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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房产 盐城房产 2022-12-12 68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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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位母亲,养育出了一代伟人周恩来|方志江苏

感恩伟大母亲

—— 最美的花献给最美的你 ——

“母职,是妇女在人类 社会 中最光荣的天职。我觉得,泛论起来,世界上没有任何一种任务,再比母职光荣和永恒的了。”1942年,周恩来在《论“贤妻良母”与母职》这样写道。周恩来赞美母职,肯定和尊重母职,认为母职是世界上最伟大的职业。这和他童年成长经历是分不开的。在周恩来12岁之前的成长过程中,他的几位母亲给了他无私的母爱,赋予他多方面的童年教育,培养塑造了伟人最初的性格、品性、才智和情怀。

周恩来嗣母陈氏出身书香门第,受过传统教育,在诗词、绘画、书法上都具有一定的水平。在丈夫周贻淦去世后,她没有改嫁,视嗣子周恩来为生命寄托和精神依靠,为他倾注了全部心血。陈氏尽心尽力地抚养周恩来成长,并非常注重对他文化教育。可以说,周恩来的学识和气度,好学、仁慈、谦逊的性格,都源于嗣母的言传身教。

周恩来幼年时候身体羸弱,经常生病,陈氏含辛茹苦地照顾他,使他的身体渐渐强健。待周恩来三四岁时,陈氏便开始教他认字和背诵唐诗;五岁时,送儿子去私塾读书,力所能及地为他提供好的教育环境。在课外,陈氏还在家里开辟第二课堂,指导儿子做益智 游戏 ,给他讲各种有趣的故事,时时刻刻关心儿子的成长。

陈氏对儿子的教育并不只拘泥于儒家经典,恩来七八岁时,陈氏开始引导他阅读小说,极大地开阔了他的眼界。周恩来后来回忆道:“从八岁到十岁(虚岁),我已开始读小说。我读的第一部小说是《西游记》,后来又读了《镜花缘》《水浒传》和《红楼梦》。”又说:“我的许多知识都是从小说得来的。我的母亲,就是十一婶,认字,会写诗,她总教我读诗,还让我看小说。”陈氏对嗣子教育的重视,这使得让周恩来从小就有了很好的传统文化功底,还培养了他勤学好学的良好习惯,影响了他的一生。

陈氏还经常带周恩来外出参观淮安的名胜古迹和人文景观,给他讲淮安名人的故事,如韩信忍辱奋进、巾帼英雄梁红玉击鼓抗金、状元沈坤英勇抗倭、关天培忠勇报国等,这些动人的故事对童年周恩来的爱国情怀产生了潜移默化的影响。

周恩来生母万氏是当时清河县知县万青选的第12个女儿,小名冬儿,娘家人称十二姑。周恩来曾对侄子侄女回忆说:“我们的妈妈(万氏)是个贵族子女,小姐。外祖父最喜欢她,她从小开朗,不像闺秀,不肯缠足。外祖父常带着她到处跑,参加各种活动,所以她很会应酬。到十一、二岁才缠足。”万氏读过几年家塾,文化水平不高,但性格开朗,爽直豪放,办事练达,在出嫁之前就主持万府家务。万氏嫁到周家之后,又主持周府家务,相当于周府的“管家”。她在周家处事干练,考虑问题细密周到,调节内部矛盾公平合理,在周家有着很高的威信。当时的周家已经逐渐没落,万氏要为全家的生活操劳和发愁。

因陈氏一直跟着万氏一起居住,所以周恩来虽然被过继,生母仍一起抚养和教育他。在耳渲目染下,生母万氏处理复杂家务、排解纠纷的才干,给周恩来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周恩来后来的非凡的外交沟通能力,处理复杂事务所展现的面面俱到的能力,跟生母对他的影响是分不开的。周恩来曾回忆 生母“我的生母是个爽朗的人,因此我的性格也有她的这一部分。”

1907年,周恩来生母万氏积劳成疾,不治去世,年仅30岁。多少年后,周恩来提起生母还无限痛惜地说:“那时医疗水平差,未能治好她的病。”周恩来对生母万氏一直怀着深深的眷念之情,1920年周恩来因领导学生运动被捕,他在狱中曾写了《念娘文》回忆生母。

1908年,周恩来的生母和嗣母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相继去世,在清江浦的外公家无法生活,父亲又在外谋生,无依无靠的周恩来只好带着两个弟弟回到驸马巷的周宅。从此,八婶母杨氏成为周恩来的实际抚养人。

