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房屋登记,江苏省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官网

盐城房产 盐城房产 2022-12-05 37 0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江苏省房屋登记,以及江苏省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官网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无锡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江苏省房屋登记,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江苏省房屋登记,保障房屋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江苏省房屋登记的房屋权属登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产管理部门依房屋权利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对房屋所有权、房屋江苏省房屋登记他项权利等依法应当登记的房屋权利以及与此相关的事项进行登记,并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以及其他权利状况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房屋他项权利等房屋权利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当事人。第三条 房屋所有权实行登记发证制度,房屋权属的设立、变更、转让和灭失,应当依法登记。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法律保护。第四条 无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房屋权属登记的监督管理和市区的房屋权属登记工作。无锡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受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市区范围内房屋权属登记事务。

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权属登记的监督管理部门。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相关的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具体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事务。

驻地部队房屋的权属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权属登记册和登记信息系统,制作统一的登记证明,制定房屋权属登记技术规范。

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权属登记技术规范和登记信息系统的要求,对房屋权属登记册进行记载、公示,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六条 房屋权属登记。应当按照受理申请、权属审核、核准登记、颁发(注销)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的程序进行。

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房屋无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权属证明资料不全的,登记机构应当公告征询异议。公告应当在房屋坐落位置和当地主要报纸上刊登,期限一般为六十日。第七条 因买卖、交换、赠与、抵押、设典等情形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因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由主张房屋权利的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新建房屋;

(二)继承、遗赠;

(三)行政机关的房屋争议处理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四)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五)仲裁机构的裁决、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六)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

共有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第八条 申请人双方中止、解除交易的,应当在登记机构核准登记前撤回登记申请。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由登记机构代为登记:

(一)由房产管理部门管理的直管公房;

(二)由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

(三)无人主张权利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登记机构代为登记的房屋,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第十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代理人代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件以及申请人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申请人中的权利人一方是自然人且委托他人申请转移登记的,应当同时提交书面委托书的公证文书。第十一条 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土地使用证或者用地证明文件;

(四)房屋权属证书(初始登记除外);

(五)房屋权属登记技术规范以及本办法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收件收据,申请日为受理日;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构应当书面告知补正要求,申请登记文件补正日为受理日。第十二条 经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权属登记册,并通知权利人或者其代理人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一)双方申请的,一方是房屋权属登记册记载的权利人,另一方是有关证明文件中载明的权利取得人;单方申请的,申请人是有关证明文件中载明的权利取得人;

(二)申请登记的房屋在房屋权属登记册的记载范围内;

(三)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权属登记册的记载不冲突;

(四)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属于注销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原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作废。

江苏房产登记信息怎么查询?在哪里查

国家实行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制度,各地必须使用建设部统一制作的房屋权属证书,其他部门和单位制作的类似证书均无效,不受国家法律保护。那么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江苏房产登记信息怎么查询,江苏房产登记信息在哪里查,看一下具体的情况。

国家实行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制度,各地必须使用建设部统一制作的房屋权属证书,其他部门和单位制作的类似证书均无效,不受国家法律保护。那么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江苏房产登记信息怎么查询,江苏房产登记信息在哪里查,看一下具体的情况。

江苏房产登记信息怎么查询?

1、网上查询:进入各地房产管理局网站进行查询需要输入产权人姓名、产权证号(目前只有部分地区提供 房屋产权 信息查询)。

2、若要查询的准确的个人 房产证 信息(包括:房屋权属人名称、产权证号、登记核准日期、 建筑面积 、房屋设计用途、权利来源、房屋是否抵押、是否被查封等等),则必须携带个人身份证件及房产证到当地的房管局( 房地产 交易中心、房屋管理局、房管处)档案馆或窗口查询。

3、如果还没有办理房产证,可以在房管局网站查询购房买卖合同,输入合同号及密码(密码问 开发商 ),就可以查看到你们的 购房合同 ,在房管局备案后的合同是没什么问题的。

江苏房产登记信息在哪里查?

