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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用地按照用地方式可分为单独选址和城镇村建设用地,单独选址主要包括交通运输用地、水利设施用地和能源用地;城镇村建设用地主要包括工矿仓储用地和住宅用地。其中工矿仓储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和住宅用地占批准建设用地总规模的60%以上。
单独选址建设用地连续6个季度负增长,降幅逐季收窄(图2-3)。全年单独选址建设用地较上年降低20.5%,比上年回落22.3个百分点。其中占比较大的交通运输用地第三季度批地超过5万公顷,仅次于2011年第三季度,拉动单独选址建设用地逐季回升。
城镇村建设用地波动增长,住宅用地第四季度同比增幅显著提高。城镇村建设用地全年同比降低8.5%,比上年回落10.7个百分点,是继2004年同期出现负增长以来的第二次负增长。但工矿仓储用地和住宅用地在第四季度同比均止跌回升,尤其住宅用地同比增幅显著提高。
图2-3 批准建设用地分类型季度变化
专栏2 我国部分地区开发强度已高于发达国家和地区
根据国家发展研究基金会《中国发展报告2010》提供的数据,法国大巴黎地区的开发强度为21%,英国大伦敦地区的开发强度为23.7%,日本东京、京都和名古屋三大都市圈的平均开发强度仅为15%,其中开发强度最高的东京都市圈也只有29%。我国香港有710万人口,土地面积1100平方千米,但开发强度仅为24%。
我国部分地区开发强度过高,远超我国香港和日本东京。据报道,2012年上海的建设用地已占市域面积45%左右,如果不计崇明三岛,开发强度则已远远超过50%;深圳的开发强度接近50%,东莞超过40%。长期采取粗放式的发展方式是导致城市开发强度过高的根本原因。
江苏省在2013年国土资源工作的会议上提出,为了更好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将通过严格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开发红线、生态环境红线,将土地开发强度控制在30%以内。同时不断提高全省开发区工业用地单位面积投资强度和产出强度,苏南、苏中、苏北每亩土地工业项目投入分别不得低于520万元、320万元、280万元,亩均产值也同样不得低于520万元、320万元、280万元。
1999年9月14日,中新两国政府联合协调理事会召开了第四次会议,确定了园区今后三年的发展目标:集中建设首期8平方公里,全面建成首期8平方公里的工业区,以及相配套的住宅区。同时按照园区发展的总体规划要求,以滚动的方式向前发展,根据市场要求,继续开发2平方公里的工业用地。对于未来的发展,双方一致认为:苏州工业园区是中新经济技术合作的重中之重,双方合作框架不变,开发主体合资性质不变,长期发展目标不变,双方合作支持园区发展的承诺不变。 地处苏州城东金鸡湖畔,行政区域面积288平方千米,下辖3个镇,户籍人口25万。 2002年02月23日,经报请省政府批准,苏州市政府同意撤销苏州工业园区斜塘镇,将其原辖区域并入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实行镇管村体制,镇政府驻娄葑。区划调整后,娄葑镇行政区域面积90.84平方千米,总人口8.04万,辖10个居委会、28个村委会。 苏州工业园区于1994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同年5月实施启动。行政区划288平方公里,其中,中新合作区80平方公里,下辖娄葑、唯亭、胜浦等三个镇,户籍人口31.5万(常住人口61万)。苏州工业园区的发展目标是:建设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科技工业园区和现代化、国际化、信息化的创新型、生态型新城区。
2003年,辖4个镇;将跨塘镇临湖村划归娄葑镇管辖。(** 区划名录根据江苏省2003年底村及村以上代码整理。**) 跨塘镇 辖:居委会(桥北、新镇);村委会(蠡塘、娄江、娄东、娄中、湖滨、剑湖、古娄、上楼)。 唯亭镇 辖:居委会(唯亭、亭南、泾巷、东亭家园);村委会(浦田、夷陵山、施家滨、悬珠、阳澄湖)。 胜浦镇 辖:居委会(胜浦镇街道、金苑新村、吴淞新村、园东新村);村委会(金港、金东、吴巷、胜巷、旺坊、南盛)。 娄葑镇 辖:居委会(新苏、葑谊、葑塘、团结、星湾、独墅湖、斜塘);社区居委会(苏安南、苏安北、官渎、东港家怡、东港家乐、金益、莲香);村委会(板阳、洋泾、倪庄、金厍、群力、东旺港、华莲、周葑、宅前、墩头、斜浜、金田、东巷、盛墩、建国、联合、南旺、南夏泾、姚东、西马、田巷、南沙里、临湖)。
(2004年统计数据)娄葑镇 面积72.56平方千米,人口228728人。 苏州工业园区行政中心
跨塘镇 面积33.59平方千米,人口 39751人。
唯亭镇 面积82.15平方千米,人口 32171人。
胜浦镇 面积16.20平方千米,人口 49266人。
2005年,根据江苏省政府《关于同意调整苏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苏政复[2005]33号),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和跨塘镇实施合并设立唯亭镇。据此唯亭镇将形成115.86平方千米的行政区域,人口5.8万,辖11个居委会、11个村委会。
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江苏工业用地的《2013-2017年中国工业地产行业发展前景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显示江苏工业用地,全国主要城市均在不断加大对工业用地的推出力度。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天津六个城市在2009-2012年的工业用地推出体量均在6000万平方米以上,而2012年有5个城市的工业用地推出面积比重均有所加大。
可见我国主要城市仍比较热衷于促进本地工业经济的发展,以加大工业用地推出力度的方式来吸引工业建设投资。
一直以来,我国工业用地价格上涨幅度远远低于商业/住宅用地价格,其历史最高增幅出现在2007年,年度增长率达到10%以上,此后的增幅一直在6%以下。自2011年始我国重点城市的工业用地成交面积在所有用地中的比重不断加大,开发商对工业用地的热衷将有可能进一步推高工业用地的价格。
事实上我国有一些重点城市的工业用地价格已经开始快速增长,如广州2012年就增长江苏工业用地了20%以上。前瞻预测今后工业地产将继续呈现上升趋势,原因有二江苏工业用地:
(1)在市场层面,部分住宅/商业地产商转型做工业地产,提升用地需求。
