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江苏省土地资源,以及江苏省土地资源管理局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江苏省土地总面积10.67万平方千米,占全国土地总面积的1.06%。根据2007年江苏省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江苏省农用地面积为10091.9万亩
1公顷=15亩,1亩=666.67平方米。
,建设用地面积为2853.5万亩,未利用地面积为3065.8万亩,合计16011.2万亩。其中,耕地71456624.8亩,园地4774653.1亩,林地4859289.6亩,牧草地16116.7亩,其他农用地19812013.5亩。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23719350.6亩,交通运输用地1910082.6亩,水利设施用地2905920.1亩。全省耕地占土地总面积的44.63%,居民地及工矿用地占土地总面积的14.81%(表1-2)。
表1-2 2007年江苏省土地利用现状面积统计表
江苏土地资源及利用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平原面积大,山地少,水面面积广阔。江苏是一个以平原为主的省份,由于长江、淮河、黄河的冲积和海流的回淤作用,逐步形成了里下河、长江三角洲平原和苏北滨海平原,构成了全省的平原农业地貌。境内平原、水面占全省总面积的82.38%。平原面积7.06万平方千米,占全省总面积的66.17%;水面面积1.73万平方千米,占全省总面积的16.21%。
(2)土地总量相对不足,人均耕地面积小。2006年末全省耕地总面积7153.1万亩,人均0.95亩,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江苏人地关系矛盾的焦点之一,是以耕地为主的土地资源能否满足不断提供社会日益增长的以粮为主的生活消费品的需求。就省内而言,苏南地区耕地最为紧张,不仅人均耕地量少,人口稠密,而且垦殖指数很高;而苏北地区的盐城、淮安、徐州和连云港耕地状况则相对宽松。
(3)农用地肥沃,生产力水平高,但是地力存在下降的趋势。江苏省自然条件优越,生态环境宜人,雨热充沛,水源丰富。贯穿江苏全境的江河多为纬向河流,基本无封冻期,常年奔流不息,将肥沃的土壤冲刷、搬运、沉积而形成肥沃、广阔的平原。江苏全省大部分土地为平原和岗地。平原有利于机械化耕作,土壤主要为水稻土及潮土,属肥沃和较肥沃土壤;占全省10%的岗地为黄棕壤分布,土层也较深厚,皆可开发利用种植水稻、旱作物或林、果、桑;其余5%的山地丘陵高度多在500米以下,均可作林业或牧业用地。由于开发历史悠久,长期精耕细作,土壤熟化肥沃,土地限制因素得到了较大的改造,土地的生产力很高。但由于近年来经济飞速发展,人们的耕作观念和意识改变、化肥使用的负面作用等因素的影响,一些地区耕地质量有下降的趋势。
(4)土地垦殖指数高,后备土地资源不足。江苏省农业开发历史悠久,土地利用率普遍高,垦殖指数高达60%。土地后备资源主要是三大类型,第一类是内陆滩地,第二类是丘陵岗地,第三类是沿海滩涂。但由于多年来的开发利用,除滩涂外已无大片荒地可供开垦,耕地后备资源明显不足。苏北沿海滩涂较丰富,是江苏省主要的土地后备资源,同时也是巨大的水产品资源库,开发前景十分广阔。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科学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实施保护、开发、利用和整治等活动所作的总体安排,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宏观调控、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的依据。第四条 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统筹城乡用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的具体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乡规划以及能源、交通、水利、海洋等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修改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二章 规划编制第二章 规划编制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国家和省发布的标准、规程、技术规范,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当符合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第九条 本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四级。
农场、盐场、林场等相对独立区域应当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单独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项规划控制指标纳入所在地的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
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编制区域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功能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功能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所涉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第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限一般为15年,目标年应当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一致。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出一般为5年的近期土地利用安排。第十一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前,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开展基础调查、专题研究等前期工作。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编制前期工作的基础上,以真实、准确、合法的土地调查基础数据为依据,组织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第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报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机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审查通过的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拟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
经审查通过的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可以作为修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第十五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二)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五)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第十六条 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落实国家土地利用任务,明确各区域土地利用主要方向,调控设区的市土地利用规模和结构,安排土地利用重大专项等。
