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利众房产,南京利众房产中介

盐城房产 盐城房产 2022-12-07 77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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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开发合作合同

合作双方的约定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能约定属于禁止投资的领域或行业;不能约定名为合作企业合同实为借款合同;不能约定逃避税收;不能约定违反外汇管理方面的规定,否则可能导致所签合同内容违法而无效。那你知道开发合作合同怎么写吗?以下是关于开发合作合同模板,欢迎阅读!

合作开发合同【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合作方式。

甲、乙双方共同以乙方名义在 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项目名称暂定为 。

二、合作条件:

1、甲方提供待开发土地的使用权,乙方提供本房地产合作开发所需的全部资金。

2、乙方保证对外提供全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房地产开发企业所需资料,保证本企业注册真实、合法,经营范围符合房地产开发要求。

3、由乙方办理房地产开发的各种证照手续及房地产开发所需的各种行政审批事项,甲方积极予以协助。

4、房地产开发过程,乙方选任设计施工企业应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条件。

5、房地产开发的楼盘设计,建筑面积,样式,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单方更改。

三、甲方提供本房地产合作开发所需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面积 亩,使用期限 年,甲方保证该土地使用权为出让取得,无抵押,不受其它权利人追究。

如因房产经营销售需要办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由乙方出资并办理,甲方予以协助。

四、本房地产开发项目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启动,自 年月 日竣工,合作开发终止。

乙方负责日常的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因工程质量、安全生产造成的纠纷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收益分配。

本合同履行期间,由甲、乙双方各派驻会计,共同负责楼房的销售资金。

甲方按开发房地产的建筑面积 元/㎡提取作为本房地产合作开发的收益,由乙方分三期支付给甲方。

自本合同同签订之日支付 元,开发房地产销售至一半支付 元,开发楼房工程完工乙方结清甲方全部收益。

六、违约责任

1、因甲方提供土地瑕疵造成乙方损失或本合同未能履行,由甲方按本房地产开发设计资金的10% 赔偿乙方。

2、因乙方资金不到位或其江苏利众房产他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损失或造成本合同未能履行,由乙方按本房地产开发设计资金的10% 赔偿甲方损失。

3、因乙方经营、管理不善或资金不到位造成合同延期或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甲方的收益。

按应支付甲方收益的10%赔偿甲方损失。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属合同法上的无名合同,由于江苏利众房产我国城市土地的国有性质及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严格行政管理,有着众多房地产管理行政法律法规,

因而该类合同在相当程度上排除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时也呈现出较强的中国特色。

通常说来,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体现出如下法律特征。

1、主体的复杂性这是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题中应有之义。

与单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不同,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主体要复杂得多。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专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着严格的资质要求,而合作开发则给大量的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介入房地产开发提供了空间。

因此,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主体呈现出较为复杂的形态,既可以是外国的法人和自然人,也可以是国内的法人和自然人。

我国立法并未禁止国内的自然人作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主体,但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限制,故个人只能作为房地产项目公司

(非中外合作经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股东参与合作开发,而不能以个人名义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

2、较强的行政干预性。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行政干预性主要体现在应履行一系列的审批及登记手续,其效力等问题也受到土地、规划、房屋及建筑管理等方面行政法律法规的诸多限制。

具体说来,包括土地使用权制度及其登记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审批及登记制度,此外还有我国相关外商投资经营企业法关于中外合作(合资)开发房地产合同应履行的审批及登记制度等。

对房地产开发进行规划方面的限制是世界各国通例,而土地制度和外资准入的审批制度等则具有浓郁的中国特色。

在我国合同法领域,房地产合同的行政干预性相对较强,而合作开发房地产的行政干预性在房地产合同中又属相对较强。

这是我们在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实践和理论研究中不能回避的问题。

3、合作形式的多样性如前所述,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在合作形式上有着多样性。

在组织形式上,既可以是两个以上民事主体为从事房地产开发而共同出资设立房地产项目公司,也可以是不成立项目公司而是由两个以上民事主体联合进行开发,

各方对其开发所得房地产属共有关系;既可以是内资企业之间的合作开发,也可以是中外合作开发;中外合作开发既可以是成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进行开发,也可以是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行开发。