1、江苏房产登记信息到房产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询即可。权属证查询:权属证和共有权证是国家地方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己的职权出具的证明房屋权属归属的文件;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只有自己或者委托他人(办理公证委托书)才可以查询自己名下的房产证,除法律规定外其他人不得查询。

2、权利人可以带着自己的身份证明(受委托查询的需要带着公证委托书),到房管部门房产档案科查询,因房权证的新旧交换,有些老房权证需要查询原始登记卷宗档案才可以查到。

3、公安部门、法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因司法办案需要,可以依法带着司法文书随时到上述地点查询、查封、调阅涉案当事人房产信息档案、卷宗。

上面的内容就是我为大家整理到的关于江苏房产登记信息怎么查询,江苏房产登记信息在哪里查,不管开发商大小,可以办理 产权证书 (房地产证)的,就是是正规商品房,查询房屋产权都可由本人持身份证房地产证去房地产管理局档案是查询真伪。

江苏农村自建房需要哪些证件?如何办理房产证

同城市房屋一样,农村建房也是有房产证的。因为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房屋这类财产只有办理了登记,领取了房产证,才能证明你是真正的房屋所有人。因此,农村建房也是有房产证的。江苏农村自建房需要哪些证件?江苏农村自建房如何办理房产证?

同城市房屋一样,农村建房也是有 房产证 的。因为根据我国《 物权 法》的规定,房屋这类财产只有办理了登记,领取了房产证,才能证明你是真正的房屋所有人。因此,农村建房也是有房产证的。江苏 农村自建房 需要哪些证件?江苏农村自建房如何办理房产证?

江苏农村自建房需要哪些证件

1、根据我国《 房屋登记办法 》的相关规定,地区的自建房如果想要办理房产证的话,应当提交如下的材料:自建房的房产证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宅基地使用权 证明或者集体所有 建设用地 使用权证明。

2、申请登记的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自建房的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的住房平面图;其他办理过程中必要的材料。

3、除此之外,想要申请地区自建房的房产证的,还应该提交申请人确实是从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资料。所以,想要办理农村自建房房产证的话,首先需要准备好以上所述的各项材料,对于上述材料不是很清楚的,可以去当地房屋管理部门简单地咨询一下。

江苏农村自建房如何办理房产证

1、自建房办理房产证需要向乡乡建办提出申请,乡建办工作人员实地踏看,同意建房,到乡乡建办领取房屋建设申请表;经乡建办签字同意、乡主管领导签字盖章,核实同意、交县规划建设局审批、建房户领取 产权证 ,综上所述,村民可以根据以上步骤办理农村自建房房产证。

2、办理自建房房产证,首先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由于建房的宅基地需要通过审批,因此,农村自建房房产证的办理不同于城市房屋的先 买房 后办证。而是需要先提出申请,通过审批后,才可以建房并领取房产证。

3、农村居民建房限额标准,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限额面积为180平方米,使用农用地的限额面积为140平方米;农村居民建房必须“一户一基”。

以上就是江苏农村自建房需要哪些证件?江苏农村自建房如何办理房产证的全部内容,没有房产证不能办理过户,其中隐藏的风险很大,例如,如果卖房人离异的话房产将会被分割,如果他有债务被起诉的话,那么这套房产将会被法院列入可执行的财产。

南京市不动产登记官网如何登记?房屋不动产登记需要哪些资料?

南京作为江苏省的省会城市,相信大家都有江苏省房屋登记了解过,即使有不熟悉的人,但是只要一提起历史上的“南京大屠杀”事件,应该大家都是有所耳闻的了。近些年来,随着国家政策的不断好转,南京这座城市也迎来历史上的辉煌与发展。现在江苏省房屋登记我主要为大家介绍下。

南京作为江苏省的省会城市,相信大家都有了解过,即使有不熟悉的人,但是只要一提起历史上的“南京大屠杀”事件,应该大家都是有所耳闻的了。近些年来,随着国家政策的不断好转,南京这座城市也迎来历史上的辉煌与发展。现在我主要为大家介绍下南京市不动产登记官网如何进行登记,并了解下房屋不动产登记需要哪些资料。

南京市不动产登记官网如何登记

1、房屋不动产登记流程如下: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2、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3、个人或者单位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时,需要按照规定提交齐全的材料,尤其需要看清楚一些必须携带的原件材料。

