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租房规定,江苏省公租房政策

盐城房产 盐城房产 2022-12-03 28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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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南京廉租房申请条件2021

具有南京户籍江苏省租房规定,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规范、完备,并有稳定收入。在本市连续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1年及以上,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住房。获得大中专院校本科及以上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毕业未满5年,符合这些条件的新就业人员可以申请。外来务工人员想要申请的话,则需要在南京市连续工作5年以上。在没有买房的情况下,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

只要是符合上述条件的用户,都是可以申请2021南京公租房的。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初次承租公租房的期限不超过5年;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承租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小结:在南京市获得技术能手称号或是高级工资格证书的,连续工作年限、存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最低年限放宽至2年。南京市推出的南京公租房政策,能有效的帮助务工人员解决租房问题。

在本市务工期间获得市级及以上表彰,职工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称号或竞赛综合成绩前三名,取得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高级工资格证书,经市相关部门认定的,在江苏省租房规定我市连续工作年限、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最低年限放宽至2年。

1、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海外留学)毕业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毕业生(含取得在宁就业许可的港澳台毕业生),在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毕业并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全日制普通高校是指通过普通高考、统招专升本、全日制研究生统考方式进入就读的学校。

2、毕业两年内在南京市各类企业(含在宁部、省属企业)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参加南京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以灵活就业者形式参保除外)或在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在南京市参加失业保险。

3、在宁无自有住房(或与父母共有家庭唯一一套住房)且租房居住。依合同尚未交付的房屋也认定为申请家庭的住房。

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22)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房屋租赁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部门协同、风险预防、属地负责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市房屋租赁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促进各部门加强执法联动,协调处理房屋租赁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市房屋租赁管理联席会议由市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房产、城市管理、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网信、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房产部门,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将房屋租赁管理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房屋租赁管理矛盾纠纷调解,受房产部门委托办理辖区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做好房屋租赁和使用安全知识宣传,开展房屋租赁情况日常检查,加强对辖区内房屋租赁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市房产部门是本市房屋租赁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督促、考核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区、江北新区房产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网信、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将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经费投入。第七条 房地产、房屋租赁、房地产经纪等行业协会应当接受房产部门的指导,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建立行业服务质量信誉评价机制,组织开展房屋租赁行业从业人员培训,公开发布房屋租赁行业风险提示,协助做好房屋租赁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二章 出租与承租第八条 出租人出租房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出租的房屋符合建筑、消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使用条件。

人均租住住房面积的具体标准由市房产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厨房、卫生间、阳台、车库和储藏室等非居住用途的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无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房屋权属材料的;

(二)共有房屋未依法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依法被查封的;

(四)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不能继续使用的;

(五)改变房屋用途,依法须经批准而未批准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改建、装修房屋用于租赁的,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装修后的空气质量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不得危害承租人安全和健康。

改建非住宅类房屋用于出租居住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手续。第十一条 发布出租房屋的房源信息,应当注明房源位置、用途、面积、图片、价格等真实有效信息。房产部门应当对房源权属信息提供核验服务。

住房租赁企业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同一房源在同一互联网平台应当只发布一次,以不同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一致。

租赁房屋已经成交或者撤销委托的,住房租赁企业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及时撤销房源信息。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实行实名交易制度,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配合其依法查询、核实有关信息。第十三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市房产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出租人、承租人参照使用。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三十日内,向房屋所在地房产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房屋权属材料;

(二)房屋租赁合同;

(三)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件等合法证明。

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由住房租赁企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房屋租赁合同订立的,可以代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提交虚假材料。

南京公租房申请条件及流程

南京公租房申请条件: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条件1、具有江南六区户籍满5年的城镇居民;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现执行标准为:中等偏下收入低于3333元;低收入低于2083元);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现执行标准为15平方米以下);4、家庭人均财产在规定标准以下(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3人户低于20万元,2人及以下户低于23万元,4人及以上户低于17万元;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3人户低于15万元,2人及以下户低于17万元,4人及以上户低于13万元);5、家庭车辆在规定标准以下(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12万元机动车辆的家庭不认定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8万元机动车辆的家庭不认定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二、新就业人员申请条件1、具有南京户籍;2、获得大中专院校本科及以上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毕业未满5年;3、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规范、完备,并有稳定收入;4、在本市连续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1年及以上;5、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住房。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条件在本市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已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用人单位从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租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工作和收入稳定,劳动(聘用)合同规范、完备;2、持有本市合法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在本市连续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3年及以上;或者符合本市积分落户基本条件;3、收入符合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4、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住房。

法律依据:

《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二、申请条件

(一)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二)有固定收入并有支付能力的证明;

(三)在本市连续五年缴纳社会保险;

(四)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私有产权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三、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和共同承租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2、户口簿或者其他居住证明;

3、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4、婚姻状况证明;

5、所需的其他材料。

南京租房补贴

 南京市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操作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人才安居工作力度,吸引更多高校毕业生在宁就业创业,南京市委、市政府不断调整完善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政策,扩大政策覆盖范围。为确保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发放工作顺利实施,现制订本操作办法。

一、补贴条件

1. 住房租赁补贴需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海外留学)毕业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毕业生(含港澳台毕业生),在全日制职业院校毕业并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全日制普通高校是指通过普通高考,统招专升本,全日制研究生统考方式进入就读的学校。

(2)毕业两年内在我市各类企业(含在宁部、省属企业)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以灵活就业者形式参保除外),或在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

(3)在宁无自有住房(或与父母共有家庭唯一一套住房)且租房居住。

2. 根据有关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1)租房居住应与房屋产权人或房屋经营单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租金发票,并注明月租金额、租房期限等规定内容。

