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江苏省买房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江苏省买房新政策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强化住房限购措施,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自然人通过司法拍卖途径购买本市商品住房的,须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政策要求。暂停向个体工商户销售商品住房。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或房地产买卖合同,并且能提供2021年8月1日24点前支付的购房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的银行、支付宝、微信等转账有效凭证的,可继续完成交易。新入户居民家庭购买第一套新建商品住房的,按以下情形孰早原则作为认定条件:
一、在本市落户满半年且在购房之日前2年内逐月连续缴纳社保满半年;
二、在购房之日前2年内逐月连续缴纳社保满1年。购房人弄虚作假骗取社保证明购买商品住房的,一经查实,撤销其合同备案,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按规定更正撤销。自撤销合同备案或更正撤销不动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禁止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
外地人在苏州购买第一套住房,不受任何限制;非本市户籍购买第二套住房,必须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或社保缴纳证明。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第七条 调整非户籍居民购房政策。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买第2套住房时,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苏州市区累计缴纳1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开发企业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认真审核购房人资格,购房人违反限购规定或购买超过2套住房的,登记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开发企业或购房人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苏州市引进的各类外来人才,凭有关证明文件参照执行户籍居民购房政策。
扩展资料:
《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第六条 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按照江苏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决议,进一步完善市区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从未购置过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保持20%不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保持30%不变:
1、有购房贷款记录、但申请贷款购房时实际没有住房的居民家庭;
2、已有1套住房、但没有购房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
3、仅有1套住房、虽有住房贷款但贷款已结清的居民家庭。
(三)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苏州市区(不含吴江区)由40%调整为50%。
(四)居民家庭已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继续停止发放“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参考资料来源: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区房地产市场管理
苏州市购房资格江苏省买房,本地户籍人口没有社保江苏省买房的要求,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买第1套住房时,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 2 年内在苏州市区(含吴江区)、昆山市、太仓市累计缴纳 1 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暂停向已拥有1套及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暂停向拥有3套及以上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根据苏州市政府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的通知》第二条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买第1套住房时,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 2 年内在苏州市区(含吴江区)、昆山市、太仓市累计缴纳 1 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暂停对已拥有1套及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暂停向拥有3套及以上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向不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出售商品住房。购房人需提供现有房屋情况相关证明材料并出具书面承诺。违反上述规定的,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扩展资料: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的通知》第三条 进一步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根据银发〔2015〕305号和银发〔2016〕26号文件规定,实施限购措施城市首次购房和首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按照市政府最新调控要求,经江苏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商定,对相关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出如下进一步要求。
(一)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指从未购置过住房),按照国家政策,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二)对于有购房贷款记录、但申请贷款购房时实际没有住房的居民家庭;有1套住房、但没有购房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或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调整为50%。
(三)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50%调整为80%,对于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参考资料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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