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积金管理条例,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盐城房产 盐城房产 2022-12-07 11 0

今天给大家聊到了江苏省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的内容,在此希望可以让网友有所了解,最后记得收藏本站。

本文目录一览:

江苏省公积金提前还款流程多久审批结束

一般是10个工作日左右1、申请:申请人在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出申请。

2、受理:受理人员对接收到江苏省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材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内提出预审意见,并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江苏省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出具《提取受理回执单》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江苏省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则当场一次性告知不予许可则退件处理,并告之原因。

3、审核:受理后,审核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在审核过程中涉及特殊程序的,启动特殊程序环节,特殊程序时限1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4、审批:审批人员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

5、办结:决定人根据审批意见即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出具审查通过结果予通过的,通知申请人。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江苏省徐州市公积金必须缴纳吗

“是的,必须交住房公积金。

根据我国公积金管理的明确规定,公积金与社保一样为必须缴纳的项目之一。

如果有单位未履行或者逾期其职工缴存公积金时,将承担相应责任。”

用人单位是必须要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不缴纳住房公积金属于违规的行为。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江苏公积金怎么提取现金

一、江苏省公积金怎么提取出来

1、实名注册江苏政务服务APP,在省级站点进入服务集群频道。

2、“本地服务”下方点击查询更多,在“公积金”主题中能快速找到“江苏省直公积金提取”应用。

3、进入应用,根据需求选择办事事项,也可以通过“我的待办”入口查询办事进度。

4、根据要求填写提取申请表单,并拍照上传所需的材料,就能完成审批了。

二、江苏省公积金提取情形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在校研究生住在学校宿舍;

7、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8、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重大疾病;

10、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1、40、50计划;

12、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13、死亡支取;

14、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江苏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我是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职工

目前没有《江苏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只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与苏州市政府《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声明一点 ,绝无“住房公积金与户口所在地挂勾”这一说法

如单位执意不交公积金,你可向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张家港分中心投诉。

江苏省公积金怎么提取

法律分析:线下提取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经办机构(银行网点、服务大厅、省政务服务大厅)审核材料后电子扫描、在线审批、提取金额存入职工本人公积金缴存银行卡账户。如需联系其他相关部门核实提取材料真实性的,审批时间需适当延长3到5个工作日。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复核通过(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可持相关材料到经办机构办理提取业务。线上提取办理流程:在线提取的前提条件就是,得先在手机里面安装一个江苏政务服务官方软件进行操作。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南京公积金贷款要求

1.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申请贷款前借款人须住房公积金开户并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其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帐户处于正常状态。2.借款人必须是购房人本人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产权人,且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位于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3.办理购房贷款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大修住房的,须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出具当地街道(镇)以上建设规划部门的大修证明。4.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在购房合同登记后一年之内申请贷款。购买二手房的,采取担保机构进行阶段性担保的,在《房屋所有权证》过户完毕6个月内申请贷款;申请贷款时《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已过户完毕的,在《国有土地使用证》过户完毕3个月内申请贷款。建造、翻建住房的,在《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贷款;大修住房的,在大修完成后施工单位开出江苏省南京市建筑业统一发票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贷款。5.借款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征信良好,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6.购买第一套或符合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少于购房总价的20%。7.以所购买、建修房屋作抵押担保。借款人及共有产权人同意用所购房产作抵押,并出具能够在处分抵押物时自行安置的承诺书。8.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原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南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在原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全部结清的情况下,再次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首付款金额不得低于购房总价的20%,贷款利率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

限制条件:信用报告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贷款:1、借款申请人或其配偶仍有尚未偿还的逾期贷款的;2、借款申请人准贷记卡或贷记卡透支逾期未还的;3、贷款申请时近两年内,申请人贷款(不含助学贷款)逾期累计达到6期的。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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