(2)港、澳、台毕业生应取得在宁就业许可。

(3)住房租赁补贴和本市其他人才安居政策及住房保障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博士每人每月2000元、硕士每人每月800元、学士(含高级工及以上)每人每月600元(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

三、补贴申请

1. 申请人应自毕业证书签发之日起2年内提出住房租赁补贴申请。

2.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实行网上申报(港、澳、台人员向市人社部门书面申报)。申请人登录“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专题专栏-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申报通道,通过“我的南京”手机APP扫描二维码完成身份认证,在网上填报申请或直接在“我的南京”手机APP-智慧人社-租房补贴中完成租房补贴申请。

3. 申请人应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信息等申报内容,并清晰、完整上传提交以下资料:

(1)国内高校和职业院校毕业生提交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海外留学人员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2)租房材料可选择提交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租金发票(二选一)。

(3)在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提交省直管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证明。

4. 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通过的,续发期间不需再申请,符合补贴条件即按月补助、按季发放。

在续发期间,申请人就业、创业单位不变,但租房合同出现下列变动的,应及时通过原申报系统变更相关信息,并上传提交相关变动的房屋租赁材料:

(1)租住房地址变更,新签住房租赁合同的。

(2)住房租赁合同期满,续签租赁合同的。

5.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重新提出补贴申请:

(1)申请人劳动合同终止、解除。

(2)申请人创业实体依法破产、注销。

(3)申请人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不通过,或在续发期间不符合补贴条件停发的。

以上情形,如初次申请并通过审核,再次申请时将不再重复审核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等材料。

四、受理与审核

1. 市人社部门负责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受理工作,对填报内容和上传提交资料完整的予以受理。

2. 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市相关部门和区(园区)人社部门对上月新申请补贴和拟续发补贴的申请人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申报平台发布。

3. 市相关部门负责以下审核工作:

(1)市人社部门作为牵头部门,每月初首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名单分别送市相关部门核查,并根据反馈结果按申请人就业单位纳税区划(非企业性质单位按注册登记区划)分送各区人社部门核查。同时负责通过市人社信息系统核查新申请和拟续发补贴的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情况;如果在江苏省社保中心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需核查在南京市缴纳失业保险情况。

(2)市地税部门负责核查新申请和拟续发补贴的申请人就创业企业纳税所在区情况,并区分出在宁部、省属企业名单,于3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反馈市人社局。

(3)市公安部门负责核查新申请和拟续发补贴申请人户籍和居住信息,并将申请人户籍按本市户籍和非本市户籍分类,于3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反馈市人社局。

(4)市房产部门负责核查新申请和拟续发补贴申请人在宁房产交易备案情况和享受人才安居政策、住房保障政策情况及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情况,于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反馈市人社局。

4. 区(园区)人社部门负责以下审核工作:

区(园区)人社部门负责核查市人社部门提供的本辖区新申请和拟续发补贴申请人上传材料情况,于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反馈市人社部门。具体审核内容:

(1)查验申请人初次申请时的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海外留学人员的国(境)外学历学位留学认证书,核定是否符合补贴对象和申请年限。

(2)查验房屋租金发票,核定补贴发放时间和补贴金额。

(3)查验省直管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证明。

(4)审核续发是否符合条件。

因教育部、人社部网站相关信息更新不及时,或申请人上传材料不清晰等原因无法准确判断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审核期内提交相关原件材料到指定地点复核;申请人逾期未提交或提交的相关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作审核不通过处理。

5.市、区(园区)审核部门需设立专人专岗,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并做好对外咨询服务。实现政务信息系统数据共享的部门,可采取系统自动比对审核。

6.市人社部门系统汇总各部门、各区审核结果,于每季度首月及时将上季度通过审核拟补贴的人员名单、补贴月份及补贴金额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的反馈各区纳入补贴发放范围。市、区财政部门应及时做好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并协助人社部门做好补贴发放工作。

市、区人社部门应于发放后5个工作日内,将公示结果与需发补贴金额反馈市财政、房产部门。

五、补贴标准与发放

1. 住房租赁补贴自审核通过申请的当月计发,按月补助、按季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累计不超过36个月。

2.住房租赁补贴经审核公示通过后,由各区人社部门于每季度首月底前(逢国家法定假日,发放可顺延至下月)将上季度符合条件月份的补贴,发放至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因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未能及时开通导致发放失败的,发放时间可顺延。

3.租赁补贴由市、区(园区)共同承担,其中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五区由市财政承担30%,区财政承担70%;其他区(园区)由市财政承担50%,区(园区)财政承担50%。江北新区由区财政全额承担。

六、其他要求

1.加强住房租赁补贴的审核、监督,完善工作机制,及时解决审核工作中的问题。因数据平台判断错误、工作人员审核失误、特殊原因不能到场面审等,需对补贴审核结果修改、补发、停发或追回处理的,相关部门应书面向市人社部门提出并说明原因,经市人社部门同意后,做相应处理,并在补贴管理系统中记录;因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注销、冻结等特殊原因补贴不能成功发放的,区(园区)人社部门应书面向市人社部门提出并说明原因,经市人社部门同意后,可将补贴发放至“我的南京”该申请人电子钱包账户。

2.因申请人租住房屋拆迁、申请单位集体宿舍等,自愿放弃领取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向发放区人社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因申请我市其他人才安居政策需退还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的,按要求退回至发放区人社部门指定银行账号。

3.各区要建立定期检查机制,每半年对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人实际租赁情况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取消享受资格,按有关规定处理并依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4. 本办法由人社、地税、房产、公安和财政部门根据承担的工作职责和内容负责解释。

5.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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