杨氏没什么文化,但生性善良淳朴,周恩来称她为“八婶”。周恩来兄弟投靠她后,她视如己出,相依为命。周恩来与她的感情很深。1958年,周恩来和淮安县地方领导交谈时,曾经回忆过儿时和八婶母的一段往事:“一天中午,我和几个小伙伴偷偷把船从文渠划到河下去。婶娘守在码头,左盼右望,直到太阳落山,才见我们船影。她急忙跑步相迎,身子晃动了一下,差点跌倒。我很怕,心想,这回免不了要挨惩罚!可婶娘半句也没责怪,相反,一把紧紧地搂住我,眼泪刷刷往下淌,这比挨了一顿打还使我难受,我忍不住也哭了……”

此时的周家已经陷入很困难的境地,为了一家人的生存,杨氏和恩来一道跑当铺典当衣物,将房子押给人家,维持半饱半饥的生活。杨氏陪伴周恩来度过了童年最艰难的日子,同时也磨炼出周恩来同他的年龄很不相称的多思多虑、办事缜密、精明周到的作风。这两年的艰难生活使童年恩来一下子成长了许多。

周恩来离开淮安后,杨氏一家仍然过着很贫寒的生活,备尝艰辛,唯一的儿子周恩硕在抗日战争中牺牲。解放战争期间,国民党占领淮安,威胁逼迫杨氏污蔑共产党,杨氏严词拒绝:“共产党新四军从来没有做过对不起老百姓的事。”

新中国成立后不久,周恩来便把婶母接到北京养老,以尽孝道。其间,尽管日理万机,他依然挤出时间与邓颖超一起陪老人家游园,利用用餐时陪老人唠家常,给予特别的尊重与关心。后因老人不习惯北京的生活返回淮安,回淮安后的生活费、医疗费,直至丧葬费,均由周恩来主动承担,实现了为婶母养老送终的愿望。

在周恩来的成长过程中,乳母蒋江氏也是对他影响较深的人。周恩来不满周岁就被过继,因嗣母陈氏无法哺育,就雇了同城的蒋江氏作周恩来的乳母。小恩来断奶后,蒋江氏继续被雇作他的保姆。所以周恩来一直称呼她为“蒋妈妈”。蒋江氏是当时典型的底层劳动妇女,裹小脚,家境贫寒,勤劳朴实而又善良忠厚。

蒋江氏不仅用乳汁哺育了周恩来,还在思想和行动上影响他热爱劳动,对劳动人民有感情。周恩来稍长一些时,蒋妈妈常常带着他看庙会、赶集市,让他接触 社会 、接触生活在 社会 底层的老百姓。她还经常带着小恩来在宅院的空地上种瓜种菜,手把手地教他做些小的劳作,领略书本上学不到的农事知识。蒋江氏还常带恩来到自己家里去,使幼年周恩来切身体会底层人民的生活状况。有一次,周恩来去蒋妈妈家,见饭桌上只有饭没有菜,就和乳母的儿子一起到附近的勺湖割了很多蒲菜,送到乳母家做菜。周恩来曾说:“我的奶妈把我带到大运河边她自己的家里。我从她那里了解到劳动人民是如何生活的。她教我大公无私。”

周恩来和蒋妈妈的感情深厚而真挚,1910年,他要离家去东北读书,蒋妈妈临行前对他难舍难分。周恩来走后,她也日夜思念。后来得知他在天津南开学校读书,蒋妈妈竟借钱做盘缠,历经艰辛地远赴天津看望恩来。见面后,母子俩都激动得掉泪。当时周恩来虽然正忙于学生运动,但仍留蒋妈妈在天津住了5天。临行前,恩来还请伯父为蒋妈妈买了回程船票,并送她几十元钱。他自己也送给她一只吃饭用的搪瓷缸和一条毛巾在路上用。遗憾的是,蒋妈妈于1942年去世,当时远在重庆的周恩来并不知晓。新中国成立后,周恩来多次向赴北京的家乡人打听蒋妈妈及其后代的情况,深切怀念这位用乳汁把他喂养大的可亲可敬的蒋妈妈。

周恩来曾说过“一个人的幼年所受的影响,往往在他的思想上、生活作风上长期存在。” 几位母亲对周恩来的抚养教育闪耀着伟大的母性光辉,影响了他的一生。嗣母的教育培养了周恩来深厚的文化修养和好学、仁慈、礼让的性格。生母的教育和熏陶成为他日后精明强干的处事能力和非凡的外交沟通能力的源头。而他始终亲近人民,把人民群众放在心中的情怀,有着婶母和乳母的影响。可以说,几位母亲对周恩来的母爱和教育是多方面而互补的,伴随童年周恩来茁壮成长,也是周恩来一生中最宝贵的财富。