设区的市、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结合城乡规划,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中心城区或者城镇村建设用地区的范围,并根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和本行政区域土地资源特点,分解落实各类用地控制指标。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按照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将各类用地控制指标、规模和布局等落实到地块。
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是指各类土地的比例结构、相互关系以及分布情况。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合理利用农村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资源,是指城市以外的一切土地。
凡在本省境内进行农村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农村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按照乡村土地利用规划进行。第四条 乡村土地利用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乡村土地利用规划,不得随意修改。确须修改的,应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村镇建设规划应与乡村土地利用规划相协调。第五条 农村各项非农业用地,必须遵循“合理布局,适当集中,可以利用坡地、荒地的,不得使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使用好地”的原则。第六条 在乡村土地利用规划中,按照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对农产品的基本需求量,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第七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土地,除国家重点工程外,不得批准征用和占用。
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严禁建窑烧砖、挖沙取土,新建厂房住宅、开挖鱼塘等。第八条 国家建设、乡镇企业建设、农村公共设施等非农业建设项目需要征用、使用农村土地的,应按审批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批准用地:
(一)已突出年度用地计划的;
(二)未按乡村土地利用规划安排用地的;
(三)建筑占地面积超过定额比例标准的(农民住房和附着物的占地面积超过宅基地的70%,总面积超过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标准,企业内建筑占地系数低于25%的,厂前区用地超过总面积的5--6%)。第十条 凡征用村组土地,需办理撤组农转非的,用地单位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前申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征地前期准备工作。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砖瓦窑业用地,禁止占用耕地挖田取土,凡允许继续生产的砖瓦窑厂,取土用地均按临时用地处理,承担复垦任务或经费,用毕后交原村组使用。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农村建房用地:
(一)不符合分户条件而分户的;
(二)出租房屋的;
(三)全家户口已合法迁入,但原籍宅基地尚未退还集体的;
(四)新分户者,原宅基地面积已达到分户标准的;
(五)超计划生育的。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将耕地改为非耕地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农村地籍管理制度,实行年度土地资源动态监测。第十五条 农村土地(含国家、集体)所有者和建设用地使用者,应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证书。
前款中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变化的,应按登记程序办理变更手续,核发证书。
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者改变土地用途的,应报原批准用地机关批准。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者,须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与土地所有者签订用地合同后,领取《临时用地使用证》。使用期满并履行合同后,注销登记,收回《临时用地使用证》。
临时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第十七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除《江苏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施行细则》规定的收税范围以外的各类企业(包括个体户、联合体)用地和居民宅基地,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村民委员会、学校、幼儿园、医院及由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的生产用地;福利企业用地;铁路、公路、水利用地;军事设施用地(含测量标志用地),不列入有偿使用范围。第十九条 农村非农业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由县(区)、乡土地管理部门按照省土地、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凭《江苏省收费许可证》亮证收取。第二十条 农村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费,实行村有乡管,单独建帐、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土地的复垦、整治,也可部分用于村庄内的基础设施的公益事业建设。第二十一条 以下土地列为复垦管理:
(一)水利、交通等建设挖、压废地;
(二)工矿企业废弃地和煤矿用陷地;
(三)农村中废弃的沟渠、坑塘、宅基地;
(四)其他各类零星荒废地。
土地复垦计划每年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计划部门共同编制下达。
江苏省地质调查研究院。
1、江苏省土地勘测规划院。
2、江苏省国土资源研究中心(江苏省土地开发征用事务所)
3、江苏省土地资源调查中心。
4、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中心。
5、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江苏省地价所)。
6、江苏省地产发展中心。
7、江苏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
8、江苏省国土资源动态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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