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财监局,江苏省财经办

盐城房产 盐城房产 2022-11-19 74 0

今天给大家聊到了江苏财监局,以及江苏省财经办相关的内容,在此希望可以让网友有所了解,最后记得收藏本站。

本文目录一览:

金融监督管理局好考吗

好考,部门比较多。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级及以下政府部门设有该机构,补充一行两会未覆盖的金融监管职能,如对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典当行、融资租赁等行业的监管。

部门设置方面,以江苏银保监局为例,设有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统计信息与风险检测处、信息科技监管处、普惠金融处、银行机构检查处、非银行机构检查处、案件稽查处、消费者权益保护处、政策性银行监管处、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监管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监管处、城市商业银行监管处、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监管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监管处、外资机构监管处、财产保险监管处、人身保险监管处、保险中介监管处、其他非银金融机构监管处、财务会计处、人事处、机关党委、纪委办公室,合计24个处室。

江苏省保监局客服电话

你是寿险还是财险方面的,你可能先向他们当地省级公司客服部投诉。如果问题的不到解决。或者通过电话查询台查询省保监局投诉电话来进行投诉反映。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苏州向江苏省保监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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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局和财政局的区别,财政监督局是属于财政局吗

财政监督局是财政局的内设机构,各地级政府的财政监督局都是财政局管辖下的一个部门,相当于一个分局,主要职责是负责对财政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财政监督局的负责人,一般由同级财政局的副局长兼任,或者是和财政局其他内设部门同级。

财政监督局主要职责:

1、制订财政监督检查的政策和制度。

2、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3、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4、依法查处重点违反财经纪律案件。

5、监督检查部内各单位执行财政法规、政策、制度和预算的情况。

6、监督部属单位财务收支管理。

财政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方针、政策,财务会计方面的法令、条例及其它有关政策。

2、根据地方经济发展计划,制定地方财政发展规划,制定年度预算和编制年度决算,执行地方人大批准的年度预算,综合平衡地方财力。

3、管理地方各行政部门、政法部门、文化、教育、卫生、科学技术、广播电视等单位经费支出,监督指导行政、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严格执行财务制度。

4、管理好地方的预算外资金,审查收支范围,对预算外资金实行统一征收管理,严审支出计划,杜绝乱收费行为。

5、制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的财务 制度;管理社会救灾,救济、医疗保险(含公费医疗)等财务和资金;加强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宏观调控和监督。

6、指导农口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严格把好支农资金的分配使用,保证农口事业发展。

7、宣传贯彻国家财经税收政策,积极扶持和培植地方财源。

8、管理和指导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经常宣传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组织会计人员培训工作。

9、监督、指导国营工业、商业、粮食、外贸、物资及交通运输企业财务工作,协调企业财务中的有关问题。

10、管理基本建设的财务工作,审批政策性基建贷款,审查自筹基建项目的资金来源,并对投资使用效益进行监督检查。

11、监督和检查各单位执行财务制度的情况,查处违反财经纪律案件。

12、负责地方政府财政计划的制定,财政宣传、财政信息,组织财政系统干部培训工作。

13、管理地方的收费工作,严格审核政府各职能部门和有关事业单位对企业的收费标准,管好收费和罚没票据,加强执收工作监督检查。

14、承办地方政府交办的其它财经事项。

15、协调管理国有资产全面工作。

扩展资料:

湖南省财政监督检查局职能:

1、湖南省财政监督检查局主要工作职能

2、负责市州、省直管县市的财政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制度和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对存在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并提出完善财税法规、财会制度和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4、监督检查财政预算的编制与执行,各项财政收入的征管和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效益情况,主要包括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缴预算收入、国库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支出拨付、使用以及下级财政上缴上级财政收入、有关部门征收、解缴、管理各项非税收入等情况;

5、负责企业国有资本金和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对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审计机构的执业质量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检查;

6、对违反财税法规、政策和财经纪律、财务会计制度的行为进行检查处理,并依法做好违规款项的收缴入库工作;负责向省级国有宣传文化、金融类企业派驻的监事会主席以及重点项目派驻的财政监督员的管理;

7、负责对国有资产、地方金融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和政府债务收支行为等其他领域的监督检查;

8、受理违反财税法规、政策、制度的重大举报案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维护财经纪律的宣传教育;

9、监督检查厅内各处室、单位执行财政财务法律、法规、政策及财政预算编制、执行、调整等情况,对违纪违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10、负责对全省财政系统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湖南省财政监督检查局,百度百科-财政局

江苏保监局苏州监管局

保护太监委员会。哈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介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于1998年11月18日成立,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主要领导

吴定富党委书记、主席

李克穆副主席

赵杰兵纪委书记

吴小平副主席

魏迎宁副主席

周延礼副主席

主要职责

(一)拟订保险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制订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起草保险业监管的法律、法规;制订业内规章。

(二)审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的设立;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审批境外保险机构代表处的设立;审批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等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境内保险机构和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保险机构;审批保险机构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决定接管和指定接受;参与、组织保险公司的破产、清算。