当然,不论合作形式如何多样化,万变不离其宗的就是合作各方均有出资。

而出资的形式主要有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和以资金出资两种,此外还有一种特殊的出资,即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作为出资。

我们认为,在目前的环境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也是一种相对稀缺的资源,是无形财产的一种,以此作为出资,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在实践中,单纯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作为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出资的较少,因为在合作各方拥有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可直接申请获得,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通常与其他出资形式共同作为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出资。

项目合作开发合同【2】

合同编号:

技术开发(合作)合同

项目名称:

甲 方:

乙 方:

中介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

填 写 说 明

一、本合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开发(合作)合同示范文本,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推介技术合同当事人参照使用。

二、本合同书适用于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或者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

三、本合同书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可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样。

技术开发(合作)合同

甲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 系 方 式

通 信 地 址:

电 话:传 真:

电 子 信 箱:

乙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 系 方 式

通 信 地 址:

电 话:传 真:

电 子 信 箱:

中介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 系 方 式

通 信 地 址:

电 话:传 真:

电 子 信 箱:

本合同合作各方就共同参与研究开发

项目事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合作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本合同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要求如下:

1.技术目标:

2.技术内容:

3.技术方法和路线:

第二条 本合同合作各方在研究开发项目中,分工承担如下工作:

甲方:

1.研究开发内容:

2.工作进度:

3.研究开发期限:

4.研究开发地点:

乙方:

1.研究开发内容:

2.工作进度:

3.研究开发期限:

4.研究开发地点:

第三条 为确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作各方确定,采取以下方式对研究开发工作进行组织管理和协调:

第四条 合作各方确定,各自为本合同项目的研究开发工作提供以下技术资料和条件:

甲方:

乙方:

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上述技术资料和条件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五条 合作各方确定,按如下方式提供或支付本合同项目的研究开发经费及其他投资:

甲方:

1.提供或支付方式:

2.支付或折算为技术投资的金额:

3.使用方式:

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帐号为:

开户银行:

地址:

帐号:

乙方:

1.提供或支付方式:

2.支付或折算为技术投资的金额:

3.使用方式: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帐号为:

开户银行:

地址:

帐号:

第六条 以提供技术为投资的合作方应保证其所提供技术不侵犯

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如发生第三人指控合作一方或多方因实施该项技术而侵权的,提供技术方应当

第七条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合作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作一方或多方可以向其他合作方提出

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其他合作方应当在 日内予以答复;

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1.

2.

3.

4.

第八条 未经其他合作方同意,合作一方或多方不得将本合同项目部分或全部研究开发工作转让给第三人承担。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作一方或多方可以不经其他合作方同意,将本合同项目部分或全部研究开发工作转让给第三人承担:

1.

2.

3.

合作一或多方可以转让的具体内容包括:

第九条 在本合同履行中,因出现在现有技术水平和条件下难以

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并造成合作一方或多方损失的,合作各方约定按以下方式承担风险损失:

1.

2.

3.

合作各方确定,本合同项目的技术风险按_________方式认定。

认定技术风险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技术风险的存在、范围、程度及损失大小等。

认定技术风险的基本条件是:

1.本合同项目在现有技术水平条件下具有足够的难度;

2.乙方在主观上无过错且经认定研究开发失败为合理的失败。

一方发现技术风险存在并有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在 日内通知其他合作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

逾期未通知并未采取适当措施而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作为研究开发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包括以专利权方式公开),合作一方或多方应在 日内通知其他合作方解除合同。

90后女子攒20年硬币欲买套公寓房,投资公寓需要注意些什么?

