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大家聊到了江苏住房,以及江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相关的内容,在此希望可以让网友有所了解,最后记得收藏本站。
中国银行江苏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在中国境内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且在借款申请地缴纳住房公积金;
3、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记录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所购住房产权明晰,买卖双方签署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
5、拥有或已交付一定比首期款项,且能提供相应证明。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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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很多的家庭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有些比较贫困的家庭在遇到大事的时候,甚至会考虑将家中个人的住房变卖,这样可以换一些资金回来,缓解一下眼前的困难。那么在江苏卖个人住房需要交个税吗?卖个人住房可以免缴哪些税?我们来了解一下吧。
现实生活中,很多的家庭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有些比较贫困的家庭在遇到大事的时候,甚至会考虑将家中个人的住房变卖,这样可以换一些资金回来,缓解一下眼前的困难。那么在江苏卖个人住房需要交个税吗?卖个人住房可以免缴哪些税?我们来了解一下吧。
一、在江苏卖个人住房需要交个税吗?
1、商品房共分两类:普通住宅和 非普通住宅 。在江苏普通住宅又分两类:90平以下和90-140平,买方的情况下:90平时1%的 契税 。90-140是1.5%的契税,140以上3%的契税。买方的情况下都是3%的契税。
2、如果不 满五 年的话个税时需要交纳的,满五年也是需要交纳个税的。
3、满五年的140平以下没有营业税,140平以上是过户指导价减去原始 购房 价乘以面积在乘以5.6%。(过户指导价-原始购房价*面积)*5.6%,这是满五年的营业税,不满五年的营业税是过户指导价乘以面积乘以5.6%。(过户指导价*面积)*5.6%。
4、二手房满两年住房交易的话个人所得税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在江苏住房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标准如下:a、房产证满五年,并且是卖方夫妻名下一套房产免征个人所得税;b、卖方夫妻名下不是房产或房产证未满5年,按照1%缴纳;c、 商铺 按照差额缴纳,计算公式为:(上次购买价格—现在出售价格)* 税率 20%。
5、卖房人应缴纳 税费 :a、交易费:3元/平方米;b、营业税:差价*5.5%(房产证未满5年的);c、个人所得税:在江苏住房 房产交易 盈利部分的20%或者房款的1%( 房产证满5年 并且住房的可以免除)。
二、在江苏卖个人住房可以免缴哪些税?
1、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 普通住房 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 买房 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在江苏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2、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
家庭住房的买卖要注意具体的办理方法和流程,可以先咨询一下当地的房管部门,根据政策规定来进行 房屋税 费的交纳。以上就是我关于在江苏卖个人住房需要交个税吗?卖个人住房可以免缴哪些税?的相关介绍,希望大家对于 房屋买卖 税费交纳的问题有更多了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第三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经济适用住房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监察、财政、民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价格、税务、统计、金融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涉及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计划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具体项目由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公布。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县人民政府承担。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可以用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贷款利率的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执行。第九条 建设和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第十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可以提取本人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可以用本人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第十二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用地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家庭人口3人以内(含3人)的,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家庭人口4人以上(含4人)的,可以适当放宽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90平方米。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必要时也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住房开发。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当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1、离开苏州前,用户带着身份证和银行卡去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或公积金的服务大厅,修改初始密码并关联个人的银行卡;
2、通过公积金的APP的自助提取功能可以进行申请提取,无需本人回到苏州。
住房公积金提取类型:
1、约定提取:通过这种方式提取公积金,一般是指在申请公积金的贷款时,或者需要建造和大修自住房时,员工根据需要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然后由管理中心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即按约定时间将费用转入关联账户中;
2、注销提取:申请人与工作单位解除了劳动的合同后,可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账户中的余额,包括丧失劳动能力、离休、退休等等。根据情况不同,要求提供的信息也不同,可以去所在地的管理中心了解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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