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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市要并入上海确有此事。
2016年8月22日面世的《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40)(草案)》(下称“上海2040规划”)划定江苏苏州、无锡、南通3市进入上海大都市圈,突显同城效应,形成90分钟交通出行圈。
进入21世纪以来,南通提出接轨上海、服务上海,融入以上海为中心的城市群,均与上海此番公布的规划相吻合、相适应。
江苏这3市的城市总体规划此前也已经获得国务院批复,均提及应加强与上海或周边城市的协调合作,希望进一步强化双方之间的同城效应。上述3市与上海存在较大差距,应当借助这次机会接轨上海、服务上海,同时也要缩小南通与苏州及无锡之间的差距,才能更好地与上海贴近并无缝对接。
近几年来,随着江苏与上海交通体系的完善化,特别是沪通长江铁路大桥的建设,大大缩短了南通、苏州、无锡及上海之间的时空距离。三市在近年来不断放大“邻近上海”的区位优势,特别是南通已经逐渐成为上海经济辐射和产业转移的首选之地。
南通市政府2017年5月22日对外公布了江苏省政府对《南通建设上海大都市北翼门户城市总体方案》的批复。
根据方案,经过3-5年的努力,南通将基本建成一个集“生态屏障、产业腹地、创新之都、文化名城”于一体的上海“北大门”。
南通市委书记陆志鹏介绍,南通将构建以“三港三城三基地”为重点的全市域对接服务上海空间格局,加快把南通建设成为长三角北翼经济中心、重要区域性综合交通枢纽、具有区域影响力的创新之都、宜居宜业富有魅力的花园城市。
我曾经在江苏工作,过几年给我的感觉江苏人非常精明,做生意绝对是一把好手,这一点和浙江人绝对不差上下。而且江苏这个地方气候宜人,是一个非常适宜居住的省份,而各个城市经济较为活跃,要比北方大部分城市建设的都要好一些,我在江苏无锡工作过两年的时间,最后到南京工作了4年,给我的感觉整个江苏,应该是南京这座城市建设的最好。
南京是十朝古都,共有10个朝代在此设为国家的总行政中心,所以各朝各代对于南京这个地方已经有了更完美的规划,但是我个人觉得南京这个城市的名字绝对没有之前金陵好听,现在的南京城市当中,不但有古时候的城墙古建筑,彰显出一座城市的文化底蕴,更有现代化交通枢纽的完全覆盖,其中南京的地铁长度在整个江苏都是最长的。
我个人觉得南京人特别的热情又真诚,在南京生活的这几年给我的感觉,南京人非常适合做朋友,虽然他们非常爱财,但是在朋友方面的交往却能够很大方的付出给予,作为旅游城市来说,南京对于一些基础方面的设施都是非常的完善化,并且南京有一个最好的地方,那就是很多的旅游景点,完全是免费的。
南京中山风景区在世界上的影响力应该都是屈指可数,其中南京中山陵是完全对游客免费开放,在如今这个旅游景点,商业气息浓厚的情况下,作为这样一个景区居然能够免费开放,真的值得大家的赞扬。因此我认为在整个江苏南京不单城市建设的好,而且人文建设也更加的突出。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以及相关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片区规划、详细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四条 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城乡统筹发展、土地集约利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注重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规划要求,服从规划管理。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设立的派出机构具体承担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城乡规划相关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并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七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的城乡规划编制技术标准和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八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委托实施规划许可。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九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综合考虑地质灾害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和交通影响评价等结论。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第十一条 片区规划及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需要编制片区规划的范围由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第十二条 镇总体规划及其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三条 村庄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第十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有关单位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编制技术要求进行编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技术审查后,会同相关单位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法律、法规对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景观、城市空间特色、自然和历史风貌保护等特殊需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依法公开征求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重要地块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六条 城市设计分为总体城市设计和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其他地段或者地块可以编制城市设计。总体城市设计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地段或者地块的城市设计,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七条 市、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市、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年度实施计划应当与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相衔接,明确规划年度实施的主要内容,统筹安排城乡重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第十八条 编制城乡规划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以政府采购的方式选择编制单位。
编制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编制技术要求进行编制。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编制单位不得将规划内容公开或者另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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