购买公寓需要注意的事情其实还真的是蛮多的,首先我们要考虑这个小区周边的环境,还有配套设施,我们要看一下他周围的一些功能设施能不能够满足我们平常生活的需要,看一下他的环境够不够优美,有没有公园,商超等等这些东西,毕竟这些都是我们生活所需要的一个基本配套,如果说连这些都没有的话,那我觉得这个公寓真的就不用考虑了。毕竟你买了之后,你是需要自己住的,那肯定是要以便利为主啊,如果说什么都没有的话,那你住在这里生活会非常的不方便。

首先我们要确定自己买这一套公寓到底是为了什么?如果说是自己居住的话,那肯定就是考虑上面所说的这些。如果说你是想要作为一个投资的东西,那么我们投入的肯定是越少越好,你把房子买了之后,装修的时候标准千万不要太高了。因为如果你花太多的钱去装修的话,你又不住,到时候空在那里不是很浪费吗?如果你想要租出去的话,因为你装修的非常好,你肯定不希望租的太便宜,可是你的价格太高了,别人也不可能会租。

我们一定要明确自己的购买目的,如果你只是买来理财的话,那么建议去买一些商业性质的公寓,因为你目前想要做的就是让他增值,到时候让你的财富翻一翻。但是如果是自己住的话,那么最好是选择那些住宅性质的公寓,因为我们要知道的是,大部分商业性质的公寓是没有燃气的,他是没有办法能够满足我们基本的生活需求,如果你自己住的话,你肯定是需要做饭的呀,你肯定不可能每天都点外卖吧,时间长了肯定是受不了的,还是希望能够自己做饭。

南京多部门核查“虚构人才身份购房”:涉违法行为将移送公安

江苏省南京市将严厉打击“虚构‘人才身份’购房”的行为。

根据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微信公众号4月27日消息,为坚决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严厉打击部分中介公司借助“挂靠”高新技术企业、代考资格证等方式,帮购房者伪造“人才身份”赚差价的情况。

南京市房产部门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强化与属地市场监管、公安、税务、金融监管等职能部门协作配合,并已于4月26日上午启动房地产经纪机构专项检查,发现涉嫌协助造假情况的机构和个人,一律计入信用档案,对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移转公安部门查处。

南京市住房局表示,此前的4月22日,部分媒体发出涉及“虚构‘人才身份’购房”的相关报道后,南京高度重视,市人才安居办已启动调查程序,正会同市公安、人社、市场监管、房产等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一旦查清事实,将对涉事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违规取得人才购房证明的予以注销,对影响恶劣、社会反响强烈的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根据新华每日电讯的报道,记者近期在江苏南京调研发现,部分中介借助“挂靠”高新技术企业、代考资格证等方式,帮购房者伪造“人才身份”,优先购买新楼盘牟利,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城市人才引进成果。受调控政策影响,在南京部分区域,新房和周边二手房存在“价格倒挂”,买到一套新房甚至就意味着“净赚上百万”。持有“人才购房资格”摇号的购房者买到的概率会更大。部分中介帮购房者伪造“人才身份”,甚至出现花几万元办证,便可赚上百万元差价的情况。

南京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表示,将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制定有效防范措施,举一反三,抓好日常监管工作。同时,有针对性地加强政策研究,并充分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对现有人才购房政策进行评估,优化操作流程,做到防微杜渐。后续的调查处理情况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坚决取缔一批“黑中介”,让群众买房租房更放心

新华社石家庄10月22日消息江苏利众房产,记者从河北省廊坊市政府江苏利众房产了解到,自10月21日起,廊坊市重点围绕网络营销虚假宣传、恶意克扣保证金和预订金等多种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对全市范围内房地产中介机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开展专项整治,纠正和查处住房租赁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取缔一批“黑中介”,让群众买房租房更放心。

按照要求,住房租赁中介机构未备案擅自经营、违规收取电商费和平台费、隐瞒影响住房出租的重要信息、威胁恐吓承租人等行为,均在整治范围之内。在专项整治中,廊坊市有关部门将全面详细准确摸清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底数、摸清持证人员底数、摸清中介机构备案或信息采集底数,严厉打击房地产中介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治理房地产中介活动中存在的群众投诉、社会关切和涉黑涉恶等焦点问题。

针对群众反映的不良中介,廊坊市有关部门将采取现场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约谈、停业整改、勒令停业、媒体曝光、移交处罚等方式进行治理,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提高中介服务水平,促进房地产中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今年以来,廊坊已开展两轮房地产经纪机构专项整治,共检查市区265家房地产经纪机构,其中严肃约谈23家企业负责人,行政处罚5家,对1家中介机构拟按照程序列入“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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