(三)审查、认定各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制订保险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格标准。

(四)审批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对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备案管理。

(五)依法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监管保险保证金;根据法律和国家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政策,制订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监管。

(六)对政策性保险和强制保险进行业务监管;对专属自保、相互保险等组织形式和业务活动进行监管。归口管理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等行业社团组织。

(七)依法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的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非保险机构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进行调查、处罚。

(八)依法对境内保险及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

(九)制订保险行业信息化标准;建立保险风险评价预警和监控体系,跟踪分析、监测、预测保险市场运行状况,负责统一编制全国保险业的数据、报表,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发布。

(十)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系统党的建设、纪检和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十一)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中国保监会设14个职能部门:

(一)办公厅

(二)发展改革部

(三)财务会计部

(四)财产保险监管部(再保险监管部)

(五)人身保险监管部

(六)保险中介监管部

(七)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

(八)国际部

(九)法规部

(十)统计信息部

(十一)派出机构管理部

(十二)人事教育部

(十三)监察局

(十四)机关党委

派出机构

中国保监会对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目前,中国保监会设有35个派出机构。

(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简称“北京保监局”

(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简称“天津保监局”

(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简称“河北保监局”

(四)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简称“山西保监局”

(五)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简称“内蒙古保监局”

(六)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简称“辽宁保监局”

(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简称“吉林保监局”

(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简称“黑龙江保监局”

(九)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简称“上海保监局”

(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简称“江苏保监局”

(十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简称“浙江保监局”

(十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简称“安徽保监局”

(十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简称“福建保监局”

(十四)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简称“江西保监局”

(十五)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简称“山东保监局”

(十六)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简称“河南保监局”

(十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简称“湖北保监局”

(十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简称“湖南保监局”

(十九)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简称“广东保监局”

(二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简称“广西保监局”

(二十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简称“海南保监局”

(二十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简称“重庆保监局”

(二十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简称“四川保监局”

(二十四)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简称“贵州保监局”

(二十五)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简称“云南保监局”

(二十六)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简称“陕西保监局”

(二十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简称“甘肃保监局”

(二十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简称“青海保监局”

(二十九)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简称“宁夏保监局”

(三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简称“新疆保监局”

(三十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简称“深圳保监局”

(三十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简称“大连保监局”

(三十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简称“宁波保监局”

(三十四)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简称“青岛保监局”

(三十五)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简称“厦门保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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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江苏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政策及提前还款规定

2018年江苏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政策及提前还款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效果,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苏教财〔2015〕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国家助学贷款”包括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普通高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指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符合条件的已毕业借款学生给予代偿贷款余额本息的救济措施。

第三条 在江苏省申请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借款学生,在还款期内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确实无法按期偿还贷款的,可以申请还款救助。

(一)借款学生死亡。需凭死亡证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居民户口注销证明。

(二)借款学生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凭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或者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医院,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一级至四级标准出具的鉴定证明。被评定为一级或者二级残疾的,需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三)借款学生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后恢复重建确有困难。需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条采取救助之后,家庭恢复重建仍有困难的证明,证明中应详细列示家庭成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四)借款学生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凭当地纳入城镇居民医保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保障范围的医保报销凭证和病历复印件。

(五)经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确认的其他符合还款救助情形的借款学生。

第四条 还款救助由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自愿申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或者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统称“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受理并初审,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五条 还款救助申请。毕业借款学生符合还款救助条件的,由本人(或共同借款人)填写《江苏省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审批表》(附件1),持居民身份证、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和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向县级学生资助管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者毕业高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提出救助申请。申请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持伪造或无效材料申请还款救助者,一经查实,由有关部门根据《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予以惩戒。

第六条 还款救助受理。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常年受理还款救助申请,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受理。对工作中发现的符合救助条件的借款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主动协助其申请还款救助。申请人所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明显不符合还款救助条件的,应不予受理并告知具体原因。

第七条 还款救助初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现场受理时,应认真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确认证明材料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后,退还原件并将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主要证明材料扫描备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初审时,应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息采集等措施,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申请理由和证明材料,做好相关记录。每年5月和10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初审通过的还款救助申请录入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上传相关材料扫描文件,填写《江苏省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初审汇总表》(附件2),打印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原始申请材料整理成册备查。

第八条 还款救助终审。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及时审核还款救助申请,按不低于45%的比例进行现场核查,将终审结果书面反馈有关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对不同意给予救助的应在反馈中说明具体原因。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所需经费来源包括上年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结余奖励资金、社会捐资助学资金和学生奖助基金等。

第十条 每年6月和11月,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就审批确定的救助申请商有关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集中进行国家助学贷款救助代偿操作,凭经办银行出具的回单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 各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加强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政策的宣传,安排专人负责还款救助工作,确保政策应知尽知、工作职责明确。

第十二条 还款救助资金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将救助申请、审批和资金代偿材料完整存档,妥善保管备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教育厅和江苏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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