本论调控政策出台以来,众多地产商进入工业地产领域。万科、绿地、万通等房企进入工业地产领域,试图降低过度以来住宅地产开发的风险。
(2)在政策层面,国家对工业用地进行调控。
对于工业地产,地方政府多采用“以土地换投资”的模式,有些地方政府甚至以低于成本价或是零溢价等形式来获取招商引资数额,即使是采取招拍挂形式,工业用地的出让价格通常只相当于住宅用地平均价格的1/8-1/10。针对上述情况,国土部早已着手试点工业用地改革方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出台,主要是为了打击工业用地大面积闲置和浪费的现象。
据调查,许多城市尤其是二三线城市的工业用地粗放浪费现象尤其突出,而且工业用地产出效率普遍不高。比如,香港每平方公里土地开发产生的GDP是10亿元,而内地每平方公里开发产生的GDP能超过亿元的少之又少,内地工业用地的土地利用效率极低。
有新闻报道称因便宜而走俏的工业用地市场即将有所改变,据悉,国土资源部将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初步意向是每等土地(工业用地分为15等)上涨30元/平方米,同时加强工业用地招拍挂中的预审制度环节,目前已在江苏省、浙江省的部分地区进行试点。
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主要法宝是廉价的土地资源,但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市场化,土地整治成本也在不断提升,适当地调整工业用地价格是形势所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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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学会常务理事 刘允洲
社会主义中国大改革大开放大发展的30年,也是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波澜壮阔前行的30年。在改革开放这场伟大革命中,我国打破了靠计划和行政指令配置土地,土地无偿、无期限、无流动使用的旧体制,创建了主要靠市场配置土地,土地有偿、有期限、有流动使用的新体制,并初步形成了土地市场的基本制度和政府调控管理体系。积30年之艰辛,我们已经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土地市场制度发展的宽阔道路。
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我们要科学总结30年改革的成功经验,以农村土地使用制度为重心,把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坚定不移地进行到底。
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历史进程
在历时30年的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中,贯穿始终的一条鲜明主线,就是引入现代市场制度,不断拓展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而从改革的目标、中心任务和实际进展来看,改革经历了大体10年1个分期的3个不同阶段。
(一)第一个10年(1979~1988年):有偿、有期限、有流动的土地使用新制度从酝酿到诞生
改革前夕,我国农村土地由集体统一经营,国有土地由计划配置、行政划拨,无偿、无期限、无流动使用。土地无偿取得,用地不受制约,导致多占少用、好地劣用、占而不用的行为普遍发生,大量土地资源低效利用,严重浪费。与此同时,无偿划拨的土地却成了相当多用地单位随意转让、出租的生财资本,大规模的隐形土地市场事实上长期存在。
对无偿用地制度的最早挑战,是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对合营企业征收土地使用费的规定。虽然收费标准很低,却给旧制度撕开了第一个口子。1982年起,深圳、广州、抚顺等城市先后制定办法征收城镇土地使用费。到20世纪80年代末,全国有上百个城市以不同形式收取土地使用费,但是,这种做法并没有触及制度的根本,土地还不能进入市场流通。真正具有突破性意义的变革,发生于1987年前后3年。1986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成立后,很快着手启动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部署了深圳、上海等城市的试点工作。1987年9月到12月,深圳市先后以协议、公开招标、拍卖3种不同方式,分别出让了3宗用期50年的土地使用权。其中12月1日公开拍卖的一宗商品住宅用地,经44家企业多轮竞价,最终以高出底价2倍多的价格成交。这是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根本性突破,标志着新中国土地市场的诞生,也标志着我国改革开放揭开了新的一页。
值得回味的是,试点改革突破了当时的法律,实际上是“违宪的改革”,但法律并没有禁止试点创新。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都有禁止土地出租的条款。为了适应改革的需要,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删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中土地不得出租的条款,增加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的规定。同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也作了相应修改。1988年,无疑是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法制年”。
(二)第二个10年(1989~1998年):土地有偿出让制度广泛推行,土地市场建设全面展开并得到初步发展
如果说,上一个10年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实现了土地从无市场到有市场的跃变,那么,这一个10年的任务就是培育土地市场和扩大土地市场的覆盖面。从这一个10年起至今,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与土地市场建设实际上融为一体,改革进入土地市场时代。