房屋不动产登记需要哪些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江苏省房屋登记;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需要携带原件验证,留复印件办理。

2、契税完税或减免契税凭证等完税证明,需携带原件;证明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材料,包括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拆迁安置产权调换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材料。

3、不动产测绘资料,包括宗地图、房屋测绘报告、房屋平面图、楼层分层分户图等有关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的证明材料;原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需提供土地出让相关资料及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此外,还有其他必要材料。

南京市不动产登记官网,相信在南京买过房子的业主应该都是非常熟悉的了。如果江苏省房屋登记你有在此进行过不动产的登记,那么在南京市不动产登记官网就可以找到自己名下的不动产登记。当然如果你想办理不动产登记,那么如何办理登记及登记需要准备的资料,上文都有提到,望大家可以进行上文的了解与阅读。

江苏省城镇房地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房地产管理,保护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及国家主管部门的有关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市、县城、县属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一切公、私房屋和国有土地。第三条 市、县房地产管理局、处、所(简称房管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城镇房地产和组织住宅建设的职能部门。房管机关下设相应的专业机构,按行政、事业、企业分开的原则,明确责、权、利,实行责任制。第四条 单位自管房屋和私人房屋,都要服从房管机关的行政管理。自管房屋的单位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房地产管理的规定,在业务上接受房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并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第五条 凡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均应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拆迁房屋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准乱拆乱建。第二章 住宅建设与分配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住宅建设要有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以逐步提高人民的居住水平,改善人民的居住条件。第七条 住宅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讲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要配套建设、同步进行,做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第八条 住宅设计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贯彻“适用、经济、在可以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第九条 住宅建设要充分发挥国家、地方、单位和个人的积极性。省和地方专项投资新建的居民住宅,由当地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第十条 住宅分配要与投资渠道相一致,新房分配与旧房调整相结合,充分发挥现有房屋的作用。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住宅分配控制标准,杜绝分房中的不正之风,坚持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做到统筹兼顾,合情合理,对超标准的面积实行累进加租。第三章 房屋所有权登记第十二条 凡城镇范围内的一切公、私房屋,所有权人须到当地房管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经审查核实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第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应按下列要求提交证件:

1.新建、翻建和扩建的房屋,须提交当地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执照和竣工图纸;

2.购买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

3.受赠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

4.交换的房屋,双方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协议书;

5.继承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遗产继承证明材料;

6.分析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及分家析产单或分割单。第十四条 所有权登记后,房屋产权发生转移或变更时,应持有关证明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1.房屋发生买卖、赠与、交换、继承及固定资产转移等,应办理转移登记;

2.房屋结构局部改变,面积增加或减少及产权分析,应办理变更登记;

3.房屋倒塌、焚毁或拆除,就办理注销登记。第十五条 私有房屋的登记,所有权人应用房籍姓名,不得用化名。

共有房屋,应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共有人弃权的,应出具弃权书。

所有权不能亲自登记时,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登记。第十六条 所有权人办理房屋登记时,应按规定缴纳登记费。凡超过规定期限办理登记的,处以登记费一至五倍的逾期登记罚款。第十七条 城镇公、私房屋一律凭房屋所有权证确认其产权。没有房屋所有权证,城建、规划部门不得发给房屋翻修、改建、扩建施工执照,不得办理划拨用地手续,不得办理产权转移。第十八条 严禁涂改和伪造房屋所有权证。

所有权证遗失或毁坏,应及时向发证机关申报,并登报声明作废,经发证机关审查后补后。第十九条 由政府代管的房屋,委托房管机关代为登记。证件不全或产权不清的房屋,暂缓登记。第四章 房屋买卖第二十条 私人所有的房屋允许买卖。国家、地方、单位投投新建的住宅可以卖给私人,原有公房中适宜出售的住宅,亦可出售给私人。第二十一条 买卖房屋,双方应共同到当地房产交易机构办理手续,并别特提供有关证件。

1.卖方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和身份证明;

2.买方须持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购买房屋证明信和身份证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买卖房屋,严禁利用房屋买卖进行投机倒把活动,严禁承租人私自买卖或变相买卖承租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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