END

参考文献:《周恩来家世》《周恩来与故乡》、周秉宜《周恩来和他的两位母亲》等。

作者:李想

简介: 江苏滨海人,目前任职于淮安市志办大运河文化研究中心办公室,华中师范大学 历史 学博士在读,主要从事淮安运河文化和地方文化的研究。

来源 :淮安市地方志办公室

审核、发布 :张一哲

江苏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志工作,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推动地方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

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包括省、市、县(市、区)三级。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明确承担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充实工作人员,保障工作经费,使地方志工作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地方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志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和督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志工作;

(二)拟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组织编纂地方志;

(三)组织整理、出版旧志和其他地情文献;

(四)收集、保存、统计志书、年鉴和其他地情文献;

(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六)组织、指导、推动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理论研究,培训地方志编纂人员;

(七)开展地情调查研究,编写地情文献;

(八)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六条 省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拟定本省地方志书编纂总体工作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省地方志工作机构按照总体工作规划,拟定省级地方志书编纂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县(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按照总体工作规划,拟定本级地方志书编纂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第七条 承担编纂任务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将编纂地方志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落实机构和人员,保障工作条件。

承担编纂任务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要求完成地方志初稿编纂或者资料报送任务,并对所编纂的地方志初稿质量或者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承担编纂任务的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和督查。第八条 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对本级地方志书初稿进行评议。

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地方志编纂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第九条 地方志书一般每20年左右编纂一次。行政区划有重大调整,应当及时组织编纂已撤销的市、县(市、区)地方志书,适时组织编纂新设的市、县(市、区)地方志书。

每一轮地方志书编纂工作完成后,一般每5年左右组织一次地方志书资料长编的编写,为新一轮地方志书编纂做好资料准备。第十条 地方志工作机构和承担编纂任务的单位应当建立资料征集制度,及时征集和妥善保存文字、口述资料以及图表、照片、音像、电子文本、实物等资料。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撤销、合并或者消亡的,应当依法将所存资料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保存。资料移送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毁、出让或者据为己有。

有关单位应当将编纂的各类志书、年鉴以及其他地情文献出版物,在出版后2个月内报送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及时移送省方志馆保存。第十一条 地方志工作机构和承担编纂任务的单位征集资料时,应当进行登记并出示凭据。收集到的资料应当指定专人集中统一管理,妥善保存;编纂工作完成后,依法移交本级国家档案馆或者方志馆保存、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征集的资料据为己有或者损毁、出租、出让、转借。第十二条 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提供有关资料,被采用或者收藏的,可以获得适当报酬,享有署名权以及资料优先利用权。

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第十三条 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由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审查,出具审查验收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公开出版。具体审查验收办法由省地方志工作机构制定。

出版社应当保证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的出版质量,出版行政部门依法加强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方志馆(地情资料库)和地情网站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

江苏省地方志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志工作,促进地方志的开发利用,发挥地方志记录历史、传承文明、资政育人、服务发展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编纂、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方志,包括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地方志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查推动地方志工作;建立健全地方志工作机制,配备工作人员,保障工作条件,将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推动全省地方志事业平稳、健康、有序发展。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地方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指导、检查和督促地方志工作;

(二)组织编纂地方志;

(三)征集、整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整理、出版旧志;

(四)组织开展地情调查研究和资源开发利用,开展地方志信息化建设,为社会提供服务;

(五)组织开展地方志业务培训、理论研究、宣传教育和对外交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编纂地方志。

地方志由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第七条 地方志书每二十年左右编修一次。地方综合年鉴一年一鉴、逐年编纂。

行政区划有重大调整的,应当及时组织编纂已撤销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地方志书,适时组织编纂新设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地方志书。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全省地方志书编纂工作规划。

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拟定地方志编纂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 编纂地方志应当坚持正确方向,遵循存真求实、确保质量的原则,做到全面客观、真实可靠、科学严谨、合法合规,不得篡改历史事实,不得杜撰历史事件。

地方志编纂人员应当恪尽职守、据事直书、忠于史实、保守秘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地方志工作机构和编纂人员在地方志中作虚假记述。第十条 编纂方案确定的承担地方志工作任务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承编单位),应当明确工作机构和人员,保障工作条件,按照编纂方案的要求完成编纂、供稿等工作,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对承编单位的编纂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地方志人才引进、兼职人员聘用、志愿服务、培训、激励等制度,建设专兼职相结合的地方志人才队伍。

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地方志专家库、人才库,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以及熟悉地情的社会公众参与地方志编纂工作。

地方志工作机构可以采取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等方式,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专业机构承担地方志编纂有关工作。第十二条 地方志工作机构和承编单位应当建立资料积累制度,收集文字、图表、照片、音像、实物等地方志资料。

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定期组织编写资料长编,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组织对相关音像资料进行整理汇编。第十三条 地方志工作机构和承编单位可以向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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