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为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推行和深化提供了可靠的法制保证。1992年是中国改革发展转折性的一年。邓小平同志南方谈话和党的十四大确定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党中央明确的经济体制改革的新目标和新任务,极大地鼓舞、推动了以市场为取向的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全国城镇国有土地出让金收入,1991年还只有11.31亿元,1993年就达到645.2亿元;土地有偿使用面积占土地供应总面积的比例,1992年还只占2.8%,1993年就达到41.22%。
在新制度广泛推行的同时,土地市场建设全面启动,对土地市场的管理逐步加强。这同样是一个矛盾展开和实践创新的过程。1992年,1993年,就在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快速推进过程中,我国出现了以“开发区热”和“房地产热”为突出表现的经济过热现象。由于金融失控、固定资产投资过猛,土地供应随之失控,全国各地开发区遍地开花,房地产投资大幅增长,市场秩序混乱,一些地方出现“炒地热”,土地投机盛行。结果是,大量耕地流失,大量土地浪费闲置。
国务院从1993年7月开始采取宏观调控措施,整顿金融秩序,清理整顿开发区和房地产市场,规范土地市场。到1994年年底,省、市级以上开发区经清理后只剩下616个,房地产投资有较大回落,经济过热现象得到有效控制,城市土地市场进入一个调整发展期。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颁布。这部促进房地产市场、土地市场规范发展的重要法律,确立了土地市场运行的基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出台,也反映了对20世纪90年代初经济和市场波动的反思。而如何寻找耕地保护的治本之策,是改革急需回答的一个更大问题。在中央部署下,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从1994年起开展了制定耕地保护治本之策的专题调研工作。1997年初,中央作出重大决策。当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提出了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指导思想和一系列重大措施,确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和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等重大制度。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经全面修改后颁布。新的法律充分体现了1997年党的11号文件的精神,使文件提出的重大措施上升为法律制度,实现了土地管理制度一系列重大突破和根本性转变。从1997年党的11号文件到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涵盖体制机制法制的综合配套改革,是20世纪90年代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深化中打出的一套漂亮的“组合拳”。
在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第二个10年里,土地配置在制度格局上仍呈行政划拨与有偿出让并存的“双轨制”,而且划拨制度的范围还相当大;在土地出让市场中,协议出让方式被滥用,长期占据主导地位;招标、拍卖出让方式受到严重抑制,徘徊不前,长期冷冷清清。据2000年测算,在出让的土地中,运用招标、拍卖等市场公开竞争方式的比例,只有5%左右。实际情况表明,一些地方政府对土地供应方式的选择仍然有很大的随意性,在土地资源配置中仍然保留着很大的权力。相当一部分协议出让形同行政划拨,行政决定土地出让对象和价格的现象十分普遍,土地价格受到扭曲,长期被人为低估。以上情况表明,改革还不到位,土地市场制度还不健全,这正是土地市场失控、失序,国有土地资产大量流失和土地滥用现象难以消除的根本原因。
(三)第三个10年(1999~2008年):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快速推进,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体系建设启动,土地市场走向规范化
经营性用地协议出让被“叫停”是新一轮改革的重大突破。1997年10月,广东、浙江等省先后在全省范围实行经营性用地一律招标、拍卖出让的新政。率先变革的地区,消除出让方式选择上政策的模糊性,要求经营性用地无条件地采取招标、拍卖出让方式。1998年,国土资源部在总结地方经验的基础上,及时提出了经营性用地必须拍卖、招标的适用范围。
2001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是确立土地资源市场配置制度、规范土地市场的一个纲领性文件。文件第一次明确界定了国有土地招标、拍卖的范围,向经营性用地协议出让亮起了“红灯”。2002年5月,国土资源部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2002年,中纪委第七次全体会议把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制度,作为规范土地市场、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一项基本制度。同年8月,国土资源部和监察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严厉追究经营性用地出让中出现违法行为的主管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2004年3月,国土资源部和监察部再次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当年8月31日后,各地不得再以历史遗留问题为由,不执行经营性土地一律公开竞价出让的规定,人们称之为“8·31”大限。这实际是协议出让经营性土地制度的“大限”。
引入纪检监察机制,强化推行力度,是土地“招拍挂”制度取得突破性进展的重要原因。1999年,全国只有广东、浙江、江苏等省全面建立招标、拍卖制度,到2003年年底,全国所有省(区、市)以及90%的市、县,都建立了这项制度。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土地面积占出让总面积的比例,2001年前都在5%以下,2002年就达到15%,2003年则达到28%。
