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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地区:南京市区,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常州市区,苏州市区,苏州五市,南通市区, 启东市,海门市,通州市,镇江市区。
二类地区:溧水县,高淳县,徐州市区,金坛市,溧阳市,海安县,如东县,如皋市,连云港市区
淮安市区(不含楚州区,淮阴区)盐城市区,大丰市,东台市,扬州市区,丹阳市,
扬中市,句容市,泰州市区
三类地区:新沂市,铜山县,丰县,沛县,邳州市,睢宁县,灌云县,灌南县,东海县,赣榆县
楚州区,淮阴区,涟水县,洪泽县,盱眙县,金湖县,建湖县,射阳县,阜宁县,滨海县
响水县,江都市,仪征市,高邮市,宝应县,靖江市,兴化市,泰兴市,姜堰市,宿迁市区
宿豫县,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
2017江苏 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770元,增加140元;二类地区1600元,增加140元;三类地区1400元,增加130元。 非全日制用工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5.5元;二类地区14元;三类地区12元。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 加班 加点的 工资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执法、法例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在剔除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 住房公积金 后,用人单位支付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2017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地区分类 一类地区 南京 市区、 无锡 市区、 江阴 市、宜兴市、常州市区、苏州市区、吴江市、 张家 港市、常熟市、昆山市、太仓市、南通市区、启东市、通州市、海门市、镇江市区、泰州市区 二类地区 溧水区、高淳区、徐州市区、金坛市、溧阳市、海安县、如东县、如皋市、连云港市区、淮安市区(不含楚州区、淮阴区)、盐城市区、大丰市、东台市、扬州市区、丹阳市、扬中市、句容市、靖江市、姜堰市、兴化市、泰兴市 三类地区 新沂市、铜山县、丰县、沛县、邳州市、睢宁县、灌南县、灌云县、东海县、赣榆县、楚州区、淮阴区、涟水县、洪泽县、盱眙县、金湖县、建湖县、射阳县、阜宁县、滨海县、响水县、江都市、仪征市、高邮市、宝应县、宿迁市区、宿豫县、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 关于 五险一金 的问题 所谓“ 最低工资 ”,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前提下,其所在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所谓“五险一金”是指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几种保障性待遇的合称,包括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失业保险 、 工伤保险 和 生育保险 ,还有住房公积金。 根据2017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政策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月工资,在剔除了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也不算在内;另外,法律、 法规 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和个人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后,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由上可知,最低工资不包括个人所缴纳的 社会保险 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根据《 最低工资规定 》第六条明确指出,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 赡养 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据此,最低工资标准里考虑了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这一因素的。
一类地区指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计划单列市等的城区部分。
二类地区指地级市城区、地区行署所在地城区、一类城市所辖地级郊区(县)政府所在城镇。
三类地区指县级市城区、县和一类二类城市所辖县级郊区(县)政府所在城镇。
如江苏省一类、二类、三类地区分别是:
一类地区:
南京市区、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常州市区、苏州市区、吴江市、张家港市、常熟市、昆山市、太仓市、南通市区、启东市、通州市、海门市、镇江市区、泰州市区。
二类地区:
溧水区、高淳区、徐州市区、金坛市、溧阳市、海安县、如东县、如皋市、连云港市区、淮安市区(不含楚州区、淮阴区)、盐城市区、大丰市、东台市、扬州市区、丹阳市、扬中市、句容市、靖江市、姜堰市、兴化市、泰兴市。
三类地区:
新沂市、铜山县、丰县、沛县、邳州市、睢宁县、灌南县、灌云县、东海县、赣榆县、楚州区、淮阴区、涟水县、洪泽县、盱眙县、金湖县、建湖县、射阳县、阜宁县、滨海县、响水县、江都市、仪征市、高邮市、宝应县、宿迁市区、宿豫县、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
城市地区分类涉及的领域有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主要的公共服务行业。
扩展资料:
地区分类主要是由各省市区政府按照各地生活水平和工资水平划定的,用于制定最低工资标准。
按照2010年江苏省最低工资具体调整标准,一类地区从850元上调到960元,二类地区从700元上调到790元,三类地区从590元上调到670元。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从7.2元调整到7.8元,二类地区从5.9元调整到6.4元,三类地区从5.0元调整到5.4元。一类、二类、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较调整前增长了12.95%、12.86%、13.56%。
按照江苏省公布的标准,南京、无锡、泰州等属于一类地区,徐州、扬州等属于二类地区。
按照中国发展指数的标准:
天津、浙江、江苏、山东、辽宁、广东、吉林等七个省份被列入第二类。
福建、内蒙古、黑龙江、山西、湖南、湖北、河北、河南、海南、广西、重庆、新疆十二个省份是第三类的
第四类的十个省份包括:宁夏、江西、陕西、安徽、四川、青海、云南、甘肃、贵州、西藏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三类地区
百度百科-一类地区
百度百科-区域划分法
任何一个地方江苏省一类地区,在进行土地征收江苏省一类地区的时候,都需要进行相应的补贴,毕竟农民土地被征收之后,江苏省一类地区他们所造成的损失是一定的,那么,江苏省 征地补偿标准 三类地区的规定是怎么样的?确实每个地方的补偿标准是不一样的,根据最新的基本保障方式的要求,一类的地区每亩补偿是1800元。 一、江苏省征地补偿标准三类地区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江苏省已经颁布《江苏省 征地补偿 和被 征地 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江苏省一类地区: 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农保经办机构办理; 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省划分为四类地区,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足额补偿。 江苏省有没有关于这种土地征用的补偿办法征地补偿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具体补偿金额为: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 前款规定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最低标准为: 一类地区每亩1800元; 二类地区每亩1600元; 三类地区每亩1400元; 四类地区每亩1200元。 (2)征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20000元、17000元、13000元、11000元。 (3)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征收耕地的,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数计算;征收其他农用地的,按照该土地土地补偿费总和的70%除以当地人均安置补助费计算。 二、征地补偿标准 1、各项 征地补偿费 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 诉讼 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一直以来,各个地方关于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都会制定具体的政策安置内容,但是总体的内容也需要补偿的,包括土地的费用,青苗费,用附着物,以及安置补助费用,各项费用的制定标准,由市县政府一百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的方案当中进行规定。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 宅基地 建房、提供 安置房 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 等 社会保险 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江苏省颁布的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收土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方法当中,明确的规定了土地的价值和经济发展状况水平,决定了具体的补偿费用标准,一类区域每亩进行1800元的补偿,二类区域每亩是,1600元补偿他,需要被安置的人口的数量应当按照,征地单位人均耕地数进行计算。
【法律分析】:依照《关于调整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苏州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为全日制职工每月2020元,非全日制职工每小时18.5元。该工资标准是根据江苏省《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精神,结合苏州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于2018年8月1日经苏州市政府同意进行调整的。
【法律依据】:《关于调整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保〔2018〕13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7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从2018年8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1、 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苏州市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均执行江苏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1940元/月调整为2020元/月。
2、 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苏州市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均执行江苏省一类地区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17元/小时调整为18.5元/小时。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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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江苏省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可按地区划分江苏省一类地区:一类地区1890元、二类地区1720元、三类地区1520元江苏省一类地区;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7元、二类地区15.5元、三类地区13.5元。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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