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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土地资源的日益紧缺江苏土地补偿新标准,国家很早之前就开始了对于原来归私人所有土地的征收工作江苏土地补偿新标准,但是国家 征地 并不是无偿的江苏土地补偿新标准,各省对于征地都有一定的补偿标准,那么江苏最新 征地补偿标准 是怎样的呢?让江苏土地补偿新标准我们先一起了了解一下国家对于 征地补偿 的总体政策。 根据《办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应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如下江苏土地补偿新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 宅基地 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2.房屋 拆迁 ,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三、安置补助费 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五、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应当属于个人的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付给本人外,其他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被征地单位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六、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一、江苏省 征地补偿 新标准有哪些规定?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 征地 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加强对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安置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土地承包法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 保护条例》等法律 法规 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并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适用本办法。征收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征收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国务院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征收采煤塌陷地的补偿标准另行规定。 在市、县城市规划区内,本办法施行前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村组,经依法批准撤销后,原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按规定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农保经办机构办理;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监察、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省划分为四类地区,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第六条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数量变化台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个人账户记载;公安部门应当做好相关户籍管理工作。 第七条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足额补偿。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八条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前款规定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最低标准为: 1、一类地区每亩1800元; 2、二类地区每亩1600元; 3、三类地区每亩1400元; 4、四类地区每亩1200元。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按照《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和前款的规定作相应提高。 第九条征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20000元、17000元、13000元、11000元。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征收耕地的,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数计算;征收其他农用地的,按照该土地土地补偿费总和的70%除以当地人均安置补助费计算。 第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未进入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16周岁以下人员的生活补助费按规定足额支付。 将进入基本生活保障被征地农民的不低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划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者;将剩余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拖延交地。 第十一条 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纳入 公积金 管理,必须用于解决历史遗留的被征地农民的生活问题,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逐步建立征地补偿安置区片价格体系,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土地区位条件确定征地补偿安置区片价格,按照区片价格确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区片价格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三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来源包括: 1、不低于70%的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 2、政府从 土地出让金 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的部分; 3、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4、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进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一、二、三、四类地区提取的数额按照新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每亩不低于13000元、10000元、9000元、8000元。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足支付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第十四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组成。安置补助费和不低于70%的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进入个人账户。 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本息余额可以依法 继承 。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根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新征收土地面积,将政府出资足额转入社会统筹账户。 第十五条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用款计划,定期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划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银行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支出户,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第十六条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下列四个年龄段: 1、第一年龄段为16周岁以下; 2、第二年龄段为女性16周岁以上至45周岁,男性16周岁以上至50周岁; 3、第三年龄段为女性45周岁以上至55周岁,男性为50周岁以上至60周岁; 4、第四年龄段(养老年龄)为女性55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 前款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各地可根据有利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的原则,对年龄段划分与年龄跨度作合理调整。 第十七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 土地承包 经营者享有优先权。具体办法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被征地农民每个年龄段人员的比例,应当与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各该年龄段人员的比例基本相同。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确定后,应当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 第十八条第一年龄段人员按照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一次性领取不低于6000元、5000元、4000元、3000元的生活补助费;该年龄段人员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后,不再纳入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生活保障。 第十九条第二、三、四年龄段人员,可以选择是否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和支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年龄段,实行不同的保障标准: 1、第二年龄段人员,从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期限2年,到达养老年龄时,按月领取 养老金 。 2、第三年龄段人员,从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至到达养老年龄时止,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到达养老年龄时,按月领取养老金。 3、第四年龄段人员,从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各市、县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二十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具体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条符合当地农村低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以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未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被征地农民,可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二十二条各地应当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就业前的技能培训,为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创造条件。 第二十三条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及时发放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征地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什么是征地补偿的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 是指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据片区划分用于征地补偿综合计算的标准。 拆迁补偿 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如今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时调整,将不予通过用地审查。 各类具体的价格补偿标准由区县物价局依据当地经济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况进行定价。 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要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有提高、长远生计有保障。加快修订土地管理法,尽快出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条例。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合理确定补偿标准,严格 征地程序 ,约束征地行为,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改革和完善 农村宅基地 制度,加强管理,依法保障农户 宅基地使用权 。依法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农村集体非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得进入市场。 当然,需要注意的是,国家实施征地补偿政策是为更好发展国家整体经济水平、国民生活水平以及促进现代化建设的需求而进行的,需要各大企业和民众的参与和支持,在征地期间有需要协商和建议的,民众和企业负责人应当及时与当地政府进行沟通。
2018年江苏省 征地补偿 新标准是什么? 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 征地 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 (苏政发〔2020〕4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 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按照2019年8月26日新修正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最低标准,调整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 全省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 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 社会保险 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 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全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 最低标准:一类地区64000元/亩、二类地区55000元/亩、三类地区47000 元/亩、四类地区40000元/亩。各地制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不得 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调整后的地区分类详见 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地区分类表。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 执行。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 定。 根据全省经济发展状况,调整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具体如 下:全省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 每亩32000元、27500元、23500元、20000元;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 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人32000元、27500元、23500元、20000 元。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原则上按照我省规定的征地补偿 标准执行,如国务院规定的标准高于我省,执行国务院规定的标准。采煤塌 陷地的 征地补偿标准 另行制定。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上述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区片 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当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 准和征地面积的乘积计算。同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 征地补偿费 主要用 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参照近年来征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之间的 实际支付费用,合理确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 准。各项标准均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土地征收涉及的地上 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等效替代、公平合理的原则,由各设区市人 民政府根据当地市场供需情况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本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在2020年1月1日至征地区片综合 地价公布实施期间,各地已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须按新公布 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时补齐差价。建设项目增加的费用纳入项目概算。 二、切实做好土地征收工作 征地补偿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广大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各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严格执 行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范围、 征地程序 、征 地补偿标准,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未作 规定的,按《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93 号)执行。 各地要认真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 题,确保新的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各地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加强对征 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防止发生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情况。 在征地批后实施时,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结余部分纳入县(市、区)征地 补偿调剂金账户,不足部分由地方政府通过征地补偿调剂金账户统筹补齐。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将所辖县(市、区)制定的执行标准统一上报省人民政 府,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附件: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地区分类表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9日 综上,江苏省的征地补偿标准额度是比较大的,更多的考虑了被征收土地后居民的日常生活保障。这主要是由于江苏省的经济发展程度以及当地居民人均收入水平决定的。其他各省市的征地标准也各有特色,要想更好的了解自己所在地的征地标准可以去当地的相关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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