市场供地制度在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出让突破后,几乎不停顿地延展到工业用地的出让。2004年下发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提出:“禁止非法压低地价招商。”“工业用地也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围绕国务院新的部署,国土资源部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政策和规章制度,制定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进一步细化了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的政策措施。短短两年多时间,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在全国基本确立。据初步统计,2006年9月至2007年8月底,全国31个省(区、市)都开展了这项活动,工业用地出让宗数6437宗,面积达2.11万公顷,成交价款达33.129亿元。
在土地出让制度实现新一轮变革的同时,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体系建设也进入一个新阶段。21世纪初,我国又出现新一轮地方政府主导型的投资热。
2003年初,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重大决策,要求在全国开展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活动,清理各类开发区,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并提出要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2004年,国土资源部将建设用地指标压减20.3%,占用耕地指标压减23.4%。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紧急通知,决定暂停农用地转用审批半年。2006年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针对当时宏观经济形势和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就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加强土地调控作用作出一系列规定。这个文件标志着我国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架构体系初步建成。
运用土地政策调控宏观经济取得了显著成效。2004年,全国核减各类开发区4813个,占全部开发区总数的70%,压缩规划面积249万公顷,占全部开发区规划面积的65%,清理偿还1999年以来拖欠农民征地补偿费175.46亿元,清理出欠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123.29亿元。2003年以来5年间,国土资源部严把“土地闸门”,土地供应回归理性,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在2004年初达到峰值后持续下降,建设用地供应中存量用地所占比重多年保持在50%以上。
在治理整顿土地市场、参与宏观调控工作中,土地管理体制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2006年,土地督察机构正式成立,在国土资源部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并向地方派驻9个国家土地督察局。两年来,土地督察机构在机构建设的同时积极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初步显示了应有的作用和威力。
21世纪以来这几年,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制度创新的探索实践也取得可喜进步。这项制度创新最早可以溯源到20世纪80年代末。1987年起,江苏省南通市试行乡镇企业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1988年起,山东省德州地区试行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这两项改革试验后来在1992年全国清理农村乱收费工作中停止下来,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制度创新活动在江苏、浙江等地仍在活跃开展。
1999年,国土资源部批准安徽省芜湖市为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流转试点。从2001年到2003年,国土资源部有关部门先后在江苏苏州、河南安阳、浙江湖州、安徽芜湖和广东顺德5次召开土地制度创新座谈会,交流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进展情况和经验,讨论研究有关理论和政策问题。在此基础上,国土资源部初步形成了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意见和办法。
在探索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同时,征地制度改革不断得到推进和深化。国土资源部自1999年开始先后确定在19个城市开展试点工作。2002年,国土资源部与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就完善和改革征地制度展开专题调研。2005年以来,国土资源部稳步推进改革,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全国各地都制订了新的征地补偿标准,补偿标准普遍提高20%~30%;大多数省(区、市)改变单一货币安置模式,逐步形成多元安置途径;有24个省(区、市)出台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21世纪以来这几年,我国国有土地资源配置方式在改革大转折中驶入了市场化轨道,实现了由行政计划配置为主向市场配置为主的重大转变,土地市场走向全面规范发展的新阶段。
二、30年变革的巨大成就
30年改革,使我国土地使用制度发生了历史性的根本变化。改革成就之大,市场威力之大,都超出人们原先想像。
(一)城镇土地市场运行的基本制度初步确立,多层次的土地市场体系基本形成
