格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9.拒不提供持有证据的后果。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出卖人作为全装修商品房的提供者,应当持有装修施工合同、装修施工图纸、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等书证。以样板房为装修质量交付要求的,出卖人还负有封存样板房以及说明样板房质量的义务。诉讼中,出卖人无正当理由未按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相关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出卖人申报的商品房备案资料等证据查明相关事实;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拒不提供的证据内容不利于出卖人,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10.专业性意见与司法鉴定。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出具专业性意见的,意见出具人应当出庭作证。当事人未申请意见出具人出庭作证,或者经人民法院通知意见出具人拒不出庭作证的,该专业性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专业性意见并申请司法鉴定的,应予准许。
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当事人逾期提出鉴定申请或者经释明未申请鉴定后又提出鉴定申请,且确有鉴定必要的,予以准许,但应当依法予以训诫或罚款。
准许司法鉴定申请的,根据讼争装修质量问题争议的类别确定鉴定范围和鉴定方法,涉及减少价款的应当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房屋装修价格评估。
11.责任承担约定优先与选择。装修质量构成违约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经出卖人指示,买受人与第三方装修企业另行签订装修合同的,装修质量违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影响出卖人违约责任的承担;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合同约定之外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没有约定装修质量违约责任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相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根据装修质量问题的性质以及所受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买受人选择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应当释明,买受人经释明拒不变更的,驳回相应诉讼请求。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多种违约责任,未超出出卖人违约造成其损失的,应予支持。
12.质量异议怠于通知的后果。装修质量不符合约定或法定情形的,买受人应当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期限内及时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装修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约定装修质量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约定期限内通知出卖人;没有约定质量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装修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最长自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二年内通知出卖人,但装修质量有质量保证期的,应当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最长合理期限。
出卖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装修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上述通知期限限制。
13.装修质量问题与合同解除。因装修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或者存在依法不得交付使用情形,买受人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主张损失赔偿的,应予支持。
商品房装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材料冒充合格材料,买受人以受欺诈为由请求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买受人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不予支持。
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为全装修商品房,因严重装修质量问题,买受人请求单独撤销或者解除装修合同的,不予支持;请求撤销或者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予支持。
14.装修质量瑕疵与修复责任。装修质量存在工程质量、功能质量、品质档次等质量瑕疵,但对正常居住使用没有实质影响,除当事人对房屋装修质量瑕疵另有明确约定,买受人拒绝受领房屋、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
装修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或者装修质量问题符合不得交付使用法定情形,买受人拒绝受领房屋,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和装修质量修复责任的,应予支持。
装修质量保修期间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保修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买受人自行维修或者委托他人维修,就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要求出卖人承担责任的,应予支持。
15.减价责任与装修差价损失。装修质量不符合约定或法定要求,或者出卖人欺诈、装修实际价值过分低于约定装修价格,当事人对此未约定违约责任或者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减少房屋装修部分价款的,应予支持;当事人对此有明确约定,买受人要求出卖人在约定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之外减少装修价款的,不予支持,出卖人同意的除外。
买受人部分接受不符合装修质量约定的项目、范围,对其余不接受部分要求出卖人承担修复责任的,应予支持,但计算装修差价损失,修复部分的贬损价值不应重复计算。
减少装修价款,一般以维持合同约定交易条件均衡性为原则,按“同比降低”规则核算数额。具体方法为:以房屋交付条件成就、买受人应当受领房屋为评估时点,以房屋所在地房屋装修市场价格为基准,对实际装修价格和约定装修价格进行评估,实际装修估价与约定装修估价之比的差额与装修部分销售价格的乘积,即为减少装修价款的数额,计算公式为(1-实际装修估价/约定装修估价)×装修价格。
约定装修价格构成不能确定无法进行评估,或者房屋装修存在欺诈情形的,减少装修价款的数额,依据约定装修价格与实际装修评估价格的差额,按照公平原则予以酌定。
凤凰网房产讯 据苏州住建局网站消息,苏州住建局10月9日发布《关于规范全市新建成品住房建设销售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成品住房装修综合单价不宜低于土地出让楼面单价5%~10%且不低于1000元/平方米。
根据《通知》,成品住房是指新建住房在交付使用前,住宅套内所有功能空间固定面的铺装、涂饰、管线、设备及终端安装、门窗、厨房和卫生间基本设施配备等全部完成,已具备基本使用功能的住房。
《通知》从四方面对成品住房建设管理进行规范。
一是成品住房建设应严格执行江苏省《成品住房装修技术标准》(DB32/T3691-2019),并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要求。鼓励采用整体厨卫、智能化等住宅产业化成套技术,积极采用绿色建材和绿色建造方式,并符合环保卫生要求。
二是成品住房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中应有成品住房建设专篇,内容包含成品住房建设指标、成品住房在小区总图中的位置(或幢号)、建筑面积以及建设时序等。成品住房建设应按幢实施。
三是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成品住房装修施工图设计文件纳入审查范围,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审查合格的装修设计文件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在交付标准样板房验收合格前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四是成品住房装修工程和土建工程应纳入统一的工程监理和质量安全监督。从事装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为确保苏州市成品住房装修基本品质和功能,装修综合单价不宜低于土地出让楼面单价5%~10%且不低于1000元/平方米(具体由属地政府在土地出让条件中约定)。
在成品住房销售管理方面,《通知》提出四点要求。
一是开发建设单位在申报成品住房预售许可前,应按不同户型设置交付标准样板房。样板房要真实反映户型、结构、装修标准和施工质量。
二是开发建设单位应在交付标准样板房施工完成后,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向市民开放展示。
三是样板房应保留至该户型成品住房取得交付使用通知书三个月后方可撤除,并留存影像资料备查。开发建设单位宜提供不同装修风格的成品住房供消费者选择,以满足多样化住房需求。
四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成品住房买卖合同中,列明约定所用主要装修材料和室内设施设备的名称、品牌及型号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售楼现场公示成品住房所用主要装修材料和室内设施设备的名称、品牌及型号等内容。
此外,《通知》还对成品住房验收交付管理进行规范。
一是开发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工程竣工验收制度,按照《成品住房装修技术标准》(DB32/T3691-2019)等验收管理的相关规定,开展装修前的交接验收和成品住房的分户验收。开发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包含装修工程部分。成品住房质量应满足现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合同要求。
二是成品住房交付时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必要的装修主材和设备使用说明及包(保)修年限。成品住房交付标准不得低于样板房和合同约定的标准。
三是开发建设单位应负责装修质量保修、售后服务以及协调相关责任单位处理投诉问题。因建设单位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质量保修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通报批评,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列入企业诚信档案及信用等级考核;对性质恶劣的问题企业进行公示曝光;对于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将依法严肃查处。
2017年7月25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加强建设监管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提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应实施全装修,其他居住建筑倡导实施全装修。
是。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璀璨平江如苑官方表示是精装房,璀璨平江如苑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日益路与江昊路,精装房,是指开发商交房时,已经对房子进行了全面装修,业主只要添加些家具等物件,就可以入住的房子,又称“成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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