一是初步形成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核心的产权制度。明晰的土地产权,奠定了土地市场的基础,成为土地在流转中得以合理配置的最基本条件。二是基本建立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入股)等交易制度。目前土地二级市场日趋活跃。据统计,1999年土地转让面积达34213.14公顷,转让金额达304.69亿元,到2007年,转让面积和金额分别达到62332.42公顷和7183.10亿元,分别增长了0.82倍和22.58倍。
(二)初步建立了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架构体系,形成了以供给、需求、价格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土地市场监管体系
在供给管理方面、需求管理方面、价格管理方面和市场监管服务方面都建立了土地市场和城市地价动态监测体系、土地市场信息发布和查询制度等一系列规范性的制度。
(三)实行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市场成为国有土地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
目前,市场机制在国有土地资源配置中已经占据主导地位。据统计,2007年全国出让土地面积为234960.59公顷,划拨土地面积为76087.97公顷,出让土地面积占划拨与出让供地面积总和的75.54%。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的比例也逐年提高。从1999年到2007年,“招拍挂”出让面积占年度出让面积的比重由2.38%上升到49.92%。
(四)促进土地资源的保护和节约集约使用,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
30年来,通过推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征地制度改革,为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找到了长期有效的制度基础。随着土地市场化程度提高,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消耗的新增建设用地逐步降低。1999年单位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消耗的新增建设用地为92.04公顷/亿元,2006年下降到9.61公顷/亿元;单位GDP消耗的新增建设用地,从1999年的25.27公顷/亿元,下降到2006年的7.77公顷/亿元。新增建设用地消耗减少,同时缓解了农地转用的压力。
(五)促进国有土地的资产化进程,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
据统计,仅2000~2006年,全国土地出让总价款达到3.01万亿元,2007年一年则高达12216.72亿元。土地收益成为地方政府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在企业改革中,通过依法处置国有土地资产,推动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据不完全统计,1996年至2001年底,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资源部直接为240多家国有改制企业处置土地资产9.7万多宗,涉及面积17.42万多公顷,显化土地资产价值1600亿元。
(六)适应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发展与完善
今天,离开土地市场,经济就无法正常运行。30年来土地市场的建设,从总体上看,适应并且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发展,并与其他要素市场在相互协调中共同成长。土地市场的完善,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规范,我国人均住房面积由改革开始时的6.7m2增加到现在的28m2。目前,土地抵押贷款已成为金融市场的重要交易品。1998~2005年,全国土地抵押面积达985.56万公顷,抵押金总额达73385.77亿元,抵押金占当年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比例由4.31%提高到26.98%。
三、30年改革的基本经验
30年来,我们在取得土地市场制度建设巨大成功的同时,创造和积累了丰富而宝贵的经验。
(一)坚持以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为基础,不断改革计划配置土地资源的旧体制
30年改革的结果,不仅打破了束缚土地市场配置的旧体制,创造了富有生机、活力的土地市场体制,而且巩固和激活了土地公有制,使它在与市场制度共容中显示出基于私有制的国家所不具备的独特优越性。
(二)坚持以服务经济建设大局为中心,不断适应改革发展的新要求
在30年改革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积极推动旧城改造、小城镇建设、企业改革、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业、金融市场、资本市场等各项经济活动的发展,一个时期突出抓一项中心工作,集中力量解决主要矛盾,使中心工作和改革任务紧密结合,互相渗透,互相促进,同步发展。
(三)坚持以市场化改革为导向,不断完善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制度建设
纵观改革进程,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范围、规模和作用越来越大,制度化建设越来越完善,改革的市场取向越来越清晰。有人把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如土地投机、土地寻租、官商勾结牟取暴利等现象,归咎于土地的市场化改革。其实,这些现象恰恰说明改革还不到位,市场制度还不完善,只能用继续改革的办法来解决这些问题,而不是对市场体制说三道四,令改革半途而废。
(四)坚持以耕地保护为前提,不断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内在机制形成
建立土地市场,目的就是要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功能,激发用地者节约集约的积极性,促进土地资源合理配置、有效利用。归根结底,有效运行的市场,是保护耕地、优化用地的推动力量,而不是与之方向相反的力量。目前还存在的土地供求紧张局面,主要由于城乡建设用地低效利用,根本还在于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五)坚持以行政改革为关键,不断加强和改善土地资源配置的调控和管理
政府在建立和完善土地市场体制中具有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和作用。政府在主导改革的同时,又要把自己变成改革的主要对象。实际情况表明,市场配置土地的体制能否确立并发挥好作用,关键在于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能否到位。从一定意义上说,30年的改革是“土地走向市场”和“政府退出市场”的演变过程,政府“退”的是对土地资源配置和土地市场的直接参与,“进”的是对土地市场的必要调控和监管。
(六)坚持以群众实践创新为动力,不断促进改革经验的制度化
30年的一项项改革,从酝酿到突破,从深化到细化,土地市场的一步步成长,最初都是来自实际诉求,来自群众首创。领导者的任务则是营造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创新环境,尊重和保护群众实践中的大胆突破和创新,使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创新经验转化为成熟的政策,直至上升为法律制度。
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新的任务和更大挑战
历经30年的中国改革,至今仍在途中。从党的十七大到2020年,是我国改革发展一个新的关键期。应当看到,目前我国土地市场培育和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作用还很不充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市场出让制度都还没有完全到位,征地制度改革有待深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创新有待突破。从这个角度看,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只走了一半的路。解决长期存在的难点和深层次问题,是下一步改革面临的艰巨任务和更大挑战。
(一)提升国有土地供应市场化程度,不断缩小划拨用地范围,进一步改变建设用地高比例无偿划拨和协议出让的局面
目前划拨用地占国有土地供应总面积的比例,1992年为97.2%,2007年仍高达22.25%。划拨用地总面积,1992年为8.07万公顷,2007年仍为7.61万公顷。改革近期目标是限制和缩小划拨用地范围,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外不再划拨,远期目标是停止划拨供地。在土地有偿出让中,协议方式到2007年比例仍达50.08%,应当陆续扩大“招拍挂”制度的覆盖面。
(二)深化征地制度改革,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实现征地补偿定价市场化
目前征地权滥用的现象仍然比较严重,加快征地制度改革,近期重点是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远期任务是严格实行只有符合“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用地才可以征收,而且逐步实行按市场价格补偿,其余建设用地须全部通过市场获得。
(三)实行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实现城乡土地市场统一
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同地而不同权不同价,这种根由城乡二元经济体制的土地使用制度,不仅使农民数量巨大的土地资产处于流失和呆滞状态,束缚了农村的发展,而且严重制约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盘活利用和优化配置。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总量5倍于城镇建设用地。农村存量建设用地由于布局分散、利用粗放,可以调整再利用的空间很大,搞好了可以置换出数千万亩以至上亿亩建设用地。今后,确保18亿亩耕地总量,缓解建设用地紧张局面,主要出路无疑在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调整再利用。这是我国土地利用一个全局性的大战略。而目前影响这个战略实施的一个重大制度障碍,就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地位不平等、产权限制严、市场缺失,不能在自由流动中盘整利用,本应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发展而调整和优化的原有农村土地利用格局便难以变更。
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市场建设,实现城乡土地市场统一,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完整,关系到土地利用和土地国策的落实,也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已经成为保障经济社会和谐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全局性重大课题,是下一阶段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和主攻方向。
位于开发区中云办事处东巷村境内,是开发区规划建设的核心区,总占地面积25平方公里。该项目从今年3月底开工建设以来,目前已经完成基础设施投资1.1亿元,年内将完成一期10平方公里工业用地的建设目标,总投资额将达到7.5亿元。
由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与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共建、自主开发建设、独立开展招商引资的新型产业平台,也是东部城区最重要的产业组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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